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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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诉法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完善及发展建议

试论新刑诉法对我国人权保障的完善及发展建议

为 了适应 中 国社会 快速转 型 的需要 ,2 0 1 2 年刑 诉法 修正 案终 于 罪分 子做 斗争 。 只有做 到 为人 民群众 的生 产 、 生 活提供 良好 的社 在社 会各 界 空前 的关注 中出 台。 刑 诉法三 十多年 的 变迁 , 记录 了 会环 境 , 才 能更好 地保 障群众 的各项权 利不 被侵 犯 。
制 和工 作机制 改革全 面展开 , 近 年来 , 改革计划 稳步推进 , 改革 成 了科 学发展观 “ 以人 为本” 的理念 , 有效 弥补 了 国家 和社会 对个人 果 日益 显现 。 修 改后 的新刑 诉法 在涉及 非法 证据排 除 、 刑事 和解 权 利保 障 的不足 。新刑 诉法将 人权 保 障入法 对 于进 一步 维护 我 制度 等诸 多法 律条 款 中, 明确 体现 了近 年来 司法 体制 改革 的成 国公 民的人身 、 财 产权利 , 对于推进 和谐社 会 的构建 、 推 动实现 社 果 。本文 拟探 究新 刑诉 法修 改 的背景 ,梳 理人权 保 障理念 的沿 会主 义现代 化 , 对于 提高 我国 国际地 位 、 实现 中华 民族 伟大 复兴 革, 厘 清惩 罚犯罪 与保 障人权 的关 系 , 探 讨新刑 诉法对 我 国人权 的“ 中国梦 ” 意义 重大而 深远 。 保 障的完 善 , 并对 其不足 之处 提 出 自己 的看法 。

三、 厘 清惩 罚犯 罪与保 障人权 的关 系


新刑 诉法 修改 的背景
是 惩罚犯 罪与 保障被 害人 、 人 民群众 人权 的关 系 。 被害 人
从 某种意 义上说 , 刑诉法 是衡量 一个 国家 法治文 明和法 治建 与犯 罪嫌疑 人有着 直接 的利 害关系 和矛盾 冲突 , 保障被 害人人 权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人 际关 系和 文 化价 值 观 的多 元化 发 展 ,社 会 的矛
盾 冲突 、 日常 纠纷 逐渐 增 多 和复 杂 ,不是 仅 仅几 条 简 单 的法 律 条文 就 可 以解决 的。人 们对 生 活 的 追 求 也 不单 单 是物 质 的需 要 和满 足 ,更 多 的是精 神 上 的 享受 和评 价 ;同时伴 随着对 国外先 进 法律 思 想 、文 化 的 吸收 与借 鉴 ,我们 需 要 重新 审 视 和 评 价 公平 与 正 义 、公 权 与 私权 、文化 与价 值 等 问 题 ;要 开 始 思索 我们 的实 体法 、程 序 法并 对 此加 以完 善 与修 订 。首先 要 从 司法 理 念上 人 手 ,在立
( 南京广播 电视大学 ,江苏 南京 2 0 2 10 9) 【 摘 要 】被害人是人类社会发展 到一定历史 阶段 的产 物,是伴 随着犯罪现象 的出现 而出现 的。在 当今
社会 中,犯罪 已经成为 世界各 国所 面临 的最严重 的社 会 问题之 一。而被害 人作为 一个 弱势群体 ,遭 遇 的痛 苦难 以言说。 文章就 如何构 建我 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 障机制提 出 了自己的看法和建 议。 【 关键词 】被 害人 立法 权利 赔偿 【 文章编 号】10 — 4 9( 0 1 3 0 7 — 5 0 9 15 2 1 )0 — 0 0 0
使 被 害 人 能够 迅 速 、公 平 、便 利 地得 到 补救 ,包
括 使 受 害者 得 到赔偿 、补偿 或 者得 到 有关 机 构提 供 的服 务 和援 助 等 。同 时 ,对 补 偿 对象 、范 围 、 条 件 、方 式 、数额 等 问 题要 做 出 明确 的规定 。程 序 方 面 的 内容在 刑 事诉 讼 法典 中作原 则性 规 定 ,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制 的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而探 讨 了完善 我 国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的路 径 , 出 了完 善 我 国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 进 提
保 障机 制 的 对 策 。
关 键 词 : 事被 害人 ; 利 保 障机 制 ; 刑 权 法律 关 系 中图分 类 号 : 9 5 3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编 号 :0 66 9 2 1 ) 40 5 - D 1. A 10 — X( 0 0 0 - 00 3 0 6
本 文 所指 刑 事被 害人 权利 , 要包 括刑 事被 害 主 人受 到犯罪侵 害后在 刑事诉讼 过程 中享有 的权 利 以
及 在 消 灭 犯 罪 影 响 过 程 中享 有 的 权 利 。 而 刑 事 被 害
讼 中, 的学者认 为 , 国的被 害人在 坚持公诉 案件 有 我
公诉 指导原则 和尽量 减少其他 诉讼证 据对被害人 作
试论 我 国刑事 被害 人权 利 保障 机制 的完善
金 鑫 , 唐 锴
( 汉 市 汉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北 武汉 4 0 5 ) 武 湖 3 0 1
摘 要 : 方位 保 障 刑 事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利 , 全 既是 实现 刑 事诉 讼 的 内在 价值 和 目的 所 不 可 忽 视 的 重 要 方 面 , 也
检法 司等八部 门联 合 印发 了 《 关于 开展 刑事 被 害人 救 助工作 的 若 干 意见 》 要 求在 全 国范 围 内, , 积极 、 稳妥、 有序 地开展 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工 作 , 同年年底 ,
已有过半数 的地方在 当地党委政 法委领 导 、 调下 , 协
研 究草拟 了具 体实 施 意见 , 有些 地 方 已经 将部 分 刑 事被 害的经济救 济上 升到 地方 立法 的层 面 。 同时 , 我 国法学 理论界 也开 始有 学者 研究 “ 事被 害人 参 刑 与诉讼活 动 的心理 基础 ” 并 进一 步探 讨保 障刑 事 ②,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

定 立案 侦查 的案 件 , 律也 未规 定需要 告 知被害 人 , 法 使 被害 人对个 别司法 人员 的超 期办 案 、以罚代 刑甚 至故意拖 延办 案等行 为难 以进行 有 效监督 。侦 查 阶 中起 着重要 的作 用 , 而长久 以来 , 然 被害 人 的地 位 和 段 被害 人对案 件 的侦 查情 况 ,证据 的收 集情 况等难 权利 却 一直处 于 被忽视 的状 态 。2 0世 纪 中叶 以来 , 以知 晓 , 侦查机 关往 往 以需 要保 密 为 由 , 告知 被 害 不 随着 人们 对犯 罪行为认 识 的深入 ,刑事诉 讼 在保 护 人 某些 可 以公 开 的信 息 。被害 人对 警察 是否进 行 立 公共 利益 的 同时兼顾对 公 民个人 利益 的保护 。被 害 案 、 留等行 为并不 完全 清楚 。 律未规 定 司法机关 拘 法 人 逐渐 得 到重 视 , 多 国家 纷 纷制 定 、 改 立法 , 许 修 以 对犯罪 嫌疑人 采取刑 事 拘 留、 逮捕 等强 制措施 . 告 要 加 强对 被害人 权益 的保护 。 国 19 我 9 6修订后 的刑 事 知被 害人或 者其法 定代 理人 ,特 别是对 不批 准逮 捕 诉讼 法将 被害人 提 升到诉讼 当事 人 的地 位 ,并赋 予 决定 , 被害人 可能 因此一 无所 知 。在审 查起诉 阶 段 , 了多项权 利 ,但与 国际上 关于被 害人保 护 的要求 相 刑事诉 讼法 规定检 察机 关收 到移送 审查 起诉 的案 件 比还 存 在较大 差距 。 材料 之 日起 三 日以内 ,应 当告 知 被害人 及其 法定 代 理人 或者其 近 亲属有权 委托诉 讼 代理 人 ,但 对告 知 我 国刑 事 被害人 权利保 护的 不足 方式 未作具 体规定 ,司法实 践 中检察 机关通 常采 用 ( )刑 事诉 讼 中被 害人 的 诉讼 权 利 得 不 到有 平信 邮寄送 达告 知书 。一旦 地址 不符 或者 出现 其他 一 情况 , 害人就难 以获 知有关 信 息 , 被 也就失 去 向检察 效 保 护 机关 反 映 自己意见 的机会 。 外 , 察机 关一旦 作 出 此 检 1 害人 缺乏充 分 的司法信 息知情 权 . 被 不起 诉 决定 , 由于未 能及 时与被 害人 取得 联系 , 直 也 要 使 被害人 真正发 挥 当事 人作 用 ,必 须 保证 被 害人 享有充 分 的司法信 息知情 权 。 目前 , 被害 人知 情 接 影 响到被害 人 的申诉权 与 自诉权 的行 使 。在 审 判 刑事诉 讼 法规 定人 民法 院开庭 审 判后 , 当将 应 权应 进一 步完善 。 在立 案 阶段 , 害人虽 享有 对不 立 阶段 . 被 案侦 查案 件 的知 情权 ,但 限于被 害人直 接控 告 的案 人 民检察 院的起 诉 书副本 送 达被 告 人,却 没有 送 达 件, 法律 没有规 定被 害人对 他人报 案 、 报或 犯罪 嫌 给被 害人 的规 定,致使 被 害人 对公 诉 机关 追 究犯 罪 举 另外 , 刑事 诉讼 法未 明确规 定 疑人 自首 的案件 的知 情权 ,这使 被害人 无法 及 时获 的诉讼 活动并 不清 楚 。 知诉 讼进 程情 况 . 利于对 其 自身权 益的保 护 ; 决 法 院送 达裁 判 书给被 害人 的期 限与方 式 ,司法 实践 不 对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XX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法宪法修正案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纲领》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反对~切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一系列权利,。

这些规定为刑事司法领域保障公民人权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XX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大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顽疾,虽然我国已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状与完善

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状与完善
他不再是 诉讼的直 接 当事人 , 对于被 J 害 事实的 陈述仅 仅被 当 他 J u
” 作一个 定罪 的证 据 。 国家 追诉 的情 形下 , 在 刑事 被告 人 由于面对 院不予 受理 。 也就 是说 被害 人仅 能就财 产及 人身权利 受到 直接 这就 使被害 人的权利得 不到 的是强 大的 国家机 器 , 处于 势 地位 , 于是 为维护 被告 人 的正 当 侵 害的犯 罪行 为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 权益 , 保护 被告 人权利 , 人们提 出了 各种 法律 原则 ,无 罪推 定” “ 、
阶级产 生之后 的奴隶社 会 , 害人 惩罚执 行者的地 位转而 成为 告 诉讼法 , 破 被害 人与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同为当事人 , 被 两者的诉 讼权
诉者 的地位 , 被害 人通过 向 国家机 器提起 诉讼 , 要求 国家 机器 对 利并非 完全对 等 , 害人在 刑事诉 讼 中充其量 只是个准 当事人的 被 侵害 人予 以惩 罚。 铍害人 处于 原告地 位 , 行“ 奉 无告 诉即无 审判” 、 时, 被害 人在 刑事诉 讼 的发生 、 运行 、 果中 起着关键 性 作用 。 结 到 封建 社会 时期 ,人们 认识 到犯 不 仅是 对被 害人 个人 利益 的侵 害, 是对 国家利益 的危 害, 是对 犯罪尤 其 是侵害 国家利 益 的 更 于 追究犯 罪 , 但被 害人 仍处 于犯 罪起诉 者 的诉讼 地位 , 多数侵害 大 理” 。从近代 开始 , 罪逐 渐被认 为 是对代 表统 治阶级 利 益或广 犯 角色 , 其诉讼 地位 介于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和证人 之间 在 公诉 被 。 法权利 , 从而 在一 定程 度上 忽视 了被 害人 的诉讼权 利, 主要 表现
综观 刑事诉讼 的发展过 程 , 以看 出刑事被 害人 诉讼地位 的 可 历 史变化 轨迹 是一 个 由高到 低再 逐渐 提高 的辩 证 否定过 程 。原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

为被害人 的其他合 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忽视 , 导致
已经受过 犯 罪行 为伤 害 的被 害人 及其 亲属 有可 能继 续 得不 到更公 正 的救 济 。 尽管 19 96年修 订 的刑事 诉 讼 法 把 刑 事 被 害人 列 为 当事 人 , 诉 讼 地 位 较 以 前 有 了很 大 提 高 , 其 然 而 , 事 被害人 享 有 的刑 事 诉 讼 权 利 仍 然不 能与 其 刑
第2 2卷 第 5期 (0 0年 5月) 21
山西高等 学校社 会科 学 学报
S I C ENC S J RNAL OF U VE I I S I S OC AL S I E OU NI RS T E N HANXI
V O . 2 No. 12 5
( y2 L ) Ma该 侵 害 行 为 是应 受 刑 法 处 且 罚 的犯罪 行 为 。如 果刑 法 中没有 明确 规定该 侵 害行 为是 犯罪 行为 , 受该 行 为 侵 害 的 被 害人 就 不 是刑 则 事被 害人 。第 二 , 接 遭 受犯 罪行 为 的侵 害 。被 害 直
些利 益 即使被 侵害 , 他也 不是 刑事 被 害人 。 比如 , 某 女青 年 因被侮辱 而 自杀 , 辱 者将构 成侮 辱罪 , 侮 女青 年 的父母 是受 伤害 最 深 的人 , 他们 不 是 刑 事 被 害 但 人, 因为他 们不是 侮 辱行 为 的直接对 象 。第三 , 享有 刑事诉 讼法 赋予 的诉 讼权 利 。依照 刑事诉 讼 法 的规 定 , 害人 享有控 告 、 被 追诉 、 与诉讼 、 参 提起 刑 事附带 民事赔 偿 、 民事上 诉 等权利 。
讼 的原 告人 和被 告 人 。 首次 从 立 法 上 赋 予 被 害 人 ”

刑事被害人 的界定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姓名:张鑫学号: 1012001203131分校:西青电大专业:法学指导老师:黎鹏昊时间:目录内容摘要 (4)正文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一)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 (8)(二)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8)三、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9)(一)刑讯逼供问题 (9)(二)控辩双方缺少对抗性 (9)(三)强迫自证其罪 (10)(四)被害人获得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0)四、完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对策 (11)(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二)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11)(三)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2)(四)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2)(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12)(六)强化实体与程序的并重 (13)参考文献 (15)内容摘要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

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

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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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摘要】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实体权利意义重大,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矛盾及时化解和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

本文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之不足和完善保障体系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加强对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提供参考。

【关键词】实体权利;保障不足;完善体系被害人学(victimology)是刑事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始于二十世纪中叶。

当前,世界各国的学者对被害人学的研究方兴未艾,被害人学已经成为刑事法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学科。

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已经成为法律实务和理论界的共识,本文将探讨加强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的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是政法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是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

对于刑事被害人而言,实体权利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是当事人和最为关心和社会大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当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存在严重不足。

(一)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因被害身陷困境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忽略了对被害人正当权利的保护,被害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存在较大问题,被害人的民事求偿权利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

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上访的形势很严峻,其中被害人上访所占比较较大,因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失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占相当大的比重。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赔偿、有赔偿能力且积极进行赔偿是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的途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赔偿的途径是接受办案机关的调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

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判得少,执行得更少”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结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大部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十分苍白无力。

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经济状况较差,民事赔偿能力低,依法被执行刑罚,没有了收入来源,更大大减弱了罪犯的赔偿能力;加上很多刑事案件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一般了解很少,无法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办案单位很难调查、控制犯罪人的财产,也影响了被害人取得经济赔偿。

张君抢劫杀人案、艾绪强抢劫、危害公共安全案、邱兴华故意杀人案、马加爵故意杀人案等一系列刑事案件中,犯罪人基本上没有可供赔偿的财产,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经济赔偿。

(二)被害人请求赔偿范围受限制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一定的问题,被害人请求赔偿范围的局限性是其中最大的难题,主要是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据此,精神损害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规定使得被害人根本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精神赔偿。

在民事案件中,自然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犯罪行为作为一种最严重的侵权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往往超出了民事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被害人却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但逻辑上矛盾,而且破坏了法制的统一,不利于有效地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也不利于公平合理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三)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有效的社会援助我国对被害人的物质、医疗、心理、法律等方面的援助还是非常薄弱的环节,尽管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上已经造成人数众多的被害人时,发生矿难、火灾、工程塌方等安全生产事故,被害人人数较多且社会影响因小而失大时,可能会得到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援助和支持,但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身体治疗、经济援助、教育培训、就业指导以及日常生活照顾等方面的援助没有制度化、规范化。

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体系之设想当前,我国各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最急需的是实际物质或精神权益的保障。

要弥补刑事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首先需要采取措施促进犯罪人进行积极有效的赔偿,挖掘出更多资源弥补被害人具体遭受的损失。

(一)应当赋予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有学者从补血角度提出,即使判决了精神损害赔偿,能不能执行仍然是个问题。

高额的赔偿对犯罪人的复归社会会产生负面作用——在走出监狱大门之际,可能连自己的生计都难以保障,如果还要面对高额的债务,心中的无奈和绝望可能会促使他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

[1]这些担忧固然不无道理,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被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刑法制定颁布时,民事审判实践还没有普遍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因此当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现在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民事法律认可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就理应予以保障,不能说承担了刑事责任,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就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抚慰,被害人无需专门的精神损害赔偿。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符合被害人的强烈愿望,是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需要,也是我国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协调发展的需要。

同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范围可限于犯罪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发生严重的精神障碍的情形。

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法官可以参照该规定精神,并通过平衡犯罪人、被害人、国家的利益,综合考虑刑事案件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犯罪人的获利情况、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被害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二)建立轻微案件刑事和解机制,充分调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的积极性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的范畴。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不同于现在司法模式的新型司法模式。

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首先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侵害,犯罪发生后,受害的不是国家,而是被伤害的人。

犯罪不是对国家负有“债务”并必须通过接受国家强加的刑罚才能够清偿债务,而是对被害人负有债务并只能通过恢复犯罪造成的后果才能清偿。

恢复性司法的最终目标是愈合,通过适当的赔偿,使被害人得到救济,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并使犯罪人融入到他所在的社区和家庭网络中去,通过这种融入使社区的和谐秩序得到恢复。

因此,经济赔偿就成为刑事和解最为重要的内容,刑事和解有利于真正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民事赔偿。

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益,其次才是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相对于消极被动地接受国家刑事诉讼结果而言,被害人更渴望积极有效地参与各项实体结论的形成过程,在决定之中施加自己的影响和愿望。

[2]对于以侵害被害人权益为主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允许犯罪人与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行使对经济赔偿的数额、犯罪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实体结局的处分权。

这样,犯罪人不得不向被害人认真悔过和赔礼道歉,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不得不主动提出一个足以打动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数额,并保证给予迅速的履行,而被害人与其消极地承受人民法院所给予的“空头支票”,倒不如接受犯罪人主动提供的和解意愿,既可以得到犯罪人的真诚赔罪,也可以争取到一个通过司法程序所不可能得到的理想赔偿。

通过刑事和解,快速做出合法合理的处理,使被害人省去了漫长的诉讼等待,尽早地获得理想的损害赔偿,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率较低,难以保障被害人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的问题,也有利于消除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对立,恢复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积极而谨慎地开展了刑事和解的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例如,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于2003年7月11日颁布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该纪要规定:“对确因民间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已全部或部分承担被害人医疗、误工等合理赔偿费用,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赔偿协议。

此类案件,在被害人向政法机关出具书面请求后,可以按照规定做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非监禁刑等从宽处理。

对自诉案件中双方和解,自诉人撤回自诉的,依法律规定处理。

”毫无疑问,这个规定,与刑事和解观念不谋而合。

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过多起依该纪要的规定而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效果都是很好的,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害人得到赔偿并接受道歉;这样,犯罪人免于被刑罚处罚,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得到满足,犯罪人与被害人从对立、仇恨转向握手言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体现了勇于负责和宽容的精神,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4条规定:受害者(被害人)应从政府、自愿机构、社区方面及地方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

对被害人进行社会援助是必要的,因为许多被害人不懂得自己被害后享有哪些权利,不懂得如何参与诉讼,也不知道如何获得赔偿和补偿,常常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同时,更多的被害人在被害时其精神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这往往使被害人被害后长期处于精神和心理上的不正常状态,他们不知道如何从痛苦中摆脱出来,恢复正常的精神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以及法律援助是非常重要的。

被害人援助服务机构为被害人提供的有效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服务,可以帮助他们迅速从“被害状态和被害角色”中解脱出来,正确的行使权利,充分地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作为刑事诉讼的弱者,被害人要更好地获得物质、精神损害赔偿、补偿、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常需要来自社会的援助才能实现。

因此,需要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援助,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制度。

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如“被害人医疗中心”、“被害人心理咨询中心”等,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务,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害人,如性犯罪的被害人、老年被害人、少年被害人,更应当成立专门机构为其提供细致的人文关怀和精神诊疗。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后,申请国家补偿的被害人往往需要法律援助。

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参与和解比参与诉讼需要更主动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处分自己的权利,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也显得更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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