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侵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踪、言论等不向他人公开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本文将探讨隐私权侵犯的法律后果,以提醒社会各界重视隐私权的保护。
一、隐私权侵犯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踪、言论等不向他人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侵犯,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使用、披露、传播个人隐私的行为。
二、隐私权侵犯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权利人的隐私权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侵害隐私权给权利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害隐私权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2.行政责任(1)警告:行政机关可以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给予警告。
(2)罚款:行政机关可以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处以罚款。
(3)吊销许可证:行政机关可以对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吊销相关许可证。
3.刑事责任(1)侵犯隐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窃听、偷看他人通信内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甲公司未经乙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乙的隐私权。
乙可以要求甲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案例二:丙偷拍丁的照片,并在网络上传播,侵犯了丁的隐私权。
丁可以要求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案例三:戊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诽谤己,导致己的声誉受到损害。
己可以要求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保护探究及完善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保护探究及完善
汤琼洲;姚沐洋;柯星宇;张云洲;黄新华
【期刊名称】《时代人物》
【年(卷),期】2022()4
【摘要】隐私权是一种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与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
害的一种人格权。
对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形式以及重点往往将公民的隐私权放在民法的范畴之中,而忽视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不仅于体现我
国刑事诉讼中需要公权与私权的权衡,这种权衡需表现在现实中面对繁多复杂的案
件中落实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更表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侦查手段中缺乏
规范措施以及审批阶段的明显隐私漏洞。
为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完善问题,应当建立起诉讼程序中被害人保护制度、在刑事诉讼原则中强化
对诉讼参与人隐私权的保护并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以及后期的提供救济保障制度。
【总页数】3页(P0112-0114)
【作者】汤琼洲;姚沐洋;柯星宇;张云洲;黄新华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
【相关文献】
1.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
3.从比较法的角度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完善
4.论刑事被害人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5.论刑事被害人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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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隐私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刑事诉讼领域,涉及犯罪案件的调查、审判和执行,往往会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如身份信息、通讯记录、财产状况等。
如果这些隐私信息暴露出去,将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和尊严,甚至引发社会舆论的不当关注和谴责。
因此,保护被告人的隐私权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隐私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法院也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护。
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一些执法机关在调查犯罪案件时,常常将其调查对象的全部通讯记录进行检索,甚至可能查看其隐私信息,这种行为容易引起被调查人的不当压力和干扰,同时也有可能侵犯其隐私权。
因此,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以隐私权保护为主线,对刑事诉讼中的隐私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和保护原则。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细致解读,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隐私权的合法性、保护原则和界限。
2. 刑事诉讼中隐私信息的获取和利用。
针对刑事诉讼中律师和执法机关获取、利用当事人隐私信息的问题,探讨其合理性和限制条件,并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
3. 刑事诉讼中隐私保护的应对策略。
针对涉及隐私信息的犯罪案件,制定相应的隐私保护策略,减少对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和干扰,同时保证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研究案例,深入探究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三、预期结果和意义本研究的预期结果有:1. 提出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全面观念和保护原则,明确其适用范围和界限。
2. 针对刑事诉讼中的隐私信息获取和利用问题,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和限制条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换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然而,在实施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利,避免因过于侧重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而忽视被害人的权益,成为了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展开研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刑罚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程度有限;二是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三是被害人的心理和身体康复关怀不足。
四、存在问题分析(一)被害人参与度不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渠道和方式不够完善,导致被害人难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二)赔偿请求权保障不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这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中赔偿程序不够明确,赔偿执行难度较大,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心理和身体康复关怀缺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心理和身体康复关怀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身体治疗和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支持不够,导致被害人难以全面恢复身心健康。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被害人参与诉讼的保障为提高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程度,应完善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渠道和方式。
例如,建立健全被害人诉讼代理制度,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被害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刑事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及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论 。被 害人若 有理 由担 心接受公 开审讯 或在特 殊犯 罪案件 中作证 , 能对 自己、 可 家人 或 朋 友不 利 , 关 有 方面可 以向主审法 官 申请 , 被 害人 在 法庭 外 通 过 让 录像 传 真作证 , 或采取 特殊 的技术措 施 , 被害人 的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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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 可能全 面地使受 到 罪行侵 害 的人 都 能得到法 律 的
21 0 0年 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 n l fS a x oic n a n tuefrAd nsrtr o r a h n iP lisa dL w I s tt o mii aos o t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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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_ 、 告辩 护律 师在诉讼 活动 中职 能的行 被 使, 被害人 必须 被动地 回忆 、 叙述 其所遭受 的痛 苦经
学法律评论》 4期上发表《 第 论隐私权》 一文 , 首次 提 出了隐私权 (r ay 的概念 和 理论 。在 以后 10 Pi c) v 0
多年 , 界许 多 国家 的宪 法 和法 律 逐 步把 隐私 权作 世 为一项 公 民的基本 权利或 民事权 利确认 下来 进行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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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格 , 能 会 使 被 害 人 再 次 遭 受 心理 上 的伤 害 。 可 另一方面, 由于 国家 刑事 司法 官 员在 刑事 司法 活 动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保护当我们谈论刑事案件时,常常关注的是被告人和刑罚。
然而,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另一方面,即被害人的权益和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保护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其意义和必要性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首先,被害人保护的意义在于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支持和安全感。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和身体压力,尤其是在犯罪行为对其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
因此,对被害人来说,得到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系统应该致力于建立一个完善的支持体系,通过为受害者提供专业辅导和人性化关怀,协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重建生活信心。
其次,被害人保护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在面对刑事案件时,被害人通常是对案件细节和程序不熟悉的,他们需要得到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以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积极参与并获得公正对待。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儿童、老人和身体残疾者等,应该针对其特殊需求提供额外的保护和支持。
此外,被害人保护也需要在刑事案件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其隐私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保护,避免不必要的曝光和侵犯。
在信息保护方面,政府和执法部门应该加强监管,确保调查过程的透明度和信息安全。
同时,相关法律也需要明确规定被害人的隐私权,以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露。
除了个体层面的被害人保护,社会层面也应该加强对受害人的支持和保护。
刑事案件的发生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经济和社会负担。
为此,社会应该为受害人提供积极的社会支援,包括经济援助、就业机会和培训等方面的帮助,以帮助他们重建正常的生活。
在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利益是一个多方面、复杂的工作。
除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外,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为被害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人性化和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保护所有人的权益,并为受害人提供应有的保护与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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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论文关键词:被害人;隐私权;法律救济论文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除在审判阶段有明确规定外,对刑事诉讼的其他阶段被害人隐私权保护只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方式予以规定,并且均停留在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保护的内容和救济程序,因此被害人“第二次被害人化”问题依然没有合理解决。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保护隐私权的总则性条款,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设立分则条款,通过立法规范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并保障被害人隐私权遭受侵害时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本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理应关注被害人隐私权保护。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受保护的正当性刑事诉讼中加强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其主要意义是防止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人化”的问题,避免和减少不当司法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的再次侵害。
同时,强调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有利于提高被害人参与打击和惩罚犯罪的积极性。
(一)保护被害人隐私权的直接目的是避免被害人第二次受害德国学者施奈德在着作《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提到:“被害人不仅仅通过犯罪本身而遭受精神、社会、经济和肉体的损害,而且还通过对于犯罪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反应而受到损害。
”可以理解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是第一次被害,犯罪之后由于社会的歧视、忽视以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因为不当刑事司法行为所遭受的侵害是第二次被害。
”这种被害主要是指由于不当的刑事司法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
对于涉及隐私的案件,特别是在强奸、家庭暴力犯罪等案件中,证明一般都是围绕被告人与被害人谁说的更有可信度来进行的,在接受被告人辩护律师的反询问时,她会被迫回答被告律师的反复质问,甚至涉及已往的交往经历和过去的生活经历等个人隐私信息。
这样的话,被害人很容易遭受第二次伤害。
“因为他们一般存在强烈的害羞心理,十分害怕事情宣扬出去,遭到社会的误解、不理解,因而受到嘲笑。
在人格上蒙受羞辱。
”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由被害人转变为加害人,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都应注意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避免被害人第二次受害。
(二)保护被害人隐私权体现了国家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人道关怀犯罪被害人在刑事领域中的地位经历了从主人到仆人的变化,其转变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和司法背景。
一方面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上被害人地位的过度弱化,另一方面,实践层面上,具体案件中的实际被害人更是处在十分不利的境地,国家为了社会利益难以顾及被害人的处境,在很多时候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也存在不惜牺牲被害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的现象,从而使其在犯罪侵害之后很容易再次遭受打击犯罪过程中的二次侵害。
因此,出于人道关怀,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尊重被害人的隐私。
对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被害人隐私权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与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侵害其隐私权的,存在救济手段上的限制和困难。
(三)保护被害人隐私权是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要求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是一种既重视有效惩罚犯罪,又重视保障诉讼民主,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
在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中,必须既重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护,又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特别是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
基于此目的,联合国于1985年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联合国文书的形式集中规定了保障罪行受害者的基本原则,且在该宣言第六条第四款集中规定了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时保护其隐私,并确保他们及其家属和为他们作证的证人的安全而不受威吓和报复。
这反映了刑事诉讼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其关于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保障被害人权益的一般标准,促进了被害人权益保障活动的开展。
在该宣言之后,德国于1986年制定了《关于改善被害人刑事程序中的地位的第一法律(被害人保护法)》,其中该法第68条a第1项、第247条第2句以及该国《法院组织法》第171条b均规定了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隐私保护的现状及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隐私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予公开审理,强奸案件被害人是否出庭要根据其本人意见确定,被害人报案、控告时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的行为,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同时,我国法律允许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参加审判,既能够由诉讼代理人表达被害人的意愿,又可以避免被害人在审判过程中情感上再次受到伤害。
这都为保障被害人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计上前瞻性不够,对刑事诉讼各阶段被害人主张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救济程序并没有明文,因此被害人隐私权受到侵害难以得到有效法律救济。
(一)侦查、起诉阶段欠缺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性条款侦查的目的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并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而公诉机关为达到胜诉的目的,除要求侦查部门按照出庭公诉的目的和需要收集有关证据外,其自身也享有侦查机关同样的权力。
很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这两阶段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性条款,导致侦查人员、公诉人侵犯被害人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1、欠缺对被害人询问的范围、次数、时间、地点等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各条规定。
但被害人和证人都无法享有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即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这就意味着被害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害人必须回答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的任何问题,甚至是与案件完全无关的隐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性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时,对被害人被害经过的每个细微的情节都有详细的问话和记载,有些甚至与指控犯罪关联性不大,这种询问容易使被害人再次感到屈辱,造成精神上的创伤加深。
此外,对被害人询问的次数、时间、地点,法律均没有作出规定。
2、欠缺强制人身检查的条件及判断标准的主观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一百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均没有对强制人身检查应具备的要件和应遵循的程序作出规范。
另外,对于人身检查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就可能导致检查人使用损害人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人身检查。
此外,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人身检查适用主观标准,也易侵犯被害人隐私权。
此外,在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方面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时,如何处置,现行法律也没有明文。
(二)审判阶段对涉及个人隐私案件的判断标准模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各地法院对于那些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判断标准不一,一般仅指性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而对于其他案件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是公开审理,比如因配偶偷情引发的绑架犯罪案件是否进行公开审理,司法实践中也不作为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处理,同样对外公开。
即使不公开审理,审判人员对其认为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隐私问题可以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必须如实回答。
至于如何判断其关联性,均由审判人员自由掌握。
比如对被害人以往性生活史、性习惯是否提问等,审判人员均有权询问。
(三)司法机关主动亲近媒体侵害被害人隐私难以获得救济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有价值的,有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各行各业、社会生活各方面与“法”有关的新闻报道。
其价值不容质疑,不仅有助于公众实现接近司法系统和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的权利,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究其新闻来源,大多来自司法机关主动报料,部分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及被害人的报料。
司法机关为迎合新闻媒体报道,往往会乐于将案件的详细资料提供给媒体,既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又提高了自身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而新闻媒体为激发公众的关注,时常将犯罪事实进行夸大和渲染,往往将加害人、被害人的身份、住址、肖像、个人生活习惯、身体特征、疾病史等等资料公布于世。
有些媒体甚至不顾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感受而穷追不舍采访,甚至于采取偷拍、偷听等手段。
这些做法都将极大地侵害被害人的隐私权,破坏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安宁,从而使被害人再次遭受打击(所谓的第二次被害人化)。
同时,由于是司法机关配合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有时还是司法工作人员现身说法,新闻媒体好像当然获得了正当性。
即使侵害了他人(这时,加害人、被害人及其亲属也可能成为被害人)隐私,也难以诉诸救济。
(四)救济措施的缺失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但是对于侦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被害人隐私,应通过怎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赔偿如何计算,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
三、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的普遍关注。
如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6条第4款集中规定了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刑事诉讼法》均有详细的隐私权保护条款;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通过成文法和判例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
究其原因有四:犯罪既是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侵犯,也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且常常是以被害人为承受对象的;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由于被害人及其援助团体的影响;人们对现有改造犯罪人的模式渐渐丧失信心,产生了诸多有利于被害人保护的学说。
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的思考值得我们借鉴,并对我国刑事被害人隐私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但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味地强调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某种程度上会弱化刑事诉讼打击和惩罚犯罪的功能。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和隐私权的保护之间应保持动态的平衡。
当公共利益必须以牺牲个人利益而得以实现时,应该严格将公共利益的实现限定在正当的范围内。
也就是说司法权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可以获取个人隐私,但司法权必须合法、合理行使,否则即为非法行为,构成侵权。
同样,犯罪加害人的隐私权也应一体保护。
(一)设立总则性条款为了体现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保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中,建议采用陈光中教授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的提议,即“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权,保护其隐私权。
”(二)设立侦查、起诉阶段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性条款在侦查活动时,无论是询问、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都应考虑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尤其需要保障被害人住所、所持物品等的隐私权;在侦查机关设立专门的对性犯罪案件的侦查部门,或在每一个涉及性犯罪的专案组中都配备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