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执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部的司法控制 因素 , 监督权是 不力 的, 告 状难” “ 的
问题依然没有得 到妥善解决。第 三, 民检察 院对 人 被害人反映的公安机关不 立案 的案件 , 常未能 即时 要求其说 明理 由, 或者未及时发 出《 立案通 知 书》 。 最后 , 由于刑诉法第 8 条规定得较粗疏。如检察 院 7
处理决定前未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意见的时有发
1非法取证仍有存在。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未 .
按法定程序进行 , 存在采用刑讯、 引诱、 欺骗、 威胁等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的情形。
生, 往往造成被害人对处理结果 的不满 意 , 到处 申 诉,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2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不及时, + 未尽告知之义务。
处上访 、 上告 , 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个 问题而设 立的。应该说 , 这一立法初衷是好的 , 但略微思考 ,
就会 发 现法律 规定 的疏 漏 之 处 。首 先 , 论 是 申请 无
复议还是 向检察院提 出意见, 都依附于公诉权而 存在 , 这就违背 了基本 的“ 自然正 义” 原则 , 能否起
10 0
湖南工程学 院学报
20 06矩
于立法的疏忽 , 导致实践中人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定得过于原则 , 且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 的意见也
不立案的监督缺乏刚性, 致使监督形同虚设。
( 侦查阶段存在 的问题 二)
只是作为审查案件的方法 , 而非对案件作出处理决
定前的必经程序 , 因而实践中, 检察人员在案件做出
执法上存在 的缺 陷
( ) 案上 司法 救 济 的误 区 一 立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

保 障相 比 以前 有 了很多 的改善 , 是与 国际上 的标准 相 比仍然 存 安 慰 , 少被 害人所 受 的损失 。 但 减 在 很 多差距 。具 体而 言 , 要体 现在 下面几 个方 面 : 主 ( ) 二 建立 被害人 法律援 助 制度
( ) 害人知 情权 没有 得 到足 够的重 视 一 被 刑事 被害人 是直接遭 受犯 罪行为 侵害 的对象 , 已经 因被告 的 在 我 国, 被害 人知情 权 的保 护仅仅 在刑 诉法 巾加 以规定 , 而 犯 罪行 为而遭受 很多损 失 , 果在此情 况下 还要求 其付 出极大代 如 且 多是 原则 性 的规定 , 不够 全面 具体 。 于许 多被 害人想 要知 悉 价 参与 诉讼 , 对 不利 于被害 人的 恢复 。 由于刑 事诉讼 法 缺乏有 关被 而 且应 当知悉 的 内容, 法律 并没有 做 出规 定 , 且在 司法实 践中 , 而 害 人法律 援助权 的规定 , 导致 实践中往 往忽 视针对 被害人 的法律 司法机 关也 往往 对案 件 的进 展情 况予 以保 密 。被害 人在 立案 阶 援助 , 这对 于维 护被害 人 的合 法权 益是 不利 的 , 们应 当建 立针 我
段、 侦查阶 段 、 审查起诉 阶段 、 审判 阶段 以及执行 阶段都 没有获得 对 被害人 的法律 援助 制度 , 根据 不 同的情形 对诉 讼 费、 鉴定 费等 足 够的 知情权 。 实上 , 事 被害 人作 为直接 遭受 犯罪行 为侵 害 的对 费 用予 以减 免 。这 样 既达 到 了政 府和 社会 设立 法律 援 助制 度 的
( 被 害人 的补偿 权得 不到 法律 的保 障 二) 对 因为被 告人 的犯罪 行为而遭 受损 失 , 从而 生活 困难 的被 害
对被 害人 知情权 人给 予必要 的补偿是社 会 文明进步 的重要 标志 , 也是刑 事诉讼 保 们应 当 以刑 事诉讼 的五个 诉讼阶 段为基 本脉络 , 障 人权 的重要 内容 。 目前 , 国还没 有专 门针 对刑事 被害 人 国家 的 内容加 以完 善 。同 时还应 当规 定被 害人 知情 权 的行 使方 式和 我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现终 极人 文关 怀 。 ( ) 害人没 有上 诉权 三 被
“ 重 和保 障 人 权 ” 我 国宪 法 确 立 的一 项 重 尊 是 要 原则 , 牵涉公 民宪法 性权 利 较多 的刑事 诉讼 领 在 域, 更应 当特 别 强 调 人 权 保 障 。刑 事 被 害人 ( 下 以
安 机关 或者 人 民检察 院不予 追究 被告 人刑 事责 任 的
简称“ 被害人” 诉讼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领域人 ) 权保 障的重要内容。 但是 , 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已成为“ 被遗忘的人” 其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存在 , 诸多缺陷和不足。 在我 国当前 的法律语境下 , 当务 之 急应完 善 被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制 度 ,以抚 慰 被 害
系, 这是 司法 透 明度 不 高 的表 现 , 也严 重损 害 了司法 的公 正性 。因为 , 毕竟 被 害人 才 是 犯 罪行 为最 直 接 的受 害者 , 不是别 人 。在庭 审 过程 中 , 而 检察 机关 的 量刑 建议更 多 地考 虑 国家 以及社 会 的整 体 利 益 , 较
少关 注甚 至 忽略 了被 害 人 的利 益 , 察 机关 和 被 害 检
【 法学研究】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诉 讼 权 利 保 障制 度 的缺 陷及 完 善
许 志
(. 1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4 ;. 10 9 2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6 ) 10 3
摘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缺陷及其重塑

立 法 的 目的是 维 护社 会 良好 秩 序 , 过法 律 对 通
1 .抗诉 请 求权 的局 限
社会 中各 方 关 系进 行 调 整 使 之 达 到 各 方 利 益 的 平
第2 7卷第 8期 2 1 年 8 月 01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O HA G I E C E SC L E E O R A FS N Q U T A H R O L G
Vo _ 7 No. I2 8 Au u t 01 g s .2 1
诉权 比较起 来 , 害 人 的抗 诉 请 求 权 是 不 完 整 的 。 被
首先 , 害人 及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只能 针 对 一 审 判决 行 被
度 的极 大进步 , 彰 显 了我 国保 障 人 权 的 理 念 。但 也 是对 比犯 罪嫌 疑人 和被 告 人 的诉 讼 地 位 提 升 , 国 我 刑事 诉讼 法对 被 害人权 益 的保护 显得 苍 白。刑事 被 害人本 身作 为犯 罪行 为 的被 侵犯 者 , 于 弱势 地位 , 处 其 权利 如果 没有 得 到 刑 事 诉讼 法 的充 分 保 障 , 人 则
权 保 障 同样 无法 实现 。本 文拟 对 现今 刑事 诉讼 制度 对 被害人 权 益保 护 的规定 中存 在 的问题 进行 深入 挖
使 抗 诉 申请权 , 一 审裁 定 没 有 抗 诉 请 求 权 ; 次 , 对 其 抗 诉 请求 权 的主 体 仅 限 于被 害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最 后 , 害人抗 诉 请求 权不 能直 接 启动 二审 程序 , 被 是 否 能够 启 动二 审程 序 的开始 还得 取 决于 检察 院 的决 定 。从 本质 上 讲 , 上 诉 权 是 当事 人 当 然 的诉 讼 权 “ 利, 是被 害人 诉讼 当事人 地位 的重要 标志 , 可 以任 不 何理 由加 以限制 或剥夺 ” 。而 对 现 行 法 律规 定 对 … 比的结果 是被 害人 没有 上 诉 权 , 仅有 一 个 不 完 善 的 抗 诉 请求权 。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集体。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刑事被害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刑事被害人制度进行反思与探索。
一、对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反思1. 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相对被动,他们通常只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没有太多的参与与决策权利。
受害人的言说权、赔偿权以及参与庭审与刑罚决定等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 重刑优先原则影响了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在追求刑罚公正与犯罪镇压的同时,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重刑优先”原则倾向于过分关注犯罪分子的权益,而对受害人的赔偿和救济未能给予足够重视。
3. 受害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如证据保护、安全保护、心理援助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相关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有限,无法满足不同被害人的多样化需求。
二、刑事被害人制度的探索1. 增加被害人参与度应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参与与决策权利的保障,建立被害人参与庭审、判决和赔偿决定的机制。
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诉求,尊重他们的权益,使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更高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2. 增加被害人赔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
刑事义务救助、犯罪受害人赔偿基金等制度的完善,可以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被害人保护机制加强刑事被害人心理援助、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
培训和提升相关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质量,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4. 推动跨领域合作刑事被害人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如公安、检察、司法、医疗、社会工作等。
需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公众共同参与的被害人保护网络。
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所存在的几个问题

摘要 :随着犯罪被 害人学 的诞生 和国际人权事业 的发展 , 被害人 的权 利保护 问题 开始受到 了世 界各 国人们 越来越 多的关注。 与英美 国家被 害人 的法律 权利相 比 , 国被害 我 人享有更 多的诉讼参与性权 利,但要全 面地保护被 害人 , 其制度还存在一些 问题 。 本文就笔者在 日常_作 中所遇到 丁 的问题谈谈 自己初浅的认识。 关键词 : 刑法 ; 被害人 ; 权利保护
的目标。 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成为 了保 护被 害人权利的
一
个重要方式。但是 在被 害人死亡 的情况 下 , 谁又来维护
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呢?所以在此 , 笔者提 出, 在刑事被害人 已被害死亡的情 况下 , 其近亲属是其最适 当的代言人和利 益维护人 , 赋予被 害人近亲属一定 的诉 讼权利 , 或使 被害 人的近亲属继承被害人 的部分诉讼权利 , 是对被害人权利
作实践 , 认为我国被害人权利保 护在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方 面还存在着 以下几个问题 :
1在 现有 的制 度 下 。 害 人 的 近 亲属 仅 享 有极 少 的 诉 、 被 讼权利 。 以至 于 被 害 人 在 被 害 死 亡 的 情 况 下 , 害 人 的 个 被
人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在刑事诉 讼 中, 国家作 为控方指控犯 罪 , 维护 国家利 益和社会利益的诉讼模式 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和采用 的 , 但被害人作为犯罪行 为的直接侵害对象 , 其个人 的利益与 国家利益 、 礼会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 的。随着 国际性人权 保障运动的开展 , 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成为 了各 国司法改革
浅析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没有为 嫌疑人 辩护 的权利 , 并且律 师在 会见 犯罪嫌 疑人 时还 可 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障 的认 识正 在进 一 步深化 。 二 、 国人权保 障 在刑 事 司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我
刑法对 于人 权的 保障 , 既包括对 被害 人及广 大 守法 公 民人 权 人难 以提供有 力证据 证 明所 遭 受的侵 害 , 之律 师在侦 查阶 段并 加 的权 利保 障 , 同时也 包括 对犯 罪 嫌疑 人人 权 的依法 保 障。近 年
际操 作过 程 中仍存 在两 大 问题 : ( ) 一 刑讯 逼供 屡 禁不 止
和政 治权利 国 际公约》 表 明了中 国促进 和保护 人权 的坚 强 决心 , , 意味着 中国也 同样重 视公 民权 利和 政治权 利 , 对~切 侵犯 公民 反 合法 权利 的行 为 。 0 我 国宪法 全面 规 定了公 民 的政 治权利 、 经济权 利 、 文化权 利 等一 系 列权 利 ,这些 规 定为刑 事 司法 领域 保障 公 民人权 提供 了 。
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年来, 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 了很大进步,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 “ 20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写入 宪法 。然 而 , 司法 实践 中仍存 在执 法人 员滥用职权 、 害公 民权 利的现 象, 重损 害 了司法部 门的形 象 , 渎 了 在 侵 严 亵 法律 权威 。本 文将 对人 权保 护在 刑 事司 法中存在 的问题 进行 简要分 析 , 并对 如何 完善人 权保 护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人权 保 障 刑法 宪法修正 案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
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
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完善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
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
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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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很多新的诉讼权利,如复议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抗诉申请权。
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在诉讼过程中,在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背景下,被害人的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其应然权利得不到保障。
公平正义的本质在于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利益的兼顾而力求其相互间的权利达到平衡。
因此,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必须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受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司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还存在着较明显的不足与差距。
具体表现如下:(一)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权中存在的问题1.控告权、起诉权的规定不够完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86条规定,被害人享有控告和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复议的具体期限以及复议机关不予复议该如何补救。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害人在对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情况下的起诉权。
而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不立案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及其他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但是,假如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复议未被复议机关受理,或复议被复议机关受理后却未被复议,或被复议机关复议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就丧了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果在检查机关不立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此时,公诉转为自诉案件。
但是,被害人自身的力量与检察机关的力量相比,就显得弱多了。
2.知情权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范刑事诉讼的大法,并非是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因而,在对被害人知情权方面的规定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
当前,被害人的知情权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存在如下四个方面问题:(1)欠缺告知程序;(2)告知事项不全面;(3)执行不力;(4)实施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不完善。
3.未赋予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然而,同当事人的被害人,刑事诉讼法却未赋予其在庭审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与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是不相称的。
4.未赋予独立上诉权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只享有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权,而对于刑事部分,刑事诉讼法未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这种规定固然有利于刑、民分开,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权利,但也难免使被害人在行使权利时陷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5.未赋予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在执行阶段,罪犯有获得监外执行、假释、减刑的权利和机会,而被害人对此种情况却无任何发表意见的机会,被害人的获赔偿权往往又得不到实现,易对司法机关甚至整个社会丧失信心。
(二)获得赔偿权中存在的问题1.缺乏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诬告陷害等对被害人精神上易产生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如果仅依法定罪处罚而不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受伤的心灵难以得到抚慰,还有可能引发一系列诸如仇杀等严重的社会问题。
2.未赋予诉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请求权《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相对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先于执行在时间上更为紧迫,所以笼统地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有些欠妥。
3.未赋予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在犯罪分子长期逃匿而导致刑事诉讼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被害人此时能否提起刑事诉讼呢?如果不能,那么无疑将严重损害到被害人的权益,会使其受到二次伤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三)获得补偿权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犯罪人没有完全的赔偿能力或完全没有赔偿能力。
由于尚未建立起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得不到法律化与制度化的保障。
(四)获得援助权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与国外的法律援助及国际标准相比而言,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首先,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规定主要限于诉讼援助。
其次,我国的社会援助就更为缺乏了,至今尚未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也未建立被害人援助机构。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人权保障已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在这种背景下,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改革是势在必行的,这就必然会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都应当给予刑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诉讼参与的权利。
(一)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制度的完善1.赋予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权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其对公安、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进行审查并最终由法院作出是否维持公诉的决定申请的权利。
2.赋予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完整的知情权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告知被害人在各个阶段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即知情权、保守秘密权、安全请求权、请求赔偿权、国家补偿权、委托代理权、法律援助权、出庭通知权、获得起诉书副本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权、强奸案件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权、隐私保护权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就案件办理的进展及案件处理的相关情况及时通知被害人。
3.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上诉权为何要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其原因如下:第一,被害人的上诉权是其追诉权的自然延伸;第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作为犯罪活动中既独立又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在刑诉中理所应当享有对等的权利;第三,确立刑事被害人的独立上诉权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矛盾;第四,不应该以被害人的举证能力不足为理由来否定其上诉权,更不应该以会增加法院的负担为理由而不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
4.建立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被害人影响陈述是指由被害人提出的关于犯罪人和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后果的意见和观点。
通常,被害人影响陈述是指由被害人向法官提出的关于对被告人判决的意见。
确立该制度的主旨是为了改变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动的地位,从而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5.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受害者,诉讼的结果理所当然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对于犯罪的整个过程,被害人是最为了解的,对惩治罪行的决心最大且意志最强。
其参与包括执行阶段的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同时,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也可以作为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方式。
笔者认为,就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可以做些程序性的设计。
(二)赔偿制度的完善1.建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人身、人格损害固然无法通过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的方法得到完全的恢复,但是,拟制恢复的方法仍可达到救济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某种替代物,可以使受害人在心理上得到满足,借由替代的方式而对精神上进行“抚慰”。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来弥补这一立法的缺陷。
2.赋予被害人诉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请求权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其目的是保障民事诉讼判决的实施,同时也是为被害人的赔偿权的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徐静村教授认为,“人民法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措施。
”“为了保证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公安机关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财物采取扣押措施。
”另外,将检察机关也纳入申请主体中去,不仅申请主体的范围扩大了,而且可以更多地保护被害人利益。
综上所述,建议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采取徐教授修改稿里的观点。
3.赋予被害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可以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隐匿而中止达半年以上的,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个人、单位及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样,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长期逃逸等情况下,刑事被害人所受的损失也能通过诉讼得以解决。
(三)补偿制度的完善1.增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在我国设立国家补偿制度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设立国家补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能使被害人感受到法律的真情、国家的温暖,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害人无法得到被告人的赔偿,但有国家补偿制度。
解决好被害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相对滞后间的矛盾,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之外探求一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能确保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或补偿时,仍能够获得来自国家层面的物质抚慰,以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
2.建立犯罪人家属及其他亲友自愿代偿制度为了减少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准许罪犯的家属或其他亲友在自愿的前提下,代替罪犯给予被害人或被害人有抚养义务的对象某种补偿,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满足罪犯的家属协助司法机关挽救、转化犯罪人的愿望;另一方面,有利于化解被害人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心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法官可以将犯罪人家属及其他亲友自愿代偿的这种行为作为量刑的一个参考情节。
(四)援助制度的完善为了使被害人充分享有获得援助的权利,有必要建立全方位的法律援助体系。
我国的法律援助是以诉讼为中心的,法律援助仅局限于诉讼援助。
建立法律援助不是一个单一的工程,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当延伸到整个诉讼和非诉讼的过程中。
我国不妨借鉴国外已经建立的法律援助的配套制度,除了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我们可以从被害人报案时起,就协助其报案、就医、出庭。
另外,完整的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意见援助(或称法律咨询);(2)法律事务援助;(3)谈判、协调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