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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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方依据着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
者所代表 的合法权益 。混合式诉讼模 式下 , 种诉讼 参与人 各 也被赋予 了相应的诉讼地位 。就被 害人而言 , 占主导地位 在 的公诉制度下 , 他们 在很: 赶程度上没有 以起 诉方式启 动诉讼
机关, 对犯罪的控诉 由被害人或者其代表提出。如果被害人
审判机关告发时 , 审判机 关才能启 动审判 程序。此种诉 讼形 式被称为 弹劾制 的诉讼 形式 。在这样 的诉讼形式 下 , 被害人 处于主动 的地位 : 是否 追诉 犯罪 、 追诉 的 内容 等都 可 以 由被 害人 自主决定 。他既可 以选择借助 国家公权力 , 即采 用诉讼
的方式来维护 自己的权 益 , 也可选 择其他 方式 , 比如 与加害
不起诉 , 诉讼便 不会发 生 , 只有 当被害人 就犯 罪行 为 向国家
程序的权利, 法律仅仅赋予了他们诉讼参与人地位。无论是
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国家 , 都建立起 以罪犯为本位 的刑 事 司法制度 。在过分偏重对于犯罪人 人权保护 的理念下 , 被害 人的需要 和权利常常被忽视甚至 是牺 牲 , 整个刑事司 法制度 逐渐 在犯罪本位的价值追求 下失 去平 衡。 二、 现代各国刑事诉讼 中对于被 害人权利 的保 障 二 战后 , 国际人权 保 障运动广 泛 开展 , 被害人 学研究 蓬 勃兴起 ,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 国刑事司法改 革的重 要 目标。为 了给予被害人现 实有 效且 及时 的保 护 , 方一些 西 经济 发达 国家 和福 利 国家 首先 创设 出了被 害人补 偿 制 度。
议 。
[ 键 词 ] 被 害人 ; 利 ; 护 关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 8 62( o )l 02 — 4 0 — 652 6o 一 06 0 0 o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合理保障和尊重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诉讼权利保护、证据权利保护、救济权利保护等方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进行论述,以期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有一个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是指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和角色。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可以依法申请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发表意见、申请证据等。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其有机会在刑事诉讼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使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恢复原告资格。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者诉讼活动中终止公诉,刑事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原告资格的申请。

刑事被害人作为原告,有权对被告提起公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但刑事被害人认为应当提起公诉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长或者主管检察官审查决定。

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检察机关不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仍然有权利通过申诉提请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决定,使其诉讼地位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第二,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涉嫌犯罪案件中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和合法权益,使其在涉嫌犯罪案件中有权利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1. 引言1.1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司法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权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对被害人基本人权的保障。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请求调解权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和保障,可以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充分尊重。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应当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体系,保障被害人在经济上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法律还应当通过加强对加害人的惩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内容结束】2. 正文2.1 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的一系列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和法律保护。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包括律师代理、法律顾问等。

这保证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有一个专业的代理人,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害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他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这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被害人有权要求保护。

如果被害人有理由相信自己或家人可能受到危害,他可以要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2.2 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保护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和其他利益的保护。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保证措施

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保证措施

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保证措施引言:刑事犯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是一个巨大的伤害,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保护其人身安全,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措施进行详细探讨,以帮助提高公众的意识和改进现有的保护机制。

一、宣传教育有效的宣传教育是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的首要环节。

通过社会广告、宣传手册、媒体报道等渠道,向公众普及有关法律知识、防范犯罪的方法以及被害人保护机构的相关信息。

同时,加强对关键群体(儿童、老年人、女性等)的针对性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潜在危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二、建立并完善法律法规在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制定明确的受害人权益保护法律,明确受害人的权益和保护机构的职责。

其次,加强对刑事犯罪的立法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确保受害人参与犯罪案件审判的权利。

此外,建立健全起诉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受害人保护机制,加大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受害人保护机构为了更好地保护刑事犯罪被害人,建立专门的受害人保护机构是必要的。

这些机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庇护所等服务,为受害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支持。

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应对受害人的需求。

四、加强犯罪现场勘查和取证刑事犯罪现场勘查和取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关键。

加强警方和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勘查和取证技术水平,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避免二次伤害,尊重其权益和隐私。

五、建立并健全受害人救助制度受害人救助制度是为了帮助受害人重建生活、恢复身心健康而建立的。

该制度应该包括经济救助、医疗救助、心理咨询和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

政府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资源,完善救助机构的建设,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六、建立多方合作的机制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关乎社会各方的利益,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

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显得那么渺小、无助。

他们的权利曾一度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所以后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大家都高度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而作为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却被人们不自觉地淡忘和忽视。

在权利保障的天平中,他们的权利被高高悬在了空中。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可见,被害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居于当事人之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高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刑事诉讼法既然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令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权利的缺失,被害人难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去。

1.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因缺乏配套规定难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可见,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如何听取,采用何种方式、程序听取,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会有何后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至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不同检察官之间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2.在审判阶段的诉讼参与权无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出庭的权利,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所以法院无需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这样被害人无法了解检察机关以何种罪名起诉,案件何时开庭,无法参与进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问题及背景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权利保护问题一直是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作出了一定规定,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实践困难和理论争议。

因此,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次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及其实践效果;2. 探究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3. 研究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制度和实践经验;4. 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为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

该研究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深入了解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解决实践中的困难提供参考和指导;另一方面,可以从国际经验中吸取营养,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次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1. 刑事被害人的定义、地位、权利以及与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其他相关主体的关系;2.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及其实践效果;3.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包括证人权利保护、赔偿问题等;4.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探究其他国家的制度和实践经验;5.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和措施,包括法律制度建设、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措施。

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调查和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系统梳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理论和实践问题。

同时通过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实证研究方法,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

四、预期成果和创新点该研究预计能够取得以下成果:1. 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和实践效果进行系统总结和分析;2. 发现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探究其成因;3. 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方案和建议;4. 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建议。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然而,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或受到侵犯。

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第一,宣告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宣告是至关重要的。

法庭应该明确宣布受害人的权益,如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名誉尊严等。

这种宣告有助于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二,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一些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被害人来说,提供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法律援助可以包括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代理、调查取证等。

这样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三,加强被害人隐私保护。

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限制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方在案件中公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确保其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第四,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

对于性侵、儿童被虐待等敏感案件,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有助于减少被害人进一步负担和心理压力,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第五,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

经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创伤。

法律系统应该为被害人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等方式。

这将有助于被害人尽早恢复正常生活,减轻心理创伤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第六,执行判决和赔偿。

在刑事案件宣判后,法律机关应严格执行判决和赔偿程序。

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检验。

法律机关必须确保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并将其权益放在首位。

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核心任务之一。

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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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人权保护思想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备受各方关注。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也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却缺乏足够的保障。

因此,应从立法上完善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建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机制,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都将关注的重心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诉对象,面对的是强大的司法机关,因而需要给予他们较全面的诉讼权利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在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其在刑事诉讼中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演变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并参与诉讼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过程。

在古代的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加区分,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

没有被害人的起诉,法院不会自行发动审判活动,被害人实际上居于原告人的地位。

而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这种建立在私人追诉原则基础上的诉讼制度逐渐为纠问式诉讼制度所取代。

而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中,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追诉也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而处于证人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协助追诉部门完成对被追诉者进行定罪惩罚。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延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至于在近代西方各国完成司法改革之后,被害人的地位也并没有得到立即的改变。

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加强对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保障普遍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讼角色问题终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目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较大的加强。

如在法国、德国这些国家已经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或准当事人地位,使其拥有独立的发动起诉、申请回避、获知指控罪名或理由以及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等诉讼权利。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也开始摆脱长期以来只作为证人的局面,逐渐拥有获知指控罪名、理由的权利。

因此,可以说,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

二、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依据(一)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首先,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看,被害人作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其对惩罚犯罪有着最迫切的要求。

因此赋予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对于查清犯罪事实、正确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从保障人权的宗旨来看,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我们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要保障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此,作为当事人,被害人理应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从这点上说,赋予被害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不仅是对被害人人权的保障,同时与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也是相一致的。

(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求不能完全为公诉机关所包含客观地说,在惩罚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这点上,被害人与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被害人的要求就可以通过公诉机关得到完全的满足。

因为与国家公诉机关相比,被害人是以其个人利益为关注的焦点的,其虽然也关注犯罪分子是否受到法律严惩,但其更关注自己所受到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或补偿;而公诉机关则是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其关注的不仅是犯罪分子是否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个结果,更关注整个诉讼程序是否公正、合法,且其目的也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是为了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因此,被害人与公诉机关虽然有着一致的诉求,但是其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地位及作用并不完全重合。

实际上,被害人有着其独立的地位,因此,不应该因为公诉机关享有诉讼上的优势地位,就认为被害人无需再拥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三、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一)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足1、缺少调查取证权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但是,无论是对被害人本人还是对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5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323条、第324条的规定办理。

”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调查取证权是极其有限的,仅限于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了解,以及申请检察院调查的权利。

事实上,由于缺乏对被害人的调查取证权规定,被害人对案件的了解基本上就只能局限于自己所遭受损害的事实,而在法庭上,被害人的指控就基本上只能是依据自身受害的感受,也就是仅仅将被害人的陈述表达出来,而无法提出更有力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其作用与证人的作用相似。

2、缺少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据此规定可知,在我国,刑事被害人并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只有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权利。

而人民检察院是否提起抗诉,主要取决于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诉讼程序是否有错误的认定,被害人请求抗诉并不是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这就使得被害人在对判决存有异议的情况下难以获得相应的救济途径。

(二)缺乏专门针对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是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的基本要求之一。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了对刑事被告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范围,却忽略了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问题。

而被害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往往也很难行使其诉讼权利,这就难免会影响到其追求个人合法权益的诉求之满足。

不仅如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在诉讼的天平上,作为刑事被害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保障反而低于被告人,这也是不大公平的。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尚未建立一般说来,在无法取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获得经济补偿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民政部门的救助来解决其经济补偿问题。

二是通过社会捐助和相应的救助基金来解决经济补偿问题。

但这两种解决办法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此难免会出现刑事被害人得不到补偿或者补偿很少的情形。

事实上,近年来,被害人因罪犯无钱赔偿而陷入困境的消息就频频传来。

据统计,大约有80%以上的被害人无法实际获得赔偿,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被害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他们的生活迫切需要保障。

此外,当前,我国涉法涉诉上访形势严峻,其中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而上访的比例较大,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若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必然会加剧其复仇心理,从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让国家承担一定的救助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途径(一)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1、赋予被害人一定的调查取证权。

赋予被害人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并由相应的司法机关承担告知及配合义务,从而保证被害人的知情权,这就有助于被害人提出更有力的证据来指控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

被害人的上诉权是被害人对犯罪追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增加被害人的上诉权不仅能有力地改变被害人的被动地位,并且有利于在被害人、被告人、国家之间的利益上取得平衡。

(二)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其建立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便是国家有义务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并保证建立公平正义的司法体系和运行机制。

因此,将法律援助提供给那些最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便是我国刑事诉讼应考虑的一个重点之一。

因为,作为犯罪的受害者, 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就已经在物质和精神上遭到重大打击。

而在被犯罪侵害后,再要求其付出高昂代价参与诉讼,并不利于其权利的恢复,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对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予以缓、减、免。

特别是对于那些因为犯罪而受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则更应该给予免费法律援助。

这样既体现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毋庸置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犯罪人造成的,理应由犯罪人赔偿。

然而,”大多数侵犯人身与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一般都处于社会底层,其自身缺乏赔偿能力,犯罪所得的赃物在短时间内挥霍殆尽,绝大多数案件无赃可追”。

而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往往都要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有的被害人家庭甚至还会因此陷入无尽的困境。

因此,国家应当对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在这点上,目前法学界、实务界也纷纷呼吁尽快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当刑事被害人从加害方无法获得赔偿、家庭陷入生存危机、精神遭受沉重打击时,国家应担负起责任,不要让刑事被害人遭受多重打击,从而真正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

事实上,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刑事诉讼目的均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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