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保护考核评价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保护考核评价实施方案

附件:201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201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实施方案适用于《考核办法》中“附件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的451个县(市、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涉及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22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2011年工作计划2011年4月30日前: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被考核县自查报告审核,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组织未开展相关监测工作的县(市、区)尽快开展今年环境监测工作。
2011年5月30日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相关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县域遥感解译工作,并编制完成技术审核及评价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
2011年6月30日前:环境保护部组织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抽查。
编制201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
三、任务分工财政部: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环境保护部: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201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考核评价的技术支持工作,整理汇总和审核各省份报送的数据资料,编写技术审核报告,协助环境保护部完成考核评价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环境监测站开展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包括任务下达、协调组织水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整理和审核,并编写审核报告。
被考核县域人民政府:按照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四、指标解释(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概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质量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推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制定并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考核指标和方法1.考核指标(1)空气质量指标:主要考核有害气体排放量、颗粒物浓度等指标,以保证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水质指标:主要考核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浓度,以维护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3)土壤质量指标:主要考核土壤污染物的浓度,以确保土壤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4)生态功能指标:主要考核生态保护区的面积和植被覆盖率,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2.考核方法(1)定期监测:各县需定期监测空气质量、水质和土壤质量等指标,并将监测数据上报至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2)随机检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将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对各县监测数据进行核实,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3)专家评估:每年组织专家对各县的生态功能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流程1.制定考核计划: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和各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指标和时间节点。
2.数据监测和上报:各县按照考核计划进行数据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至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3.随机检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考核计划,随机抽查一部分县的数据,并与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核实。
4.专家评估:每年组织专家对各县的生态功能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成为重要依据。
5.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根据监测数据、随机检查和专家评估结果,对各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激励各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
6.结果公示和整改:将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并对不达标的县进行整改指导,确保下一次考核能够达到标准。
四、保障措施1.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将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用于监测设备的购置、技术培训和生态环境治理等。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各地区也纷纷开展了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我县决定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该考核工作的目标是全面评估我县的生态环境质量,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为制定生态保护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1. 自然资源保护情况:考核我县的森林、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的保护情况,包括面积、质量和生态功能等指标。
2. 生态系统完整性:评估我县各个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包括湿地、森林、草地等生态系统的景观质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关键点保护等指标。
3. 水环境质量:考核我县水体的污染情况,包括河流、湖泊等水体的水质、水生态功能和生物群落等指标。
4. 大气环境质量:评估我县的大气污染情况,包括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空气质量指数等指标。
5. 生态治理和修复:考核我县对污染源的治理和修复工作,包括排污口的整治、污染物的减排和修复生态环境等指标。
三、考核主体和流程:1. 考核主体:考核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自身相关指标的数据收集和整理。
2. 数据收集和整理: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收集标准和流程,收集和整理相关指标的数据。
3. 数据报送和审核:各相关部门将数据报送给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对数据进行审核和统计,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4. 宣传和反馈:环保部门将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宣传,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反馈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发布:环保部门将考核结果发布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2. 奖惩措施:对于考核结果较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能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保障措施:1. 组织机构:成立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技术支持:合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遥感、GIS等,提高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效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为维护生态安全和改善生态环境,划定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保护意义的区域。
为了确保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有效实施,制定具体的指标体系工作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标通过监测、评价和考核,全面了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开展,确保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有效发挥。
三、工作内容1. 指标体系制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结合县域内的生态环境特点,制定适合的监测、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
这包括气候、土地利用、水资源、空气质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等方面的指标。
2. 监测网络建立在县域内建立监测网络,包括气象站、水质监测点、空气质量监测站等,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确保监测点布局合理、密度适宜,能够反映出县域内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3. 数据收集和处理定期收集监测点的数据,包括气象数据、水质数据、空气质量数据等,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和数据管理系统。
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评价和考核根据指标体系,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评价和考核,制定评价标准和考核指标。
通过对指标的分析和比较,评估县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5. 信息公开和宣传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通过宣传,增强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1. 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2. 建立指标体系和监测网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标体系和监测网络布局,确保监测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同建立监测网络。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办〔20XX〕18号)、XX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转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X环发〔20XX〕44号)和环境保护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XX〕27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内容和指标、计算方法(一)范围。
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我县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二)内容和指标。
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自然生态考核指标包括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湿地面积、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包括水、土壤、空气、声环境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从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各项目的分值相加即为我县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
(三)计算方法1.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面积×100%。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保护考核评价实施方案

附件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盖章)县(市)人民政府年月日—1—(盖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指标汇总表xx省(市、区)xx市(盟)xx县(市、旗、区)县域行政代码:县域国土面积(km2):—2—填报人:联系电话:—3—2、数据副填报表a.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注:原则上填报认定后的断面监测数据)单位:mg/L,pH无量纲b.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注:原则上填报认定后的点位监测数据)单位:3—4—c. 辅助信息表注受保护区域类型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
—5—县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一、基本情况1.数据填报工作组织情况2.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2.1 2010、2011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2.2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用途2.2.1 2010年转移支付资金用途2.2.2 2011年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分生态建设项目(提供详细项目清单)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等)投入、生态环境监管(环境监测、监察)投入、民生保障领域投入等分别说明。
二、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1.水环境质量监测及变化2.空气质量监测及变化3.污染源监测及达标率变化4.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固体废物排放量及其变化三、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1.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说明数据年际变化及其原因,比如林地面积增加,需要说明采取何种措施增加,同时要说明具体地点(经纬度标准)2.生态保护、生态建设成效情况说明—6—附件32012年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有关指标环境监测方案为加强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有关指标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及范围由省内37个接受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区、县政府负责开展本区、县内监测,若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县,由县政府委托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组织所辖县区环境监测站,完成本县、区监测。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最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一、考核主要指标(一)技术评价指标(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规定)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
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米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
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2.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
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
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
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3.林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4.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
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
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
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确定了一系列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基本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提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2.基本原则:科学性、准确性、公正公平、透明化。
三、工作内容和方法1.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综合性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指标。
-根据县域实际情况,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需求,确定具体评价指标。
-建立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设立监测点位,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等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定期收集、分析监测数据,综合评价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县域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监督整改工作。
3.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每年进行一次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对各县域进行排名和评级。
-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重要决策的参考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域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域进行问责。
四、实施机制1.督导机制: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督导组,对各省级环保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宣传机制:联合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3.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问责机制,激励和约束各县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计划与保障1.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投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人力保障:建立专门的工作团队,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法律保障: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上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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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结合201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实施方案适用于《考核办法》中“附件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的451个县(市、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涉及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22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2011年工作计划2011年4月30日前: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被考核县自查报告审核,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组织未开展相关监测工作的县(市、区)尽快开展今年环境监测工作。
2011年5月30日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相关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县域遥感解译工作,并编制完成技术审核及评价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
2011年6月30日前:环境保护部组织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抽查。
编制201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
三、任务分工财政部: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环境保护部: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201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考核评价的技术支持工作,整理汇总和审核各省份报送的数据资料,编写技术审核报告,协助环境保护部完成考核评价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级环境监测站开展辖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包括任务下达、协调组织水质、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整理和审核,并编写审核报告。
被考核县域人民政府:按照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相关数据、编写自查报告,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四、指标解释(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概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部门概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部门概念。
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面积×100%(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
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县域内耕地(水田、旱地)面积+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5)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县域内山区、丘陵地区耕地及坡度≥15°的耕地面积占县域面积的百分数。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6)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戈壁、裸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面积占县域面积的百分数。
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7)植被覆盖指数: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程度,通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综合加权获得,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计算。
(8)生物丰度指数:表示县域生物物种丰贫的指标,通过县域内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综合加权获得,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计算。
(9)水源涵养指数:表征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综合指标。
通过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综合加权获得。
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A×(0.50×水域湿地覆盖率+0.35×林地覆盖率+0.15×草地覆盖率),A为归一化系数,A=100/A最大值,A最大值指某指数归一化处理前的最大值。
(10)SO2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SO2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SO2排放量/县域面积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1)COD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COD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COD排放强度=COD排放量/县域面积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2)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固体废物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县域面积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3)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
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标排放的污染源数量/区域内污染源总数或县域内污染源监测达标次数总和/县域内污染源监测次数总和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
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未监测频次按不达标次数计算。
(14)水质达标率:指达到Ⅰ-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
数据来自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数据。
计算公式: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数据。
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未监测频次按不达标次数计算。
(15)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
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评价。
计算公式:空气质量达标率=优良质量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数据。
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未监测频次按不达标次数计算。
五、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见附件1)由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完成。
自查报告包括被考核县域“数据指标汇总表”和“上报指标与2009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两部分。
(一)数据指标汇总表数据指标汇总表分为考核指标汇总表和副填报表两部分。
考核指标汇总表主要用于计算被考核县域2009年、2010年EI值以及EI的年际动态值(△EI)。
副填报表作为判别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的辅助依据。
(二)数据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1. 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准备,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
2. 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的数据需具有相关部门(如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城建等)加盖公章的证明。
数据填报表、自查报告及相关的监测报告、数据提供证明报送省级环保主管部门。
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 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六、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整个考核评价工作。
相关参与单位或部门都必须开展严格的质量控制工作。
(一)被考核县域抽查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开展结果抽查工作。
抽查方式包括现场核查、高分辨率遥感核查、以及无人机监测等。
重点抽查具有以下情况的县域:(1)与2009年及上一年度相比,报送的指标数据或计算获得的指标发生明显变化的县域;(2)工作组织不力,数据填报不规范,存在胡填、乱填嫌疑的县域;(3)填报数据来源不明确,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县域;(4)未能按照《考核办法》或实施方案要求提供数据材料的县域。
(二)遥感解译质量控制生态遥感解译严格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包括遥感影像筛选、影像纠正、解译最小图斑、属性类型等各个技术环节的技术要求。
同时,遥感解译结果必须进行野外核查,编写野外核查报告,同时在野外核查基础上,对遥感解译结果进一步修正。
(三)数据收集质量控制被考核县域在收集数据资料或组织开展监测时,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及规定。
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如自然生态指标数据),均需有相应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对于SO2、COD、固废等指标数据必须是上级环保部门文件认定的数据;水质、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同时从样品采样、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监测报告都有完整的记录,建立电子或纸质档案。
七、数据报送1. 县级人民政府数据报送(1)报送对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报送内容:自查报告(见附件1)、水质、空气质量监测报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等,以及有关数据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3)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2.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数据报送(1)报送对象:环境保护部(2)报送内容:数据审核报告(见附件2)及各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
(3)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4)报送时间:2011年4月30日前。
附: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2.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报告附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盖章)县(市)人民政府年月日(盖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汇总表2、数据副填报表3注:点位/断面性质填国控、省控或市控c. 辅助信息表县上报指标与2009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一、自查工作组织情况二、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三、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附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报告(盖章)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年月日一、数据审核情况 (对省域内每个被考核县域的数据质量审核情况分别说明)(一)总体审核意见对被考核县域自查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包括数据填报情况、数据有效性情况、自查报告质量情况、资料完整性等。
(二)单项指标审核意见对被考核县域自查报告报送的各项指标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和审核后数据,并说明审核依据和理由,据此填报数据审核表(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