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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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 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 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成2015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2016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2015年度考核自查工作。对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提供2015年度县域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方面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提交县环保局汇总(指标体系及数据来源见附件1)。县环保局对各部门上报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编写自查报告,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环保厅。

县域自然生态指标的统计数据为2014年年末数,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方面统计数据为2014年10月至2015 年9月。具体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1。

(二)2016年监测工作。按照环保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2016年监测工作。

1.地表水水质监测。地表水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监测断面为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4个监测断面(将乐万全、水文站、积善桥、樟应)。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监测频次与时间为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监测对象为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城区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漠村溪、龙池溪)。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监测频次为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监测点位为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 项指标。监测频次为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天;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4.重点污染源监测。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监测对象为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监测指标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三、职责分工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环保局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统计局、旅游局为成员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年度监测任务,负责县域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对各相关部门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负责向省环保厅提交本行政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负责统筹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土地利用信息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域湿地、土壤侵蚀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河长制”要求,做好辖区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水土流失防治。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污水厂、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相关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提供草地面积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与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挂钩,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监测、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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