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税总办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5月22日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社会关切,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开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强化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一)解读重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围绕2019年全国税收工作主题、主业和主线,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文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
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原则上要通过参加或组织例行吹风会等形式及时跟进解读。
在重要征管服务措施出台、重点工作推进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吹风会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解读等职责,带头宣传政策措施,主动引导预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8•【文号】税总纳服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总局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开发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9.07•【文号】税总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关于“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工作安排,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税务总局决定对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全国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二、通办范围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
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具体事项见附件):1.涉税信息报告类。
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申报纳税办理类。
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3.优惠备案办理类。
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证明办理类。
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根据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税务总局针对今年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检视并整改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
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
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
三、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
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四、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五、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
税务总局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资料不齐全时,只要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先办理、后补缺”,纳税人、缴费人作出资料补正书面承诺,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办理程序和手续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代开普通发票办理手续进行简化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中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的有关要求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其中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简化和规范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和手续(一)申请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附件1)一份。
2.《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不需提供《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3.申请人为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三、网上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和手续已取得电子身份认证(即选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CA数字证书)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一)申请人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生成并下载《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经付款方签章确认后,将《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扫描(或拍照)上传,同时将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扫描(或拍照)上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2015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新的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等9个税(费)种的纳税申报表。
现将相关表样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启用的纳税申报表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办税通道”栏目中的“纳税申报”子栏目,下载安装“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软件,通过“财行税明细申报”模块对本公告第一条所列的、除契税以外的相关税种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进行纳税申报。
有关契税的纳税申报,仍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04•【文号】国税发[2005]112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通信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二○○五年七月四日国税发〔2005〕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飞速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传播信息、服务大众的重要渠道。
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积极利用互联网站进行政务公开、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各地在互联网站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对网站在税收工作中地位和作用认识不高,网站定位不明确;网站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上下级税务机关以及国、地税局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和功能互动机制,不能形成合力;内容不规范,重点不突出,没有很好反映税收工作特色;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维护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解决存在问题,规范建设、加强管理,促进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网站工作的领导加强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建设和管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做好税务机关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优化纳税环境,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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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标 签】办税事项全市通办,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优化纳税服务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23号
【发文日期】2016-07-08
【实施时间】2016-08-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事项全市通办(以下简称全市通办)。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局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渠道接受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涉税事项全市通办,自2016年8月8日起,在石景山、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大兴、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开发区、燕山国税局范围内运行,上述区(地区)国税局可办理全市通办业务。
2016年11月起,全市纳税人可以到全市行政区域国税机关办理全市通办业务。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经公告授权的国税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全市通办办税事项。
四、全市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纳税咨询等7大类375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五、纳税人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市通办办税事项。
税务机关受理全市通办业务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六、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不在全市通办范围内,由属地国税机关办理。
七、涉及税款缴纳的全市通办办税事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八、税务机关受理全市通办办税事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办税事项即时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非即办类办税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纳税人可以在本公告所列国税机关的任一办税服务厅获取全市通办办税事项的办理结果。
九、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市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或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
址:)进行查询。
十、本公告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三﹞》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