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环保总队【2006】4号文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合集下载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闽环保总队〔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1〕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为有效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省委、省政府及生态环境部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持续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以细化实施正面清单为契机,以“生态云”和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为依托,将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实施差异化监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逐步构建以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正面清单管理体系。

二、工作要求(一)明确正面清单纳入条件首次纳入。

原则上将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上被标识为“绿色领跑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诚信的企业,以及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且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小微企业全部纳入正面清单。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工作调研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工作调研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工作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闽国土资执〔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工作调研的通知闽国土资执〔2009〕7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的通知》(闽政文[2005]577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7]160号),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推进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工作(以下简称村级协管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环境保护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对村级协管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听取村级协管员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村级协管员考核评聘、培训管理、发挥作用的情况,典型经验做法与有关问题的建议等。

(二)了解村级协管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组织对县(市、区)、乡(镇)村级协管员管理人员和村级协管员进行问卷调查。

(三)与县(市、区)、乡(镇)村级协管员管理人员及村级协管员座谈,探索加强村级协管员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二、调研安排(一)人员组成调研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人员组成如下:林世义福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副调研员陈发光福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主任科员涂远承福建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主任科员江梅珍福建省环保局自然生态处主任科员(二)调研时间从4月中旬开始,每设区市调研1-2个县(市、区),每县(市、区)1-2个乡(镇),具体到达时间另行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察总队,各驻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近期,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等3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国家标准和我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等相关地方标准的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制药工业执行的大气排放标准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71~C278的行业,其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但对于其中的C271~C276类行业,其“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工艺设施”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甲醛,“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以及“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甲醛等指标排放限值,仍继续分别执行DB35/1782-2018中表1、表2、表3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例行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认真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环办宣教函〔2017〕86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厅例行新闻发布工作,省环保宣教中心起草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经福建省环保厅2018年第7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9月15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构建生态环保社会共治的大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环办宣教函〔2017〕860号)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通过例行新闻发布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职责分工:(一)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厅新闻发言人负责例行新闻发XXX舆论引导的总体策划和组织实施。

(二)厅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例行新闻发布工作。

(三)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负责制定新闻发布计划、发布会的组织协调、统一对外联系媒体及日常舆情管控等工作;“福建环境”官方微博应对例行新闻发布会进行图文直播;新闻发布会召开后,负责整理发布会内容,及时通过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以及福建环境“一网两微”平台对外发布。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榕环保综[2014]368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榕环保综〔2014〕368号)各县(市)区环保局、福州高新区环保局、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2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现将我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排污情况调查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局要组织环评、总量、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2014年9月1日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或试生产的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线,但不包括已关停、淘汰的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调查,按照环评批复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实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详见附件2),并将8个试点行业初步核实的情况于9月2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总量处,其它行业初步核实情况于2015年1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总量处。

二、开展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1、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局要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按照省环保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向市环保局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申请(详见附件3、4)。

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申请条件:年排放工业化学需氧量大于3吨的;年排放工业氨氮大于0.5吨的;年排放二氧化硫大于2吨的;年排放氮氧化物大于2吨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由各县(市)区根据排放标准、环评批复和实际监管情况自行确定。

2、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要根据省环保厅下发的《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试行)》(闽环发[2014]18号)要求,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初始排污权核定的企业,开展初始排污权评估,并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闽环保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评〔2020〕10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监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我厅对接受委托在我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含注册地在我省和省外的技术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后的技术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纳入我省环评文件编制监管体系。

二、申请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办法》第九条中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形;(二)未处于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未处于被生态环境部限期整改或列入“黑名单”期间;(三)已按生态环境部《办法》规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有关信息;(四)省外技术单位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我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向我厅申报备案。

三、我厅在门户网站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申请备案的技术单位应按办事指南提交备案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材料内容应与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的信息一致。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7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7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7号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和《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国环规固体〔2019〕1号)(以下简称《审核指南》,见附件)等要求,进一步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过程产生二次污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夯实主体责任,确保拆解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利用处置拆解废物,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拆解全过程环境风险可控。

按时上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不得篡改、伪造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确保基金补贴申报真实准确。

处理企业要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定期开展指导培训和信息公开,全面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要建立健全自查内审、奖惩等工作机制,坚决杜绝粗暴拆解、拆解废物分类收集不完全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第三方审核,确保审核质量受委托或邀请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应当秉承“公开、公平、廉洁、高效”的原则独立开展审核工作,配强配齐人员力量,强化内部质量管控,确保出具的审核报告及时、准确、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闽环保总队〔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环境监察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3〕2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运行管理和监管应用等关键环节的配套制度,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水平,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细监控名单。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下同)要在对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充分排查的基础上,于2023年7月底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市级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名单信息应包括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点位,实施自动监控的方式、项目以及联网期限等,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核暂缓情形。

对申请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核实,出具书面意见,及时填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同时,指导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强化产污治污环节的过程监控,加强“非现场”监管。

三、强化监督帮扶。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控工作,为排污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督促其做好安装联网、问题整改和告警信息反馈。

对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的自动监测数据,应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标记。

四、狠抓工作落实。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统一平台、分级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管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考核,对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实施分类分级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和移送到位,并在作出处罚或移送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报送我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闽环保总队[2006]4号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和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污染必须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由于建筑施工噪声为非稳态排放,实际监测数据受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较大,且排污者申报与施工噪声监测不能同步,我省部分市县在前一段具体实施建筑工地噪声排污申报核定和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做法。

省物价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对比提出了整改要求。

省环保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环境监察总队和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专题调研,对我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了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

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
噪声排污申报和超标准排污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现场监管,严格按程序进行排污申报和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规定,各市、县环境保护局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核定及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排污申报法律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由于在开工前不具备监测条件,可以使用类比监测数据进行申报。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当月(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分贝数,并向建筑施工单位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建筑施工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噪声超标分贝数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国家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超标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和收缴。

二、规范征收程序,按超标分贝数和标准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规定,“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各市、县环保局对建筑施工噪声不得按建筑面积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第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施工期内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没有提供建筑施工噪声实际监测数据的,环境监察机构可要求其提供,也可由监测部门进行不定期监督性监测。

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核定期间若未按要求提供建筑施工噪声实际监测数据,也没有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以按照类比监测数据核定。

三、加强实际监测工作,有针对性采用噪声类比性监测数据
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特性和测试方法要求,今年上半年,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福州、漳州、泉州三市50余个建筑施工工地的声源、施工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其中27个施工现场进行了布点测试。

在汇总分析监测结果、建筑机械设备种类使用状况和外省市参考数据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福建省建筑施工噪声类比监测数据一览表(试行)》。

该表可供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排污申报登记时参考使用,类比监测数据的使用主要是帮助减轻建筑施工单位、环境监测部门的负担,适用于开工前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申报,也可用于施工阶段后不具备监测条件却又缺乏实际监测数据的排
污申报核定。

它的试行是对建筑施工噪声监测局限性问题的必要补充,在具体实施时要严格把握其使用范围和规范,并认真按照表中的说明使用。

在监测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的核定由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噪声监测报告,建筑施工噪声分贝数必须以实测数据来核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噪声类比监测数据一览表(试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噪声排污费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6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噪声类比监测数据一览表(试行)
说明:
1、此表由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建筑施工场界噪
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和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实地监测、汇总、统计、计算而编制,供各建筑施工单位及福建省内各级环境监察部门作为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的类比参考数据。

2、由于声源之间存在屏蔽现象,各施工阶段的场界噪声按分贝值高的单项声源
设备查找。

表中所列声源为我省常用型号的机械设备,不常用的以实测为准。

3、建筑施工场界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征地边界为准。

4、在施工区内移动的施工机械设备声源与场界距离按最小值查表。

5、本表数据必须严格按照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程序使用,必须先由排污者填报
后再由环保部门核定;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必须在核定之后再按分贝值计算。

6、对本表数据有异议或有施工噪声实际监测数据的,以及本表未列有的,以实
际监测数据为依据。

3、各种燃料折算数据。

A、每吨原煤折算成标准煤是0.714吨;
B、每吨原油或重油折算成标准煤是1.429吨;
C、每吨渣油折算成标准煤是1.286吨;
D、每吨柴油折算成标准煤是1.457吨;
E、每吨汽油折算成标准煤是1.471吨;
F、每吨焦炭折算成标准煤是0.971吨;
G、每1000立方米天然气折算成标准煤是1.33吨。

五、饮服“三厅”行业
1、根据龙岩市环境监测站对市区10余家“三厅”饮服业监测结果测算,拟按下列数据进行核定:
A、COD为800Mg/L、BOD为350Mg/L、动植物油40Mg/L、总磷1.6mg、氨氮6Mg计。

其它第三产业可根据上述数据参照核定。

B、龙岩市区内的饮服业废水核定按《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环保部门对已缴纳污水集中处理费的企业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各县(市、区)需开征500头以上场所的畜禽养殖业排污费。

六、建筑施工噪声
1、拟分三个阶段进行工期划分,其工期的核定按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规定期限为依据,根据建工手册的技术规定,一般情况下,基础部分占总工期的15%,主体(倒混凝土至房屋出水)工期占总工期的40%,房屋装修占总工期的45%。

2、各阶段及各工期产生噪声分贝值为:基础部分白天超标3分贝,夜间超16分贝;主体工程按白天超标6分贝,夜间超标16分贝;装修工程按白天超标9分贝,夜间超标16分贝计。

3、若排污业主不同意上述数据申报登记,则按规定实测实收,若同意上述数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则夜间施工收费额减半一次性征收。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
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
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
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