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新精选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新精选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问题变得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地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
本文将着重介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并从条例中精选出一些重要内容来展开论述。
一、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背景重庆市是中国西部重要的经济、交通和科技中心,也是一个大城市。
城市的发展带来了环境问题的凸显,空气质量下降、水污染、垃圾围城等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重庆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1. 环境质量标准重庆市的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制定了一些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
例如,对于重要的水源地区,设置了更高的水质标准,以保护水资源。
2. 环境影响评价重庆市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并规定了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停工整改等措施。
3. 污染防治和资源利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明确了对各类污染的防治要求,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
同时,对节约能源、水资源等方面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鼓励绿色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4. 环境监测和监察重庆市设立了环境监测机构,并进行定期监测,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和预警。
同时,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察和处罚力度,对环境污染者依法追究责任。
5. 信息公开和舆情管理为了增加社会监督,重庆市鼓励环境信息的公开,建立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相关政策。
同时,加强对环境舆情的管理,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决环境问题。
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意义和影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它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和影响:1. 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法制化进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环境保护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全文」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制定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环境保护技术和设施的发展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义务。
第二章环境质量第六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和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七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无组织排放和非法排放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八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和减排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九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和设施的推广应用,提高环境质量监管和治理的能力。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任何涉及重庆市环境保护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环境质量是指环境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其他问题,由重庆市人民确定实施办法。
附件:1. 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表格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权益和义务、环境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7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980529 实施日期:19980701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章城市环境保护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把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国平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七条执行和制定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优惠政策,鼓励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
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培养环境科学技术人才,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树立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损害环境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因环境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本条例旨在加强对重庆市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责任体系等。
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第三条环境质量目标重庆市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环境质量目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条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重庆市将制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控制重庆市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并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
第六条废水、废气、废物治理重庆市将加强对废水、废气、废物的治理,推广环保技术和设备,降低排放量和危害程度。
第三章自然生态保护第七条自然保护区重庆市将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重要栖息地,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庆市将加强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推动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持良好的生态平衡。
第九条绿化建设重庆市将加大绿化建设力度,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十条环境监测重庆市将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
第十一条环境评估重庆市将进行环境评估,评估环境影响和风险,为环境保护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环境信息公开重庆市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重庆市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紧急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对于紧急环境事件,重庆市将组织应急响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害和维护公众安全。
第十五条环境损害赔偿对于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而造成的损害,重庆市将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恢复受损环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渝环发[2013]9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11.27【实施日期】2013.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3〕96号)为贯彻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有关精神,切实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今年5月,环保部在重庆市等四个省市开展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
按市政府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订了《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包括:划定生态红线,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开展生态功能区调查,实施分区管理对策,建立通报机制等。
该工作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2.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11月27日附件1重庆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环保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要求,积极推进重庆市国家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渝环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分类精准放权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9月23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坚持“分类精准下放”、“放管服结合”,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渝府发〔2015〕1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将环评文件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二、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2023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23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3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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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我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06〕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51号)等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环境保护区域限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域限批是指市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县(自治县)、流域、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下同)或企业的建设项目(突出环境问题整治项目除外,下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停止相关文件审批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的可实施区域限批:
(一)未按期完成国家或市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
(二)环境问题突出,被国家或市政府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
(三)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
(四)国家或市政府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区域限批的启动及监督实施。
(一)对市级或市级以下工业园区和企业、不跨区县(自治县)的流域等启动区域限批,由市环保局决定。
对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跨区县(自治县)的流域、国家级工业园区和中央在渝企业启动区域限批,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
(二)区域限批决定作出后,由市环保局发文告知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单位,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三)区域限批文件应抄送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建设、监察、国土、规划、金融、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停止被限批区域或单位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协助实施区域限批,并暂停审批被限批区域或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五)被限批区域或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订整改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六)全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被限批区域或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并牵头组织跟
踪检查,公布整改进展情况。
(七)市环保局作出的区域限批决定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