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环保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环保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环保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

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

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干扰、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保护规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主城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公布结果,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规划审批机关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同时报送规划草案。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不计入审批期限。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三个工作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项目建成后可能产生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无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

(二)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区域无相应环境容量且无相应的重点污染物削减措施,或者拟建项目可能导致所涉及的有关区域的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标准且无相应改善措施的;

(三)项目未取得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对项目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无有效防治技术的;

(五)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和生产规模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淘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审批的情形。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核发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同时纳入监理。

第二十三条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四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措施已经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订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当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确认。

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排污单位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排污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第二十九条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

第三十条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排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者基本信息、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领。

(四)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在生产、经营现场的显著位置,以及排污口或者监控点公示,并防止污损。

(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者基本信息以及许可事项等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

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以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大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按照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

第三十四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组织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者证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

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者扩建项目。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

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不履行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者、放射性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对责任人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负责处置。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四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

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

第四十九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条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第五十一条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并附贮存、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贮存、处置能力证明;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9 【实施日期】2011.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民间组织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民政局将遴选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参与民间组织的审计工作(包括年度财务审计、评估审计、专项审计)。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资格条件 (一)合法注册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开业满三年;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以来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或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 (四)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愿意从事公益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二、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1年10月20日至28日11时(以我局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时间为准,超过报名时间,不再接受。) (二)报名地点:重庆市民政局四楼403办公室(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三)报名方式:凡符合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事务所,以书面方式递交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全芳89188256) (四)报名所需材料 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遴选确定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在局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会同局规划财务处、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专家对参加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遴选审查,审查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将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711837483.html,)预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进入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 附件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附件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8]4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04 【实施日期】2008.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

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原

重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及相关建议

重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及相关建议 一、近年来重庆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现状 1.1 医疗卫生资源方面:截至2007年底,重庆户籍人口总量已达到3235.32万(中国省级行政区第20名),平均每天诊疗人次280人,病床使用率55.1%,病床周转次数17.46次,出院者平均住院日11.25天,拥有专业卫生技术人员77502人,其中执业(包括助理)医师36588人,注册护士20241人。重庆市有卫生机构6237个,有病床床位73093张,平均每千人口拥有病床数 2.14张。全市有卫生技术人员8.23万人,平均每千人拥有卫生人员 3.05人。全市有乡镇卫生院1088所、村卫生室10539个,确保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村有1所卫生室;全市已有40个区县(自治县)开展了社区卫生服务,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19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4所,社区卫生服务站365所,服务人口约700万。 1.2 在医疗卫生事业投入方面:1997~2005年,全市卫生总费用从51.10亿元上升到165.86亿元,年均增长15.78%,明显高于同期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年均10.82%的增幅。其中,1997年至2005年全市财政投入卫生事业费的绝对数量不断增加,从3.49亿元增加到14.79亿元。 1.3 公共卫生防控体系建设方面:重庆市建立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网点375个,在6个区县启动高危人群禽流感病毒抗体水平监测。建成三峡库区血吸虫病监测预警和防制体系。全市已有25个区县完成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参公管理。出台了《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和8个专项预案,全市40个区县建立健全了卫生应急管理机构、专家库和应急处置队伍。 1.4 农村合作医疗方面:重庆市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到2007年底,除渝中区以外的39个区县已全部开展新农合工作,参合农民达1807万人,参合率为77%。全年筹集基金9.04亿元,共有1737万人次参合农民得到医药费用补偿,受益率为96.1%。建立了区县间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互联互补机 制,在5个区县开展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 相关数据见下表: 2007年重庆市人群健康状况指标 粗出生率粗死亡 率 婴儿死亡 率 新生儿死 亡率 5岁以下儿 童死亡率 新生儿低体 重百分比 平均期 望寿命 全国12.09‰ 6.81‰33‰73岁重庆9.08‰ 5.95‰11.4‰14.6‰73.6岁 2007年重庆市人口学指标 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负担系数老年构成比 (>65)岁 少年构成比 (<14岁) 年龄中位数 全国12.09‰ 6.81‰33‰ 重庆9.08‰ 5.95‰11.4‰14.6‰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渝民办[2005]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5.03.28 【实施日期】2005.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民办[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救灾工作,提高灾民救助工作管理水平,现将《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2.《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规范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建立健全联络到镇(乡、街道)的救灾应急通讯系统,确保救灾工作相关信息联系通畅,传递迅捷,为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2.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通过“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向市民政局报告。 (二)市民政局 在接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4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制《重庆救灾》向市政府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同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三)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或市政府实行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时,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民政局须在每日15时前向民政部和市政府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橙色预警(Ⅱ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2小时须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一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红色预警(Ⅰ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1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报告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1小时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

申请重庆市卫生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修订稿

申请重庆市卫生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申请重庆市卫生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许可批件须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评审技术规程》、《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范围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委托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企业。 (一)国产输配水设备 1、管材、管件。 2、蓄水容器。 3、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水设备。 4、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堵漏胶。 5、饮水机。 (二)国产化学处理剂 1、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胺、硅酸钠(水玻璃)、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

2、pH调节剂 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 3、灭藻剂 硫酸铜(胆矾、蓝矾)。 4、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 5、消毒剂 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 (三)水处理材料 1、吸附、过滤材料 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二氧化钛等; 2、吸附、过滤组件 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陶瓷等。 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 3、离子交换树脂 聚苯乙烯类离子交换树脂。 4、其它 碘树脂、电解槽、电极。

智慧医院-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附件1 重庆市“智慧医院”示范建设 (试行) 实 施 方 案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五月

目录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4) (一)评审原则 (4) (二)参考依据 (4) 二、项目组织管理 (6) (一)管理单位 (6) (二)具体执行单位 (6) (三)评审专家组 (6) (四)第三方测评机构 (6) 三、评审范围、内容 (7) (一)评审范围 (7) (二)评审内容 (7) 四、等级划定 (9) 五、评审工作流程 (10) (一)申报阶段 (11) (二)建设阶段 (11) (三)评审阶段 (11) (四)评级阶段 (12) 六、评审工作安排 (12) (一)2018年度工作 (12) (二)2019年度工作 (13) (三)2020年度工作 (13) 七、保障措施 (14) (一)落实目标责任 (14) (二)专家定点指导制 (14) (三)建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 (14) (四)建立监督机制 (14)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一)评审原则 按照国家“以医院信息标准化推动区域信息一体化”建设方针,坚持“评建结合,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围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轻医务人员负担、提升智慧管理能力等方面建设整改,促进医院信息平台标准化建设和便民利民智能应用,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全面支撑业务协同应用、信息互通共享、标准统一规范的智慧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二)参考依据 智慧医院评审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年;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后期发布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指导意见,200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5年; 4.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2015年; 5.国务院《“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渝民[2017]14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9.14 【实施日期】201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渝民[2017]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的要求,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做好我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但现行救助政策侧重于解决收入型贫困,较少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因素,部分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病、因

学支出较大,实际生活非常困难,按相关规定又不能纳入低保保障,其他专项救助措施也很少,客观上造成这部分支出型贫困家庭应救未救,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支出型贫困纳入社会救助。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 根据家庭收入、财产和长期刚性支出综合判定一个家庭的贫困状况,是一项重大的政策创新,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迫切需要。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让社会救助政策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重庆市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社区运动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渝体[2008]35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13 【实施日期】2008.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举办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 社区运动会的通知 (渝体[2008]35号) 各有关区(县)宣传部、体育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体育活动,活跃社区居民的体育生活,提高广大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大力唱响“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旋律,积极宣传和弘扬奥运精神,喜迎2008北京奥运盛会的召开,充分展示我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成就和广大社区居民的精神风貌,经研究,决定举办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社区运动会。 结合我市实际,在成功举办首届社区运动会的基础上,本届运动会将适当增加参赛规

模。按照全市确立的“一圈两翼”新格局,本届运动会将“一圈”中所包括的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作为本届运动会参赛单位。 希望各有关区(县)宣传部、体育局和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积极做好本区(县)内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管委会的选拔赛和决赛等各项工作,确保运动会取得圆满成功。 特此通知 附件:1、本届运动会组委会及办事机构名单 2、本届运动会总则及各单项竞赛规程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 重庆市“福彩杯”第二届社区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名誉主任: 何事忠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谢小军市政府副市长 主任: 吴建华市体育局局长 刘涛市民政局局长 副主任:

重庆卫生计生委医学科研项目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医学科研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资助类别: 学科分类: 申请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依托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基本信息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科研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包括项目申请人) 第 3 页共5 页

申请书正文 (一)研究背景及立项依据 (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二)研究内容 1.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以及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 2.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包括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3.本项目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4.年度研究计划与预期研究结果(包括发表文章、拟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等) (三)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 1.工作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 2.工作条件(包括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 3.承担科研项目情况(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参与者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要注明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与本项目的关系及负责的内容等); (四)经费预算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等。 (五)申请人简介 1、个人简介(姓名、性别、职称、受教育经历、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术刊物任职情况等) 2、主要业务工作经历 3、研究工作经历(包括近3年结题及在研的项目) 4、其他科研成果(包括近3年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论文) (六)其他附件(需扫描成图片插入正文) 1.医学文献信息检索机构的查新报告 2.涉及到患者的临床研究项目,应有该医疗卫生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3.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研究项目,提供相关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附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公告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和管理,现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对具有重庆市户籍或在重庆市有工作单位,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登记方法 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获得社会工作

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复审。市民政局局属各单位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由单位汇总后,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复印件; 3、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2寸彩色照片1张(重庆籍无工作单位的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意见”一栏应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审核盖章)。 四、登记时间 重庆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时间为:2009年11月1日—30日。 五、领证时间 由申请人在提交登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地点领取登记证书。 咨询电话:89188334 特此公告 重庆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租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渝民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1.30 【实施日期】2013.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租 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13〕3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分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分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国土房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租房社区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2〕12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11〕40号)精神,现就加强公租房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租房社区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一)科学合理设置公租房社区。按照便于服务和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公租房社区。在一个公租房小区设立多个社区的,社区之间要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努力使服务管理标准趋于一致。 (二)依法成立公租房社区居委会。公租房社区要及时依法选举成立社区居委会。在此之前,应由与公租房小区住户入住同步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筹备小组管理,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三)规范建设“一站式”社区工作服务平台。整合延伸到社区的人口、就业、社保、民政、教育、卫生、文化、综治、维稳、信访、法律服务等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调整工作力量,建立“一站式”社区工作服务平台,承接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各种公共服务。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统一领导下,实行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建设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于一体的社区服务管理平台。 (四)建立健全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下属委员会和居民小组、楼栋单元等组织网络,选齐配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楼栋长等。培育发展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通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支持及设立项目资金等途经,引导社区居民群众开展文体娱乐、教育培训、扶老助困、守楼护院、环境整治、秩序维护等各类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二、扎实推进公租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 (一)合理配置公租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业主要按每百户居民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原则上应位于居民群众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点,一般应在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卫妇幼发[2015]8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2015-2020 年)的通知 (渝卫妇幼发﹝2015﹞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代管)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保障全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规范、有序应用,维护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指导原则(2015版)》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重庆

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规划(2015年-20120年)》。经2015年第19次委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 重庆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 (2015-2020年) 一、总则 为保障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规范、有序应用,维护人民群众生殖健康,促进生殖医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人类

2016年重庆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doc-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附件1 2016年重庆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推广单位负责人推广区县资助经费(万元) 2016jstg 001 急性心肌梗塞的规范 化药物溶栓治疗技术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 周晓莉 垫江县、梁平县、万盛区、 城口县、合川区 15 2016jstg 002 乳腺癌保乳手术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 厉红元 大足区、彭水县、荣昌区、 南岸区、云阳县 15 2016jstg 003 骨折术后关节功能障 碍规范化技术推广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 白定群 酉阳县、石柱县、沙坪坝区、 忠县、巫山县 15 2016jstg 004 血液净化治疗专科技 能培训及推广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 甘华 武隆县、奉节县、黔江区、 万州区、巫山县 15 2016jstg 005 气道疾病微创介入诊 疗适宜技术推广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 郭述良 黔江区、彭水县、垫江县、 丰都县、江北区 15 2016jstg 006 急性肺栓塞的规范化 诊疗技术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 陈虹 綦江区、潼南区、沙坪坝区、 两江新区、奉节县 15 2016jstg 007 麻醉质量控制体系的 示范建设与推广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 闵苏 城口县、璧山区、合川区、 秀山县、巫山县 15 2016jstg 008 老年股骨颈骨折手术 治疗与髋关节翻修术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 黄伟 开州区、忠县、九龙坡区、 万盛区、丰都县 15 2016jstg 009 产后出血的规范化诊 治技术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重庆市 涪陵中心医院 张华\吴庆蓉 城口县、渝北区、开州区、 石柱县、奉节县、酉阳县 18 2016jstg 010 输尿管软镜治疗泌尿 疾病的适宜技术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重庆市 涪陵中心医院 苟欣\陈勇 彭水县、綦江区、垫江县、 铜梁区、石柱 15 2016jstg 011 癫痫的规范化诊断和 内科治疗技术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二医院 陈阳美 璧山区、大足区、丰都县、 两江新区、开州区 15 2016jstg 012 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胆 管损伤的预防及治疗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二医院 龚建平 巫溪县、合川区、酉阳县、 潼南区、渝北区、 15 2016jstg 013 食管胃静脉曲张及出 血的内镜治疗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二医院 何松 云阳县、江津区、黔江区、 永川区、武隆县 15 2016jstg 014 介入下脑血管造影、 溶栓等脑血管疾病的 介入诊疗技术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二医院 罗海彦 大足区、巫溪县、铜梁区、 黔江区、彭水县 15 2016jstg 015 脑卒中急性期患者床 旁主被动运动康复治 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二医院 虞乐华 石柱县、涪陵区、丰都县、 彭水县、云阳县 15 2016jstg 016 椎间孔镜的规范化手 术治疗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 第二医院 陈亮 璧山区、奉节县、梁平县、 忠县、秀山县 15

重庆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2018—2020年)

重庆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2018—2020年) 全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以来,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迅速发展,基层医疗服务薄弱的状况逐步改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明显提升。但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区域布局不合理、运行质量水平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医联体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8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统筹区域内医疗资源,根据医疗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布局医联体。进一步明确各类医联体的功能定位和组建要求,充分调动各级医疗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建成结构类型多样、资源布局合理、片区服务明晰的医联体服务体系,推进医联体建设有序发展,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规划原则 (一)统筹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以城市医疗集团(以下简称“医疗集团”)和医疗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为重点,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关系,统筹安排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加入各类医联体。 (二)分片包段。网格化布局医联体,将医疗服务区域按照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每个网格有一个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负责。医疗集团和医共体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一体化、连续性服务。 (三)防治结合。建立牵头医院负总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分工负责、防治结合的工作机制。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发挥妇幼保健机构预防、保健和诊疗作用,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相应的卫生服务。 (四)加强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开展医联体综合绩效评估,规范医联体日常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监管逐步转变为对医联体的医疗质量监管,提升医联体内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 三、规划内容 (一)医疗集团。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2020)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2020)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提升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安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原卫生部19号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 一、备案机构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核准有“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申请增加“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同时申请设置“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美容服务项目备案应由执业登记机关执行。 二、备案内容 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分级管理要求,结合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和场地、设备设施配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医疗机构可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原则上医疗机构应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以及医疗美容服务分级原则和分级项目进行备案。 三、重新备案要求 完成首次备案后,无新增或减少医疗美容项目则无须再次备案。以下情况需重新备案: (一)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发生变动,导致核准技术项目内容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二)因美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发生变更,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四、备案流程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备案工作。 (一)医疗机构提交申请。

重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状与相关建议

重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及相关建议一、近年来重庆市医疗卫生事业的现状 1.1医疗卫生资源方面:截至 2007 年底,重庆户籍人口总量已 达到3235.32 万(中国省级 行政区第 20 名),平均每天诊疗 人次280 人,病床使用率 55.1%,病床周转次 数17.46 次, 出院者平均住院 日11.25天,拥有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77502 人,其中执业 (包括助理 )医师 36588 人,注册护士 20241 人。重庆市有卫生机 构6237 个,有病床床位73093 张,平均每千人口 拥有病床数 2.14 张。全市有卫生技术人员8.23 万人,平均每千人拥有卫生人 员 3.05 人。全 市有乡镇卫生院1088 所、村卫生 室 10539 个,确保每个乡镇有 1 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每 个村有 1 所卫生室;全市已有40 个区县 (自治县 )开展了社区卫生服务,建成社区卫生 服务 机构519 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 154 所,社区卫生服务 站365 所,服务人口约 700 万。 1.2在医疗卫生事业投入方 面: 1997~ 2005 年,全市卫生总费用 从 51.10 亿元上升到 165.86 亿元,年均增长15.78%,明显高于同期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年 均10.82%的增幅。其中, 1997 年至2005 年全市财政投入卫生事业费的绝对数量不断增加,从 3.49 亿元增加 到 14.79 亿 元。 1.3公共卫生防控体系建设方面:重庆市建立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网 点375 个,在 6 个区县 启动高危人群禽流感病毒抗体水平监测。建成三峡库区血吸虫病监测预警和防制体系。全市已有 25 个区县完成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参公管理。出台了《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分预案》和 8 个专项预案,全市 40 个区县建立健全了卫生应急管理机构、专家库和 应急处置队伍。 1.4 农村合作医疗方面:重庆市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到2007 年底,除 渝中区以外的39 个区县已全部开展新农合工作,参合农民达1807 万人,参合率 为77% 。 全年筹集基金9.04 亿元,共有 1737 万人次参合农民得到医药费用补偿,受益率为96.1%。建立了区县间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互联互补机制,在 5 个区县开展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 相关数据见下表: 2007 年重庆市人群健康状况指标 粗出生粗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死 5 岁以下儿新生儿低体平均期 率率率亡率童死亡率重百分比望寿命全国12.09 ‰ 6.81 ‰33‰73 岁 重庆9.08‰ 5.95 ‰11.4 ‰14.6 ‰73.6 岁 2007 年重庆市人口学指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卫疾控发[2014]1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12 【实施日期】201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手足口病防 控工作的通知 (渝卫疾控发〔2014〕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教委(教育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市教委直属小学,市中小学生保健所: 2014年全国手足口病疫情形势严峻,疫情上升快,活动强度增大,病原构成中ev71比例增加,重症和死亡病例增多,5月进入手足口病发病高峰期,预计病例数将继续增多,呈高位运行态势。为贯彻落实2014年5月6日国家手足口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重点人群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降低暴发疫情、重症和死

亡病例数量,保护儿童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疫情形势,加强对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领导 各地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认清今年手足口病疫情严峻形势,站在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手足口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预防控制手足口病流行蔓延放在当前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手足口病防控各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将学校、托幼机构晨午检及因病缺勤缺课情况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定期将就诊学生、托幼儿童传染病发病情况通报教育部门,加强部门联防联动,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共同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 二、强化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减少发病 (一)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监测网络灵敏性。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手足口病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的管理,做好手足口病的流行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特别是聚集性病例、重症和死亡病例的病原学检测,为及时制定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要提高疫情监测网络的灵敏性,及时、正确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迟报,并严格按照国家《手足口病聚集性和爆发性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年版)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同时做好排查工作,减少疫情波及面。 (二)加强重点场所疫情控制,有效控制疫情蔓延。 学校、托幼机构是手足口病集中暴发的场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小学、托幼机构手足口病等春、夏季重点传染病综合防控措施的督导和检查。学校要认真落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学校日常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4】7号),每个小学和托幼机构要确定至少一名经培训的保健医生承担晨、午检任务,每日进行晨、午检,确保病例早发现、早隔离、早治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健康重庆”的决定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健康重庆”的决 定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9 【实施日期】2008.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健康重庆”的决定 (2008年12月29日)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建设“健康重庆”,作如下决定。 一、建设“健康重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把建设“健康重庆”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最直接、最具体的实践。坚持以市民为主体,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把群众健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努力培育体质、饮食、生育、行为和精神全面健康的市民,让追求健康成为重庆的民风,通过共建共享把重庆建成健康之城、活力之城。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大众。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作为促进人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作为建设“健康重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人人参与、共建共享。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全民共建“健康重庆”,人人共享“健康重庆”。三是坚持突出特色、夯实基础。着力培育和壮大有重庆特色的强身健心项目,形成“健康重庆”品牌,同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实现城乡健康服务均衡化。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处理好城乡关系、普及与提高的关系、发展与改革的关系、共建与共享的关系,确保“健康重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市民健康素质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到2012年,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达40%,人均期望寿命从76岁提高到77岁,婴儿死亡率从8.9‰下降到7‰,孕产妇死亡率从50.17/10万下降到40/10万,出生缺陷率从13.4‰下降到10‰。青少年平均身高增高1-2厘米,市民体质抽样合格率达到88%。 --市民健康保障水平处于西部前列。到2012年,每千人拥有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数分别达到1.5人和1人,每千人拥有住院病床数增至3张,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标准化。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下降到320/10万,儿童“四苗”接种率达到98%,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分别达到85%和90%,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覆盖。全市区县(自治县)均有标准体育场馆,所有社区、乡镇和村都有公共健身场所和设施,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以上,形成便民利民的健身服务体系。 --市民健康行为基本养成。到2012年,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75%,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青少年营养不良率下降5个百分点。30%的区县(自治县)建成国家卫生区(县城)。15%的区县(自治县)建成全国文明城区(县城)或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区。 二、增进体质健康

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3年数据专题报告 2019版

序言 本报告对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做出全面梳理,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观察室留观病例数,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人数,医疗卫生机构急诊病死率,医疗卫生机构观察室病死率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的理解,洞悉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主要指标现状 (1) 第二节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3) 一、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三、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比重统计 (3) 四、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7) 一、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重庆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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