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

合集下载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渝民〔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渝民〔2018〕128号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市民政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治理水平、规范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渝财会〔2016〕38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各单位要以全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为抓手,以规范经济和业务活动有序运行为主线,以内部控制可量化评价为导向,以信息系统为支撑,规范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经济和业务活动运行流程和制约措施,逐步将控制对象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全部业务活动。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强化内部控制的精神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具体要求,全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全体人员的行为。

(二)重要性原则。

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针对重要业务、重要事项、高风险领域和高风险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渝民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第50次局党组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案第三章调查第四章证据第五章听证第六章决定第七章期间和送达第八章执行和结案第九章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三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工作由承担执法工作的处(科)室牵头,相关业务处(科)室协助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法定权利和义务等。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

但是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渝民〔2021〕198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21年第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三章裁量程序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全市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渝办发[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0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地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函〔2003〕73号)精神,科学编制我市今后一段时期行政区划调整规划,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行政区划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相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的积极作用,科学分析本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未来趋势,深入研究,统筹规划,充分论证,制定出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二、认真组织调研和编制规划。

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调研和规划编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研究室、市编办、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编制工作调研组,负责编制全市行政区划调整规划。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编制本辖区内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划,重点解决乡、镇、街的调整规划。

三、按时上报规划成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萧雄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萧雄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萧雄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08•【字号】巴南府人〔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萧雄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巴南府人〔202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2023年5月4日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萧雄(女)为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副局长;曾四为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副局长;丁鹏程为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副局长;喻勇为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陈科为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吴杨为重庆市巴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叶旺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黄辰(女)为重庆市巴南区招商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赖泓宇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大银为重庆公路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忠敏(女)为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副院长(挂职)。

免去叶旺的重庆市巴南区民政局副局长职务;曾四的重庆市巴南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彭伟的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副主任职务;耿品均的重庆市巴南区水利局副局长职务;张颖的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赖泓宇的重庆市巴南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王大银的重庆市巴南区南温泉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车蓉(女)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吴杨的重庆市巴南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主任职务;陈科的重庆市巴南区招商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周鑫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莲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印文静(女)的重庆市南部新城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重庆市巴南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丁华的重庆数智产业园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唐龙飞的重庆大江科创城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20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陈光国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王越市政府副秘书长魏长述市民政局局长史锦杰市劳动保障局局长陈和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委员:刘庆渝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蒋远武市级机关党工委副书记沈晓钟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邓卓明市委教工委委员吴实再市民宗委副主任贺自力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的通知 [J],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农村经济监测评价考核办公室组成人员及
机构设置的通知 [J],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2.04•【字号】渝民发[2005]11号•【施行日期】200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5〕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切实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01〕14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聘用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不具有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社区服务专职负责人、社区社会保障员等。

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委会成员一般应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程序聘用;社区社会保障员、社区服务专职负责人等应通过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聘用。

提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可由一人担任。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条件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群众基础好,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面向社会新招考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三依法当选的非招聘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必须是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渝民发[2012]12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11.27
【实施日期】2012.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局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
(渝民发〔2012〕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老龄办、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因局领导班子人员变动,经研究,现将局领导分工调整通知如下:
一、局领导分工
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涛同志: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规划财务处。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沈文彪同志:主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永武同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