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
防震减灾工作方案

防震减灾工作方案防震减灾工作方案1今年5月12日是汶川大地震四周年纪念日,也是我国第四个“防灾减灾日”。
为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开展“5.12防灾减灾日”防震减灾宣传活动的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校“5.12防灾减灾日”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防震减灾意识和避灾自救技能,结合我校实际,展开如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一、学校制定“防灾减灾日”活动方案,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并通过“校讯通”向家长进行安全宣传。
二、开展防震知识讲座活动期间各班级通过“班班通”白板进行一次防震专题知识讲座,组织学生观看防震减灾科普知识专题片,保证主题教育知识的科学性。
讲座后要让学生撰写心得体会,加深学生认识。
三、召开防震主题班会活动期间各班组织开展一次“防震减灾”主题班会,班会采用生动活泼的活动形式,在学生收集防震减灾有关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展示交流。
四、举行应急逃生演练学校在5月11日组织一次以“防震减灾”为主题的应急逃生演练。
演练时要在显要位置标识紧急疏散线路图,所有师生都要熟悉紧急情况下的逃生线路;演练时要增强现场真实感,提高演练效果。
学校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制定详细的演练预案,对个别安全隐患突出的`部位和场所安排专人监管,对演练过程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间和地段要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五、办好宣传板报学校制作防震减灾专题宣传栏,以班为单位办一期防震减灾专题教育宣传板报,开展防震减灾专题教育手抄小报制作和评比活动。
防震减灾工作方案2为进一步提高全县人民对防震减灾的认识,增强防震减灾法律意识和综合防御能力,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做好国家防灾减灾日期间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30号)及省、市地震局统一安排,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度防震减灾宣传方案如下:一、宣传目标通过组织开展防震减灾“进社区、进机关、进乡村、进家庭、进学校”活动,在全县范围内更好地贯彻防震减灾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民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能力,为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渝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渝民〔2019〕12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当前,民政系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进入重要阶段,为切实加强并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全市民政系统平安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形势。
过去一年里,福建、江西、河南、山西、浙江、辽宁、湖南、黑龙江等地均发生了民政服务机构火灾事故,不同程度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极其深刻。
我市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形势,总体较好,各级民政部门对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持续不断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投入,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基础得到了有效加强。
但个别民政服务机构特别是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陈旧老化、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慢、推进慢的问题仍然存在。
时值冬春季节,气候寒冷干燥,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大多在室内活动,民政服务机构特别是社会福利机构,面临的火灾风险点和隐患比较多,火灾防控形势不容乐观。
一是部分社会福利机构用电用气用火自采暖,有的使用“热得快”、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在卧室内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生活物品,有的服务对象违规吸烟、乱扔烟头,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二是绝大多数服务对象自主活动能力较差,行动迟缓,发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弱。
三是一些规模较小、地处偏远的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器材缺乏,一旦发生火灾,难以及时有效扑救。
四是一些社会福利机构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护理人员配备不足,尤其是夜间值班巡查形同虚设,容易延误火灾报警、扑救和组织人员疏散。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渝民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经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6月19日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一)资格条件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渝民〔2021〕198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市民政局党组2021年第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12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适用规则第三章裁量程序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全市各级民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民政系统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民政系统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政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民政系统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助和灾后重建的工作。
主要包括:洪涝、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自然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提高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
以防为主。
把灾害预防作为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紧急处置能力。
分级管理。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
除全市性特大、特殊自然灾害外,一般及重大等级区域性自然灾害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一)民政系统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市民政局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市民政系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指挥部分设以下几个小组:1.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灾情信息,制定救援方案等。
2. 救援实施组:负责组织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协调救援资源等。
3. 物资保障组:负责筹集、调配和管理救灾物资,确保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
4. 灾后重建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后重建计划,帮助受灾地区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渝府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8日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层面2.2 区县层面2.3 现场层面3 灾害救助准备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信息报告4.2 灾情信息发布5 市级应急响应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生活救助6.3 倒房重建救助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 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渝民〔2020〕16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规范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程序、内容和成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参照民政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市民政局结合全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0年8月11日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参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重庆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的一项法定工作制度。
街道参照乡镇界线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联检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界线”)走向明确,有利于维护界线毗邻群众合法利益,有利于保持界线毗邻地区稳定,有利于促进界线毗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联检工作的依据:(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二)各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界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三)各级人民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五)本实施意见;(六)历次联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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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渝民办[2005]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5.03.28
【实施日期】2005.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民办[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救灾工作,提高灾民救助工作管理水平,现将《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2.《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
为规范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建立健全联络到镇(乡、街道)的救灾应急通讯系统,确保救灾工作相关信息联系通畅,传递迅捷,为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2.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通过“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向市民政局报告。
(二)市民政局
在接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4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制《重庆救灾》向市政府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同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三)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或市政府实行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时,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市民政局须在每日15时前向民政部和市政府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橙色预警(Ⅱ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2小时须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一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红色预警(Ⅰ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1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报告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1小时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
(四)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二、灾害应急响应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态势和工作程序,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2、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3、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包括:
(1)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
(2)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灾民有饭吃。
(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的取暖。
(4)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
(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4、向市民政局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
在24小时内,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需要报告: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时间、受灾区域、灾害损失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救灾应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报告。
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后5日内,将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收到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后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市民政局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市民政局
1、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并督促和检查灾区区县(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
2、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核查评估灾情,指导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按照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有效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4、因灾情特别严重、地方政府救灾投入难以解决灾区困难时,市政府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国务院和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5、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在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市民政局拟定拨款初步方案,商市财政局、市政府救灾办,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联合下文拨付。
救灾应急资金应在5日内从市级下达到区县(市)级。
市民政局要在拨款文件下达后及时向民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