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渝民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经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将《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5年6月19日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一)资格条件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2.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3. 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4.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申请受理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职权名称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法定依据
按照《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或按规定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保险报销或商业保险赔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为50%,家庭救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
实施机构
区医保局(办公室)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请人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10.24•【文号】民发〔2024〕5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已经2024年10月12日民政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24年10月24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第四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出当地规定;(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定家庭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总额占比条件。

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

第五条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一)生活支出。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渝民发〔2016〕6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资助参保标准。

近年来,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逐年提高,为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压力,从2017年起到“十三五”末间,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

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

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区县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适时提高资助参保标准。

二、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

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三、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救助标准。

对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8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

四、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完善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将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范围救助。

细化重性精神病救助病种,将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民族宗教委、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健康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减负的有关精神,切实抓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落地实施,进一步厘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推动村(社区)减负增效,经征求市级各部门意见,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进一步清理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

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成。

二、全面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对政府部门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积极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在社区工作人员补贴上给予落实,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红十字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渝民发〔2023〕198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通知渝民发〔2023〕19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万盛经开区红十字会,市级慈善组织: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重庆市慈善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

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的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本组织宗旨与业务范围设计公开募捐项目,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募捐方案通过《慈善中国》平台,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应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上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可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相同内容的公开募捐信息,方便捐赠人查询、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二、依法合作开展互联网募捐。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可以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募捐。

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渝民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教委、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残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落到实处,根据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精神,以及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升服务能力(一)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局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职责见附件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照职责,健全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

各区县已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2020年底前要完成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

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要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明确职责,健全功能,提升能力,同时要加快筹备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切实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权利,践行福彩公益金济困宗旨,我市自2020年起3年内利用福彩公益金,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

现将《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2月22日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在确认资助对象时,应根据留存的原确认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纸质)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资料,进行身份核对、学籍核实,做到精准无误。

二、申请和确认参照《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孤儿助学项目实施流程,予以确认和资助。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渝扶办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扶办发〔2018〕96号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为了进一步搞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落实责任,明确标准,规范流程,确保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轨道,确保扶贫对象识别退出更加精准,扶贫信息数据统计录入更加完整、真实、准确,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2018年9月26日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持续巩固脱贫攻坚工作成果,我市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重庆市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包括未脱贫退出和已脱贫退出的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

第四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主要内容:(一)扶贫对象动态调整。

包括贫困户的识别与退出,漏评、错评、错退对象纠正,返贫和自然变更处理;贫困村识别与脱贫退出。

(二)扶贫信息数据动态调整。

包括扶贫对象信息采集、数据比对、数据录入、信息更新、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数据报告和数据提取。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21年8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报备、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的走访发现、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渝民[2017]14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9.14
【实施日期】201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渝民[2017]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社会救助的要求,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做好我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但现行救助政策侧重于解决收入型贫困,较少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因素,部分低保边缘家庭,虽然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病、因
学支出较大,实际生活非常困难,按相关规定又不能纳入低保保障,其他专项救助措施也很少,客观上造成这部分支出型贫困家庭应救未救,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支出型贫困纳入社会救助。

2017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

根据家庭收入、财产和长期刚性支出综合判定一个家庭的贫困状况,是一项重大的政策创新,也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迫切需要。

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让社会救助政策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