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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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民办[2010]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0.04.22【实施日期】2010.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民办〔2010〕4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政务信息工作,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庆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提高全市民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区保障局;(二)局属各单位;(三)机关各处室。

二、计分标准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重庆市民政局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范围,由重庆市民政局宣传信息处负责考核(其年度目标考核以当年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

计分标准如下:(一)市民政局采用1.网站发布:被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站“民政要闻”、“工作动态”栏目采用,信息1条计1分,图片1张计1分;2.刊物登载:被《民政工作简报》采用,每条计2分;3.信息专报:被《信息专报》采用每条计2分;4.调研文章:被《重庆民政调研》、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网站“理论探索”或“经验交流”栏目采用,每篇计5分。

5.加分:被选中上报民政部、市委、市政府的信息,每条加1分;被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分。

(二)市政府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渝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各局管社会组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重庆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局管社会组织〔指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市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助力乡村振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局管社会组织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参与治理、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作用,管理体制、制度建设、作用发挥逐步加强,社会组织呈现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局各相关处室和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在局管社会组织分类管理中的各项职能职责,主动把握社会组织建设的规律特点,强化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引导其发挥自身功能和独特优势,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局管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和机制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并重、坚持处室协调联动和齐抓共管并重”的工作原则。

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局、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及民政局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好服务、管理、监督职责,按照“双重管理”和“综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中共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8.09•【字号】渝民发[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处理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7]135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市级各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在实施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07]72号)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

为了保证政社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处理政社分离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分离问题(一)事业单位中经过公务员登记的在职副县处级及其以上的人员,在社团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在本次政社分离改革中应出具由干部主管部门批准兼职的文件复印件,并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方可在社团中继续任职。

(二)中央在渝单位的副县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中央管理干部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只需出具兼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其《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工作情况审核表》不再报国家委办局或中组部审核。

二、资产分离问题(一)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政社分离改革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按照规定原则上由党政机关收回。

但确有特殊情况的,在明确产权归属的基础上,经社团与产权所属的党政机关协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级财政批准后,社团可继续使用和管理。

(二)中央各部门拨付给社团的资产,不纳入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资产分离范围。

市级各部门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各社团的资产,由各区县(自治县)纳入此次党政机关与社团资产分离范围进行处理。

重庆市民政局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审计约定书》

重庆市民政局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审计约定书》

重庆市民政局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审计约定书》
肖纬;周红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4(0)22
【摘要】10月23日,重庆市民政局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签订了《重庆市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以下简称《约定书》)。

市纪委派驻民政局纪检监察室主任吴华渝、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许显昌、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负责人及此次项目审计师共6人参加了签约仪式。

【总页数】1页(P60-60)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约定书;社会组织;服务项目;重庆市;民政局;亚太;特殊普通合伙
【作者】肖纬;周红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222
【相关文献】
1.我会上报《2013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中期报告书》[J],
2.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之路——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例 [J], 杨三妹;刘丹丹;张倩
3.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之路——以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例 [J], 杨三妹; 刘丹丹; 张倩
4.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培训班在郑州举行 [J], 朱勤
5.重庆市2014年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效果明显 [J], 匡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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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处室、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民政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由市民政局起草,拟以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公布施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修改部分非重要条款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开展调查研究;(二)拟草文稿草案;(三)公开征求意见;(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开展公平竞争自查;(六)报送合法性审核;(七)拟草政策解释解读;(八)提出清理意见建议;(九)其他应当管理的事项。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保留和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9〕12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8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18年12月30日前由市民政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已经201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文件目录见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5月17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重新确认本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渝民社〔2001〕175号);2.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05〕104号);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和管理的通知(渝民发〔2006〕202号);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建立稻草援助基金的意见(渝民发〔2007〕3号);5.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资助家庭困难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发〔2010〕1号);6.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意见(渝民发〔2012〕76号);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8.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91号);9.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敬老院建设标准(试行)》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3〕105号);10.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通知(渝民发〔2014〕103号);1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4〕149号)。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人发[2007]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7.01.05【实施日期】2007.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重庆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民政局,市民政局代管、局属各单位:十五期间,全市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艰苦奋斗,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大力推进新时期民政工作的发展,为实现全市民政工作“整体西部领先,部分全国一流”奋斗目标,构建和谐重庆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贯彻全国第12次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召开全市第2次民政工作会议为契机,市民政局、市人事局拟联合表彰一批在十五期间涌现出来的全市民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做好有关的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经开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各级民政部门、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中的广大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全市民政系统先进集体15个、先进工作者60名。

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为:城乡常住人口在90万以上的万州、云阳、开县、江津、合川、永川、涪陵、九龙坡7个区县民政系统,每个区县民政系统可评选2名,其余区县(自治县)民政系统(含高新区、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系统)每个区县民政系统各评选1名;市民政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评选10名。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1.领导重视程度民政工作列入当地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成为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渝民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16〕49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6年8月26日重庆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经济性质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其名称通常表述为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且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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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9
【实施日期】2011.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遴选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民间组织严格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民政局将遴选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参与民间组织的审计工作(包括年度财务审计、评估审计、专项审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资格条件
(一)合法注册并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开业满三年;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以来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或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
(四)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愿意从事公益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二、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1年10月20日至28日11时(以我局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时间为准,超过报名时间,不再接受。


(二)报名地点:重庆市民政局四楼403办公室(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三)报名方式:凡符合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事务所,以书面方式递交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全芳89188256)
(四)报名所需材料
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遴选确定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在局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会同局规划财务处、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专家对参加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遴选审查,审查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将在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预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进入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

附件1.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附件2: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重庆市市级民间组织
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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