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现状信息化分析

重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发展现状信息化分析摘要通过分析重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现状,梳理出重庆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存在的问题,针对当前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前言“十二五”期间,随着电子信息、汽车、装备制造、综合化工、材料、能源和消费品制造等千亿级产业集群,我市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居高不下,危险废物处置需求日益凸显。
同时,因《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实施后,危险废物非法排放、非法倾倒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非常活跃,促使重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迅速发展。
1 发展现状重庆市按照“全面布局,重点突破”的原则,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截至目前,我市现有52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建有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60个(其中: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25个、工业危险废物终端处置设施8个、危险废物收集设施15个、医疗废物处置设施12个),总经营规模146.4万吨,同比2010年经营单位数、设施建设数、总经营规模分别增加了116.7%、130.8%、206.3%[1]。
2 存在问题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已超过50家,利用处置总规模亦超过140万吨/年,但重庆市的经营单位在全国缺乏竞争力,一直未形成规模效益,甚至限制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快速、规范化发展,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一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整体水平较低。
重庆市无一家在技术或管理上具有足够领先优势的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技术力量弱,与沿海发达省市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二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不合理。
重庆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33个大类、126个子类,但综合利用种类单一,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危险废物(如含铜蚀刻液、废线路板等)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甚至引发恶性竞争,而大宗危险废物油基钻屑、垃圾焚烧飞灰等无稳定利用处置渠道,尤其是投资回报低的含汞废物、废电池无利用处置去向。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目录前言 (1)1 总则 (3)1.1 评价目的 (3)1.2编制依据 (3)1.3 评价总体构思 (6)1.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7)1.5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0)1.6 评价时段 (12)1.7 评价工作等级 (12)1.8 评价范围 (13)1.9 评价工作内容和重点 (13)1.10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目标 (13)2 建设项目概况 (16)2.1 项目地理位置 (16)2.2重庆上邦蓄电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6)2.3项目依托利用情况 (17)2.4 项目基本情况 (18)2.5 危险废物收集范围、类别、数量及收集路线 (18)2.6 建设内容及规模 (24)2.7 主要设备 (31)2.8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1)2.9 总平面布置 (31)2.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规定 (32)2.11 技术经济指标 (33)3 工程分析 (35)3.1 施工期工程分析 (35)3.2 营运期工程分析 (35)4 区域环境概况 (43)4.2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45)4.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7)5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4)5.3 拟建项目服务期满后场地处置措施 (70)6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1 社会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71)6.2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71)6.3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4 社会环境影响结论 (72)7 环境风险评价 (73)7.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 (73)7.2 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 (73)7.3 风险评价工作等级 (73)7.4 风险评价范围 (75)7.5 风险排查 (75)7.6 风险识别 (76)7.7 事故概率分析 (76)7.8 事故源排放分析及后果计算 (79)7.9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1)7.10 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7)8 环境保护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93)8.1 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及其评述 (93)8.2 营运期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分析 (93)9总量控制 (97)9.1 总量控制因子的确定 (97)9.3 总量解决途径 (97)10 公众参与 (98)10.1 公众参与目的 (98)10.2 公众参与方式 (98)10.3 公众参与公告 (98)10.4公众参与结果分析 (102)10.5 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102)11 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04)11.1 与产业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04)11.2 选址合理性分析 (106)11.3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08)11.4 对项目东侧高速公路的影响分析 (109)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10)12.1 环保费用估算 (110)12.2 项目建设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110)12.3 经济损益分析 (111)13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12)13.1 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配置 (112)13.2 环境管理 (112)13.3 环境监测 (114)13.4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及要求 (114)14 结论及建议 (118)14.1 结论 (118)14.2 建议及要求 (123)15 附图及附件 (124)15.1 附图 (124)15.2 附件 (124)前言重庆市巴南区工业园区包括花溪、鱼洞、界石、麻柳、木洞五个组团,突出发展乘用车及摩托车、通用及专用机械、消费品(医药、食品、服装、纸)等产业,园区年工业销售产值超过1600亿元,建成乘用车及摩托车产业基地、医药产业基地、安全装备产业基地、纸制品产业基地。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渝环…2011‟208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近期,各区县环保局对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开展了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仍有部分企业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未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整治要求全面系统开展工作。
为确保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督促辖区内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认真开展污染整治工作,确保到2011年底前完成污染整治并通过验收。
二、督促企业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和我市《关于贯彻—1—落实环保部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渝环发…2011‟64号)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
方案应详细阐述企业基本情况及整治对策(参照附件一)。
于2011年8月10日前报送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核备案,并同时报市环保局。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编制本辖区的综合整治方案,并于2011年8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
三、实行半月报制度。
从2011年7月30日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于每月15日和3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治工作半月进度表(见附件二),直至该区县(自治县)整治工作通过市里验收。
附件:1. XX企业污染整治方案2. 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污染整治工作半月进度表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联系人:胡刚 89031790,电子邮箱:cqgf@ —2—主题词:环保铅蓄电池△污染防治通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6日印发附件1:XX企业污染整治方案一、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企业生产类型、生产工艺、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防护距离落实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二、整治目标(阐述该企业进行整治的工作思路及要达到的整治目标)三、工作内容(重点从落实防护距离、建立和完善环保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工艺设备及污染物治理工艺改进、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及执行日监测制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实施信息公开等方面阐述开展整治工作拟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四、时间进度安排(各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确保在2011年底前完成整治验收)五、组织保障—3——4—附件2: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污染整治工作半月进度表环保局填报时间: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注:本表填报时间分别为每月的15日和30日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重庆南岸济慈中西医结合医院环评公众参与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重庆南岸济慈中西医结合医院环评公众参与环评报告目录前言 (1)1 总则 (1)1.1评价目的 (1)1.2总体构思 (1)1.3评价依据 (2)1.4评价原则 (5)1.5环境影响识别 (5)1.6评价标准 (8)1.7评价工作重点 (14)1.8评价等级的确定 (14)1.9评价范围及时段 (16)1.10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 (16)2 建设项目概况 (22)2.1项目基本情况 (22)2.2拟建项目简介 (22)2.3公用工程 (34)2.4工作制度 (38)2.5施工组织 (38)3 工程分析 (39)3.1施工期 (39)3.2营运期 (41)3.3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51)3.4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汇总 (54)4 区域环境状况 (57)4.1自然环境状况 (57)4.2社会环境概况 (59)4.3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60)5 环境质量现状 (62)5.2地表水环境质量 (63)5.3声环境质量现状 (64)5.5小结 (65)6 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66)6.1施工期环境影响预测及分析 (66)6.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69)6.3外环境影响分析 (75)7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86)8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选址合理性分析 (87)8.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87)8.2选址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87)8.3外环境影响分析 (89)8.4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90)8.5小结 (91)8.6反馈 (91)9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92)9.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92)9.2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94)9.3环保投资估算 (101)10 公众参与 (106)10.1公众参与的目的与意义 (106)10.2公众参与的方式 (106)10.3公众参与调查结果分析 (110)10.4公众要求、建议及采纳情况说明 (113)10.5公众参与小结 (113)11 环境风险分析 (114)11.1风险评价目的 (114)11.3风险防范措施 (117)11.4医疗风险管理要求 (120)11.5环境风险管理 (122)11.6风险评价结论 (126)12总量控制 (128)12.1总量消减措施 (128)12.2总量控制因子 (128)12.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28)13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31)13.1环境损益分析 (131)14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34)14.1环境管理机构设置 (134)14.2施工期环境管理 (135)14.3营运期环境管理 (135)14.4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及要求 (138)15 结论与建议 (150)15.1项目概况 (150)15.2环境质量现状 (150)15.3项目与相关政策、规划的符合性 (150)15.4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影响 (151)15.5公众参与 (154)15.6总量控制 (155)15.7平面布置合理性 (155)15.8综合结论 (156)15.9建议 (157)附图、附件前言重庆晨灿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医疗健康服务的投资管理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九龙坡府办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2〕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九龙坡区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9日区次级河流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九龙坡区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切实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含一体化生活污染成套处理设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集中加工区废水处理站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厂站实施专业运行管理。
生活污水处理厂站由桃花溪公司负责,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集中加工区废水处理站由所在镇政府负责,按照相关程序选择由具有资质的运营单位提出专业运行方案和运行费用,送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审查,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专业运行管理。
运行方案和运行费用实行一年一审查。
第四条区环保局依法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进行监督。
区环保局每月对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监察和监测,对水质监测不达标,运营公司谎报、伪造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或擅自停运的,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运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进出水量的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与区环保局在线监控系统联网。
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

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技术要求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一)废水1.新建项目排放工业污水管网应做到可视化,不得填埋。
排污口必须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总排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污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污水面在地下或距地面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
2.排污口应根据实际地形进行归并,合理确定。
凡厂区为一个独立单元的排污单位,原则上设置一个废水排污口,最多不超过二个。
因地形等特殊原因,确需设置两个(或以上)废水排污口的,报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
3.排污口可以矩形、园管形或梯形,使其水深不低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间歇性排放的除外。
4.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测流段直线长度应是其水面宽度6倍以上,最小1.5倍以上。
5.列入重点整治的排污口必须安装流量计或在线监测装置。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装置。
(二)废气1.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露情况进行整治,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
2.排气筒应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源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废气排污口采样孔设置的位置应该是“距弯头、阀门、变径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
如果是矩形烟道的,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采样口必须设置常备电源。
3.无组织排放或散排点改为有组织排放,其排放的废气和粉尘,按最大落地浓度点或影响居住区最敏感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
确不能改成有组织排放的,应加装引风收集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进行编号并设置标志。
重庆市危险废物智能化监控管理系统建设设计方案

重庆市危险废物智能化监控管理系统建设设计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重庆市危险废物智能化监控管理系统建设设计方案的详细说明。
该智能化系统将用于监控和管理重庆市内的危险废物处理情况,以确保合规性和环境安全。
2. 系统概述重庆市危险废物智能化监控管理系统旨在提供实时监测、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功能。
系统将包括以下主要模块:2.1 实时监测模块该模块将通过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实现危险废物处理过程的实时监测。
相关数据将被收集并传送到系统数据库中,以备后续分析和评估之用。
2.2 数据分析模块数据分析模块将利用收集的监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统计。
系统将利用数据挖掘技术识别潜在的危险废物处理问题,并生成相关的报告和警示信息。
2.3 风险评估模块该模块将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和历史数据,对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系统将根据预设的风险指标,生成相应的风险等级和建议措施,以帮助相关部门进行风险管理和决策。
2.4 管理控制模块管理控制模块将提供管理者对系统进行设置和监督的功能。
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系统参数设置、监控数据查看和报告处理。
3. 系统设计3.1 硬件设计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包括传感器、监控摄像头、数据库服务器等。
这些设备将被布置在相关危险废物处理场所,以便实时监测和数据收集。
3.2 软件设计系统将专门开发相应的软件应用程序,以实现数据收集、存储、分析和风险评估的功能。
软件应用程序将采用现代化的架构和技术,以提供高效、稳定和安全的运行环境。
3.3 系统集成系统将需要与现有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和相关数据库进行集成。
系统集成的过程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实现全面的监控和管理。
4. 项目计划本项目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需求分析和功能规划:对系统需求进行全面的调研和分析,并确定系统所需功能和性能。
2. 系统设计和开发:根据需求分析,进行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设计,并进行相应的开发和测试。
3. 系统集成和测试:将系统与现有设施和数据库进行集成,进行完整的系统测试和验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环评报告128页word

目录前言 (1)1 总则 (3)1.1 评价目的 (3)1.2编制依据 (3)1.3 评价总体构思 (6)1.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7)1.5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10)1.6 评价时段 (12)1.7 评价工作等级 (12)1.8 评价范围 (13)1.9 评价工作内容和重点 (13)1.10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目标 (13)2 建设项目概况 (16)2.1 项目地理位置 (16)2.2重庆上邦蓄电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6)2.3项目依托利用情况 (17)2.4 项目基本情况 (18)2.5 危险废物收集范围、类别、数量及收集路线 (18)2.6 建设内容及规模 (24)2.7 主要设备 (31)2.8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31)2.9 总平面布置 (31)2.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标识设置及危险废物包装规定 (32)2.11 技术经济指标 (33)3 工程分析 (35)3.1 施工期工程分析 (35)3.2 营运期工程分析 (35)4 区域环境概况 (43)4.2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45)4.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47)5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3)5.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54)5.3 拟建项目服务期满后场地处置措施 (70)6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1 社会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71)6.2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筛选 (71)6.3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71)6.4 社会环境影响结论 (72)7 环境风险评价 (73)7.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 (73)7.2 环境风险评价的重点 (73)7.3 风险评价工作等级 (73)7.4 风险评价范围 (75)7.5 风险排查 (75)7.6 风险识别 (76)7.7 事故概率分析 (76)7.8 事故源排放分析及后果计算 (79)7.9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81)7.10 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87)8 环境保护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93)8.1 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及其评述 (93)8.2 营运期污染控制措施可行性分析 (93)9总量控制 (97)9.1 总量控制因子的确定 (97)9.3 总量解决途径 (97)10 公众参与 (98)10.1 公众参与目的 (98)10.2 公众参与方式 (98)10.3 公众参与公告 (98)10.4公众参与结果分析 (102)10.5 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102)11 产业政策、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104)11.1 与产业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04)11.2 选址合理性分析 (106)11.3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08)11.4 对项目东侧高速公路的影响分析 (109)1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10)12.1 环保费用估算 (110)12.2 项目建设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110)12.3 经济损益分析 (111)13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112)13.1 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配置 (112)13.2 环境管理 (112)13.3 环境监测 (114)13.4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及要求 (114)14 结论及建议 (118)14.1 结论 (118)14.2 建议及要求 (123)15 附图及附件 (124)15.1 附图 (124)15.2 附件 (124)前言重庆市巴南区工业园区包括花溪、鱼洞、界石、麻柳、木洞五个组团,突出发展乘用车及摩托车、通用及专用机械、消费品(医药、食品、服装、纸)等产业,园区年工业销售产值超过1600亿元,建成乘用车及摩托车产业基地、医药产业基地、安全装备产业基地、纸制品产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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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 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 (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统一规划、集中处置、污染者付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开发和投资建设、营运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知识。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并检查、督促、考核其落实情况; (三)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 (四)管理并监督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有关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一)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处置场地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布点;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 (四)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危险废物的行业监督管理; (五)海事、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运输中的监督管理,协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 监督管理 2
第八条 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必须必须符合统一定点规划要求,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制度)。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得进行设计或开工建设、不得批准立项。 未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为因该项目建设而成立的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和核发营业执照。 第九条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含危险废物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下同),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超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是: (一)有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的危险废物经营场所、设施(设备); (二)有相应的技术、资金; (三)从业人员经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处理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的防范预案; (五)有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风险评估报告。 前款所列条件的具体内容及其证明方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拟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证明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有关文件、图表,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发给《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填写《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重庆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有效期内需变更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的,必须于期满或变更的30日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有效期内停业或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从市外移入危险废物,必须提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批时,应当提供危险废物接收单位、运输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合同书。向市外移出危险废物的,除按前述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附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危险废物按国家规划定点跨省市处置的,本市的移出或接收单位应提前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制定本市的危险废物名录。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配合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对违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并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暂扣或封存设施、设备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暂扣或封存设施、设备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盖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的,可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以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明。 当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并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后,经当事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暂扣或封存的设施、设备予以退还。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产生不能在工艺流程或生产环节中得到无害化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主要有害成份及含量和去向,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三十日进行变更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受理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核定,并书面批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禁止超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种类、数量产生危险废物。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改进工艺技术与设备,强化内部管理,削减危险废物产生量,提高危险废物利用率。对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处置。 禁止向环境倾倒、排放危险废物或擅自以贮存、填埋、焚烧、溶化、稀释等方式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提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危险废物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利用、处置合同。市环保行政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发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监督使用。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下列规定运行: (一)移出(产生)单位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加盖公章后将第一联副联存档,第一联正联和其他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运行。 (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签收后,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收地点,如实填写规定由运输单位填写的栏目,加盖公章后将第一联(正联)、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联随危险废物交付接收单位。 4
(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并填写规定栏目加盖公章后(自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七日内),将第一联正联送移出(产生)单位,第二联正、副联分别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送运输单位存档,第四联自留存档,第五联送接收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单位验收时,如发现危险废物与联单所填内容不符,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随同联单第二联正联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保存期限为5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与危险废物的贮存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收集、运输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形态分类包装,并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烂等措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收集、运输单位提供安全防护要求及说明。 禁止使用客运交通工具运输危险废物或者在运输中客货混装。 禁止在三峡库区使用水上运输工具运输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废物。 运输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办理运输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保证处置、利用过程安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对危险废物采用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设置对填埋场地下水监测取样的通道或测孔。 对危险废物采用焚烧等方式处置的,其处置设施必须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连网的自动监控装置。 第二十三条 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场所,必须保持正常运行或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闲置的,必须提前三十日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转作它用,其责任单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污染隐患,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将危险废物填埋场转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第二十五条 收集、转移、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统一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式样和设置要求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海事、公安、交通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置,处置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二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拒不委托处置的,实行代处置。 代处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后,就代处置事项(含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处置时限、费用支付方式、承担代处置任务的单位等)作出决定,并送达被代处置单位; (二)承担代处置任务的单位,在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机构中公开招标确定; (三)被代处置单位在代处置决定生效期满前按本办法规定委托处置的,中止代处置;在代处置决定送达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或60日内不申请复议,且也不按本办法规定委托处置的,代处置中标机构予以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