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商品归类预裁定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商品归类预裁定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见附件4)。
四、实施机构:重庆海关关税处五、法定办结时限:(-)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内。
六、承诺办结时限:(-)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内。
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条件:(一)预裁定的申请人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预裁定的申请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海关统计服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000129011OOY)(2019年3月发布,2023年11月修订)一、事项名称:海关统计服务。
海关根据社会公众提出的超出海关主动公开统计信息范围的个性化数据需求,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以下简称海关统计数据)进行检索、复制并对外提供。
二、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十七条海关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信息。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四、实施机构:重庆海关五、法定办结时限:无六、承诺办结时限:根据所需求的数据检索维度、数据量,以及海关统计数据正式公布时间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不超过20天。
七、结果名称:统计数据内容名称+数据表八、结果样本:无统一格式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条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十二、申请材料: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以电子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服务申请与提供服务。
申请人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完整填写后,发送至重庆海关统计服务电子邮箱,并通过该邮箱接收海关反馈结果。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O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表》内容全部为必填项目,需用中文填写。
其中所需统计数据描述应提供具体的统计代码。
涉及商品的,需要注明该商品编码有效的年份。
申请人可以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在互联网+海关一我要看一海关统计资料栏目或者政务公开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一海关统计栏目了解海关统计制度,查询海关统计参数代码,浏览海关统计快讯、月报等统计刊物,并通过访问在线查询系统自助查询商品、贸易伙伴、进出口收发货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贸易方式等海关统计数据。
(二)《申请表》仅用于申请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附件2)编制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此项服务的申请和提供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附件3卜(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统计服务:1、《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2、《申请表》关于数据需求描述不详细具体、不准确、超出范围的;3、统计分组项目超过5个的;4、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结果超过邮箱发送限制(50MB),或当第一个统计分组项目为8位数商品时,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所涉及的8位数商品编码超过500个的;5、所申请的统计服务可以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在互联网+海关一我要看一海关统计资料栏目或者政务公开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一海关统计栏目,通过海关依法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查询得到的;或者在上述栏目下链接访问“数据在线查询”系统,在线自助查询2017年1月以来产终国、商品、贸易方式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等4个统计分组项目的;在线自助查询中若有问题,请拨打海关12360热线电话。
进境粮食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备案

进境粮⾷存放加⼯指定企业备案进境粮⾷存放、加⼯指定企业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事项名称:进境粮⾷存放、加⼯指定企业备案⼆、事项类型:其它事项三、设⽴依据:《进出境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九条拟从事进境粮⾷存放、加⼯业务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指定申请。
四、实施机构:成都海关及所属⾪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属海关应当⾃收到申请5个⼯作⽇内予以答复是否受理;受理申请之⽇起20个⼯作⽇内,成都海关作出准予指定或者不予指定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承诺办结时限:20个⼯作⽇七、结果名称:进境粮⾷存放、加⼯指定企业⼋、结果样本:进境粮⾷存放、加⼯指定企业备案证书样本进境粮⾷存放、加⼯指定企业编号:7900LC/LSXXX单位名称:XXX单位地址:XXX进境粮⾷种类:XXX指定业务类型:加⼯/储备(依法须经批准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加⼯存储活动)有效期⾄:XXX成都海关20XX年XX⽉XX⽇九、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申请条件:从事进境粮⾷存放、加⼯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存放、加⼯、防疫等设施设备,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效的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和防疫体系,存放、加⼯、防疫处理等过程符合进境粮⾷疫情防控及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提交申请⼈通过纸质材料到直属海关和⾪属海关窗⼝办理。
⼗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四、办理形式:窗⼝办理。
⼗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窗⼝办理1次。
⼗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七、通办范围:直属海关及各⾪属海关关区⼗⼋、预约办理:否⼗九、⽹上⽀付:否⼆⼗、物流快递:否⼆⼗⼀、办理地点:直属海关或各⾪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
⼆⼗⼆、办理时间:现场办理。
直属海关或各⾪属海关现场审批窗⼝部门⼯作时间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海关审核时间:周⼀⾄周五,直属海关或⾪属海关⼯作时间。
⼆⼗三、咨询电话:直属海关咨询电话(028-********)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四、监督电话:直属海关监督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附件1进境粮⾷存放加⼯指定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进⼝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申请单位:受理海关:申请⽇期: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监制注:本申请表适⽤于进⼝粮储备库,⼀式⼆份,所在地海关、企业各留⼀份。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6月)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位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 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三《、中《华进人口民食共品和境国外国生境产卫企生业检注疫册法管实理施规细定则》。第十一条。
署2017年第32号公告)。 一、《废弃海关总署关于征收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
关总署2012年第33号公告); 三、关于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的联合公
告;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
事项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六、承诺办结时限:无八、结果样本:《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见附件1)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条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二)拟申请的包装容器周期检验合格。
十二、申请材料:(一)《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见附件2)(“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打印,纸质版1份);(二)包装容器周期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鲜章,纸质版1份);(三)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或者产品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原件,纸质版1份);(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鲜章,纸质版1份)。
十三、办理流程:(-)网上申报流程申请单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填写申请信息,具体步骤如下:登录网站一企业注册(设置用户名和密码)一选择”标准版应用”一点击“货物申报”一“其他报检”一“出境包装报检”;选择“报检类别”:危包性能,“施检机关”:企业所在地海关名称;填写具体产品报检信息后,点击“暂存”,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待生成正式报检号后,打印“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
(二)海关现场办理流程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携带申请材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具体流程如下:十四、办理形式:网上申请、海关现场办理。
海关进出口备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流程

海关进出口备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一、前期准备1. 查询是否需要进行进出口备案:根据您的业务需求,确认是否需要到海关进出口备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业务。
电白行政服务中心海关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电白行政服务中心海关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关于电白行政服务中心海关申报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唠唠电白行政服务中心海关申报的流程和那些得注意的小事项。
你说这海关申报啊,那可真是个技术活儿。
就像一场小冒险,得小心翼翼地走好每一步。
首先得带上你那一大堆的资料,可别落下啥,要不然就跟那没带武器上战场似的,寸步难行。
到了那服务中心,那场面,那叫一个热闹!就跟菜市场似的,人来人往。
咱得瞪大眼睛,找对地方,别傻乎乎地瞎转悠,不然一天时间都浪费在找地方上咯。
找到海关申报的窗口,就跟看见救星似的,可得抱紧这根“大腿”。
然后呢,就该把你的资料乖乖地递给工作人员啦。
这时候可千万别紧张,就当是跟朋友聊天一样。
工作人员会仔细地审核你的资料,要是有个啥小问题,他们会指出来,咱就得赶紧补救。
这就像是游戏里打怪兽,得一个一个地解决问题。
申报的时候啊,还得注意那些小细节。
比如说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啥的,都得写得清清楚楚。
你要是含含糊糊的,海关叔叔阿姨可不会放过你。
就好像做作业,得工工整整的,不能马虎。
还有啊,咱说话也得客气点。
毕竟人家工作人员也不容易,每天面对那么多人,咱得相互理解嘛。
你要是态度不好,人家一不高兴,说不定就给你找点小麻烦。
等所有资料都审核通过了,嘿,那就大功告成啦!就像打游戏通关一样,那叫一个爽。
不过可别高兴得太早,后面还有一堆事儿等着你呢。
总之啊,电白行政服务中心海关申报这事儿,说难也不难,说简单也不简单。
只要咱提前做好准备,带好资料,注意好细节,再加上一点点耐心和幽默感,肯定能顺顺利利地完成。
大家可别嫌麻烦,毕竟这是为了咱自己的利益嘛。
好啦,今天就说到这儿,祝大家的海关申报都能顺顺利利的,拜拜咯!。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一)《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条二、缔约国应该确保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和附件3的示范格式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第三十九条一、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和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有效期最长应为六个月。
如果所要求的检查或控制措施不能在港口完成,此期限可延长一个月。
二、如果未出示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或在船上发现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缔约国可根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事。
三、本条提及的证书应当符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3的示范格式。
四、只要有可能,控制措施应当在船舶和船舱腾空时进行。
如果船舶有压舱物,应在装货前进行。
五、如圆满完成需要进行的控制措施,主管当局应该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注明发现的证据和采取的控制措施。
六、主管当局如对船舶无感染或污染,包括无媒介和宿主状况表示满意,可在第二十条规定的任何港口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只有当船舶和船舱腾空时,或只剩下压舱水或其他材料,而根据其性质和摆放方式可对船舱进行彻底检查时,才能对船舶进行检查,检查后通常应签发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6个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一次鼠患检查,卫生检疫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者免予除鼠,并且分别发给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
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六十一条卫生检疫机关只有在下列之一情况下,经检查确认船舶无鼠害的,方可签发免予除鼠证书:(一)空舱;(二)舱内虽然装有压舱物品或者其他物品,但是这些物品不引诱鼠类,放置情况又不妨碍实施鼠患检查。
对油轮在实舱时进行检查,可以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第六十二条对船舶的鼠患检查或者除鼠,应当尽量在船舶空舱的时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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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600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设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四)《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五)《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四、实施机构:福州海关各隶属海关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隶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六、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七、结果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条件:(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4.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5.应当配备有效的病媒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6.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十二、申请材料:(一)所需材料(以下各材料均只需电子件1份即可)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材料:1.首次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在网上直接下载);(2)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其他材料: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
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2.变更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
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材料:1.首次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4)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5)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2.变更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
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材料:1.首次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2.变更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
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3.延续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4.注销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提交口岸卫生许可实行网上办理,申请材料均以电子件的形式提交。
申请人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点击“卫生检疫”--“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完成注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电子件各1份。
十三、办理流程:(一)普通程序(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1)申请人向经营地址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组。
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