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豆制品制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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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行业分类国家标准-C 制造业

企业所在行业分类国家标准-C 制造业
加工活动。 ◇ 包括: —珍珠的加工; —其他未包括的水产品加工。
137 1370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指用脱水、干制、冷藏、冷冻、腌制等方法,对蔬菜、水果、坚
果的加工活动。 ◇ 包括: —脱水蔬菜、酱腌菜等; —蔬菜的净菜加工; —马铃薯(土豆)粉、泥、薯条的制作; —以各种水果、坚果为原料生产的干果及果仁、果酱、坚 果酱、果泥等; —各种炒货,如炒瓜子、炒花生等; —同一企业进行的蔬菜、水果罐头的加工活动。
132 1320 饲料加工
指适用于农场、农户饲养牲畜、家禽的饲料生产加工活动,包括
宠物食品的生产。 ◇ 包括: —单一饲料加工、配合饲料加工、浓缩饲料加工、添加剂与混合饲料加工、 精饲料及补充料 加工; —宠物食品。
◆ 不包括: —用水产品生产的饲料,列入1363(水产饲料制造)。
133
植物油加工ຫໍສະໝຸດ 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 指用各种食用植物油料生产油脂,以及精制食用油
—冷冻的虾、贝及其他冷冻的水



—其他水生植物的冷冻加工活
动。
136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
指鱼糜制品制造,以及水产品的干制、腌制等 加工活动。 ◇ 包括:
—鱼糜、鱼香肠、鱼丸、鱼松、虾 片等; —各种干制的鱼、虾、贝、海珍类; —烤鱼片、海蛰丝、鱿鱼丝、虾皮 等; —海带、紫菜等海藻类加工; —鱼类、海蛰类、藻类腌制品; —糟醉水产品; —水生动植物调味品制造。 ◆ 不包括: —鱼肉、水产品类罐头制造,列入1452(水产品罐头制造)。
指用玉米、薯类、豆类及其他植物原料制作淀粉和淀粉制品的生产。还
包括以淀粉为原料, 经酶法或酸法转换得到的糖品生产。 ◇ 包括:
—各类淀粉、糊精; —粉丝、粉条等淀粉制品; —葡萄糖、麦芽糖、果糖、高果糖、葡萄 糖浆等; —在同企业生产的玉米油。

豆制品执行标准

豆制品执行标准

豆制品执行标准
豆制品是我国传统的食品之一,其制作技术源远流长。

为了保障豆制品的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豆制品国家标准。

以下是豆制品执行标准:
1.命名及分类:豆制品可分为豆腐、豆腐皮、豆腐干和豆腐脑等四类。

2.原料:豆制品的原料应选用新鲜大豆,不得使用霉变、油脂酸败等受污染的豆子。

3.生产工艺:生产豆制品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保证原材料的卫生安全。

4.营养成分:豆制品营养成分丰富,应满足国家营养标准。

5.质量指标:豆制品的质量指标包括外观形状、颜色、气味、口感、含水量、蛋白质、脂肪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6.包装标志:豆制品的包装标志应包含生产厂名、地址、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7.贮存条件:豆制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无异味的环境中,避免受潮、霉变和变质。

以上是豆制品执行标准的主要内容,制定标准有利于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

职业工种分类表

职业工种分类表

附表二
湖南省职业(工种)分类表
注:1、职业(工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最基本的类别,职业中可能包括若干工种。

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和通用管理能力考试项目则包含若干模块。

专项能力为职业(工种)中按功能分析法所列出的职业功能模块,若干模块组成一个职业(工种)。

2、今后我省推出的其它职业(项目)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其职业活动所涉及的知识领域、使用的工具和设备、采用的技术和方法,以及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等,确定其收费类别。

- 16 -。

国家职业工种分类

国家职业工种分类

国家职业工种分类文/盛世听涛一、从商业行业可分:旅店服务员、摄影师、暗室师、整修师、着色师、烫衣师、修脚师、浴池服务员、商品营业员、商品采购员、司镑员、商品测验员、商业美工、商品保管员、库工、制冷工、冷藏工、制冰工、刻制印章工、摩托车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眼镜修理工、熟肉制品加工工、豆制品制作工、中式糕点制作工、西式糕点制作工、糖果制作工、冷食品制作工、烘焙成型工、烘焙烘烤工、眼镜验光员、咖啡师、调香师、地毯设计师、调查分析师、肥料配方师、玩具设计师;二、从旅游业可分为:调酒师、收银审核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导游员;三、从农业、林业分类为:农艺工、果树工、桑园工、烟叶调制工、橡胶育苗工、园艺师、景观设计师、林木种苗工、造林工、索道工、汽车运材司机、装卸归工、花艺环境设计师、农业技术指导员、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四、从机械工业可分为:铸造工、熔化工、热处理工、模型工、钳工、工具钳工、镗工、车工、铣工、磨工、油漆工、电工仪表修理工、电工、维修电工、机修钳工、电焊工、气焊工、冷作工、天车工、包装工、加工中央操作工、复印机装调工、宝石轴承制造工、人造宝石制造工、锅炉装配工、电机嵌试工、胶装工、贵金属冶炼工、电气检查工、复印机检查工、起重机械操作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模具设计师、锁具修理工字画装裱视频五、从电力、水利可分为:送电线路工、电力电缆工、变电站值班员、变电检修工、电测仪表工、抄表收费核算员、开挖钻工、水工爆破工、喷护工、防渗墙工、砌筑工、渠道维修工、水文勘测工、照明设计师、集成电路测试员、六、从建筑建设行业:木工、古建木工、瓦工、古建石工、防水工、钢筋工、架子工、工程安装钳工、通风工、管道工、安装起重工、筑炉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挖掘机驾驶员、工程机械修理工、下水道工、路途养护工、隧道工、水井工、水表装修工、管道检漏工、配煤工、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盆景工、假山工、建筑雕刻工、环卫机动车驾驶员、环卫化验工、建筑模型设计制作员、七、铁道行业可分为:扳道长、调车长、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车号长、客车备品员、货运员、站务员、叉车司机、装卸车司机、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机车司炉、指导司机、机车钳工、电力机车钳工、检车员、开山工、线路工、桥梁装吊工、铁路桥梁工、铁路隧道工、通信工、机车电工、八、交通行业分类:汽车驾驶员、公路运输起重工、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汽车客运售票员、汽车客运服务员、汽车维修工、汽车经纪人、汽车营销师九、文化行业分类:化妆师、装饰美工、字画装裱工、版画制作工、考古发掘工、古建筑琉璃工、金融事务、城镇建设、机械制造与控制、数控技术十、测绘、新闻出版天文测量工、重力测量工、三角测量工、工程测量工、控制测量工、地形测量工、地籍测量工、铸字工、铸排工、拼版工、电子图像处理工、图书发行员十一、医药、中医药中腔科医师、推拿针炙师、病房护士、西医医师、药亮剂、中医康复保健、药膳师、宠物医师同、宠物健康护理员十二、汽车工业汽车板金工、汽车焊装工、汽车板簧工、汽车电器检查工、汽车模型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十三、其他制图员、广播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发师、美容师、按摩师、估价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家庭服务员、计算机维修工、平面设计师、室内装饰设计师、职业指导师、装饰装潢工、电子商务师、美术设计师、形象设计师、房地产经纪人、网络管理师、酒店管理、经营师、策划师、企业培训师、环境艺术师、理财规划师、营养师、国际商务、电子技术应用师、通讯技术师、广告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商业展示设计师、职业经理人、动画设计师、审计事务、消防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施工员、幼儿教师、国际商务单证员、人寿保险员、水电工程建筑施工、注管理、建筑装饰、工业与民用建筑、质量监督员、造价员、销售工程师、陶瓷工艺师、陶瓷产品设计师、皮具设计师、室内环境治理员、水域环境养护保洁员、健康管理师、网络编辑员、信用管理师、职业信息分析师、黄金投资分析师、家具设计师。

国家职业标准工种(最新版)

国家职业标准工种(最新版)
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7
4-07-04-02
美发师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8
4-03-01-01
中式烹调师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9
4-01-01-01
珠宝首饰营业员(※)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人民邮电出版社
91
3-03-02-02
话务员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人民邮电出版社
92
6-01-05-01
井架安装工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石油大学出版社
93
6-01-05-02
钻井工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104
4-01-99-02
中药调剂员
劳社厅发[2002]1号
2002-2-11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105
5-99-02-01
沼气生产工
劳社厅发[2002]1号
摄影师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海潮出版社
27
4-03-03-01
调酒师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海潮出版社
28
4-07-10-02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劳社厅发[2000]14号
2000-7-4
海潮出版社
29
4-07-11-01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01•【文号】国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

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

要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

要妥善处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搞好政策衔接,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国务院2016年12月1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7项,其中准入类3项,水平评价类4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消纳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实施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农业部准入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取消纳入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资格统一实施3临时导游国家旅游局准入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消纳入导游资格统一实施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水平评价类《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取消师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消纳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实施6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取消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7管理咨询人员职业资格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0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小类细类(职业)1机械设备装配人员工程机械装配与调试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皮革护理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取消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6号)2动力设备装配人员电机装配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取消船舶柴油机装配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56号)3机械设备维修人员钻掘设备维修钳工国土资源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取消4电子产品维修人员计算机(微机)维修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取消号)5裁剪缝纫人员服装制作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6乳品、冷食品及罐头、饮料制作人员饮料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取消乳品加工工农业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乳品预处理工农业部《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7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酱油酱类制作工、食醋制作工、酱腌菜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取消制作人员作工、调味品品评师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56号)味精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8粮油食品制作人员烘焙工、豆制品制作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取消发〔2004〕1号)9屠宰加工人员猪屠宰加工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禽类屠宰加工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10肉、蛋食品加工人员肉制品加工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11印前处理人员平版制版工、柔性版制版工、网版制版工、凹版制版工、印前制作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取消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关于印发凹版制版工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6号)12印刷操作人员平版印刷工、柔性版印刷工、网版印刷工、凹版印刷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取消知》(人社厅发〔2010〕39号)13印后制作人员印品整饰工、装订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关于印发凹版制版工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6号)取消14装饰装修人员装饰装修工、地面供暖施工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取消〔2009〕90号)15图书资料与档案业务人员图书资料业务人员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0号)取消纳入职称系列进行评价管理16电信业务人员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信机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2号)《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取消17电信通信传输业务人员市话测量员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取消〔2009〕78号)18其他购销人员粮油购销员国家粮食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取消19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铁路售票员、售票值班员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取消20大田作物生产人员农艺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9号)取消21农业实验人员农业实验工、农情测报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取消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22园艺作物生产人员蔬菜园艺工,果树园艺工,茶园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关于印发果树园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9号)取消23热带作物生产剑麻栽培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取消人员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24中药材生产人员中药材种植员国家中医药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取消25农副林特产品加工人员棉花加工工供销合作总社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取消26家畜饲养人员牛肉分级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取消27家禽饲养人员家禽饲养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取消28蜜蜂饲养人员蜂产品加工工供销合作总社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取消29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实验动物饲养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取消30动物疫病防治人员水生生物检疫检验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取消31草业生产人员草原监护员、草坪建植工、牧草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取消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32水产养殖人员海水水生植物苗种繁育工、珍珠养殖工、生物饵料培养工、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取消33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人员农村节能员、生物质能利用工、微水电利用工、小风电利用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取消《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34钻井人员钻井工、固井工、井架安装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取消35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油、气井测试工,采油工,采气工,井下作业工,天然气净化工,油气输送工,油气管道保护工,液化天然气操作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取消〔2011〕56号)36盐业生产人员海盐制盐工、苦卤综合利用工、精制盐工、盐斤分装设备操作工、冷冻提硝工、真空制盐工、井矿盐卤水净化工、井矿盐采卤工、驳筑集拆坨盐工、湖盐脱水工、湖盐采掘工中国盐业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取消37石油炼制生产人员燃料油生产工,润滑油、脂生产工,石油产品精制工,加油站操作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取消38化学肥硝酸铵生产中国石水平评《关于印发第取消料生产人员工、碳酸氢铵生产工、硫铵工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价类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39合成树脂生产人员聚乙烯生产工、聚丙烯生产工、聚丁二烯生产工、聚氯乙烯生产工、环氧树脂生产工、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生产工、聚苯乙烯生产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取消40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农药生物测试实验工、染料分析工、涂料合成树脂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取消制漆配色调制工、催化剂试验工、化工添加剂制造工、催化剂制造工、化学试剂制造工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41工件表面处理加工人员涂装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取消42运输车辆装配人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装配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取消43船舶制造人员船体装配工、船舶管系工、船舶钳工、船舶气割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56号)取消44其他机械设备修理人员带温带压堵漏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取消45橡胶制品生产人员橡胶硫化工、橡胶成型工、橡胶半成品制造工、橡胶炼胶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46饲料生产加工人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取消47中药制药人员中药固体制剂工国家中医药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取消48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加工人员石灰焙烧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49墙体屋石膏粉生产工中国建水平评《关于印发第取消面材料生产人员筑材料联合会价类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50装饰石材生产人员石材护理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取消51陶瓷制品生产人员陶瓷模型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52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贵金属首饰机制工国土资源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53行政事务人员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人力资源社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取消图员保障部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54营业人员营业员、收银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工业和信息化部55拍卖、典当及租赁业务人员鉴定估价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取消56保管人员冷藏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取消57调酒和茶艺人员调酒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58公共卫生和营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人力资源社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取消养配餐人员保障部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59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科技咨询师、职业信息分析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农产品经纪人农业部、供销合作《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总社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60演员电影电视演员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7号)取消纳入职称系列进行评价管理61美术专业人员书法师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7号)取消62摄影服务人员摄影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取消63洗染织补人员洗衣师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取消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64办公设备维修人员办公设备维修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65玩具制作人员布绒玩具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66漆器工艺品制作人员漆器镶嵌工、彩绘雕填制工、漆器制胎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三批漆器制胎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0号)取消67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金属摆件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取消发〔2010〕39号)68雕刻工艺品制作人员工艺品雕刻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69文教用品制作人员自来水笔制作工、圆珠笔制作工、铅笔制造工、墨水制造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70乐器制作人员钢琴制作工、管乐器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71筑路、养护、维修人舟桥起重工、道岔钳工、机动舟驾驶员、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取消员铁路舟桥工(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72铁路、地铁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运转车长、指导车长、机车检查保养员、机车整备工、列车轴温检测员、信号员(长)、驼峰调车长、救援机械副司机、铁路电源工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关于印发铁路通信工(维护)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61号)取消73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及有关人员叉车司机、装载机司机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取消74海洋环境调查与监测人员海洋环境监测工国家海洋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取消75计量人员化工仪表维修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76包装人员钢铁产品包装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取消77浴池服务人员修脚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取消78木材制木雕工人力资水平评《关于印发锁取消。

豆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标准

豆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标准

豆制品加工生产规范一、适用范围(1)本规范所指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或不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和其他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如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如豆腐、半脱水豆制品、豆腐再加工制品;其他豆制品如大豆组织蛋白、豆沙类产品。

(2)本规范所称豆制品生产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豆制品生产单位或个人(不含现做现卖)。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⑴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基本工艺流程(见图1)⑵其他豆制品生产基本工艺流程①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图1原料→粉碎→调和→挤压膨化→烘干→(调味加工)→包装→成品②豆沙:原料豆→预处理(清除杂质、浸泡)→蒸煮→破碎→洗沙→分离→干燥→调配→包装→成品③豆馅、豆蓉:原料豆→预处理(清除杂质、浸泡)→蒸煮→破碎→调配(炒蓉)→包装→杀菌→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1)原辅料预处理。

(2)食品添加剂使用。

(3)生产加工过程中各工序卫生环节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油脂酸败(酸价、过氧化值超标)(对油炸类)。

(3)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如吊白块等。

三、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要求(一)环境要求1、生产区域周围不得有防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如污水坑、垃圾坑、畜禽养殖场等)。

2、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当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当距生产区25米以外。

3、生产区内垃圾应当远离生产车间,排污沟渠应当密闭,生产区内不得有各种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二)生产场所要求1、生产场所应清洁卫生,通风、光线良好,空间要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2、生产工艺布局基本合理,各工序之间尽量减少迂回和交叉,减少污染。

加工间、原料库及成品存放间应有效分割,并不得堆放与生产无关的杂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工种分类_secret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工种分类_secret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工种分类一、民政类:尸体整容工、尸体火化工、尸体防腐工、殡仪服务员、墓地管理员、尸体接运工、假肢制作装配工、矫形器制作装配工。

二、印钞造币类钞券原版雕刻工、钞券原分版制版工、秒券平凸版制版工、电镀(铸)制版工、雕刻凹印版制版工、钞券号码机制作(修理)工、钞券试样工、隔色接纹印钞工、平版隔色印钞工、雕刻凹版印钞工、雕刻凹印制辊工、钞券凸版印刷工、钞券裁切工、钞券检验工、钞券数封包装工、单开分类印码工、印数切封联线操作工、印钞油墨工、钞币库房管理工、政府印章制作工、印钞造币机修理工、印钞造币设备维修电工、水印原模雕刻工、水印模具制作工、钞纸水印制网工、钞券抄纸工、钞纸水印定位整选工、钞纸水印光电切纸工、蒸漂联合操作工、洗扣漂工、硬币模具模型工、硬币模具雕缩工、硬币模具手雕工、硬币模具翻压工、硬币模具研磨工、硬币坯饼制作工、硬币检验工、硬币印花工、硬币数封工、硬币坯饼烧结工、金库管库工、标准金银锭熔铸工、标准金银锭联合电解工、标准金银锭化验工。

三、商业类:旅店服务员、摄影师、暗室师、整修师、着色师、彩照扩印工、洗衣师、染色师、织补师、烫衣师、修脚师、浴池服务员、商品营业员、商品采购员、商品供应员、商品收购员、司镑员、商品检验员、畜禽产品卫生检验员、商品化验员、商业美工、粮油票证员、蔬菜作价员、商品购销信件收发员、商品查询员、商品送货员、商品保管员、商品保鲜员、商品养护员、库工、制冷工、冷藏工、制冰工、商品安全员、食品包装工、鲜活易腐商品包装工、鲜活易碎商品包装工、轻泡货物打包工、包装回收修整加工工、畜禽验收饲养员、粮食烘干工、商业储运机械操作工、商品运输员、商品押运员、畜禽赶运员、刻制印章工、摩托车维修工、家用视频设备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音频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乐器维修工、棉花检验仪器维修工、钟表维修工、自行车维修工、眼镜修理工、生猪屠宰加工工、猪肉分割工、动物油脂炼油工、血粉、蛋白胨加工工、动物蛋白饲料加工工、牛羊屠宰工、牛羊肉分割工、肠衣工、禽类屠宰加工工、火腿加工工、熟肉制品加工工、腌腊肠类制品加工工、蛋品及再制蛋品加工工、酱油制作工、食醋制作工、酱腌菜加工工、食用调料加工工、豆制品制作工、腐乳品制作工、淀粉及制品加工工、中式糕点制作工、西式糕点制作工、糖果制作工、饴糖制作工、冷食品制作工、小食品制作工、碾米清理工、碾米砻谷工、碾米工、制粉清理工、制粉磨粉工、制粉筛理工、制粉分装工、制油清理工、制油剥壳工、制油破碎软化轧坯工、制油榨油工、制油浸出工、制油精炼工、烘焙成型工、烘焙烘烤工、制面和面工、制面面机工、制面烘房工、制面熟面工、粮油食品制作工、锯齿轧花工、气力输送工、皮辊轧花工、锯齿剥绒工、絮棉加工工、棉花加工辅助工、果汁酱加工工、果脯蜜饯加工工、野生植物原料加工工、生漆加工工、竹制品加工工、蜜蜂产品加工工、炒货加工工、食用菌菌种工、蚕茧烘烤工、魔芋切片工、菜类干制加工工、蔬菜加工工、茶叶精制工、芳香油类加工工、废旧物资挑选工、服装设计定制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加工工、多种经营技术辅导员、粮油管理员、蔬菜生产联络员、果品生产培植员、食用菌生产技术指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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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豆制品制作工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豆制食品制作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清理、粉碎、煮浆等设备,将大豆制成发酵性和非发酵性豆制食品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色觉、味觉、嗅觉、触觉等灵敏。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豆制品制作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书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

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具备必要的豆制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具。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60min;综合评审不少于30min。

1.8.6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

技能操作考核在具备必要的豆制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具的实作场所进行。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讲究公德。

(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3)讲究卫生,文明生产。

(4)注重质量,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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