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害关系。 缺点:对于保额较小的业务,分出人虽然有能力自留,但按照合同规定必
须分出,从而会损失一部分保费收入。 适用:小公司、新公司和新业务,特别受分入公司的欢迎。
比例再保险
再保险的概念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额 ▪ 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自留 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 ▪ 1.危险单位 ▪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范围。
再保险的概念
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 决定。 ▪ 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 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 ▪ 危险单位的划分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 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 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 案,应当报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在再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的权利是在特定条件下,向再保险人分摊赔 款,其义务是向再保险人缴纳分保保费;
再保险人的权利则是收取分保保费,义务是在发生保单所规定的保险事 故时承担分保责任。
可见,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 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概念
将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出去的保险人叫原保险人(公 司)、分出人(公司)、直接保险公司; 接受转让责任的保险人叫做再保险人(公司)、分入人 (公司)或分保接受人。
在再保险关系中,分出人要向分入人转嫁风险和责任,因此 需要相应地支付一部分保费给分入人,叫做分保保费; 分出人承保业务需要费用,因此,它也要向分入人收取一定 的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PPT(41张)

再保险原理
第四单元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
经济法律系 贾美云
五、掌握确定承保额的准则和方法、了解分入 业务管理的具体手续。
六、了解分入业务管理的要点;
第十二章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1 一 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2 二 分入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章 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重点掌握:
1、分出业务经营管理 2、 分出业务实务(分出业务的具体程序、分出
业务一般准则、分出业务流程、分出业务账 单) 3、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4、确定承保额的准则和方法
学习目标:
一、掌握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的概念、了解其 意义;
二、掌握分出业务的具体程序、分出业务一般 准则、分出业务流程、分出业务账单;
三、了解临时分保手续、了解合同分保手续、 了解预约分保手续、了解分出业务统计、熟悉 分出业务的分析;
四、掌握分入业务经营与管理的概念、了解其 意义。
海上保险是一种综合险。海上保险按保险对象的不 同可分为: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
水险和非水险的区分
非水险(不含机动车辆保险)是国内各财产保险公 司的主要业务来源之一,涉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现行的经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非水险险种 有几十种,主要有属于财产险类的财产基本险、财 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建安工及第三者责任险、 机器损坏险、现金险、电脑险等;属于责任险类的 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律师责任 险等;属于信用险类的出口信用险;属于保证险类 的利润损失险、履约保证险、雇员忠诚险等。
第九章 再保险

成数分保的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有合伙性质, 适用于新公司、小公司、大公司的新险种。最大的优点是手续简单,可 以节省相关的费用开支。而且,这种方式还可以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Surplus)是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 留额,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 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的一种分保方式。
有四个风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100、200、300、500万。 1. 按风险单位计算,没有每次事故的损失限制,赔款如下表
风险单位 A B C D
共计
赔款 100 200 300 500 1100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100 100 100 100 400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 0
100 200 400 70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6、87、89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
务的20%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已 废除)
四、再保险分出业务(《保险法》第103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义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
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公司再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 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
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 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
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 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
二、再保险的功能
由于一次事故的责任较大,所以这种分保一般采用分层(Layering) 的方法。层次越高,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小。例如,
某分出人针对其承保的1亿元业务安排四层超赔分保: (自留额为500万元)
保险学课件第九章再保险

再保险公司的产品创 新
探讨再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 的创新,以适应变化的市场需求。
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 趋势
分析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趋势, 探讨全球化对再保险行业的影响。
总结
1 本章内容回顾
2 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
的重要性
总结再保险的概念、分类和
3 未来再保险发展的趋
势及挑战
操作实践,强业的未来发展
关键作用,以及对保险公司
趋势和面临的挑战,以供读
的意义。
者思考和讨论。
再保险合同解释
介绍再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 法,帮助理解合同中的特殊条 款。
再保险的操作和实践
1
再保险交易流程
详细描述再保险的交易流程,包括投保、承保和赔付等环节。
2
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分析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包括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
3
再保险公司经营策略
探讨再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经营策略,以及应对风险的方法。
再保险的风险管理
再保险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强调再保险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的 重要性,包括风险评估和控制。
再保险风险评估方法
介绍再保险风险评估的方法,以便 更好地应对潜在的风险。
再保险风险控制策略
分析再保险风险控制的策略和方法, 保证再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
再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数字化、智能化技术 的应用
展望再保险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 包括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保险学课件第九章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以分散风险。本章将 介绍再保险的概念、分类和使用目的。
再保险的合同构成和内容
再保险合同内容
解释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再保险的运 作机制。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九章再保险学习目的:理解再保险的概念及运行机制,掌握再保险的分类以及各种再保险类型的特点,掌握再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包括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之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
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户)与保险人(保险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根据保险单规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
这种保险可称为直接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后,再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所以被称为再保险或分保。
在国际上,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
这是由于有些损失对于单个的保险人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在一些巨灾损失中,甚至可能会出现保险公司的全部资本用于赔付尚不够。
保险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往往采取分保的方式来分散自身业务的风险。
再保险可以发生在一国范围内,也可以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
尤其是对于一些超过国内市场承受能力的巨额风险,如航天飞机、核电站等在实验和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通常要超越国界进行分保。
因此,再保险还具有明显的国际性。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被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被称为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
再保险还可以一保再保接连再保,即第一家再保险公司可将分入风险再向另一家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风险,形成二度转嫁。
第二家再保险公司还可以继续向第三家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风险,如此等等。
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再保险转嫁风险也要支付一定保险费,这种保险费称为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入公司应当支付一笔费用加以补偿,这种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做法称为转再保险或转分保,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第九章 再保险 《保险学概论》PPT课件

▪ 二、再保险的本质
▪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
▪ 3、补偿原则不同。 ▪ 原保险业务中,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以补偿为原则,财产保险合同
是补偿性合同,但人寿保险和与人身有关的保险合同,都是对受益人 的给付而不是补偿。但是,所有再保险合同包括人寿保险在内,都是 以补偿为原则,因为这都是对分出人在原保险合同中所支付的赔款的 补偿。
▪ 【案例】北京时间2013年4月20日8时2分,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 7.0级地震,震源深度13千米,截至2013年4月21日0时40分,四川省雅 安市芦山县7.0级地震共计造成160人死亡。
▪ 由于缺乏再保险和政府财政兜底,保险公司对于地震这种危害性强、影响 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风险非常谨慎。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地震通常被 列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在名义上,一些保险公司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将 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但实际上没有一个保险公司向客户推荐,大部分人 甚至不知道它的存在。而车险也明确规定,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在理赔 范围之内。以2008年“5·12”汶川地震为例,该次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8 451亿元,而保险赔付金额为6.1亿元,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0.07%。
▪ 二、再保险的本质
▪ 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是经济发展、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客观要求, 是保险技术的完善和发展。从实务上看,再保险和保险都是通过订立 合同来建立经济关系的,在实施再保险的过程中,同样要遵守最大诚 信、保险利益、保险赔偿等保险的基本原则。再保险和保险的基本职 能作用也完全一样,都是转移和分散风险、补偿经济损失。保险是再 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保险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它们相辅相成,相互 促进。
▪ 当然,再保险与保险相比,也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为了进一步了解再 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下面对再保险和原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作 一比较。
第九章 再保险

保险原理 分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依约向分出人收取保险费 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分入人可以向分出人要求 按分保比例摊回有关款项 当分出人不履行义务时,分入人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除或终止再保 险合同 在工作需要时,分入人可要求检查分出人的有关账册、单据和分保记录。
义务
分入人应按时支付再保险手续费;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入人应在分保费中扣存合同规定的保费准备金和赔 款准备金; 分出人为维护双方共同利益而支付一定费用,分入人应当按约定比例分 摊;在遇到巨额赔款时,赔款责任超过约定数额时,分入人应按照再保险 合同规定进行现金摊赔; 再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分入人不得在保险有效 期内终止合同; 分入人应分担分出人应列入合同的业务所发生的税款。
保险原理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称任意再保险 就地再保险、 任意再保险、就地再保险 任意再保险 就地再保险 临分业务,它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之 临分业务 间,平时并无再保险合同存在,保险公司 对于特定的保险业务,(如巨额风险、或 超出一定限额的个别保险业务)在有分保 的需要时,才临时与再保公司洽商,有关 的一切条件也须临时决定。签约后在短期 内(一般为一个月或四十天)就需给付保 费。这类业务一般不扣准备金,也不计算 纯益手续费。
保险原理
本章结构
1
再保险及其作用
2
再保险的种类
3
再保险的组织形式与合同内容
保险原理 再保险的组织形式
一是再保险的双方都是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简称为直接保 险公司,下同),一方将自己直接承揽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 方。参与分保的双方都是直接公司,前者是分出公司,后者是分入公 司。 二是双方都是直接保险公司,二者之间互相分出分入业务。这种分保 活动称为相互分保,双方互为分出、分入公司。 三是参与分保活动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专门经营 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即只能接受分保业务,不能从投保人处接 受直接保险业务),前者把自己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后者,后者则分入 这部分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保险公司是分出公司,再保险公司 是分入公司。 四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一方是直接保险公司,另一方是再保险公 司。再保险公司将自己分入的保险业务的一部分,再分给直接保险公 司,直接保险公司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在这里,再保险公司为分出公 司,而直接保险公司则为分入公司。 五是参与分保业务的双方都是再保险公司,一方将自己分入的一部分 保险业务再分给另一方,另一方则分入这部分业务。前者为分出公司, 后者为分入公司。 六是两个再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分保,即相互转分保。
保险学课件第九章再保险

第101条:“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 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第102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
第九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 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分出公司、原保险人 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再保险人、分入公司 转再保险或转分保: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 保险,或超过损失再保险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 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
定义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 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 险方式
自留额和分保额 1、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 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2、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 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3、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 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
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第99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 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危险单位 自留额
决定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大小 线数
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 关系到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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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保险与原保险
❖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 (1)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 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 (2)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 (3)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 (4)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 同的成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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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签订共同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
甲保险公司 乙保险公司
丙保险公司
损失发生时,各公司按各自承保比例责任摊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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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再保险的职能
(一)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 通过再保险可使保险人有可能承保超过自身财政和 经济力量规定的承保能力,达到分散其承担危险的 目的。
(二)再保险的特殊职能
❖ 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 ❖ 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 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 ❖ 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
❖ 缺点:
1. 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的业务, 虽能承担,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保,业务质量不 好时,也不能减少自留。
2. 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方 式适用于新公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或与其他方 式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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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溢额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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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保险的作用
1. 微观方面的作用 ❖ 保险标的同一化,均衡业务质量 ❖ 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承保能力 ❖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 被保险人获得更为可靠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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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保险宏观方面的作用
❖ 使各保险人联合起来,形成保险网络。
❖ 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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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1. 危险单位
❖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 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 危险单位可分为三类:
一是地段危险单位,即保险标的与其他标的毗 连在一起,具有不可分割性。
二是一个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投保单位按其
帐面余额投保时,可将此一单位作为一个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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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溢额再保险的种类
溢额再保险按签订分保合同的顺序分为
❖ 第一溢额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把超过自留额的部分责 任分让给其他保险人;
第九章 再保险
❖ 学习目标: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本职 能和再保险经营,掌握与再保险有关的概念, 以及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重 点掌握再保险的两种类别:比例再保险与非 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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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 四、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五、再保险的职能 六、再保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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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用下图表示
赔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双方签订 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摊回保险赔款
双方签订 再保险合同
交分保费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原保险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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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 以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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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 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 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 进行保险的行为,又称“保险人的保险”。
❖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 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 补偿。
1、概念: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任分给 分入公司承担。
(1)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根据 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以及自身承保责任的能 力,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确定的自负责任额
一般来说,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 低,溢额高;反之,则自留额高,溢额低。
(2)溢额。溢额以自留额的若干“线”表示倍 数,一线相当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
❖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 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 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 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 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 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 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单位看待如一个投保企业一个危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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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额和分保额
❖ 2、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 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 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 的限额。
❖ 3、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 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 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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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数再保险
❖ 成数再保险也称“比例分担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先订立再保险合同, 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原保险人将每一笔业务 的保险金额,依照此比例确定自留额和分保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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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再保险优缺点
优点:
1. 统一比例,分保手续简单,节约费用开支。
2. 经营结果的亏损与盈利,双方利害一致,有利于提高业 务质量,节省费用。
的保险合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按各 自承保的责任比例分摊。
பைடு நூலகம்两者的区别在于:
❖ 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险
关系,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
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
险人建立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是风险的
第二次分散 20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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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险用下图说明
投保人
(被保险人)
❖ 再保险业是了解及拓展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 途径。
❖ 再保险形成国际巨额联合保险基金,可抵御 更大规模的保险损失,同时再保险分入业务 及摊回赔款,可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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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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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再保险
❖ 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 定比例向再保险人进行分保,其再保险责 任,再保险费、损失赔款的分担,均以相 应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