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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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下综合管廊

PPP项目协议

甲方: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项目公司】

丙方:海口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方:【成交社会资本】

中国.海南.海口

2016年6月

目录

前言 (2)

第1章总则 (3)

第2章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6)

第3章合作期和特许经营权 (13)

第4章前期工作 (15)

第5章项目的融资 (17)

第6章项目用地 (19)

第7章项目的建设 (21)

第8章项目的运营维护 (35)

第9章股权变更限制 (44)

第10章项目付费机制 (45)

第11章保险 (50)

第12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51)

第13章不可抗力 (52)

第14章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53)

第15章项目的移交 (58)

第16章项目争议解决 (64)

第17章协议其他约定 (65)

附件一:各管廊项目基本情况表 (70)

附件二:海口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72)

附件三:运营维护技术要求 (78)

海口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协议(草案)

本PPP项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2016年6月【】日由以下各方订立:

甲方: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项目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方:海口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方:【成交社会资本】

法定代表人:

鉴于:

海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授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作为海口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本项目”)的采购人,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并授权甲方代表市政府与项目公司签署本协议;丁方作为成交社会资本方(牵头方)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的约定,依法与丙方在海口市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即乙方。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尚未设立,故本协议由乙方的股东(丙方与丁方)与甲方先行签署,待乙方设立后,应无条件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首部和尾部乙方处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1

前言

1.海口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方式(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海口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授权市住建局与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本协议,并授权海口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管廊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2.经市政府批准,市住建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以丁方为牵头方的联合

体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

3.丁方和市管廊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海口市设

立专门从事本协议项下业务的项目公司即乙方后,由乙方作为实施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及移交的主体。

4.本协议已经【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PPP项目协议指南(试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2

第1章总则

1.1定义

本项目协议中,除文件明示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3

4

5

1.2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协议中:

1.2.1成交社会资本指以丁方【】为牵头方,由【】共同组成的联

合体。为方便表述,本协议以丁方作为成交社会资本方,并代表联合体

签署本协议,但成交社会资本应理解为包括其他联合体成员。

1.2.2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1.2.3“元”指人民币元;

1.2.4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1.2.5一方、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

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1.2.6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协议另

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

“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1.2.7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

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1.2.8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

一个月以30天计;

1.2.9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

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1.2.10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

行政职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本协议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

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

规定;

1.2.11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

付。

第2章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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