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农合)是中国政府为农村居民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截至2024年,农合覆盖全国95%以上的农村居民。
农合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是农村居民得到医疗服务后,将费用列入农合统筹范围内,享受符合政府规定的报销比例。
农合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住院费用报销:农村居民住院治疗的费用可以列入农合保障范围内报销。
这包括住院押金、床位费、诊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药品费等费用。
2.门诊费用报销:门诊治疗、门诊手术、门诊检查、门诊处方药品等费用也可以纳入农合保障范围内报销。
其中,药品费用报销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门诊处方药品报销,另一种是门诊特殊药品报销。
农合对于不同种类的药品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3.基本医疗保健费用报销:农合还允许农村居民报销基本医疗保健费用,包括体检费用、疫苗接种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4.特殊疾病报销:农合还对一些特殊疾病进行特别的报销。
这些特殊疾病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等,农合对于这些疾病的报销比例相对较高。
除了上述的报销范围外,农合对于一些特殊的医疗费用也有一定的报销,如医疗救助费用、残疾人康复费用等。
此外,农合还对于因工因病所致的医疗费用有特殊政策,这些费用的报销比例也相对较高。
农合的报销比例主要根据政府的规定来确定,不同地区和不同医疗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可能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农合对于医疗费用会给予一定的报销,但不会全部报销。
农合约定的报销比例一般在60%以上,高层次农合社会保障体系可能会达到70%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农合在报销时还设有一定的个人负担,即个人需要支付未报销部分的费用。
这个个人负担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医疗服务项目可能会有所变动。
总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健费用以及特殊疾病费用等。
报销比例一般在60%以上,个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个人负担。
不同地区和不同医疗服务项目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可能会有所差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为了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我国实施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该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全方位的医疗保障,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文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方面进行探讨。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包括门诊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康复费、中药费等。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包括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护理费、康复费、中药费等。
3、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包括艾滋病、肝炎、结核病、精神疾病等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
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1、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2、就医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报销费用必须符合规定的报销范围,不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4、报销费用必须符合规定的报销比例,不符合报销比例的费用不予报销。
5、报销费用必须符合规定的报销标准,超出报销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6、报销费用必须符合规定的报销限额,超出报销限额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7、报销费用必须符合规定的报销时间,逾期申请的费用不予报销。
8、参保人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或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1、参保人员就医后,携带医疗费用发票、收据或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窗口进行报销申请。
2、医保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及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并进行费用报销的审核。
3、审核通过后,将报销金额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参保人员可在个人账户中查询报销情况。
四、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问题1、报销比例低: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报销比例也相应较低,导致一些患者的负担较重。
2、报销标准低:由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报销标准也相应较低,导致一些患者的负担较重。
重庆市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起付标准

重庆市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1.10万市社保局表示我市大病保险政策有新变化,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万元。
什么是大病保险?市社保局表示,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的自付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下简称起付标准)的,再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由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补偿的制度。
它是政府组织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伸,是我市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邓姣2013年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可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实现自付费用的“二次报销”,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该标准已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哪些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一是普通住院和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门诊病人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即医保三大目录)和有关限额规定的医疗费之和。
二是实行单病种或定额包干结算病种发生的按单病种定额标准或定额包干病种的定额包干额结算的费用。
大病保险的自付费用,是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初次报销后,再由参保人员负责支付的费用。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渝高校大学生、独立参保的新生儿(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我市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所需资金从当年居民医保筹集的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中划转,参保人员个人不另外缴费。
大病保险怎么进行补偿?参保人员在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分三段累进计算补偿。
重庆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

重庆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重庆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重庆农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你知道吗?关于医疗保险费用报销范围的问题。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3号)文件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诊治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和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国家和我市医改工作要求执行。
(三)进行或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检查、治疗及药品,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
(四)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10%(渝人社发〔2011〕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除外),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
(五)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后,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
需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
二、关于民政方面的政策。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规定: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扩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员:(一)城乡低保对象;(二)城市“三无”人员;(三)农村五保对象;(四)城乡孤儿;(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我国为保障农村居民医疗权益而推出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了解其报销范围和比例是至关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大家在就医时的经济负担和医疗保障水平。
一、报销范围1、门诊报销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通常覆盖常见的门诊诊疗项目,如普通门诊的挂号费、诊查费、药品费等。
一些常见疾病的门诊治疗,如感冒、发烧、咳嗽等小病小痛的诊治费用也在报销之列。
此外,针对慢性病患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相关的门诊用药和检查费用也能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2、住院报销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重要报销部分。
这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一般来说,只要是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比例报销。
3、大病报销对于一些重大疾病,如癌症、尿毒症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设有大病报销政策。
这旨在减轻患者因高额医疗费用而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
4、生育报销农村妇女在生育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如顺产、剖腹产的医疗费用,也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5、特殊病种报销部分特殊病种,如精神病、结核病等,其治疗费用也能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行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通常不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2)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如打架斗殴、自残等;(3)美容、整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4)超出医保目录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
二、报销比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会因地区、医疗机构级别以及具体的医疗项目而有所不同。
1、门诊报销比例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就诊,门诊报销比例相对较高,一般能达到 50%左右;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可能会稍低一些,大约在 30% 40%之间。
2、住院报销比例(1)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通常较高,可能在 80% 90%左右。
(2)县级医院:报销比例可能在 70% 80%之间。
重庆特病医保怎么报销

重庆特病医保怎么报销医保分为很多种类,其中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病⼈,在医保报销中可以按照特殊疾病的标准来报销。
那么你知道在重庆,特殊疾病的医保该如何报销吗?针对这个问题,以下由店铺⼩编从报销流程以及报销⽐例来为您解答,⼀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殊疾病报销流程1、申报⼈提供⼆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申报⼈⾝份证复印件1张、近期1⼨照⽚2张到县社保局2楼⼤厅13号、14号窗⼝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可现场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2、若⽆⼆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则需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申请参加集中体检。
集中体检合格后,⽅能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
⼆、特殊疾病报销标准1、特殊疾病中的重⼤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与住院相同的报销⽐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年计算1次(⼀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当年的成年⼈报销封顶线;⼉童重⼤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档10万元,⼆档15万元。
2、特殊疾病中的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按⽐例、限额的办法。
每次报销⽐例为⼀级医疗机构80%、⼆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三、城镇职⼯特殊疾病报销流程1、参加职⼯医疗保险⼈员在⼆级以上医院确诊患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后,需申报办理特殊疾病者,将本⼈⾝份证复印件⼀份,⼀⼨彩⾊免冠照⽚1张,在县社保局职⼯医保待遇科领取、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份,于每⽉1-12⽇交县社保局职⼯医保待遇科申报。
2、门诊特殊疾病申报⼈员交表时告知其体检鉴定时间,体检鉴定时带上近两年的⼆级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相应疾病的检查结果或检查报告、社保卡、⾝份证、鉴定费到县社保局指定的体检鉴定医院参加体检鉴定。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如何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如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我国农村居民参加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解决农村居民就医费用高、医疗保障不足的问题。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具体的比例和金额根据各地的政策规定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比例。
首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门诊费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
一般来说,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在50%到90%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地政策规定。
2.药品费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报销合理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等。
不同的药品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在30%到70%之间。
3.住院费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等。
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较高,可以达到70%到90%,有些地方还设有封顶线,超出封顶线的费用不再报销。
4.特殊疾病费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还可以报销一些特殊疾病的费用,如严重急性胰腺炎、恶性肿瘤等。
这些疾病的报销比例一般较高,可以达到80%以上。
5.大病医疗费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还设有大病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一些高额医疗费用。
具体的大病范围和报销比例由各地政策规定,报销比例一般较高,可以达到80%以上。
以上就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比例的一般情况,具体的报销范围和比例还需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居民可以参照当地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材料要求进行报销。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在不断地扩大和提高,以满足农村居民就医费用的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重庆市居民医保政策基本知识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救助比例:100%
城市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70%门诊建档其他情况:60%
1、特殊疾病住院救助:住院全年封顶线10万。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单次住院费用超过3万的患者,在报销之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照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救助,全年不超过6万。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基本知识
1、筹资标准
一档二档等级门槛费报销比例一级
100
80%
85%
二级
300
60%
65%
三级
800
40%
45%
全年报销封顶线
80000
120000
居民医保进入大病起付线:11841.00元,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内的费用比例为: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10万)报销率:40%,(10—20万)报销率:50%,(>20万)报销率:60%,
重庆市梁平县民政大病及特病救助政策
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城市三无人员、3、农村五保对象、4、城乡孤儿、5、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6、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7、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普通门诊救助标准:(符合医保报销政策内的费用)重大疾病门诊个人补助:120元,
居民大病全年封顶线不超过20万
2、门诊特殊病种
城乡居民特病门诊报销标准
重大疾病门诊
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与门槛费,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未成年人封顶线一档10万,二档15万
慢性疾病门诊
无门槛费,按比例、限额报销。每次报销比例与住院相同,年报销限额1000元/人.年。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病,每增加一种特病报销额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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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
医药费用报销范围
篇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
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XX〕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
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
(一)重大疾病:
1.血友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唇腭裂;
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2.糖尿病1型、2型;
3.冠心病;
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8.结核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13.甲亢。
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
第五条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
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
诊断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在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确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诊断医疗机构分别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服务协议》由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制定。
第二章资格申报
第六条参保居民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第七条已确定为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如新增特殊疾病病种应按第六条重新申报。
第三章诊断管理
第八条受理机构对参保居民的申报资料进行逐一初审
并整理成册,于次月10日前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组织诊断医疗机构和申
报人员集中开展检查诊断工作。
参保居民应准备本人的病史资料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交诊断机构。
第十条诊断医疗机构应成立特殊疾病诊断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被指定范围的特殊疾病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工作组由分管院领导、医保办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和3名以上专家组成。
诊断专家应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副主任职称以上医师(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精神病、唇腭裂可由具有相应诊断资质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承
担)。
第十一条诊断医疗机构应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为参保居民进行特殊疾病诊断,并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每月底前诊断医疗机构对诊断结果在《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内形成结论,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对合格的人员纳入特殊疾病进行管理并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对不合格的,将申报资料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退还申报人。
第十三条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特
殊疾病的管理,重点对特殊疾病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对特殊疾病患者治疗情况建立健全个人档案,对治愈的要及时报告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告知患者通过单位或本人主动到经办机构申请其资格注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患者资格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查,发生的检查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对复查结果不具备特殊疾病条件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核查的有关资料注销其特殊疾病资格。
第十四条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
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
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
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
第四章就医管理
篇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
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XX〕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
(一)重大疾病:
1.血友病;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
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8.唇腭裂;
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
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
2.糖尿病1型、2型;
3.冠心病;
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8.结核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
13.甲亢。
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
第五条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
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
诊断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在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确定,并由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诊断医疗机构分别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服务协议》由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制定。
第二章资格申报
第六条参保居民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