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请表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商品名
药品规格及
每月用药量
病情摘要(注明使用此药的必备检查或检验项目结果):
用药剂量、疗程:
经治医师: 科主任:
年 月 日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姓 名源自性别年龄单位
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人员类别
在职□ 退休□
疾病诊断
本次申请
用药情形
□住院治疗中使用
□首次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已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病种名称:
□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药品待遇资格年审
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特殊疾病办证申请表

性别
年龄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社保卡号
身份证号பைடு நூலகம்
申报特殊
疾病病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报特殊疾病检查医院
本人选定就医医院
病
情
介
绍
申报人(或家属)签字:
年月日
鉴定
医院
意见
专家签名:
鉴定医院盖章
年月日
社会
保险
经办
机构
意见
签名(章):
年月日
备注:1、体检医院只能选择一所区县内指定具有特殊疾病资格的医疗机构;
2、就诊医院可选择医保定点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各一所。
姓名
性别
年龄
社保卡号
人员类别
病史简介
诊断部门意见
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工作部门意见
年月日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注:1、此表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填写。
2、“病史简介”应简要记录病史、病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说明:
1.病情摘要须填写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确诊资料;
2.项目构成必须符合医保政策有关规定。
3.首次申请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认定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 按自然日计算, 到期自动终止。
4.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可在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满前1月内, 向具备相应门特病种诊断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续期。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本规程第十条规定办理。
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当日起, 按自然日计算, 到期自动终止。
5.参保人员在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满前未办理续期的, 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
门特病种待遇享受有效期自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认定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之日起, 按自然日计算, 到期自动终止。
6.每认定一个门特病种, 须填写一份《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7.此表可作为该参保人员到其他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特病种定点就医医院的办理凭证。
8.办理待遇续期须填写此表。
特殊病种医疗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医院名称】医疗管理部门:我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因患有【疾病名称】,特向贵院申请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为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现将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如下:一、申请人基本情况1. 姓名:【申请人姓名】2. 性别:【性别】3.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4. 民族:【民族】5. 居住地址:【居住地址】6.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二、疾病情况1. 疾病名称:【疾病名称】2. 确诊时间:【确诊时间】3. 确诊医院:【确诊医院】4. 疾病诊断依据:【疾病诊断依据】(1)临床表现:【临床表现】(2)辅助检查:【辅助检查】(3)其他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资料】三、疾病治疗情况1. 治疗方案:【治疗方案】(1)药物治疗:【药物治疗】(2)手术治疗:【手术治疗】(3)其他治疗:【其他治疗】2. 治疗费用:【治疗费用】(1)自费部分:【自费部分】(2)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3. 治疗效果:【治疗效果】(1)近期疗效:【近期疗效】(2)远期疗效:【远期疗效】四、特殊病种认定情况1. 特殊病种类型:【特殊病种类型】2. 特殊病种认定依据:【特殊病种认定依据】(1)疾病诊断标准:【疾病诊断标准】(2)疾病治疗方法:【疾病治疗方法】(3)疾病治疗费用:【疾病治疗费用】3. 特殊病种认定机构:【特殊病种认定机构】4. 特殊病种认定时间:【特殊病种认定时间】五、申请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理由1. 疾病严重性:【疾病严重性】(1)疾病对申请人生活、工作的影响:【疾病对申请人生活、工作的影响】(2)疾病对申请人家庭的影响:【疾病对申请人家庭的影响】2. 治疗费用负担:【治疗费用负担】(1)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2)疾病治疗费用对家庭经济的影响:【疾病治疗费用对家庭经济的影响】3. 社会保障需求:【社会保障需求】(1)申请人对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期待:【申请人对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期待】(2)申请人对社会关爱和扶持的期望:【申请人对社会关爱和扶持的期望】六、申请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的承诺1.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有利于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可持处方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为此,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管理,先期纳入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试点的定点零售药店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中区中心店(零售中心),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28号。
待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方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特殊疾病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后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购药(注射剂除外)。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印刷、打印或医师手写);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应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一、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19日。
参保人员如实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及1寸照片2张交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申报窗口;二、申报人员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看通知了解检查医院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上午8:00准时出席检查;三、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件(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等),以及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四、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五、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六、申报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2日后,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咨询检查结果;七、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8日(节假日顺延)后,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窗口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已办理有《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将旧证带至特病窗口换新证;八、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肝肾移植的办理,按照《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补充通知》(渝医险发〔2007〕16号)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二○一二年九月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的办理由本人或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每周二至周五到重庆市肿瘤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然后申报人或委托人带上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办理特病证。
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结核病)结核病的办理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单位填写申报表(被委托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每周二到重庆市传染病医院或市重庆市肺科医院(重庆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殊病种疾病门诊医疗待遇申报表

恶性肿瘤
5年
5年内确恶性肿瘤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确诊恶性肿瘤的病理检查报告单或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5年以上无复发的不予认定,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终身
由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当次的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
终身
男性65周岁以上;符合该病诊断标准的B超、彩超等影像学报告;经检查膀胱残余尿>40ml或因前列腺增生导致尿储留治疗的资料。
银屑病
5年
5年内确诊银屑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检查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癫痫
5年
5年内确诊癫痫的出院证明书、住院病历或门诊诊断证明书;符合该病诊断标准的脑电图描记报告及相关病史资料。
甲状腺功能减退
2年
2年内的确诊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示甲状腺功能减退的检查报告(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的报告)。
结核病
1年
1年内的确诊结核并提示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胸片符合肺结核特点,痰TB-DNA(+),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其中之一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结核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检查报告。
第二类病种: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慢性肾功能衰竭6.慢性白血病7.心脏换瓣术后8.艾滋病抗机会感染
目前治疗情况
原是否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是()
原享受特病待遇病种(无则不填)
原享受特病待遇起止时间(无则不填)
否()
填表时间:年月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和我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应与特殊疾病病种相对应。
为进一步明确取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范围,现补充通知如下: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