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发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政策及法规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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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解读(2021年12月)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根据国办发〔2009〕18号文印发的“三定”方案,明确我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2011年,我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提出了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和加强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出行方式日益丰富,以小微型客车租赁为主的汽车租赁市场不断扩大,服务方式更加多元化,市场对服务能力的需求快速提升。

与此同时,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关注度较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2017年,我部和住建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10号),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为制定规章积累了实践经验。

据统计,我国大部分省份已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体现了规范汽车租赁发展的要求,北京、重庆等地还出台了专门的政府规章,为国家层面出台部门规章提供了有效的立法借鉴。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分别为总则、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职责。

除根据“三定”方案明确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外,结合各地承担汽车租赁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尽相同的客观实际,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二)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租赁业的经营秩序,交通部制定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建城[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下发后,各地对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城市仍存在出租汽车总量供大于求、经营权出让、转让不规范和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致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总量调控,保持行业稳定(一)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各城市要明确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职能,强化管理机构的作用。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地域分割、部门分割、多头投放、无序管理等方面问题。

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妥善解决有关部门经费的通知》(预字[1998]372号)的规定,切实落实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须的经费。

(二)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机制。

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的城市和地区原则上不宜以审批、拍卖等形式向市场投放或变相投放新的运力。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定,对部分法规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对下列法规中执行行政强制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主体称谓作出修改(一)将下列法规中的“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修改为“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1.《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2.《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将下列法规中的“市航务管理处”修改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3.《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将下列法规中的“市水务执法总队”修改为“市水务局”4.《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二、对下列法规中部分条文作出删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1年1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4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5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以下《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条汽车租赁业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续租赁汽车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汽车租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汽车租赁业应当按照自愿、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业务审核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管理第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进行正式经营。

第七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对自己的车辆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确保租赁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三章租赁合同和服务质量第九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车用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确保车辆的清洁、舒适和设备齐全,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一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提供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型的汽车租赁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交通法规的要求,确保租赁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沈阳市汽车租赁企业SWOT分析与发展建议研究

沈阳市汽车租赁企业SWOT分析与发展建议研究

沈阳市汽车租赁企业SWOT分析与发展建议研究王凌艳【期刊名称】《北方经济》【年(卷),期】2014(000)007【总页数】3页(P75-77)【作者】王凌艳【作者单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正文语种】中文一、引言2011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今后5-10年,将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

现阶段,进入到沈阳的较大的汽车租赁企业有一嗨、神州、至尊汽车租赁企业,其他的多为区域性租车企业。

二、沈阳市汽车租赁企业调研沈阳市汽车租赁市场中传统淡季在3月份;4、5、6月份由于正处清明节、五一假期、端午节开始出现回涨;7、8、9月份趋于平稳;10月份国庆期间迎来第一个高峰,在此期间到沈阳以及沈阳本地去周边地区旅游的人增多;11、12月份会部分回落;第二个租赁高峰出现在春节期间,回家探亲、访友出现热潮。

沈阳市目前登记注册汽车租赁企业78家,营运车辆1103辆,主要有北京现代、别克、捷达、奥迪、金杯、中华等车型。

行业管理方面,虽然也制定了本地区的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但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体系和有效的保障制度。

据本次调研,现在沈阳市汽车租赁企业存在很多问题,影响其更深更好的发展。

(一)企业意见调研被调研企业中,95%的企业认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发生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依,安全感缺失;78%的企业认为应该设定行业监管机构,使汽车租赁市场良性发展,发生不正当竞争时有门可投;90%的企业认为阻碍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是资金不足;65%的企业认为人们消费观念比较落后,没有意识到汽车租赁的好处;79%的企业最担心骗租事件的发生。

(二)用户意见调研在这次调研中,用户根据自身的汽车租赁经历也对汽车租赁企业有一些意见和担忧。

主要包括:企业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流程较乱;车况信息不对称,不利于消费者。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政策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政策今起公开征求意见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政策今起公开征求意见6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周。

汽车租赁是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

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分时租赁模式(也称汽车共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兴起。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6301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市场规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

据了解,目前分时租赁企业40余家,车辆总数超过4万辆,95%以上为新能源车辆。

但总体来看,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分时租赁新模式发展亟待引导等突出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求不相适应。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抽调专业力量,通过深入调研,系统梳理制约汽车租赁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分时租赁新业态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听取行业协会、租赁企业、行业专家及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建设龙头企业引领、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服务品质优良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征求意见稿》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用户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汽车租赁服务。

交通部发《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交通部发《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附件五: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号:交运发〔2011〕147号发布日期:2011-4-2执行日期:2011-4-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显著提高。

至2010年底,全国租赁汽车已超过10万辆。

但是,汽车租赁业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汽车租赁业的重要性汽车租赁作为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增强“三个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完善综合运输体系,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提高车辆、道路、停车场地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带动旅游业、汽车工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二、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今后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汽车租赁需求将十分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与国际上汽车租赁业发达地区相比,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低、技术力量薄弱等,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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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政策及法规2011交通部发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政策2011-05-12 [ 字体:大中小]来源:中国汽车报近半年来,在许多城市的写字楼内,汽车租赁公司的广告遍布电梯、楼道。

不少汽车租赁企业打出惊人的促销价,以吸引客户。

这种情况在以前并不多见。

几年前,汽车租赁似乎还是个较为冷门的行业。

然而,自去年以来,汽车租赁市场急剧升温。

无论是企业投入的资金规模,还是市场容量,都快速增加。

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引发了有关部门关注。

4月27日,交通运输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今后5~10年是汽车租赁发展的关键时期。

该文件指出,要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并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为什么交通部会出台这样一个通知?这不光是因为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还因为我国汽车租赁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如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行为不规范等,这些因素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有望填补法律空白汽车租赁的一个“硬伤”是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范行业运营,租赁公司和承租人都承担着很大风险。

由于缺少相应法规,很多租赁公司被人骗租,导致经营亏损,企业经营风险大。

北京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渊博举例说,租来的汽车被租车人恶意转卖,法院只能按照经济纠纷处理,对租车人罚款了事。

而且往往由于被骗租赁车辆无法寻回、不能办理相关过户、注销手续,到报废期也无法实施报废,租赁公司拿不到车辆更新指标,不能重新购车。

又例如,如果租车人交通违章,不缴纳交通罚款,租赁公司只能垫付。

对租车人来说,由于没有相应法规,如果碰上不规范的租车公司,也会遇到各种麻烦。

“目前,汽车租赁企业都是靠自律,消费者权益何谈保障。

”杨渊博说,“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将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企业和消费者行为,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程序,促进汽车租赁业发展。

”汽车租赁行业法律法规缺失,已经引起多方关注。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淮汽车董事长左延安提交议案,建议政府尽快出台汽车租赁法律法规,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责、权、利,保障汽车租赁行业良性发展。

北京高端租车联盟秘书长杨立说,北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已为汽车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行多次组织调研,有关地方法规将尽快出台,这些法规会对规范行业运营起到重要作用。

■期待规模化发展汽车租赁除了为消费者提供实惠和便利外,也是一种资源共享、绿色、低碳的出行方式。

在成熟汽车市场,汽车租赁用车在新车销售中占据很大比例。

一嗨租车CEO章瑞平告诉记者,美国每年销售的新车有30%进入了租赁市场。

在我国,汽车租赁于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出现,但受种种因素制约,直到近两年,汽车租赁市场才得以快速发展。

到2010年底,全国有租赁用车10万多辆,汽车租赁行业产值达到140多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大大小小各类汽车租赁公司近5000家。

尽管我国汽车租赁行业取得了一定进步,但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仍是不可忽略的事实。

在5000多家租赁公司中,汽车保有量超过千辆的企业只有不到10家。

许多租赁公司保有车辆不超过100辆,更有一些人买了几辆车就开展租赁业务。

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应适当调高准入门槛?杨立认为,汽车租赁市场是一个竞争性的行业,应按照市场规律优胜劣汰,无论大小,一些企业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自然会遭淘汰,因此不需要制定高门槛限制市场准入。

今日新概念汽车租赁董事长程光宇也持同样看法,他甚至赞成私家车通过委托的方式进入租赁市场,以利用社会闲置资源。

杨立告诉记者,政府已逐步通过政策导向扶强扶优。

以北京为例,实行摇号购车政策以来,政府专门分配给汽车租赁公司一定数量的牌照。

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实力和服务水平分级,级别高的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牌照资源。

“通过政策倾斜,可以扶植一些优势企业健康发展。

”杨立说。

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交通部明确提出,将对优质企业进行扶植。

文件提出,要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各地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程序,提供良好服务。

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通部2011-4-2•【法规标题】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运发〔2011〕147号•【颁布时间】2011-4-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104/t20110428_937396.html•【全文】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1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显著提高。

至2010年底,全国租赁汽车已超过10万辆。

但是,汽车租赁业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汽车租赁业的重要性汽车租赁作为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增强“三个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完善综合运输体系,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提高车辆、道路、停车场地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带动旅游业、汽车工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二、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今后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汽车租赁需求将十分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与国际上汽车租赁业发达地区相比,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低、技术力量薄弱等,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今后5至10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品牌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汽车租赁业的需求。

三、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规范发展一是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汽车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在加强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汽车租赁业可根据各种运输方式规划建设的枢纽站场,布局汽车租赁网点。

三是引导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

各地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

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程序,提供良好服务。

四是加强汽车租赁管理。

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取得有关合法资格证件,并随车携带。

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汽车租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五是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

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鼓励与交通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满足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出行需求。

借鉴国际成熟的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相互间代办业务、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

鼓励应用卫星定位、导航等先进技术,提高汽车租赁服务水平。

六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地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汽车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行业及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消费者诚信体系,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严厉打击诈骗租赁汽车等犯罪行为,积极帮助汽车租赁企业解决丢车法律责任、租车方交通违法责任认定等实际问题。

七是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

各地要加快制订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工作,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加强汽车租赁服务监督,推行汽车租赁示范合同,促进企业诚信规范经营。

打击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

支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章)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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