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风险点
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管控

房地产企业涉税风险管控随着国家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法规的日益严格,房地产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涉税风险。
为避免涉税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房地产企业需加强风险管控,制定合理的税收管理策略,履行税务合规义务,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主要有哪些?1、增值税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
增值税会在建筑材料、人工劳务等环节出现,如果发票、账册记录等不符合要求,企业就可能存在增值税风险。
2、土地出让金风险: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土地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计算土地出让金,就可能存在土地出让金缴纳不足的风险。
3、印花税风险:企业在进行房地产买卖、转让、租赁等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就可能面临印花税追缴等风险。
4、企业所得税风险: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缴纳过程中存在漏报、瞒报等情况,就可能面临企业所得税风险。
5、个人所得税风险:房地产企业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如员工福利待遇、合同签订提成等,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向员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就会面临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足的风险。
为了防范和控制房地产涉税风险,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税务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管理体系应当明确企业税务管理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税务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管理流程等内容,同时建立起用于税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和纳税人档案管理制度。
2、加强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有效管理房地产涉税风险的关键之一。
企业需要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完备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批流程等,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
3、加强税收合规风险评估:企业需要定期进行税收合规风险评估,对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检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风险问题。
4、加强税务审核和备案管理:企业应加强对会计账簿记录的审核和审批,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税务、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税务、法律风险分析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连续十二年被税务机关列为专项检查对象,行业涉及十余个税种,全程隐藏着较多税收风险点,房地产行业一直被业界称为涉税高风险行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如何在项目前期做足税收功课,以规避可能的涉税风险,尽量降低涉税成本,是摆在行业面前的突出问题。
为了更好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现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税务及法律角度进行风险提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的税种包括:1、耕地占用税(占有耕地)平方米×每平方米适用税额(21.5元)2、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3%-5%3、增值税4、城市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6、地方教育附加7、土地增值税先确定扣除项目,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得出增值额,最后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相比较,通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得出。
8、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9、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全部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25%10、其他税种(1)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3)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税务、法律风险详细列明如下:一、土地使用权取得阶段财税法律风险分析风险1:虚增拆迁安置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释义: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增拆迁安置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导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逃税罪等。
建议:1、规范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文本,严格按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拆迁安置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2、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财税审计,以及时发现风险并予以解决。
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一、税务风险分析1. 法律法规变化风险房地产行业受到国家政策的直接影响,税法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务成本和税务安排。
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企业原有的税务安排不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2. 审计风险房地产公司的商业模式复杂,涉及多方面的税务核算和申报工作。
一旦企业的税务核算出现失误或者涉嫌违法,就有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审计和追溯风险。
3. 财务报表风险房地产公司通常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和土地资源,财务报表的披露和核算需要满足一定的税务法规要求。
如果企业财务报表的披露存在瑕疵或违反法规,就有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和处罚。
4. 企业重组风险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经营发展,房地产公司可能面临重组或者合并的情况。
这样的重组行为往往会触发税务方面的风险,包括资产重组所需支付的税费以及重组后的税务安排等问题。
5. 跨区域经营风险随着企业的发展,房地产公司可能会在多个地区展开经营,这就需要面对不同地区税务政策的风险。
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不同,企业需要对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为税务政策的差异而导致税务风险。
二、税务风险控制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监测和分析房地产公司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监测和分析机制,关注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和趋势,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的税务筹划和安排。
2. 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房地产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税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税务合规流程和制度,确保税务管理的规范和有效。
3.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房地产公司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税务申报和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因为内部控制不力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4. 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检查房地产公司需要定期进行税务合规检查,评估税务合规风险,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的行为,保障企业的税务合规性。
5. 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支持房地产公司可以寻求专业的税务顾问的支持,及时了解税务政策变化和趋势,寻求专业建议,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和安排,降低税务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风险及其节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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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成因及解决对策

浅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成因及解决对策房地产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城市建设和居民居住需求的重要责任。
在税收方面,房地产企业也存在着很多风险和挑战。
税务筹划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成因及解决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1. 政策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财政政策、土地政策等都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产生影响。
2. 税法风险:税法的复杂性和变化性也是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成因之一。
税法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使得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难以确保合规性,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3. 管理风险: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包括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税务申报的及时性和合规性等,这些问题都会增加税务风险。
4. 外部环境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等外部因素也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产生风险。
二、解决对策1. 加强政策研究: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对政策的研究和了解,及时了解政府发布的税收政策、财政政策、土地政策等,以及这些政策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讲和解读,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并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
2. 掌握税法动态:房地产企业要密切关注税法的动态变化,不断学习和更新税法知识,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变化,确保企业的税务筹划符合法律规定。
4. 强化风险管理:房地产企业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5. 聘请专业人士:房地产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协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及时解决税务方面的问题,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充分了解政策、掌握税法、加强内部管理、强化风险管理,才能做好税务筹划工作,降低税务筹划风险,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税收环境。
浅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成因及解决对策

浅析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风险成因及解决对策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风险因素,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保障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本文将从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成因和解决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浅析。
1. 不熟悉税法政策。
房地产企业管理层或财务人员对税法政策了解不够充分,导致在税务筹划中存在盲区和疏漏,容易受到税务风险的影响。
2. 财务会计不规范。
房地产企业在日常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如账目混淆、账目不真实等,影响了税务筹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涉税业务复杂多样。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范围较广,涉及的税务问题复杂多样,对税务筹划带来了挑战和困难。
4. 涉及税收政策调整。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变化,房地产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最新政策,以避免因政策调整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3. 建立健全税务筹划制度。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筹划制度,规范税务筹划流程,做到有章可循,确保税务筹划的安全和有效性。
4. 团队合作,专业协助。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专业的税务筹划团队,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互相协作,共同解决税务筹划中的风险问题。
5. 合规合法经营。
房地产企业应始终坚持合规合法经营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经营活动,避免因不合规不合法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6. 积极主动应对。
房地产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应对税务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并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以保障企业税务筹划的顺利进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注:字数未达2000,请审核后再补充】。
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随着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也在快速发展,因此房地产公司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随着税务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税法监管的加强,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也越来越高。
本文将从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两个方面来讨论房地产公司在税务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风险房地产企业的业务以房地产交易为主,一般按照增值税规定计税,税率为5%或3%。
然而,房地产公司在涉及到大笔金额的房地产交易时,常常出现虚开增值税发票、采取不同的税率等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引起国家税务机构的注意,导致增值税逃税行为的处罚。
2.企业所得税风险房地产公司在企业所得税领域也存在风险。
由于房地产公司的运营状况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企业的利润率往往较高,因此税务机关也会密切关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情况。
同时,一些房地产公司存在少报收入、高估成本等行为,这些操作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不足或欠税,引起税务机关的追缴和处罚。
作为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土地的购买和开发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然而,土地增值税是土地交易中的一项必要费用,由固定税率和超额税率两部分组成。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往往采取土地抵押或隐瞒土地增值等手段,这些操作容易引起国家税务机构的关注,导致土地增值税逃税行为的处罚。
1.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房地产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确保各种税务问题得到及时和完整的掌控和处理。
同时,房地产公司还应该对财务、税务等各个环节的业务员进行培训和督促,提高员工对税务问题的了解和敬业精神。
2.合规经营房地产企业应该注重合规经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各项税款的及时申报和缴纳。
同时,房地产企业应该加强对供应商和客户的管理,杜绝任何形式的破坏税收秩序的行为。
3.税务审计房地产企业可以为自己的税务决策和方法经常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税务问题,减少税务风险。
同时,公司还应该和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保持对税收政策的及时了解和对政策的反馈。
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这样一个繁荣的市场环境下,税务风险成为了房地产公司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税务风险不仅可能对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还可能损害公司的声誉和信誉,甚至导致法律风险。
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积极有效地分析和控制税务风险,是维护自身利益和发展的必要举措。
本文旨在对房地产公司的税务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税务风险的来源和控制措施,提出有效的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并强调税收合规建设的重要性。
通过对税务风险的研究和探讨,帮助房地产公司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税务风险,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旨在探讨房地产公司在税务方面存在的风险,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通过深入剖析税务风险的来源和特点,可以帮助房地产公司更好地制定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减少税务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通过研究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建设策略,可以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有效的税收管理建议,降低税收合规风险,增强企业竞争力。
研究的目的还在于强调税务风险管理对于房地产公司的重要性,引导企业重视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收申报流程,提高税务合规水平,为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1.3 研究意义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税收的重要贡献者。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发展,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日益凸显。
针对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的分析和控制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对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有助于实现税收合规,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为房地产公司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和指导。
通过分析税务风险的来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防范策略,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推动税收合规建设。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提高房地产公司税务管理水平,减少税收风险,实现税收合规,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研究的实施,有助于更好地指导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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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主要涉税风险点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点总结如下:营业税(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①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没有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②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③总机构没有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④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⑤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没有按规定入账;⑥拆迁补偿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没有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⑦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⑧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未按规定确认收入;⑨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取的销售款未及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未按规定计税;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未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未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
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未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未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①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②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未按规定计税;③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未按规定申报纳税;④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⑤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屋出租收入。
①出租收入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②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③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9)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0)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1)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2)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未按规定代扣营业税。
(13)合作建房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14)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未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产品完工后未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4)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了成本。
(5)取得的土地资产不按规定计价。
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进行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6)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①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②征地、拆迁支出,未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未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7)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①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②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③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④虚列工程监理费。
(8)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
(9)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①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②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的成本;③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④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⑤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⑥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10)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①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②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③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④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不正确。
(11)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①“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将预售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多列管理费用;②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未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不正确。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未做纳税调整;③工资及“三费”扣除不正确。
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重复列支应在“三费”中列支的费用;④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未作纳税调整;⑤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2)其他问题。
①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未做纳税调整;②政策性减免税金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③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未做纳税调整;④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低价入账,少缴企业所得税;⑤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未入账或者低价入账,少缴企业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未做纳税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未计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多计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
(4)接受捐赠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
(5)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不属实。
(6)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7)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跨行业经营的,未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
(8)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坏账准备金及其他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
一是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
二是计提金额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
三是存在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
四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未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未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9)销售提成方面,存在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冲减销售收入,以“白条”列支。
(10)技术开发费的列支没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未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
(11)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不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支付给受赠人;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
(12)预提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还预提其他费用并税前列支。
(13)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有关主管部门并未提供相关服务、没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不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
(14)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
(15)不予税前列支项目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