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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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互保协会工作内容

渔业互保协会工作内容

渔业互保协会工作内容
渔业互保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渔民互保:协会致力于组织渔民参与互助共济,为会员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这包括各种互保险种,如船东雇主责任险(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渔船财产险、海上船舶营运责任险、团体意外险、水产养殖保险及渔业设施财产险等。

2. 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承办渔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涉渔保险项目:协会在政府的委托下,代办国家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如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3. 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会致力于提高渔民的防灾和抗灾能力,通过提供安全生产服务,降低渔业生产的风险。

4. 为会员提供各类公益性服务:协会向会员和有关方面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处理渔业海损事故,推广和开发渔船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

5. 组织开展与行业有关的交流与合作:协会不仅在国内与各类相关组织进行合作,还积极开展与国外民间海事、保险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以促进渔业互保事业的发展。

总的来说,渔业互保协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围绕渔民的安全生产和经济保障展开,通过组织互保、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推广技术等方式,提高渔民的生活水平和渔业生产的可持续性。

渔业互保作用发挥情况汇报

渔业互保作用发挥情况汇报

渔业互保作用发挥情况汇报渔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之一,也是许多渔民及其家庭的生计来源。

在渔业生产中,渔民们面临着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渔业资源减少、市场波动等。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渔民们通过互保的方式进行合作,共同应对风险,保障彼此的利益。

在实际生产中,渔业互保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将就渔业互保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渔业互保在风险分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渔业生产中,由于天气、海洋环境等因素的不确定性,渔民们面临着损失的风险。

通过互保,渔民们可以将风险进行分担,减轻个体的经济压力。

一旦发生损失,互保组织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偿,保障渔民们的生产和生活。

这种风险分担的方式,有效地提高了渔民们的生产积极性,保障了渔业生产的稳定进行。

其次,渔业互保在资源共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渔民们通过互保组织,可以共同利用渔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资源丰富的季节,互保组织可以协调渔民们的生产行为,避免资源过度捕捞,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资源匮乏的季节,互保组织可以通过资源调剂,保障渔民们的生产需求。

这种资源共享的方式,有利于提高渔民们的整体收益,保障了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渔业互保在市场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渔业市场波动较大,价格不稳定,渔民们面临着市场风险。

通过互保组织,渔民们可以共同应对市场风险,降低价格波动对个体收益的影响。

互保组织可以通过市场信息的共享,协调渔民们的销售行为,提高渔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这种市场风险的共同承担方式,有利于提高渔民们的整体收益,保障了渔业生产的稳定进行。

综上所述,渔业互保在风险分担、资源共享、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渔民们的利益,促进了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互保组织建设,提高互保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促进渔业互保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为渔民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2024年渔业互保工作总结

2024年渔业互保工作总结

2024年渔业互保工作总结2024年是我国渔业互保工作的重要一年。

各级政府和渔业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渔业互保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体工作人员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依靠渔民群众,努力做好渔业互保工作,为保障渔民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坚持人民至上,保障渔民合法权益我们始终将保障渔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渔业互保机构的作用,加大对渔损险、承运险、意外险等各类险种的理赔工作力度。

通过完善理赔流程、优化服务模式,提升了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加强渔民权益保护宣传,广泛开展渔民权益保障知识培训,提升渔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生产运营我们积极推进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渔船的安全检查和审批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渔船渔具的维护和保养,提高渔船的安全性能。

同时,加大对渔民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这些措施,有效减少了渔船事故发生,保障了渔民的生产运营安全。

三、推进渔港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我们积极推进渔港建设,加大对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建设了一批渔港码头、渔船停泊区、渔货贸易市场等基础设施,提高了渔港的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渔港管理,完善渔港运营机制,提高了渔港的管理效能。

通过渔港建设和管理的不断完善,为渔民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平台,有效促进了渔业的发展。

四、加强渔业科技创新,提升渔业竞争力我们注重加强渔业科技创新,推动渔业技术的进步和应用。

加强渔业科技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渔业生产的效益和质量。

同时,加强渔业技术培训,提高渔民的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通过科技创新的推动,不断提升渔业的竞争力,推动渔业行业的转型升级。

五、加强渔业管理,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我们加强渔业资源管理,推动渔业资源合理配置和保护。

加大对渔业资源的巡查执法力度,严格控制渔业资源开发的规模和方式。

渔业互保工作总结_工作总结

渔业互保工作总结_工作总结

渔业互保工作总结_工作总结一、总体工作情况自从成立渔业互保组织以来,我们重点关注渔民的权益保障和渔业生产的安全稳定发展,在上级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展。

1. 加强宣传和宣传工作针对渔业互保组织成立初期,我们开展了大量的宣传和宣传工作,向广大渔民群众介绍渔业互保的意义和作用,倡导渔民加入渔业互保组织,使得组织的知名度逐渐提高,吸引了更多的渔民加入互保组织。

2. 完善渔业互保制度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我们积极探讨和完善了渔业互保制度,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互保规章制度,明确了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为渔民的利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3. 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针对渔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活动,包括安全知识培训、安全设备配备等,有效提高了渔民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4. 加强监督和管理我们建立了一套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对渔民的保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提高了互保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 及时处理赔付问题对于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我们及时处理赔付问题,保障了受损渔民的权益,增强了渔民对互保组织的信任和支持。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渔民参与度不高尽管我们做了很多宣传工作,但是仍有一部分渔民对互保组织的理解不够深刻,参与度不高,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渔民对互保组织的认可度和参与度。

2. 互保基金筹集困难随着互保组织规模的扩大,互保基金的筹集也面临一定的困难,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寻求更多的支持和帮助,确保互保基金的稳定筹集。

3. 互保制度不够完善尽管我们已经建立了一套互保制度,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需加强研究和改进,提高互保制度的健全性和实用性。

4. 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加强虽然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活动,但是我们也发现在渔业生产中仍存在一些安全隐患,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渔民的生产安全。

渔业互保工作制度内容包括

渔业互保工作制度内容包括

渔业互保工作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总则1. 为了加强渔业互保工作,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渔业互保,是指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参加,通过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风险保障基金,互相承担渔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互助合作保险制度。

3. 渔业互保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参加、互助互济、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简便快捷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1. 渔业互保协会是渔业互保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渔业互保工作。

2.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理事会负责决策、监督工作,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3.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聘请专业人员从事保险业务,并建立健全保险理赔、风险评估、保费定价等制度。

三、保险范围和保险费1.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根据渔业生产的特点和风险,确定保险范围,包括船舶、渔民、渔船设备等。

2.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根据保险范围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并报渔业互保协会理事会批准。

3.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保费收取制度,确保保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四、理赔程序1.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理赔程序,包括理赔申请、理赔审核、理赔支付等环节。

2. 渔业生产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渔业互保协会报案,并按照理赔程序提交相关材料。

3.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自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将理赔结果通知渔业生产者。

4.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理赔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理赔相关资料和证据。

五、风险管理和防灾减损1.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应对等。

2.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定期组织渔业生产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渔业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能力。

3. 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损措施,包括发布安全生产提示、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等。

2024年渔业互保工作总结范本(三篇)

2024年渔业互保工作总结范本(三篇)

2024年渔业互保工作总结范本____年渔业互保工作总结一、工作回顾____年,我国渔业互保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总体上,渔业互保工作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态势,不断提升了渔民的收益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具体来看,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改进制度,提升保障水平我们在____年进一步完善了渔业互保制度,通过不断优化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实现了对渔民和渔船的更全面、更精准的保障。

我们加大了对渔港、捕捞工具等渔业生产资产的保障力度,同时开展了渔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为渔民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2.加强宣传,提高认知度为了让更多的渔民了解和参与渔业互保工作,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如传统媒体、新媒体、宣传片等,向渔民介绍渔业互保的政策、制度、保障范围和报损赔偿等内容。

同时,我们还开展了一系列渔业互保知识培训活动,提高了渔民对渔业互保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加强监管,规范发展渔业互保工作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赔付事项,因此我们加强了对渔业互保的监管工作,确保了渔业互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保障水平的稳定。

我们加强了对互保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推动了渔业互保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发展。

4.加强合作,发展共赢为了进一步提升渔业互保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

与农业、水产等部门加强了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推动了渔业互保工作与农渔产业的深度融合。

此外,我们还与各地渔业协会、渔民合作社等组织建立了紧密联系,共同促进了渔业互保工作的发展。

二、存在问题____年的渔业互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保障力度不够尽管我们在____年进一步完善了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但与渔业生产风险相比,保障力度仍显不足。

渔民在遇到重大损失时,仍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提升保障力度。

2.宣传不到位尽管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但仍有部分渔民对渔业互保存在认知不足的情况。

海洋渔业互保宣传标语

海洋渔业互保宣传标语

海洋渔业互保宣传标语
1、生产与风险相随,互保与平安相伴。

2、扬希望之帆于茫茫大海,入渔业互保圆一生平安。

3、渔我同行,业精务实,互惠互助,保障四海。

4、大海无情我有情,渔业互保伴君行。

5、你出海捕鱼,风险由我担当。

6、风雨兼程十春秋扬帆起航正当时。

7、专注渔业保险,服务民生经济。

8、渔业互保,保驾护航,会员之家,责任共担。

9、护航渔船闯蓝海,托起渔家致富梦。

10、会员为尊,服务为魂,创新为本。

11、事后后悔代价高,不如事前参互保。

12、承互保大爱,保万家平安。

13、承保为生活蓄水,互保为幸福续航。

14、筑起互助共济之网,扬起渔业安全之帆。

15、同舟共济促生产,渔业互保保平安。

16、渔业互保,渔民的保护伞,会员的避风港。

17、967202,您拨打,我倾听,您危难,我分担。

渔业互保安全教育培训

渔业互保安全教育培训

一、引言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然而,渔业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导致渔业事故频发,给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特开展渔业互保安全教育培训。

二、培训目标1. 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

2. 使渔民掌握渔业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 增强渔民对渔业互保的认识,积极参与渔业互保工作。

4. 提高渔业互保机构的服务水平,为渔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培训内容1. 渔业安全生产基本知识(1)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2)渔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方针(3)渔业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2. 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能(1)渔船安全操作规程(2)渔具安全使用方法(3)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措施3. 渔业互保知识(1)渔业互保的定义、作用和意义(2)渔业互保的种类、范围和保障内容(3)渔业互保的申请、理赔流程4. 渔业安全生产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渔业事故案例,使渔民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四、培训方法1. 理论讲解:邀请渔业安全生产专家、政策法规解读员等进行专题讲座,系统讲解渔业安全生产知识。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使渔民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 实践操作:组织渔民进行渔船操作、渔具使用等实践操作培训,提高渔民的实际操作技能。

4. 互动交流:设置问答环节,解答渔民在渔业安全生产和互保方面的疑问。

5. 角色扮演:模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现场,让渔民亲身体验应急处置过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培训对象1. 渔民:包括渔业生产者、渔民合作社成员、渔业从业者等。

2. 渔业互保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理赔人员、客服人员等。

3. 渔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渔政、海事、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六、培训时间与地点1. 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可分批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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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渔业保险制度是渔业互助保险,它是我国结合十几年来自身特点探索发展而来,具有制度优势、互保组织优势及社会保障优势,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推进了我国渔业的进一步发展。

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渔业互助保险都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例如性质定位上的分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渔业互保机构体制不合理、政府干预不适当等。

本文第一部分提出渔业互助保险的含义,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历程,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的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渔业保险;渔业互助保险;商业性一、渔业互助保险的含义 (3)二、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 (3)三、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4)(一)渔业互助保险相关立法不完善 (4)(二)渔业互保机构设置和管理不合理 (5)四、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6)(一)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 (6)(二)改革渔业互保机构的现有体制 (6)(三)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的政府支持和监管制度 (7)参考文献 (7)一、渔业互助保险的含义渔业在农业中属于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渔业海上生产与风浪为伍,与潮涌相伴,受外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且一旦发生事故不易抢救,客观上容易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扩大,这些特点决定了渔业有着较陆地其他行业更大的风险性。

从现阶段我国的渔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渔业在我国还属于一种生存型产业,出海捕鱼仍是渔民谋生的主要出路$受经济因素的制约,渔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严重不足,船舶质量逐年下降,渔民的整体素质普遍较低。

同时,我国渔业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且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也还不够完善,这又大大加剧了渔业生产的风险,严重制约了我国渔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而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重要机制,引入渔业行业是必不可少的。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首先互助保险即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这种互助形式曾存在于古今各种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之中。

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组织、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中世纪的工匠行会、商人行会、宗教行会、村落行会等各种行会等。

在我国,渔业属于大农业,渔业保险也是农业保险的一种。

渔业互助保险是结合我国保险事业发展阶段、渔业生产水平应运而生的。

它不同于一般的由被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模式。

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是由政府、保险组织(主要是渔业互保协会)、被保险人(渔业生产者)三方承担一定的保险金额,按照渔业互保条款,由保险组织(主要是渔业互保协会)负责承保,渔业保险各部门相互配合,坚持“互助共济”原则,减少渔业生产过程中损失的一种保险制度。

二、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我国渔业性保险最初很多都是商业性保险,我国商业性渔业保险始于1982年,是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水产养殖保险。

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浓厚的行政色彩和体制特点,国有独资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政策性,实际上并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商业保险公司,只能算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准商业保险公司。

此时的商业性渔业保险面临着赔付率高,渔民投保的积极性也低等问题。

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随着多种因素的作用,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和竞争,使得各个保险公司都转向了赔付率低的保险业务,最终商业性养老保险业务份额面临着萎缩的状况。

在渔民和有关学者的请求和建议下,在借鉴日本渔船合作社会及韩、日渔业保险经验的基础上,经民政部批准,我国于1994 年7 月成立了由农业部主管的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在2007 年7 月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诞生,我国开始对渔业互助合作保险进行探索和深化。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成立伊始就在行业内有限制的开展非盈利性互助保险业务。

渔民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就拥有了双重的身份,即渔业互保协会的被保险人和渔业互保协会的正式成员,一旦遇到互保条款规定危险就可以通过理赔获得应有的补偿。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和努力,渔业互助保险已取代商业性保险成为我国渔业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开办的险种也日趋多样化。

目前,除开展了渔民人身平安互保外,渔船互保的险种已由单一的全损险发展到综合险、第三者碰撞以及海域涉外责任险和油污责任等,并逐步开展陆上渔业从业人员意外险、水产养殖险、渔业设施险等。

此外,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还广泛的参与涉及渔民切身利益的社会活动中,例如为被外国的政府扣押的渔民提供担保、为渔民更新装备提供小额贷款。

这些活动极大的提升了渔业互助组织在广大渔民心中的地位,建立了初步的公信力,取得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时至今日,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尚未发展成熟,虽然在十多年的探索中,我国在这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逐步摸索出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渔民的要求,维护了广大渔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但是,我国渔业互助保险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着其进一步的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冷静的分析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问题,然后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必要的措施,不断地促进渔业互助保险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一)渔业互助保险相关立法不完善欠缺专门规范渔业互助保险的特别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渔业互助保险的特别法。

而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渔业互助保险的特别法必要的;欠缺对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进行监管的法律。

渔业互助保险的监管包括国家管理、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三个层面。

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的。

虽然在《条例》中有关于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监管的内容,但是规范的内容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地方渔业互保条款众多,但责任条款规定的不合理性。

突出的表现是只制定针对渔民违反互保条款的责任条款,而没有制定互保组织违反互保条款的责任条款。

使得如果渔民违反互保条款则会受到处分,且程序非常清晰、易操作。

而互保组织如果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则只能从互保条款之外找到救济途径。

造成双方关系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不平等;互保条款关于理赔的规定不科学,投保渔民索赔成本高,难度大。

理赔工作是保险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可以说理赔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渔业互助保险的成败。

但是,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关于理赔的互保条款规定极为不科学,可以说是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二)渔业互保机构设置和管理不合理渔业互保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目前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设置主要是依据行政区划,在中央设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各省、市、县设立分会,各分会都挂靠在相应行政区域的行政部门下。

一般各省的互保机构都是挂靠在省海洋与渔业局。

各市、县的互保机构也相应的挂靠在各市、县的行政机构。

互保协会的主要工作有省渔业互保协会协会来完成,但单纯的按照行政区划建立互保协会,虽然在形式上等级明显,结构层次清晰,比较容易实行管理,但是,考虑到各地区渔业经济发展的差异和渔业互助保险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的不同,机械的按照行政区划设立互保协会的做法势必会到导致有些地区渔业互保机构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

渔业互保机构和人员管理的不合理性,对于各地开展具体业务的部门机构,对其的管理是相当松散的。

管理的不到位导致现在渔业互保协会内部出现不好的苗头。

最令人担心的就是各省的渔业互保协会出现了摆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各自单干的倾向。

尤其是几个经济状况较好的省,独立的趋势非常明显。

这样的趋势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的原理:集合最多数人的经济力量分散风险,以帮助蒙受危险的少数人。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削弱。

(三)政府的不适当干预政府对渔业互助保险的支持不足,在财政投入方面,虽然早在2008年中央财政就已经试点进行保费补贴工作,并拉动了将近两个亿的地方财政补贴,但是,与现在渔业保险的需求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对渔业互助保险业务开展干预过度,我国政府在渔业互助保险的内部管理和各项业务的开展方面存在干预过度的问题,对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内部管理带来了不良的后果: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得渔业互保协会的人员和机构带有及其明显的行政色彩,导致了会员代表大会被架空,投保会员不能充分地参与渔业互保协会的管理和大政方针的制定,使本来渔业互助保险管理的主体客体化、边缘化。

四、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一)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相关的法律制度快出台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效力较高的专门规范渔业互助保险的特别法。

将渔业互助保险的规范上升为法律,显示了我国对海洋的重视,是与我国对海洋的认识的根本转变相一致的。

在法律中要将主要的保险业务都进行规定,并为开展新的保险业务奠定基础。

另外,当下最重要的是制定对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进行监管的法律;完善各地方渔业互保机构制定的互保条款,中国互助保险协会建立专门审查各地方渔业互保机构制定的互保条款,对其中违反协会宗旨、渔民利益的条款限期改正,在审查各地方渔业互保机构所制定条款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茶话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广大投保渔民的意见,注重对广大投保渔民利益的保障和对地方互保协会及其人员、机构违反互保条例的责任追究,使得在互保条款中有权利就有义务,权利、义务一一对应。

最大限度的排除地方政府对修改工作的消极影响,使渔业互保协会真正的成为渔民为自己谋利益的组织。

(二)改革渔业互保机构的现有体制改革渔业互保机构的现有设置最重要的的就是改革现行的完全按照行政区划来建立互保机构的设置模式。

尤其是对各省独立设置互保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

逐步建立以行政区划为主,配合以经济片区和传统渔区相结合的的机构设置模式。

并最终形成一个全国范围内的互助保险机构,即在全国只建立一个总的互保机构;去除影响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人员管理的因素也就是摆脱政府对渔业互保机构、人员管理的过度干预,逐步实现渔业互保协会的行业自律和会员的自行管理。

(三)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的政府支持和监管制度从政策法规角度,政府要坚持法律约束,政策引导,加大财政投入。

理论上“市场失灵”的区域在实务工作中是很难区分的,有时候甚至是根本区分不出来的,所以从应用的角度上讲,我们要确定政府干预渔业互助保险的方向,划定其干预的底线;政府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应当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更多的是站在互助保险制度之外,引导监督该制度的实施。

同时,应尊重互保协会及其会员的民主参与,充分发挥该组织作为行业协会的作用;从具体扶助互助保险业务的方面讲,政府应当尽快设立巨灾风险基金,防止在全国或者局部地区出现大的灾害所带来的风险,填补渔业互助保险在巨灾风险的空白,积极的为广大投保渔民提供再保险支持,充分保障广大渔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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