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及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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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怎么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怎么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是建设工程中常用的一种合同方式。

在这种合同方式下,工程的价格是在合同签订之前,由承包商根据工程的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所在地的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因素综合计算出来的。

一旦合同签订,工程的价格就固定下来,除非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调整价格的条件满足,否则价格不得调整。

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的准确计算和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的结算主要依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

工程量清单中列出了工程各项工作的工程量和工作内容,是承包商进行工程量和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工程量的结算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工程量的测量和确认。

工程量的测量是工程量结算的基础工作。

承包商需要根据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得出各项工程量的实际完成情况。

然后,将测量结果提交给业主或监理机构进行确认。

2、工程量的审核。

业主或监理机构会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测量结果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如果审核中发现问题,业主或监理机构会要求承包商进行调整或重新测量。

3、工程量的增减处理。

在工程量的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量的增减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那么增减部分的工程量就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如果工程量的增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那么就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4、工程款的结算。

工程量的确认和审核完成后,承包商可以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工程款的结算一般会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的增减可能会涉及到合同价格的调整。

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量增减的处理方式和相关价格调整的规则。

此外,在工程量的测量和确认过程中,承包商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1.工程量测量:施工方在工程进行过程中,需要对工程的施工量进行测量记录。

可以采用测量图纸、拍照记录、工程日志等方式进行工程量的记录。

2.工程款比例: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比例,通常是以工程量达到一定程度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

例如,可以约定在工程完成50%、70%和100%时分别支付50%、30%和20%的工程款。

3.工程款支付:当工程量达到约定的支付比例后,合同施工方可以向业主提出支付工程款的申请。

业主在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给合同施工方。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可以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如果实际工程量大于约定工程量,合同施工方可以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向业主申请支付超过约定工程量的部分款项。

而如果实际工程量少于约定工程量,业主有权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工程款。

此外,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工程款支付期限: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

通常会规定合同完工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工程款。

2.质量保证金:为保证工程质量,通常会约定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业主可以在结算工程款时,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保证工程的质量问题得以解决。

3.变更和索赔处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情况。

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方式,并在结算工程款时进行调整。

4.结算清单和结算报告:在结算工程款时,合同施工方需要出具详细的结算清单和结算报告,清楚地列出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比例以及应支付的款项,以便于业主核实并支付工程款。

总之,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款结算需要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工程款的准确支付,避免纠纷的发生。

相应地,双方在签署合同时需要详细明确工程范围、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细则等内容,以保障双方权益。

施工合同固定总价怎么结算

施工合同固定总价怎么结算

施工合同固定总价怎么结算施工合同固定总价结算是指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作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或者发包方要求增减工程量等变更,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是方便结算,降低变更风险,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流程如下:1. 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确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条款,并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

2. 合同生效后,乙方(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 工程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发包方)提交竣工报告和工程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如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签证等。

4.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5. 审核无误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支付给乙方。

如果合同约定有施工责任管理费、各类税费等,乙方需另行缴纳。

6.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结束合同关系。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1.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的确认方式,以避免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或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

2. 合同中应约定合同价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确保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益。

3. 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4. 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确保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

5. 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方式。

总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的结算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的符合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结算。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各项条款,防止因合同纠纷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甲方和乙方应积极沟通,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如何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如何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如何结算固定总价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一种计价方式。

在这种合同方式下,承包商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工程总价款,无论施工过程中遇到何种情况,双方都应按照这一总价款进行结算。

这种合同方式简化了结算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避免了因价格波动、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的纠纷和诉讼。

那么,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中,双方如何进行结算呢?首先,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的结算基础是合同约定的总价款。

在合同签订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施工难度、市场材料价格等因素,结合自己的施工经验,制定出合理的工程报价。

业主在审核报价时,应重点关注报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报价能够全面反映工程的价值。

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应当是承包商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其次,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的结算依据是已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工程量可以通过现场测量、图纸计算等方式进行核实,质量则需要通过验收、检测等手段来判断。

双方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款款的支付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相匹配。

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中,如果出现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等情况,需要对总价款进行调整。

此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进行结算。

常见的调整方式有: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调整等。

调整后的总价款将成为新的结算依据。

此外,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中,还应关注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一般情况下,工程款的支付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款三个阶段。

预付款一般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竣工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和收取。

最后,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对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及纠纷处理

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及纠纷处理

1.前言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与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20%,而承包商为80%)以与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

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据统计,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的变更(即工程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量变化。

由于业主使用要求突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改了图纸,修改内容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发生本质的变化,产生新版本施工图纸,原固定总价投标预算书已经不能够支持新版本施工图纸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发生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从而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

3.施工图预算方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与争议在施工图预算方式下,业主在招标时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而仅提供招标图纸,投标单位根据图纸内容自行编制投标预算参与投标。

投标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编制经济标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采用一些投标技巧,很普遍现象就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模板、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

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

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

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

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

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X( 550-150) =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

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

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X( 550-150) =120000元。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当前得建设工程市场,发包方最担心得恐怕就就是工程结算价格大大超过预算了。

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得发生,越来越多得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得合同得模式, 以杜绝这种情况得发生。

就是不就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此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再碰到扯皮与纠纷得情况,这确实就是承发包两方都比较关注得话题。

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得重要性。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得问题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得方法在常规得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得结算就是非常方便得。

由于合同总价得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得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

举一个非常简单得例子来说: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得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得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方米,综合单价为150 元/平方米,总价为150000元。

如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将二楼得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得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得数量。

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得地砖数量中有多少就是二楼得,因此通常得结算方法,就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得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得依据。

假定大理石地面得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得影响从以上所举得例子来瞧,固定总价合同得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得费用,原来包含得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得现象。

但就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得不同描述,就是不就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施工方在报价得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得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就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就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得结算意见:一种意见就是,变更得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

工程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

工程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

工程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
开始
一、结算依据
工程总价合同的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进行。

所有结算必须以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为基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二、结算流程
1. 工程进度款支付: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节点,向甲方申请工程进度款项。

申请
时应提供相应的完成工作量证明和相关材料。

2. 结算审核:甲方收到进度款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所提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 完工结算:工程项目完工后,乙方需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竣工图纸等,由甲方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

三、结算方式
1.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易变动的项目,合同一旦签订,总价固定不变,除非有
设计变更或双方认可的额外工作量产生。

2. 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可能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总价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
行调整。

四、结算时间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间点,如每月的结算日、工程节点后的结算期限等,以便双方有序进行资金安排和管理。

五、争议解决
如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
合同中还应包括质量保证、违约责任、变更处理等相关条款,以确保结算过程的公正性和
合法性。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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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20%,而承包商为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

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04]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据统计,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图纸的变更(即工程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量变化。

由于业主使用要求突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改了图纸,修改内容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发生本质的变化,产生新版本施工图纸,原固定总价投标预算书已经不能够支持新版本施工图纸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发生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从而增加了结算工作的难度。

3.施工图预算方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与争议在施工图预算方式下,业主在招标时候,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提供工程量清单,而仅提供招标图纸,投标单位根据图纸内容自行编制投标预算参与投标。

投标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编制经济标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采用一些投标技巧,很普遍现象就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目的是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报价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报价偏低或有意漏报。

在中标单位与业主签署固定总价合同后,业主由于使用功能变更或对招标图纸进行细化,使得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较大,出现了两个版本的图纸。

这种情况发生以后对于结算工作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争议问题会很多,存在五种情况:1)招标图纸中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业主在结算时希望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将减少或取消的内容在结算中全部扣减掉。

而承包单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减少或取消内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承包单位利润空间多的子项。

承包单位认为业主虽然有权利提出设计变更,修改设计图纸,但是不能够在招标投标后有意将招标图纸内容分解取消,从而有意降低工程造价。

另外,在投标预算书中由于承包单位作为当时的投标单位,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可能会出现工程量上偏差,即与招标图纸工程量不相符。

那么对于减少或取消的内容是按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扣减还是按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扣减,也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2)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中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减少此内容或取消此内容。

由于承包单位在投标预算时采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在有些子项上有意漏报,而这部分内容业主恰巧在后来施工阶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减少或取消该子项。

那么在结算时业主会按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上扣减。

而承包单位可能会认为这些内容当初是作为投标时一种优惠条件,而在工程量上少报,或没有计取,在结算时不能够将投标预算书中少计取或未计取的内容再扣减。

同时,在扣减时如何取用单价也使双方不可避免的产生争议。

3)招标图纸设计中没有的内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内容。

此情况对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说争议较少,一般业主也能够同意在结算中将招标图纸中没有而施工图纸中增加的内容给予增加。

可能会存在争议性问题就是在单价的计取上。

4)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有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部分内容。

此种情况一般业主都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新增加的内容在结算中予以认可。

但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使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技巧,使得投标预算书中这部分内容工程量不准确。

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过多,则业主可能不同意在结算中再给予增加,若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相比过少,则承包单位可能利用设计变更,要求按施工图纸工程量与投标预算书差值增加。

另外,在取用单价时候,是否延续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报价,还是重新取用新单价也成为不可避免的争议,双方都会力争采用此内容。

5)招标图纸设计了此内容,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书无相应子项,实际施工图纸增加此内容。

承包单位认为投标预算书中未计取的这些内容是投标阶段作为一种优惠条件,现在业主在实际施工中增加了这些内容的工程量,承包单位不能够再承受,要求在结算中增加这些内容的工程量。

而业主可能认为既然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未计取这些内容,属于承包单位为了中标作为优惠主动放弃这些项内容,因此不能在结算中增加计取。

其次对于单价取用上也会存在争议。

4.解决固定总价合同争议的具体途径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应站在比较客观公平的角度,采取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结算方式应采取下面的公式:投标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其优点是充分遵照合同约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倡导思想相吻合,结算内容相对明确。

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要建立在投标预算书、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图差上,应该本着“交易习惯,双方协商”的思想由业主与承包单位来解决问题。

对上述五种争议应采取以下相对应的五种具体解决措施:1)对于第1种减少或取消的内容,首先确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工程量量差。

量差找到后采用承包单位投标预算中单价进行扣减量差。

对于投标预算书中比招标图纸实际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虑,因为为了使投标在总体上有竞争力,并且赢得合同,投标人对某些分项的工程量计取高于正常水平,必然对其他的分项中工程量的计取偏低。

投标预算书中的单价问题也是同样道理。

2)对于第2种漏项错误,承包单位无法证明其漏项错误究竟是工作疏忽、让利行为还是故意留有余地。

此处的漏项错误损失有可能被别处的重项错误所弥补;漏项错误使承包商在投标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乃至获得了成功。

因此仍然用招标图纸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工程量量差进行扣减。

单价的取用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取,既可参考标底,也可参考当地标准定额及市场造价信息,双方协商确定。

这种解决方式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对于第1种和第2种情况所涉及内容均为取消或减少的内容,在这里要做特殊说明。

如果减小或取消的子项较多,价格数目较大,直接对工程价款产生巨大影响,笔者建议不能完全采用以上两点方式。

我们可参考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工程价款结算的约定中第39条中相关规定。

对于减少或取消内容所涉及工程价款与所增加内容相比超过合同价格的15%时,笔者建议只扣减主材费用,或双方协商解决。

3)第3种情况,属于新增的工程变更范畴,可以根据施工图纸增加的工程量,采用现行定额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信息调整单价,双方协商确定。

4)第4种情况与第1种情况相对应,属于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5)第5种情况应与第2种情况相对应,亦是如何扣减即如何增加的问题。

总之,对于施工图纸预算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化时,在结算工作中应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本着“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5.工程量清单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大多数的固定总价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形式产生。

一般情况招标人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代理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因此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应该是准确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也可以复核,有重大错误时可以向招标人提出。

这种形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因上述情况发生施工图纸变化时,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争议,可以采用以实际发生为基础进行增加或减少。

双方可以根据上述分析的“交易习惯,协商解决”的五种情况对应实施。

6.“清标”工作是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无论在施工图预算形式还是在工程量清单形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当因为施工图纸发生变化时,如果能够将投标预算书的“量”与“价”控制在比较精准的基础上,那么即使后来会发生变化,有了投标预算时的基础,然后相对增减,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因此,在这里引入一个“清标”概念,清标工作主要由‘评标委员会及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或监理公司中的投资控制人员进行,主要是把各投标单位的清单报价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各项目的相对报价,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招标方编制的标底进行对比审查。

其重点内容有以下几项:一是偏差审查,对照招标文件,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响应招标文件。

二是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更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审查。

三是计算错误审查,对投标文件的报价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进行审查。

四是合理价分析,对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

五是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要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六是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

七是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要辩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八是在清标过程中要发现清单不严谨的表现所在,妥善处理。

清标工作可以减少招标人和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又防止了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

7.结论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本文解决纠纷的结算方式很大程度上需要业主协调各方利益的程度,谈判时可能会对涉及变更内容的子项逐项确定,耗费大量时间。

同时也需要业主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能够在招标投标前就能够明确施工图纸深化设计,保证在施工阶段尽可能少或避免过多的变更,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之前能够精细的开展“清标”工作,将争议性做到事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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