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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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法律角度看待网络言论

法律角度看待网络言论

法律角度看待网络言论引言网络言论的兴起和普及给了人们更多的表达和交流渠道,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来审视网络言论,并探讨其合法性和界限。

一、宪法保障下的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受到中国宪法的保障。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看,网络言论享有合法的基础。

二、网络言论的合法界限虽然网络言论受到宪法的保障,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界限。

法律对于网络言论的合法界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1. 言论侵权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任意侵犯他人权益。

当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时,就构成了言论侵权。

此时,法律赋予被侵权人维权的权利,可以要求删除、赔偿等救济措施。

2. 泄露国家秘密或侵犯国家安全网络言论也不能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侵犯国家安全。

国家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旦网络言论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相关言论可能被认定为非法。

3. 诽谤、散布谣言和煽动暴力网络言论中的诽谤、散布谣言和煽动暴力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法律对于此类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网络平台的责任与义务网络平台作为网络言论的传播载体,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网络平台有以下主要责任和义务:1. 审查义务网络平台应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防止传播违法言论。

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平台应制定相应的审核机制和流程,确保问题言论及时删除。

2. 保存义务网络平台有保存用户发布内容的义务。

一旦出现法律争议,平台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3. 救济义务网络平台发现用户言论违法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结论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言论享有合法的基础,但并非无限制。

法律对网络言论的合法界限进行了规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提升公务员网络舆论监督实效的几点思考

提升公务员网络舆论监督实效的几点思考

公务 员 作 为 网络 舆 论 监 督 的 客 体 , 必 须端 正 自我 认 识 , 增 立法 规 范信 息发 布 者 的 行 为 ,建 立 责 任 约 束机 制 。如建 立 完
强应对网络舆论监督的责任 , 认识到“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善网络 实名制 , 让发声人 同时也承 担起责任人 的义务 , 实现权 政府 才 不 敢 松 懈 。 只有 人 人 起 来 负责 , 才不会人亡政息。 ” 真 力 和 义 务对 等 , 自己对 自 己行 为 负责 。针 对 实名 制 后 网 民可
反馈 的内容要认真对 待, 积极组织调查, 解决提 出的问题 , 及
4加 快 法 制 建 设
从制 度 建 设 、 宣 传 推广 、 设施建设、 公 民意 识培 养 入 手 , 积 极 创 时 迅速 地 做 出回 应 。 首 先 ,建 立 保 障 公 民 网络 舆 论 监 督 权利 不 受 非法 侵 犯 的
首先, 加大宣传教育, 提 高 主 体 参 与 水 平 。如 果 网 民具有 地方政府必须认真履行回应责任 , 认真对待公众诉求, 及时回
网络 自律能力和 良好 的信息素养 ,能够 自觉遵 守相关使用网 答 公众 疑 问 , 对 于 地 方 社 会 的 各 种信 息 要 及 时 、 完整、 全 面 的
论 引导 作 用 。加 大意 见 领 袖 的培 养 , 坚持“ 五 湖 四海 ” 标准 , 从 法律制度 。在借鉴国外成 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出台相关的
法律, 并整合现有 的监督法律资源 , 形成一部保 障公共信息公
培养一批具有代表性 的意见领袖 。另外,可 以通过对意见领 开、 公民监督权利 的较为完备的以宪法为根本、 各类专 门的监
个人情绪的中年及 以上的群体成为网络舆论监督主体 。 同时, 造条件 , 激发 中年及以上群体 的参政热情, 让更多的更成熟的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方式。

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在保障司法公正、增加司法透明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也面临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难题,需要进行法哲学思考和深入探讨。

一、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有助于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公开和透明。

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判决进行评价和讨论,可以促使法官更加慎重和客观地处理案件,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舆论监督还能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加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力度,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问题和挑战1. 舆论导向的困扰司法审判舆论监督往往受到舆论导向的影响,公众观点和意见的集中可能导致司法判决受到偏见的影响。

在网络时代,舆论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不负责任的评论和不准确的信息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2. 法律规制的困难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涉及到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多个领域,对其进行规制较为困难。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的发言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对其进行过度限制可能侵犯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非法的舆论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对此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解决途径1. 加强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媒体人士以及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评价和报道时,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对相关事实进行准确的披露。

此外,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该承担起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围绕司法公正和法治进行舆论引导。

2. 优化法律规制针对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中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订。

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于造谣、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等非法舆论行为应该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司法机关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和解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负面影响。

我国政府行政中的网络舆论监督——由周老虎事件和躲猫猫事件引发的思考

我国政府行政中的网络舆论监督——由周老虎事件和躲猫猫事件引发的思考
周小任 厦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公共事务学院
摘 要】 政府总是处在一种监督 - 被监督关系之中 , 而作为 公 民 参 与 方 式 之 一 的 舆 论 监 督 , 随 着 网 络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取 得 了 一 种 网 络 特 性。 【 网络舆论监督有其优势 , 但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 而如何更好的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 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 , 更是权力 法 律 关 系 以 及 道 德 本文试图通过对两个网络舆论监督案例的分析 , 得出一些关于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现状及问题的认识 , 并简要的提出一些看法 。 价值问题 。 因此 , 【 关键词 】 政府行政 网络舆论监督 思考
网络舆论监督 : 公众参与的新渠道 一 、 有一种观点认为 “ 所谓 网 络 舆 论 监 督 , 就 是 民 众 以 互 联 网 为 平 台, 通过网络技术 , 对国家政治 、 经济 、 法律、 文化、 教育、 行政等活动进行褒 ” 贬与评价 , 对社会管理者 行 使 管 理 权 力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的 过 程 。 从这 网络舆论监督是一个义涵广泛的概念, 其内在的包含了公 一界定 来 看 , 众与立 法 、 司法、 行政等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公众人员之间的监督与被监 督的关系 , 其至少存在着三个层面 : 一 是 技 术 层 面, 即网络舆论监督需 要民众 以 互 联 网 位 平 台 , 以网络技术为基础, 因而网络信息技术提供了 二是权力关系层面, 也即权力-权利法律关 网络舆论监 督 的 技 术 支 持 ; 三是道德价值层面 , 即民众进行的是“ 褒 贬 与 评 价” 行 为, 其内 系层面 ; 在的包含了对于国家机关 “ 应该做什么 ” 以及 “ 不应该做什么 ” 的界定 。 由以上的分析 , 我们得 知 网 络 舆 论 监 督 范 围 的 广 泛 性 以 及 其 内 容 也即政府行政过程中来探 的复杂性 。 本文仅在公众 - 行 政 的 关 系 内 , 讨网络舆论监督 , 不仅把 网 络 舆 论 监 督 视 为 政 府 行 政 和 公 民 参 与 可 资 同时也把它视为型塑公共利益、 实现公民价值和政府价值 利用的 工 具 , 的途径 。 网络信息技术对舆论监督影 响 。 舆 论 监 督 就 其 根 本 目 的 来 说 是 1. 为了更 好 的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 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好、 维护 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 依 法 工 作 和 凭 良 心 做 事 。 当 然 , 舆论 好、 监督的 价 值 诉 求 需 要 一 种 技 术 性 的 支 持 , 而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 网 络舆论监督呈现出一种上升的势头 。 1. 1 网络信息技术以其强 大 的 信 息 即 时 共 享 的 功 能 弱 化 着 信 息 的 这种即时共享功能, 缩短了信息 时空特性对舆论监督的限制 。 一方 面 , 使信息直面网民; 另一方面信息的即时共享也意味着信息 传递的 链 条 , 交流的即时性 , 使网民之间的交流 事 件 大 为 缩 短 。 这 样 一 来 , 网络信息 技术实际上提供了网民 之 间 迅 速 沟 通 交 流 并 形 成 公 众 舆 论 的 可 能 性 。 “ 周老虎事件 ” 和“ 躲猫猫事件 ” 就是很好的证明 。 1. 2 网络信息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冲破了不同群体之间的 交 流 限 制 。 对于某一公共事件总是 有 不 同 的 参 与 主 体 , 他们之间的互动对于舆论 的形成是必要的 。 在对 “ 周老虎事 件 ” 的关注中, 我们很容易发现, 一些 普通网 友 、 专家、 媒体和一些非政府性质的组织都通过网络这一渠道发 相互 交 流, 形 成 一 种 舆 论 压 力, 而政府机关及其 表自己的看法与态度 , 工作人员也通过开新闻 发 布 会 、 博客以及政府网站来试图缓解舆论压 力。 这种匿名性在一定程 度 上 活 跃 1. 3 网络信息技术支持一种匿名性 , 了公众舆论 。 一 方 面 , 匿 名 性 掩 盖 了 网 民 的 真 实 身 份, 使其身份虚拟 这样可以使网民在发 表 言 论 时 免 除 了 一 些 顾 虑 ; 另 一 方 面, 匿名性 化, 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网民 真 实 身 份 不 平 等 的 影 响 。 因 此 , 网民可以通过 网络积极地参与到公共 事 件 的 讨 论 中 去 。 在 “ 躲 猫 猫 事 件” 中“ 根据人 民网舆情检测室提供的数据 ‘ 躲猫 猫’ 事件的舆情热度为红, 是2 0 0 9年 评 论 量, 发 帖 量, 浏览量等检测事件 最火的一个事件 。 同时以 报 道 量 , ‘ 受关注度的关键数据形成的传统媒体关 注 度 , 网站推荐度, 躲猫猫’ 事 ” 件都是排行第一 。 “ 权力 - 权利 ” 关系中的网络 舆 论 监 督 。 参 与 式 民 主 是 现 代 民 主 2. 理论中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 参与式民主强调公众的参与, 强调公共事务治 理中的多元主 体 的 互 动 合 作 关 系 。 舆 论 监 督 作 为 一 种 公 众 参 与 的 方 其内在的价值诉求与政府治理的价值诉求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这样 式, 不免会出现政府与公众在解决公共事务中的权责划分问题 。 宪 法》 第3 2. 1 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的一 项 基 本 权 利 。 根 据 我 国 《 4 “ 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 民 有 言 论 、 出 版、 集 会、 结 社、 游 行、 示威的 ” 自由 。 舆论作为一种言论只要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其他任何人是不能干 尤其是这种言论或舆论指向政府, 批评政府的一些违法及不良行 涉的 , 为时更是有益的 。 而在网 络 信 息 技 术 条 件 下 , 网络舆论监督作为公民 的一项基本权利的特性 也 逐 渐 明 显 起 来 。 在 “ 躲 猫 猫 事 件” 中, 云南省 委宣传部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 发 出 公 告 并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组 成 调 躲猫猫 ” 舆论事件真相进 行 调 查 的 现 象 就 能 从 侧 面 反 映 出 查委员会对 “

对地方电视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

对地方电视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

对地方电视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地方电规媒体作为地区媒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宣传、舆论引导乃至社会影响力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作为一个舆论阵地,社会公众对于地方电规媒体的关注也十分高涨。

因此,离不开对其进行舆论监督,保证其在舆论引导方面的公正和客观性,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其自我完善和提高。

首先,对地方电规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媒体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媒体的舆论引导中,要做到客观、中立、公正性,不进不出、不恶意、不偏袒。

这其中,需要舆论监督机构对媒体进行监督,让媒体意识到舆论是公共事务,需要以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全面的态度对待。

只有这样,媒体才能够树立良好的公信力,并且赢得公众的信赖和支持。

同时,对媒体实施舆论监督,也有利于避免媒体的“黑箱操作”,保障公共利益。

其次,对地方电规媒体实施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其自身的发展和提高。

舆论监督机构的监督,可以让地方电规媒体更加深入地了解公众对于其所播报的内容的反应,从而能够更具针对性地制定后续的新闻报道方案。

此外,舆论监督机构可以把握观众对于新闻报道质量的需求和期望,并将这些需求和期望传递给地方电规媒体,帮助其进行改进和提高。

除此之外,对地方电规媒体实施舆论监督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即有效地为公众提供一个反馈渠道。

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中,公众对于地方电规媒体所播报的内容有着不同的意见和看法。

有时候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引发网民的热议,此时,舆论监督机构的作用就显得尤为关键。

监督机构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公众的反应,反馈给相关部门戒者媒体,进而促进问题的解决,保证新闻报道质量,并且能够为公众提供一个意见交流的平台,让其对于社会事件有一个更深入和客观的了解。

最后,要实施对地方电规媒体的舆论监督,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完善。

目前在我国,相关法律觃定还不够明确和完善。

舆论监督机构在对地方电规媒体的监督中,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同时也需要有不受干扰的权力,以维护公众的利益,并且促进地方电规媒体的健康发展。

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几点思考摘要:21世纪,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舆论监督的新的途径,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忽视。

本文探讨了网络舆论监督意义、优缺点以及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的问题,以期今后网络舆论监督发展趋于合理、合法、理性,使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最大的效果。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特点问题理性发展21世纪,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改变了人民参与社会、表达意见的方式,推动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快速发展。

作为舆论监督的新的途径,网络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忽视。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社会意义。

第一,网络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

网络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和事件、个人行为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产生并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对现实社会起到监督、检查和评定的功效。

”就此而言,网络舆论监督是“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一部分。

第二,网络舆论监督实现了社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的本位回归,并在具体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舆论监督的主体应是社会公众,但传统媒体的舆论中,大都是由新闻媒介代替公众进行并实现的。

而在网络传播中,传统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被打破,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也促使了信息获取能力和言论表达的平台,普通民众可以更方便、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网民自始至终都是舆论监督的主体。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与存在问题。

网络舆论监督是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高科技信息化社会的产品,其实质是借助互联网络这个平台,普通老百姓可以和政府共同对某一件事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促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1、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实时性和广泛性。

网络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全球任何一个地方发生新的事件,不必等待印刷,不必等待发行,也不必等待录制,可以直接通过网络直接发表,世界上每一个网民都可以获得这一信息,为舆论监督提供了畅通无阻的渠道,因而在传播速度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浅谈如何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几点的思考

浅谈如何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几点的思考

浅谈如何做好网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舆论引导工作首先,我先举一个事例,事因:2010年1月12日,贵州省关岭自治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出警过程中使用枪支致两人死亡。

1月17日,安顺市警方透露了“1.12安顺枪击案”的初步尸检结果,安顺市警方负责人表示,张磊临场处臵经验不足,存在处臵不当问题。

1月18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就该案召开第二次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两死者生前喝酒、枪击过程等细节,但官方仍未对枪杀案进行最后定性。

随后,公安局已依法对张磊刑事拘留。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舆情分析师苏玥:有网友直指,如果当地政府没有干预新闻舆论,没有干预司法独立,那么,这就是一件简单的刑事案件。

安顺市政府想“捂盖子”,在检察机关还没有介入、尸检没有进行之前,就直接定性“袭警”,从而争取话语权。

甚至补偿的70万元,也被称为“救济款”,既无“袭警”,又何来“救济款”呢?这样相互矛盾的言论并不能安抚网民,反而使网络情绪更为激化。

事实证明,不姑息,不偏袒,不唯上,只唯实,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

特邀专家杨恒均(知名学者,专栏作家):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纷繁复杂,但最严重的则集中在警民冲突上。

说句公道话,这类事件中外都有。

警察们都是在高度压力下工作,有时失控犯错甚至犯罪都并不奇怪,这种事情发生后,即便在西方国家,往往也会考虑到警察当时面临的压力从而适当量刑。

民众理解警察的工作,也理解对他们量刑标准,但却绝对不会容忍任何隐瞒错误或者罪行的行为。

安顺枪击案后,让人感觉他们在掩盖真相,庇护同类。

为什么不在这件事发生伊始,就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偏偏要走旨在保护警察声誉的“程序”,而这恰恰给喧哗的舆论找到宣泄口,不但严重损害警察形象,也进一步破坏政府的公信力。

所以我说,对安顺警察枪击事件的处理暴露了我们执政者陈旧不堪的执政理念,已经与互联网信息时代相差很远了。

导致的的根本原因是陈旧理念已然落后于信息时代。

今天我要讲的题目是《浅谈如何做好网络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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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
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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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一、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
网络信息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

它“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使用,从而达到其社会化信息传播的目的。

”与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相比,网络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优势。

1、传播速度快。

网络信息传播不像传统媒体(比如报刊)那样,需要通过印刷、制作、运输、发行等中间环节才能将信息传播出去,它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将信息瞬间传递给受众,而且网络传播的内容可以方便地实现刷新,在内容上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2、受众面广。

网络传播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以不受地域的限制而被全球的网民所了解和掌握,与传统的媒体信息传播相比,其受众面要广得多,甚至可以说不能同日而语。

以微博为例,微博人气排行榜显示,我国超过千万粉丝的名人就有250位(2014年5月23日访问);而传统媒体,比如报纸,2011年发行量最大的《参考消息》,也只有318万份。

3、互动性强。

当舆论事件,尤其是一些涉及比较敏感话题的舆论事件发生后,网民的参与热情往往出乎人们的意料,参与的人数也常常超乎人们的想象。

以“杭州飙车事件”为例,2009年5月7日事件发生后,由于权威信息发布的缺失,一时之间,坊间关于肇事者事发时的车速、肇事者的家庭背景等等各种猜测、议论、指责流言四起,各大网络论坛上,关于这件事的跟帖动辄长达近百页。

记者在5月l1日晚8点在百度页面输入关键词“飙车谭卓”之后,0、31秒的时间里出现127000条相关新闻,均来自于国内各大媒体和论坛。

事故发生第5天,不少网友为受害人谭卓建立了网上纪念馆,其中一些纪念馆一天的访客就超过6万人,使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演变为一个重大的公共舆论事件。

4、形式多样。

网络信息传播的形式多种多样,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信息传播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网络电话、网上论坛、聊天室、网站或者微博、微信来传播信息。

这些不同的信息传播平台可以将信息传播的四种模式,即自身传播、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融为一体,打破了以往各种传播模式的界限,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5、情绪化明显。

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大量的网民在这里使用的都是网名,加上文化、知识、道德等素质的良莠不齐,因此,网络中传播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实甚至虚假的信息。


于传播者处于一个极端隐蔽的地位,要在整个庞大的网络世界中找到恶意传播者是相当困难,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一些人在网上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的欲望,形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

以“杭州飙车案”为例,事件的爆发起始是源于网民的“仇富情绪”,在杭州警方公布肇事车辆车速每小时70码左右后,网民的的矛头开始转向公权部门,由“仇富”变成“仇官”,质疑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公”,发泄对司法机关不满和不信任的情绪。

直至在审判过程中,尚有人质疑出庭受审的是肇事者胡斌的“替身”。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困境
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也影响和制约了网络舆论监督。

作为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着传统媒体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

这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网络舆论有时会对司法产生负面影响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公正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也是社会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

“古今中外,自从有了法律,公正就是司法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至高的价值追求。

”与其他媒体监督一样,网络舆论的监督对推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规制,容易造成监督过度,对司法产生不良的影响。

网络舆论事
件发生后,任何人在网络上都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言论,可以对事件品头论足,然而,许多网民本身对事件并不了解,他们的网上言论往往只是借事件而对自己内心情绪的一种宣泄,感情色彩浓厚,非理性因素明显。

尽管网络舆论并不完全真实可信,但在现实中,却依然会对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判断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影响司法的公正。

“张金柱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使司法公正一次次地受到了公众的拷问。

有时为了迎合公众的道德标准,稳定公众的情绪,司法公正也会在不知不觉中被舆论所绑架。

2、网络舆论对公民隐私的侵害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所享有的权利。

网络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最典型的就是“人肉搜索”。

当一个事件,尤其是社会敏感或公众好奇的事件发生后,网民们就会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力量,追查该事情或相关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使事件和当事人信息“赤裸裸”地展现于公众的视野,以至一些事件的当事人的隐私成为公开的信息。

2011年的平安夜底,杭州媳妇肖某在网上留下一封遗书后自杀,遗书中记录了肖某发现自己丈夫姜某出轨的过程。

愤怒的网友对姜某和“小三”俞某进行了“人肉搜索”,曝光了两人的详细资料。

在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姜某和俞某都在微博上致歉。

应该承认,
网民对“小三”事件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对其行为进行谴责,但是“小三”也享有隐私权,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并在网上公布其私人信息,已经超出了网上监督和表达观点的范围,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3、网络舆论监督对名誉权的侵害
网络舆论监督对公民民事权利侵犯的另一种表现就是侵
犯名誉权。

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还是放置照片、漫画、影片、声像等,都可能成为侮辱和诽谤的源头。

早在2005年,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就审理了浙江省首例由博客网络日志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该案中,与原告丈夫关系暧昧的被告通过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网络日志的形式,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贬低原告人格,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中国博客网上书面赔礼道歉。

网络舆论的监督主要表现为揭露他人行为的报道,而且绝大多数是对事实的陈述,但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对报道内容的评价。

如果评价内容对监督对象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就有可能引发侵犯名誉权的纠纷。

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舆论监督的滥用会侵犯名誉权,而对名誉权的保护,又可能会限制舆论监督权的行使。

因此,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时,要把握好两者的关系。

三、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思考
2009年1月13日,人民日报与人民网推出的一期关于“网络监督”的调查,结果是,尽管网民明确对“网络监督”给予积极评价,但仍然有32、1%的网民认为“没什么,只是网友在宣泄不满情绪”。

这足以说明网络监督确实存在一些不理性的行为,需要纠偏补弊,尤其是要通过法律规范网络监督行为,既有效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又防止出现监督过程中的违法现象。

1、健全网络立法,确保司法公开
当前,我国关于网络舆论监督的规范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规范网络信息的传播上起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舆论的规制日显不足,其在内容上更多地体现在对于网络舆论的禁止性规定,此外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够强、法律位阶较低。

因此,为健全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我们必须对现有的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制定更加完整、更加具体的法律,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保护监督主体监督权利的实现。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减少谣言空间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有一个关于谣言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

也就是说,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

网络谣言之所以盛行,毫无疑问,与相关信息的不透明有着重要的联系。

要想真正制止谣言的散播,提升社会的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政府及时发布公共事务和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回避民众关心的问题,并使自身公布信息的速度快于网络传播的速度,主动披露信息,戳穿谣言,还民众以真相。

当然,对于那些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别有用心故意制造和散布谣言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加大打击的力度。

3、注重私权保护,维护当事人权益
网络是公民发表参与社会活动、发表自己观点和言论的一个重要载体,政府应尽最大的努力和可能来保障公民的网上言论自由。

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具体的舆论事件中,必须正确处理好舆论监督与私权保护的关系,既不能借口监督而肆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借口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隐私而打压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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