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法律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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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 怎样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素材 新人教版选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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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对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样的,存在两种不同学说。

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

怎样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存在认真讨论的必要的。

[问题解析]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都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在我国的民法教科书中也是这样界定的。

并且,这种观点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如我国《民法通那么》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这就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

但这实际上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无论哪种形态的合同,只要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合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那么》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它们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样,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

因此,诸如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订立的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都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因为它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合同法与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法律分支,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旨在分析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规定、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和实践中的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合同法和物权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修订和终止等事项,而物权法则以物为基础规范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两者在法律立法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二、概念界定合同法是指对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是指私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意加上法律规定,以及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的相应法律规定。

物权法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是私人之间的权利法律关系。

合同法注重规范合同缔约的过程和效力,物权法着重规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适用范围合同法和物权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某种重叠,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合同法适用于合同缔约、履行等一系列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

而物权法适用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与物相关的权利义务。

可以说,合同法与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前提和基础。

四、实践中的案例合同法与物权法在实践中通常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

比如,在商品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在合同缔约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确定物权关系,同时双方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商品交付、质量保证等条款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又比如,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不动产的所有权由卖方转让给买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买方即成为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

这些案例表明在实践中,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是相互关联、互相渗透的。

五、结论合同法与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基本法律分支,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异。

合同法关注合同缔约过程和效力,物权法则着重于规范人们对于物的占有和使用。

在实践中,合同法与物权法常常相互补充,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通过合同法与物权法的配合,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债法-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债法-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 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 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视为反要约。
立法理由:效率取向。
3. 在承诺期间作出 合同法第23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解决什么问题?
缔约接触,但契约未成立或无效,因而
(1)不能主张契约违反的责任; (2)未必能主张侵权,责任(因为不能满足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件--一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
责任基础:行为人违反了契约前义务(基 于缔约接触而产生的保护、告知、忠实等 义务——保护性义务)
二、构成要件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撤回:要约人对于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阻止其生
效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受要约人。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得否撤销? 撤销的时点——针对已生效的要约 立法例:
2.单独行为说:广告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承诺。 单独行为说似较为合理。如采契约说,将产生问题:
若完成行为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可能因 能力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而使其丧失报酬请求权;
不知有广告而完成特定行为之人,将无法取得报酬;
契约说在理论上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所谓“契约原则”:除法律直接规定外,原则上债务 产生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如赠与的合同属性)
三、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承诺的迟到:迟发迟到——新要约 特殊的承诺迟到:未迟发但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 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案例解析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

(二)特点1、合同是一种协议。

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是意思表示的一致。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协议的核心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

单方意思表示不可能构成合意,不可成立合同。

2、合同效果在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①道德义务或者行政法效果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第2条第1款将合同界定为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的协议,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协议,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可能成为所谓情谊行为。

例如,朋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显然不存在使对方产生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被请之人至多享有消极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请求补偿车费、请求支付购买礼物所支出的费用。

②事实关系不属于权利义务关系,引起事实关系变动的事实与合同无关。

例如,占有属于事实而非权利,交付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关于占有变动的意思一致,但因该意思指向事实关系变动而非权利义务关系变动,因此不属于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关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同。

应予注意者,《合同法》并未否定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属性,只是这些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3、合同效果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强调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无到有,例如甲出卖某物于乙而形成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合同的甲乙方如何界定

合同的甲乙方如何界定

合同的甲乙方如何界定
1.法律主体:合同的甲乙方必须是合法主体,即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主体。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是两个个人、两个公司、一家公司与一个个人等。

2.权利义务:合同的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各自负有一定的权利义务。

甲方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乙方是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一方。

甲方的义务通常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合理性,以及履行其他相关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通常包括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及时接受和验收商品或服务,以及履行其他相关的义务。

3.交易内容:合同中还会明确甲乙双方的交易内容。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定数量的产品,或者提供一定的服务。

交易内容通常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描述、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数量、价格等。

交易内容的明确指定有助于双方明确各自的义务和权利,避免争议和纠纷。

4.约定事项:合同的甲乙方界定还涵盖了其他约定事项,以确保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益。

这些约定事项可以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争议仲裁机构选择、合同终止条件和方式等。

5.签字和盖章:当确定了甲乙双方的身份之后,双方通常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作为确认和证明。

签字和盖章是表明双方真实意愿和接受相应义务的重要手续。

签字和盖章可以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或有相关授权的人员进行。

总之,合同的甲乙方界定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规范合同履行的流程和方式。

合同甲乙方的界定因
具体的交易对象、合同类型和当地法律的要求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在⽇常⽣活中,协议的发⽣⼤多是由于交易双⽅当事⼈他们在⼀起共同约定,以为了实现⼀定的共同利益与愿望期许为前提,在经过协商与交流之后,彼此的想法能够达成⼀致,然后对于共同的⽬标签署了具有法律保护作⽤的效⼒的⽂件。

那么,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
《民法典》第⼆条就明确: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所以合同就是协议,协议绝⼤多数是合同,只有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不适⽤民法典,这些协议也就不能称之为法律上或者民法典上的合同⽽称之为其他协议。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

从其区别⾓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是协议的具体化。

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

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是协议。

以上就是⼩编对“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店铺进⼀步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

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即服务供应方)向另一方(即服务需求方)提供技术支持、咨询、培训等服务的合同。

该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责,并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对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同的认定结果将对合同双方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要素为了明确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标准,需要对其要素做出明确界定。

技术服务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期限和报酬。

1. 合同的主体技术服务合同的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双方,即服务供应方和服务需求方。

服务供应方通常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企业或个人,而服务需求方则是需要获得该知识和技能支持的企业或个人。

2. 合同的内容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支持、咨询、培训等具体服务内容。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阐明双方责任和权利,并约定服务的范围、方式、时间等具体要求。

3. 合同的期限技术服务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限,即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范围。

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有些合同可能是一次性的短期服务,而有些合同可能是长期合作的协议。

4. 合同的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报酬是指服务供应方提供技术服务所获得的经济补偿。

报酬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例如一次性支付、分次支付或按工时计费等。

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标准对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具体来说,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1. 是否存在技术服务关系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首先要求双方之间存在技术服务关系,即服务供应方向服务需求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咨询、培训等服务。

这种服务关系应当是实质性的,而非名义上的。

2. 是否有明确约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另一个认定标准是是否存在明确的约定。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期限和报酬等关键要素。

如果合同内容模糊不清或没有明确约定,就无法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3. 是否存在经济交付技术服务合同通常伴随着经济交付,即服务需求方需要向服务供应方支付相应报酬。

合同定义条款

合同定义条款

合同定义条款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各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合同由许多条款组成,这些条款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执行方式。

本文将探讨合同定义条款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合同定义条款的内容。

合同定义条款是合同中的第一部分,它用于明确合同的基本定义和解释。

它帮助双方在合同签署前就一些重要的概念达成共识,并在合同执行期间提供明确的解释。

这样一来,合同的执行将更加顺利,减少双方间的争议。

常见的合同定义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方当事人:合同定义条款应清楚地列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个人或法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这有助于确定具体的合同主体,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合同目的:合同的定义条款中,应明确描述合同的目的和意图。

合同的目的是指合同双方共同达成的目标,例如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合作开发项目等。

3. 合同范围:合同定义条款需要界定合同的范围和适用范围。

这包括合同的地理范围、时间限制、合同的执行过程和相关条款适用的约束条件等内容。

4. 定义和解释:合同定义条款应提供相关术语和定义的解释,以便避免对合同条款的误解和争议。

这些术语可以是特定行业的术语或合同双方共同商定的术语,通过明确定义,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5. 附录和附件:合同定义条款可以列出合同附录和附件的内容和数量,以避免后续争议和纠纷。

附录和附件是合同的补充部分,通常包括合同相关的文件、图表、计划、规格或法律文件等。

6. 语言和版本:合同定义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合同的语言和版本。

这对于跨国合同尤为重要,确保双方的理解保持一致,并用于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7. 修改和解释:合同定义条款可以针对合同的修改和解释提供指导。

这包括如何对合同进行修改以及合同的解释权归属等信息。

合同定义条款是合同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它有助于确保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达成一致,并在合同执行期间提供明确的解释。

通过明确定义条款,可以减少合同争议并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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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同界定之探讨发布日期:2010年8月25日19:20admin【大中小】【打印】王海燕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是法律合同,需要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无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在涉及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当事人意思是主观标准,还需要结合一些外在客观标准来界定合同的定性。

“协议内容可处分性”、“义务相互性”、“法益价值重要性”、“信赖行为”可以成为界定一个合同是否为法律上合同的客观考量因素。

一、合同的概念及合同理论发展简述合同,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耳熟的一个名词。

然而,要在法律上给合同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则是十分艰难的。

由于历史原因和司法制度的不同,普通法国家习惯称“契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惯常用“合同”语词。

就合同和契约有无差别,我国曾有学者对二者差别做过尝试,认为: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者应为契约,例如买卖,买者为物而卖者为钱;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者,则应为合同,例如合伙合同,合伙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1] 即认为契约是重在相反意思的;合同重在同向意思。

而我国大部分学者则认为合同和契约同义。

我国学理和立法也未对二者作区分。

本文亦主张合同也称契约,二词可以相互替代。

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契约从语词上更合适,比如“契约自由”、“契约关系”等。

由于契约关系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对其定义至今亦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

考察契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定义,会发现两大法系对契约的定义存在很大的差异。

李永军教授在其《合同法》著作中论述了大陆法系合同概念的由来。

李永军教授认为“在大陆法系,契约概念也是源于罗马法。

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

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 法上也有这个概念 ,, 在私法上,不仅债法中有契约的概念,而且物权、亲属和 继承法上也有契约的概念,例如物权的设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 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 ,, 公元前两世纪以 后,债的协议受市民法的保护,成为契约;不受市民法保护的,称为 ‘简约 ' 。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契约的定义,即是从罗马法承袭而来,依 1101 条的规定:‘契约,的合意 '。

由于《法国民法典》在世界民法史上的特殊地位,这一定义逐渐成为 大陆法系民事立法关于契约的最传统的经典性定义,对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 民法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这一定义中包括了两个要素:其一为双方的合意;其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和原因。

”[2可] 知法国 民法典中把 “合意 ”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和效力根本要素。

而《德国民法典》因 设立了总则,为了使总则与各部分有机联系和保持逻辑的严密性,在总则中创 造性的规定 “法律行为 ”,契约被归入法律行为,视为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而 在民法典的第二编中,合同仅是作为 “债的关系 ”的个别形式。

因此,在德国民 法上, “合同在所有参加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是一种发生法律拘束力的双 方行为。

”总之,德国学者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在受法律拘束的两个以上的 意思表示组成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本质在于,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相互协作一致 促成所想要的法律效果发生。

[3]因此,一个合同是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 以当事人在缔约时有没有受自己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为准的。

即,合同的效力 源于当事人的 “合意”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德国学者解释: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由他人支 配,即按照他自己的意思承担向他人 “给付 ”的义务。

正是这样,合同成了法律 自由权利王冠上的宝石。

[4]之后的《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我 国台湾地区 “民法 ”都是把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形式来规定的。

现代以来,大陆法 系契约法有以下发展:日本学者内田贵主张重塑契约理论的 “契约的再生 ”,即通过诚实信用原则 般条款形成关系契约的规范,来解决现代 “契约责任的扩大 ”;以及我国学者 江山主张的注重契约内生和外生秩序的 “广义综合契约论 ”,即运用契约规则的 方式和效力来表现人际中的正义、合理、公平的伦理理念,将善的价值取向和 判断广化为人与自然共在同享的秩序(Pactum ) 照该法典第为一人和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依归,让契约绝对主体退出历史舞台,简言之就是主张契约正义和伦理是契约的内在价值;还有普遍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开始对现代契约中力量异化导致不公正进行干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 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2 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规制的合同。

通过以上我国两个有关合同定义的主要立法可知: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一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我国的合同概念虽也包含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意+财产性权利义务”,但却没有将合同定义到“法律行为”上去,而是将合同纳入“协议”是存在很大缺陷的,因为这样造成在判定《合同法》规定有名合同或者典型合同之外的“协议”是否为法律上合同带来麻烦。

总之,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一个合同要具有法律拘束力需要具备的要素有:主体适格;合意;缔约能力,标的合法;不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流行较早的是威廉?布莱克斯通( William?Blackstone) 在其1756 年出版的《英国法释义》中对契约所做的定义:契约是“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

该定义包括了契约的两个基本要素:对价和协议。

[5]而在美国最常用的则是《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第1 条对契约的定义“契约则是一个允诺或者一组允诺。

违反此种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一项义务。

”对此,英国学者阿蒂亚也指出这一定义的不足:“《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缺点是,它忽略了合同中达成协议的因素。

在这一定义中没有指明,典型的合同是双方的事情,一方所作的许诺变成合同之前,一般要有某种行为或许诺作为另一方的报答这样一个事实。

即使说一个合同可能包括一系列的许诺,也并没有说明,这些许诺通常是对他方许诺的报答。

” [6一]般意义上,契约是两个以上当事人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或由一个以上当事人负担行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表示。

著名的契约法学者科宾认为,对通行用法的研究可以表明,“合同”一语一向被用于指代有着多种组合方式的三种不同事物:第一,当事人各方表示同意的一系列有效行为,或者这些行为的某一部分;第二,当事人制作的有形文件,其本身构成一种发生效力的事实,并且构成他们实施了其他表意行为的最后证据;第三,由当事人的有效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他们总是包含着一方的权利与他方的义务的关系。

每个人可以随意从中选择,只有在满足我们的需要和方便的范围内,一种用法才优于另一种用法而被采用。

[7]总之,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个有强制执行力的契约需要以下几个要素:合意(meeting of mind);允诺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under of seal)替代;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relations);缔约能力(capacity);形式(Formalities);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

A. Hillma n)倡导的契约法的丰富性”(The Rich ness of Con tract LaW的争论,至今尚无契约理论的定论。

现代契约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出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学理和司法判例上对契约概念的统一和融合。

例如特内脱在其《合同法》一书中将契约定义为“产生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认可的债务的合意”,[8]约翰?怀特亚的“合同就是关于去做或者避免去做某件合法的事情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9] 21 世纪典型的《欧洲合同法》起草就表明合同法理论寻求内在一致性解决频繁的“地球村”交易的需求。

现代合同法理论的发展最明显特点是契约自由不断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在英美法系以“公共政策”进行利益衡量,并以“信赖利益”保护和“允诺禁反言”规则予以调整契约责任的爆炸和契约的显失公平。

而在大陆法系,则采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条款来解决合同责任扩张和合同公正的问题。

二、合同概念的边缘界定在司法实务中的艰难案件及问题任何概念其核心定义清晰,但是其边缘地带总是很难确定。

在合同概念的边缘地带,如何区分法律上合同与非法律上的合同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是两大法系适用法律的艰困问题。

本文将列举在两大法系司法实务中一些典型案例,这些判例至今仍对司法裁判和学术研究有很大意义。

一)英美典型判例1956年Ward v. Byham 一案中,涉及法定义务私下约定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

该案案情是:原告是一个私生子的母亲,被告是该私生子的父亲,被告曾允诺原告(二人一直没有婚姻关系)每周支付原告1 英镑的扶养费,“但以能证明孩子受到了良好的照顾并且幸福为条件。

”原告起诉要求小孩父亲支付扶养费,被告声称本案中原告并未给该允诺提供约因,因为照顾小孩是母亲的法定义务( public duty ) 。

法官则认为原告已经允诺不仅要抚养孩子,而且要适当地照顾她的小孩并使之幸福,原告以特定方式照顾小孩已超出了法定义务的范围,符合小孩父亲的期望,因此有充足的约因。

法官判决原告胜诉,小孩父亲按照允诺支付扶养费。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法定义务是否可以进行约定,以及基于法定义务约定是否应该支付报酬。

在普通法国家,约因是一个允诺是否能获得法律强制执行力必不可收少的因素。

没有约因,则允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无须强制执行。

法定义务是不可以按照约定排除的,但是一旦一个法定义务被约定以要求高于法定标准或者以某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履行时,受允诺人按照特定要求和标准完成时就获得了请求支付报酬的正当性。

但是在实践中通常约定的要求都是很主观的,如何去判断是否这种履行达到允诺人主观期望则是很难判定的。

而且过于强调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的报酬请求权保护则很可能滋生人们功利心和阻碍维持和睦信赖的家庭和社交关系。

在Marvin v. Marvin 一案中,涉及未婚同居的协议效力问题。

李?马文(LeeMarvin)是一个电影演员,米歇尔?马文(MichelleMarvin )过去是个演艺人员,他们在一起住了7 年,在此期间她采用了他的姓氏,而所有取得的财产都记在他的名下。

她起诉称,双方之间达成过合同:双方是夫妻关系,为了回报她“作为伴侣、主妇、管家、厨娘”所提供的劳务,她将“平等地分享因为一个人或者双方共同的努力而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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