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XX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XX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第四条XX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防控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防控目录1. 内容概要 (3)1.1 研究背景 (4)1.2 研究意义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6)2. 互联网金融概述 (7)2.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8)2.2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9)2.3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10)3.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11)3.1 风险管理的概念与作用 (12)3.2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13)4. 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分析 (15)4.1 市场风险 (16)4.2 信用风险 (17)4.3 操作风险 (18)4.4 法律和合规风险 (20)4.5 技术风险 (21)5.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策略 (22)5.1 加强风险监测与预警 (23)5.2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24)5.3 强化风险处置措施 (25)5.4 推动风险教育与意识提升 (27)6. 国内外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实践 (28)6.1 国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经验 (29)6.2 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现状 (31)6.3 风险管理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33)7. 金融科技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33)7.1 大数据与风险分析 (35)7.2 人工智能在风险预警中的应用 (36)7.3 云计算环境的适用性 (37)7.4 其他金融科技工具的风险管理作用 (39)8. 法规与政策环境下的风险管理 (39)8.1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41)8.2 政策环境对风险管理的影响 (42)8.3 风险管理的合规要求 (44)9.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挑战与展望 (45)9.1 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46)9.2 发展趋势与对策建议 (48)9.3 未来研究方向 (49)1. 内容概要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防控是指在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中,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实施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以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保护用户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本文档旨在探讨如何识别、评估、监控和管理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控策略。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商业银行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搭建起自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管理,保障客户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风险管理等活动。
二、平台规划与建设(一)目标与定位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结合本行战略和客户需求,确定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范围。
(二)技术选型选择安全、稳定、先进的技术架构和开发工具,确保平台具备良好的扩展性和兼容性。
(三)安全保障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采取加密、认证、访问控制等措施,保障平台和客户信息的安全。
(四)用户体验设计注重平台的界面设计和操作流程优化,提供简洁、直观、便捷的用户体验,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平台运营(一)产品管理1、设计和推出符合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明确产品的特点、收益、风险等要素。
2、对产品进行定期评估和优化,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反馈及时调整产品策略。
(二)营销推广1、制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营销推广策略,利用线上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开展促销活动,吸引新客户,提高客户活跃度和忠诚度。
(三)客户服务1、建立专业的客户服务团队,通过在线客服、电话客服等方式,及时响应客户咨询和投诉,解决客户问题。
2、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四)交易处理1、确保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交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对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防范交易风险。
四、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定期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1、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2、制定风险应对策略,采取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补偿等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开拓公司创新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出借人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有资金借给借款人,担保公司介入担保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开展应坚持“循序渐进、稳步发展、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主体第四条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主体包括网络平台公司、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担保公司、出借人及借款人。
第五条网络平台公司主要负责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发布相关投融资信息。
第六条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负责出借人、借款人资金托管及资金划转。
其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可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的许可证。
第七条出借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合法来源的闲余资金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八条借款人是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并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有资金需求及合法资金用途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章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与合作第九条公司与网络平台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审查平台的合规性。
第十条网络平台公司的准入条件:(一)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保持纯中介性质,经营规范,不得参与自融、提供担保、建资金池、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第十一条在与网络平台公司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现平台存在不合规行为,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
第四章业务渠道及风险控制第十二条业务渠道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第三方担保公司推荐客户、公司在保客户等。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及反担保措施:(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1.注册地及经营场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2年无重大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2.连续2年盈利,并且连续2年账面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5%;不良贷款率(参照银行五级分类)原则上不超过3%;3.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销售宣传第四章网站管理第五章销售处理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七章应急处置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支持全行各条线运用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规范工作程序,防范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是指由本行开发设计,可在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的人民币、外币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条网络金融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国际互联网网站、微信银行等,通过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时须指定具体渠道形式。
第四条网络金融渠道的理财产品销售对象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本行相关要求、有投资理财需求和意愿,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单位客户(以下统称客户)为主。
客户开通本行网络金融渠道服务后,可通过网络金融渠道办理理财产品交易。
风险评级为四级(含四级,行内风险评级为较高风险、四盏警示灯)以上的理财产品,经与客户书面约定后,客户可通过网络金融渠道购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网络金融部是全行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 2 —品的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根据理财产品销售统筹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开展全行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的服务管理工作;(二)负责根据市场情况,采集客户、相关部门对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的需求,向理财产品销售统筹管理部门反馈需求,负责网络金融渠道专享理财产品销售宣传工作,进行销售数据统计分析,协助通报销售结果;(三)负责协助理财产品开发及管理部门和销售管理部门通过国际互联网网站等渠道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进行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维护;(四)负责根据市场情况,采集客户、相关部门对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的需求,提出网络金融渠道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功能开发需求;(五)负责收集客户关于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咨询、投诉以及建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并予以回复。
银行网络金融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网络金融业务运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开展的网络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网络金融业务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业务合规;(三)便捷性原则: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四)保密性原则:保护客户隐私,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银行网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网络金融业务的总体规划、决策和监督。
第五条设立网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运营、风险管理、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六条网络金融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网络金融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网络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三)负责网络金融业务的日常运营和监督;(四)负责网络金融业务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五)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
第三章业务运营管理第七条网络金融业务运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业务合规;(二)确保客户身份验证、交易授权等安全措施有效实施;(三)对客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四)确保交易流程清晰、简洁,便于客户操作;(五)确保系统稳定运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第八条网络金融业务运营应实行以下制度:(一)实名制认证制度:客户办理网络金融业务前,必须进行实名认证;(二)交易授权制度:客户进行交易时,必须经过身份验证和授权;(三)风险控制制度:对可疑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四)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九条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控制目标;(二)对网络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三)定期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四)加强对网络金融业务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五)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业务合规。
网络金融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金融业务运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网络金融业务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网络金融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网络渠道,开展贷款、理财、支付、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业务管理原则第四条网络金融业务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政策及行业标准,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2.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确保业务稳健运营。
3. 诚信经营:坚持诚信经营,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4. 客户至上: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网络金融服务。
5. 技术保障:确保网络金融业务的技术安全、稳定、可靠,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第五条网络金融业务流程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业务审批:业务开展前,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确保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2. 风险评估:对业务开展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3. 信息安全: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4. 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管理客户资金。
5. 客户服务:提供高效、便捷的客户服务,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6. 业务监督:建立健全业务监督机制,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七条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风险识别:识别业务运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2. 风险评估: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风险控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业务风险。
4. 风险监控:持续监控业务风险,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条网络金融业务内部控制包括以下内容:1. 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
XX银⾏反洗钱管理办法-银⾏反洗钱⿊名单管理办法XX银⾏反洗钱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系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作包括客户⾝份识别、⼤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反恐怖融资等预防和控制⼯作。
第四条本⾏各级机构、部门及相关⼈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银⾏保密⼯作制度》的要求,对依法履⾏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及配合⼈民银⾏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提供。
第五条全⾏员⼯不得参与洗钱,不得为洗钱提供任何⽅便。
第六条总⾏、分⾏应将反洗钱⼯作纳⼊绩效考核,对辖属机构进⾏考核评价。
第⼆章职责分⼯第七条本⾏董事会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督促⾼级管理层制定和执⾏反洗钱内控制度,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条本⾏监事会对董事会、⾼级管理层履⾏反洗钱管理职责的情况进⾏监督,向董事会和⾼级管理层提出反洗钱⼯作问题整改及处理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九条本⾏⾼级管理层负责指导制定和实施反洗钱内控制度,建⽴反洗钱⼯作机制,保障必要的⼈⼒、物⼒等资源开展和落实反洗钱⼯作。
第⼗条总⾏设⽴反洗钱⼯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反洗钱⼯作。
组长由总⾏⾏长担任,成员为公司、零售、⼩微、⾦融市场、投资银⾏、票据、国际、⽹络⾦融、银⾏卡、授信、风险、运营、⼈⼒、法律、信息科技、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构建操作风险防范体系,保障各项业务健康、快速、持续发展,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划分、控制管理方法、相应模型、管理流程等内容要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事件,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因素所造成财务损失或影响银行声誉、客户和员工的操作事件。
具体事件包括: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实物资产的损坏,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瘫痪,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七种类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操作风险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本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报告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主要职责包括:(一)在操作风险的日常管理方面,对董事会负最终责任;(二)根据董事会制定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及总体政策,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操作风险总体情况的报告;(三)全面掌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特别是各项重大的操作风险事件或项目;(四)明确界定各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及操作风险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五)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操作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操作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六)及时对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以便有效地应对内部程序、产品、业务活动、信息科技系统、员工及外部事件和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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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和保障本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金融业务包括:电子银行业务、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一)电子银行业务系指本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短信银行和自助银行等金融服务。
(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系指本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向客户提供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快捷(卡通)、财付通快捷(微信支付)等业务。
(三)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系指本行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向客户提供存款、购买基金和理财产品等投资理财服务,限定额度内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直销银行、云闪付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系指本行对网络金融各类业务风险实施识别、监测、计量、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确保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行网络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种类包括: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案防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一)操作风险。
系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对本行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行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
(二)信息科技风险。
系指信息科技在本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造成的风险。
(三)声誉风险。
系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它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系指在授信过程中,因受信人、担保人或第三方因各种原因,无力、不愿或不能及时、足额履约或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致使本行遭受损失或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本行信用风险包括国别风险。
(五)合规风险。
系指因本行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行合规风险包含法律风险。
(六)案防风险。
系指由本行员工独立或者伙同外部人员实施的,以本行或本行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害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内部事件;或本行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的外部事件。
(七)市场风险。
系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使本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本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评估和控制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维护和保障本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监管禁止性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反应机制,实现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管控,保障和促进业务稳健发展。
(三)审慎管理原则。
开办的网络金融业务要认真执行审慎经营原则,分析和论证潜在风险,主动采取应对措施,防化风险隐患。
(四)归口管理原则。
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按照《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指引》(华融银董[2015]25号)要求,履行业务条线风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归口管理网络金融业务风险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按规定履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和执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部门职责(一)网络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执行部门。
负责拟定网络金融业务管理操作制度;负责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的监测、评估、应对与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条线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归口管理网络金融风险日常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本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网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执行情况;负责指导参与主办和执行部门开展网络金融业务风险控制与缓释;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符合本行重要风险事项报送条件的网络金融业务风险事件。
(三)运营管理部网络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主办部门。
负责指导、参与执行部门拟定网络金融业务操作制度;负责指导、参与执行部门开展网络金融操作风险的控制与缓释。
(四)信息科技部网络金融业务信息科技风险的主办部门。
负责指导、参与执行部门拟定网络金融业务操作制度;负责网络金融业务信息科技风险的监测与报告;负责指导、参与执行部门开展网络金融信息科技风险的控制与缓释。
(五)综合管理部网络金融业务声誉风险的牵头部门。
负责组织、监督和指导网络金融业务舆情监测工作,及时提示网络金融业务声誉风险隐患;指导和协助做好网络金融声誉风险的监测、识别、报告和控制等工作。
(六)内控合规部网络金融业务合规风险和案防风险的牵头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网络金融合规风险和案防风险管理执行情况;负责指导、参与执行部门开展网络金融合规风险和案防风险的控制与缓释。
第八条分行部门职责(一)网络金融业务管理部门1.负责监测辖内网络金融业务风险,及时向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报告具体风险信号(隐患)和风险事件。
辖内发生网络金融风险事件符合本行重要风险事项报送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2.负责执行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下达的风险控制与缓释措施。
3.负责监督检查辖内支行条线风险管理执行情况;接受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的监督与检查。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参与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金融风险控制与缓释;辖内发生网络金融风险事件符合本行重要风险事项报送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三)综合管理部门、内控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和信息管理部门分行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总行条线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参与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开展网络金融相关风险的控制与缓释。
第九条支行职责(一)负责监测辖内网络金融业务风险,及时向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报告具体风险信号(隐患)和风险事件。
对符合本行重要风险事项报送标准的网络金融风险事件,及时向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二)负责执行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下达的风险控制与缓释措施。
(三)接受上级行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条产品研发风险管理(一)研发网络金融业务创新产品,按照本行金融创新产品准入管理、信息科技项目立项和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准入发起、设计研发、准入评审、审批投产、投后评价等环节相关要求,控制创新产品风险。
创新产品须取得监管部门准入资格的,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或报备手续并获得监管部门许可。
(二)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已推出网络金融业务进行新增业务需求、变更业务需求和系统优化,按照本行信息科技项目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服务合同签订本行向客户提供网络金融的产品和服务,应与客户签订产品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协议或合同中,本行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本行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客户识别与权限管理网络金融业务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或合同对客户操作权限、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网络金融业务要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网络金融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要按规定加强网络金融业务的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不得违法违规泄露。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十四条本行与网络金融各项业务有关的信息科技系统管理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外包服务供应商准入管理(一)本行在选择网络金融业务外包服务供应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在购买外包服务时,应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约定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准入管理(一)本行应与综合实力较强和安全保障能力较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对综合实力不强和不具备对等安全保障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原则上应不予合作。
(二)在与合格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前,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签订的合同中必须约定保密责任和“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七条网络金融业务正式对外推出前,应按规定制定和下发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制度评价与清理。
第十八条总行和分行条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网络金融业务反洗钱管理工作。
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制定和执行本条线洗钱风险防控措施,组织开展本条线反洗钱培训宣传和配合反洗钱评估、协查等工作。
分行条线管理部门要组织落实总行反洗钱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总行有关部门和分支行要按照《XX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网络金融客户投诉问题,避免发生客户过激行为,维护网络金融业务品牌形象和声誉。
第二十条总行和分行条线管理部门应针对网络金融业务发展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工作计划,持续开展员工业务培训和客户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客户的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一条对总行和分行条线管理部门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实行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关键岗位的轮换期限、轮岗方式及关键人员强制休假按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岗位包括:总行电子银行产品研发及运营管理岗,总行互联网金融产品研发及运营管理岗;分行网络金融业务管理岗。
与网络金融业务有关的信息科技条线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的岗位轮换与强制性休假按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总行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网络金融渠道交易风险主动识别和监测机制,及时监测、应对和处理假冒或有意设置类似于本行的电话、网站、短信号码等信息骗取客户信息和资金的活动,防范欺诈风险。
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客户交易行为和交易习惯的分析,建设动态更新的风险监测模型,加强客户的账户资金活动情况和异常行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交易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总行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网络金融业务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计提风险赔付基金、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锁定存款人支付风险,保护本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二十四条网络金融业务检查坚持“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