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唐初法治指导思想: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唐朝立法概况: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
修改内容: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
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
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
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
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
皇帝至高无上。
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
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其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吸纳前代立法成就,深刻贯彻儒家“引礼入法”与“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该法典贯彻“德礼为正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基本原则,被后世评价为“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该法典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总括言之,《唐律疏议》的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对父权的确认和对小农经济的维护。
(一)对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唐律疏议》对于封建等级特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君主绝对权威的维护、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以及对良贱之间不平等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罪名中皆有体现。
(1)唐律对封建君权的维护:古代封建法典究其根本是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大一统统治,皇帝享有最高的权利,唐律中的“十恶”重惩中所涉及的四项罪名,即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这四项侵害皇权或者侵害皇帝人身等犯罪被处以极刑,十恶严惩,绝不待时,不允许适用议、请、减、赎、当,体现了对最高的君权的维护。
(2)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
唐律对等级特权的确认主要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同等级享有议、请、减、赎、当的制度。
“议”是指“八议”,该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制度,是指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类人犯罪享有直诉于皇帝,酌情处理的特权;八议之下对于官员还享有上请的特权,享有减刑和赎刑的特权,且官吏可以以官阶折抵刑期,不仅当前的官可以进行折抵,之前的官品也可以进行折抵。
(3)唐律中的良贱不平等。
唐律对等级权利的维护,还体现在良贱不平等的规定上。
首先是贱民和良民的人格不平等,贱民不能告发主人;主人和贱民有权受到惩罚。
如果主人杀死了奴隶,惩罚就会减轻,而如果奴隶杀死了主人,惩罚就会加重。
(二)对父权的维护《唐律疏议》的另一精神也是儒家原则融于法律的具体体现,在封建社会,君主是天下之父,因此要维护君权,也就是要维护家庭之内的父权。
该律对父权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对父权的确认,在立法精神中和民事法律中皆有体现。
浅谈《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浅谈 《 唐 律疏议》的法律思想
周 连金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提 , “ 夫 为 妻 纲 ” 的意 义 超 出 了 家庭 关 系 的范 畴 ,它 已成 为古 代 政 治 的 理论 基 石 之 一 ,以之 为 原 则而 建 立 的一 套 夫妇 关 系 的 秩序 ,正 是 中 国传 统 政治 统 治 秩 序 的重 要
一
环。
摘 要 :《 唐律 疏议 》 是 一部 以刑 法为 主 、 诸 法合 体 的法典 , 从 法 学研 究 的角 度 看 , 《 唐律 疏议 》是 我 国现 存 最 早 、最 完 整 的封建 法律 著作 , 集封建 法律 之 大成 , 承 上启 下 , 影 响深远 。《 唐 律疏议》系统化、周 密化地总结了各朝代 的立法经验及其 司法 实践 ,调 整 唐 朝 各 个 方 面 的社 会 关 系 , 内容 十分 丰 富 ,现在 , 鄙人从 “ 德 礼为本 ,刑法为用”、 “ 维护三纲”、 “ 维护等级 特 权” 三个 方 面来浅 谈 一下 《 唐律 疏议 》的 法律 思想 。 关 键词 :唐 律 ;儒 家 ;刑法 ;特 权 ;三纲
的优遇 , 集中体现在议 、 请 、减、 赎 、当为代表的等级特权上面。
议 就 是 八 议 ,即议 亲 、议 故 、议 贤 、议 能 、议 功 、议 贵 、 议 勤 、议 宾 。对 此八 种 人 ,犯 流罪 以下 减 一 等 ;在 犯 死 罪 时 , 司法 机 关 要将 其 罪 状 写 明并 注 明 该 犯应 属 哪 一议 ,议 状 上 报 给 皇帝 ,皇帝 召集 重 臣集 议 , 以决 定是 否 减 免 。请 适 用 于 皇 太子 妃大 功 以上 亲 属 ,应议 者期 以上 亲 属 及 孙 、五 品 以上 官 。 减适 用 于七 品 以上 官 ,及 应请 者 的近 亲 属 ,其 若 犯 流 以下 之 罪 ,各 减一 等处 罚 。赎 即以金赎 罪 ,使用 的对 象 很广 泛 ,凡 是议 、请 、 减范 围者 ,九 品 以上 官及 七 品 以上官 之近 亲属 , 犯 有 流罪 以下 , 听赎 。当 ,称为 官 当 ,凡是 官 员犯 罪 ,皆可 以官 品抵 当徒 流刑 。 2 . 良 贱异 法 良贱 的 划分 是 古 代 社会 最 广 泛 、最 具 体 的一 种社 会 等 级 划 分 。 唐代 的社 会 构成 分 为 良人 和贱 民两 个 阶 层 。 《 唐 律疏 议 》 里面规定 “ 奴 婢 贱 人 ,律 比畜 产 ” , “ 奴婢 视 同资 财 ,即合 由 主 处分 ”。唐 律还 禁止 良贱 通婚 , 《 唐 律疏 议 》云 : “ 人 各有 藕 , 色 类 须 同。 良贱 既 殊 ,何 宜 配 合 。” 此 外 ,在 诉 讼 制 度 方 面 , 唐 律 还规 定 了部 曲 、奴婢 告主 人 皆绞 ,而主 人告 发部 曲 、奴 婢 , 即使 是 诬 告 ,也 不 在 坐 限 ,反 映 了贱 民和 良人之 间判 若 云 泥 的 等级 区分 和法 律地 位 。 维护等级秩序 ,是唐律在立法上 的最高宗 旨,上述 内容便
从法律用语看《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特点

A g lTe m s S u ft Le a r t dy o he Cha a t rs i so m bi to fRie n w r c e itc f Co na i n o t s a d La Ba e n Ta LuS Yi s d o ng 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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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期 ( 总第 15期 ) 0
从法律用语看 《 唐律疏议 》业 学 院 , 山东 济南 20 1 ) 504
摘 要: 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 , 以法律 用语 为例 , 来说 明《 唐律疏议》 礼法结合” “ 的特 点, 表现 为法是 维护 礼的武器及把 礼制作为立法的指 导思想等方面。《 唐律疏议》 礼 法结合” “ 的特点 既有文化 方面的原 因 , 有 也
收稿 日期:0 0— 4—1 21 0 3
《 唐律疏议) ( 法律词语反义谱系关 系分 析》 对《 , 唐 律 疏议 》 法律 方 面 词语 的研 究 还 需 要大 家 的共 同努 力 。法 律用语 是 法 律 方 面 的专 门术 语 , 所 用 的建 它 构 材料来 自当 时 的全 民用 语 , 且 其 组 合 方 式 仍 同 并 全 民用语 保持 一致 , 不 过 具 有 了专 业 性 。法 律用 只 语可 以是 词 , 可 以是 词 组 。法 律 用语 与 全 民用语 也 有时 很难 划清 界 限 , 者 范 围有时 相互交 叉 , 二 因此文 中主要参考了《 中国古代法学辞典》 将 《 , 唐律疏议》 中的法律用 语 进 行 整 理 , 且 从 法律 用 语 的 角度 验 并 证其 “ 礼法 结合 ” 的特 点 。 “ 法 结合” 《 律疏议 》 礼 在 唐 中的表 现 《 唐律疏议》 名例律》 在《 中开宗明义指出“ 德礼 为政教之本 , 刑罚为政教之用” Dm 《 o ]在 唐律疏议》
最新-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

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齐汇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齐汇清华大学法学院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实行的《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是中华法系的传世之作。
唐律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并对后代的立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华法系之最大特点莫过于将礼与法的双重标准作为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
法律由其本身的价值标准及内在逻辑结构所决定,它要求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同等的身份。
而中国古代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礼有等差的宗法制社会。
其强调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不得与民变更者也的宗法信条。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人们安土重迁、聚族而居的生活习惯和居住方式,人们多生活在几世同堂且基本上由同姓宗族构成的家庭社会之中。
亲属关系成为人们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古代社会面对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治社会与礼有等差的封建法治社会时,其内部根源往往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又集中体现在基于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之间。
作为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古人往往肩负着两项重大的义务作为家族内部成员,其肩负着同宗共财同居相为隐为亲复仇尊长卑幼等家庭伦理道德的义务;作为社会的一员,其同时又肩负着守法的法律义务。
两种不同的义务,赋予了古人两种不同的身份,即亲情身份与法律身份。
如何协调亲情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共同维护社会的存续,这是中华伦理法在不同的朝代所探求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情法并立,互为轻重;既不以法伤情,又不以情淹法,共同为治-------这是传统的中国文明所确立的二者的关系原则。
在唐代,封建等级制度已经非常的完备,封建礼教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
早在两晋时期,统治者就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在南北朝时期,纳礼入律的思想进一步加强这也为日后唐律中礼法之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礼法之先河。
从唐律疏议礼与律的关系,谈谈对这部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从唐律疏议礼与律的关系,谈谈对这部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唐律疏议》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品,深入阐述了礼与律的关系,对于我们理解中华法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唐律中,礼与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礼作为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集合,为法律提供了基础的价值导向。
律则是对这些道德和规范的具体执行和保障。
唐律的一个核心观点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意味着在治理社会时,道德和教育应作为主要手段,而法律则起到辅助的作用。
其次,唐律展现了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以法入礼”。
这意味着将法律元素融入到传统的礼仪制度中,使法律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成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这种做法强化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此外,《唐律疏议》还反映了中华法系的综合性特点。
它不仅关注法律条款的制定和执行,更重视法律与社会背景、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之间的互动关系。
这种综合性视角使得中华法系具有更加深厚的文化根基和社会基础。
最后,从《唐律疏议》出发,我们可以看到中华法系强调的是整体性和系统性。
律与礼的关系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治理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各种元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所体现的礼与律的关系,以及中华法系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等特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中华法系的重要视
角。
通过对这部法典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中华法系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并从中汲取智慧和启示。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

浅析《唐律疏议》对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唐律疏议》是以唐律为基础所编纂的一部法律文献,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虽然该书的相关规定与现代法制有所差异,但它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意义仍然不可忽视。
首先,《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强调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在该书中,对于法律权威的建立和司法公正的维护有着明确的规定。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权威的建立可以使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执行,而司法公正的维护则可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重视,以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其次,《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对个人权利和法律平等的保护。
在该书中,个人权利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对于个人的人身、财产和名誉等权益都有具体的保护规定,并且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社会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法律平等原则也是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宪法的有效实施。
再次,《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在该书中,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都被赋予了明确的规范性和灵活性。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的规范性,确保法律规定的具体性和适用性。
同时,法律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以确保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最后,《唐律疏议》对于现代法制的启示在于其注重法律的教育和宣传。
在该书中,强调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这一点对于现代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制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建设的水平。
因此,现代法制需要不断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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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李潜200914033【摘要】自春秋战国出现成文法典,至《唐律疏议》完成以来,从各种角度阐释中国历代成文法典的立法原理,言人人殊。
然而,唐律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是具有先进成就的,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成文法典,因此其立法原理一向为治法史者所关注。
无论《唐律疏议》中凝结了多少优秀而富有传统的立法思想,其中有一条都是万万不可为人忽视的,那便是“礼法结合”的思想。
本文就结合《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的内容与《唐律疏议》中的相关法条及注释谈一谈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关键词】唐律疏议、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正文】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唐律疏议》是唐王朝杰出的立法成果,是封建法典的楷模,亦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总结和发展了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了高峰,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中就提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可见唐律中已经渗透了礼法并用或是礼法结合的思想。
那么,一部浩瀚的唐律是如何将礼与法结合得如此完美的呢?本文试从以下方面略作探讨。
一、礼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地位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着重要的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在唐王朝以前,秦始皇以法治国,而西汉初期,出现了经过改造的黄老之学,但此时已演化成为已演化为以儒、道、法相互渗透为特点了。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了主导思想。
当然唐王朝也不例外,以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思想。
而它又集中体现为礼。
唐律作为唐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也竭力地体现了以礼为本的重要思想。
《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疏议”说:“礼者君之柄”。
还说:“礼有等级不同。
”后人也有不少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
①在具体的条文上,唐律以礼为本的思想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唐律捍卫封建特权制度下的礼法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当中,由于特权思想与宗法亲情对阵个社会的深重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仍在很大程度上向宗法伦理倾斜。
首先,唐律维护君权。
唐律认为,君与民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君是国家中地位最高者,①《明史·刑法志》所有臣民都应当臣服于他。
《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疏议”说:“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
为子为臣,唯忠唯孝。
”任何有损皇帝尊严的行为都属于犯罪,且用刑远超过同类犯罪。
另外,在唐代,八议制度的实施,从立法上给予贵族、官僚一系列的司法特权,可以说这是对法治的无礼践踏,无视法治的神圣。
其次,唐律维护以夫权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唐律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对婚姻家庭制度以法律强制人们遵守。
法律成了维护以夫权、父权为基础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工具,从而使得尊卑、长幼、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地位。
而这种不平等则集中体现在确立家长的全面统治权和将“不孝”列于“十恶”当中。
在婚姻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中,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维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维护“一夫一妻”为基础多妾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
②第二,宗族内部犯罪的礼法思想在唐律中有一项维护家族血统团结的法律通例,即同居有罪相为隐。
唐律规定,庶民犯罪,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互为隐瞒,不承担为官府举报的义务。
也就是说家庭内部有人犯罪,其他成员可以向官府隐匿其罪行,甚至可以向其透漏消息,使其逃跑,以免法律的制裁。
对子孙来说,为亲者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子孙不得告发其尊长。
同时,唐律也明确规定了不得运用相隐原则的情况,即犯谋反、谋大逆与谋判者,不得相为隐。
这样,唐律将封建的法治与礼治统一起来,既巩固了封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统治地位,又稳定了封建政权的统治秩序。
通观整部唐律,无论是“十恶大罪”“八议特权”,还是“父子相为隐”的规定,唐律中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家的等级伦理制度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可见礼对整部唐律乃至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唐律中对法的作用的重视唐律认为,立在治国方面具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法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视。
《唐律疏议·名例律》前沿说:“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足见唐代统治者对法的作用还是相当重视的。
唐律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回顾了从战国李悝作《法经》到隋朝立法的过程,以说明历朝历代都没有废法,都制定了相对完备的成文法典。
《唐律疏议·名例律》的前言还说:“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也说明了唐朝统治者之所以重视法治的原因。
②张迎迎《浅谈唐代礼治、法治的治国方略》除了惩治犯罪,唐律崇尚用法施刑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预防犯罪,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唐王朝统治的作用。
《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告诉我们:“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死刑二”条“疏议”又从先人用法的目的作了介绍说:“古先哲王,则天重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
”③现代法律思想谈到法律具有指引作用与教育作用,从而可以预防犯罪。
然而,通过唐律疏议的表述可以看出唐朝统治者已深深明白其中的道理,制定严格的法律,便可对百姓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从而使自己的统治得以稳固。
三、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律对礼法关系的协调从《唐律疏议》的条文上来看,唐朝统治者在制律时已确立了“礼法并用”的思想,但是上文已经说到,礼和法都是唐朝统治者所重视的治国手段。
可以说,他们在确立立法思想的时候,既要考虑到不同阶层,不同地位的社会成员之间发生刑事、民事和诉讼法律关系,又要基于不同的亲疏、尊卑、男女、长幼、良贱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同时具有亲、尊、长等关系存在时又要比较孰重孰轻,谁主谁辅的先后次序等等,可谓难矣。
那么我们首先回顾一下唐代以前的历代统治者们是如何制律的。
自汉以来,儒生便不断鼓吹制律必须本于礼的主张,并逐渐落实。
在此前提下,孔子所说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就成了执政者的圭臬。
至隋初制定刑律时,进而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原则。
其具体事例有很多,如隋文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颁行新修刑律于天下,诏曰:“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
”此即死刑除绞、斩以外,其余残酷刑罚均废除。
④而当我们通览唐律时,我们也会发现,唐代制律,虽有若干修改,但大致与隋律相差无几。
与隋律相似的是,儒家的恤刑宽仁精神在唐律也获得了具体的展现。
《唐律疏议·名例律》疏议序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这是提示唐律及其疏议的内容就是以德主刑辅原则来编纂的,它较之于汉代以来礼刑合一的原则,实在是一大突破,也是隋唐律与汉、晋律较为不同之处。
唐律认为,礼和法是两种不同而又有联系的统治手段,他们各有长短,必须结合起来使用方可起到大用。
《唐律疏议·职制律》“大祀不预申期及不如法”条对对有关大祀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
此条疏议说,凡在大祀中牲牢、玉帛之属,“不依礼、令之法,一事有违,合杖七十。
”足以见得,礼法并用思想在唐律的具体规定中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礼是唐律的指导思想,作为用法的依据;法处处表现礼,维护礼的尊严和要求,用刑法严厉制裁违反礼的行为,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德主刑辅(或礼主刑辅)。
唐律最终选择的“礼法并③王立民《唐律新探》第4页④高明士《隋唐律令的立法原理》,载于《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处理了各种复杂的关系,可见唐代高超的立法手段,先进的立法思想,也展示了我国古代立法的杰出智慧。
虽然这种“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高超地调和了各阶层的社会关系,维护了唐王朝的统治,但是客观地说,这种封建伦理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其一,由于这种结合本身,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冲突,使法律不能完整地遵从自身性质及自身逻辑结构来对有关事件做出评价和处理,不能自圆其说,并且必然形成处理标准的混乱。
其二,这种礼法结合不利于全民观念的形成。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于用伦理与道德的眼光来衡量事物的是非对错,而置法律本身的要求于不顾。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恶法”“息讼”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往往并不认为法律与“公平”“正义”“秩序”有什么直接关系,对法的认识是相对含混的。
其三,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其作用和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而在伦理信条,礼有等差的迷阵中瞎碰,不能通过其广泛的实践活动自我发展和完善。
⑤四、结语《唐律疏议》自问世以来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法典的编纂和创制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这种推动作用不仅表现在唐律的格式上,更体现在唐律的立法思想上。
仅仅通过《名例律》的这篇序言就已经将唐律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展现得淋漓尽致。
儒家思想以礼为本,这是我国古典文化的宝贵财富,对我国古代法律乃至中华法系的发展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由于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集权、特权思想本身的糟粕性和局限性,礼法结合也成为了阻碍法律健康发展的一大因素。
我认为,只有辩证地看待《唐律疏议》及其表现出来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波助澜,增砖加瓦。
【参考文献】《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等编撰《明史·刑法志》(清)张廷玉等编撰《唐律新探》王立民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隋唐律令的立法原理》高明士,原载于《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浅谈唐代礼治、法治的治国方略》张迎迎,载于论文天下论文网,2007年11月22日《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朱勇、成亚平,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一期《论<唐律疏议>之礼治精神与法治精神的对立与统一》齐汇⑤朱勇、成亚平《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