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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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
法 》逐步 成熟 完善 。后 经 国家安全 监 管总局 局长 办公会 议审议 通过并 公布 ,自2 1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 01 2
性文 件 。实施原 《 法 》的经 济社 办
会环境 、法制 环境 已发生较大变化 。
新 《 法 》分 7章 ,共 5 条 。 办 7 包括 总则 、 申请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的
业安全 生产 责任 制不落 实或 流于形
业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根据 《 危化 品条例 》 要求 , 《 新 办
法 》规定 ,企 业应 当依法 进行 危 险
新 《 办法 》有关危 险化学 品生 产企业 申请 安全 生产许 可证条 件 的
国家 安全 监管 总局 在前期 广泛 调研 的基础上 ,从 2 1 0 0年 3月着手
善 ,国家颁 布 、修 订并 实施 了 《 危 险 化学 品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务 院
关于进 一 步加 强企业 安全 生产 工作 的通 知 》等一 系列 法律法 规 和规范
修订原 《 办法 》经多次修改 , 《 , 新 办
险化学 品生 产企 业安 全生 产许 可证
实施 办法 》( 以下简 称 新 《 办法 》)
已 于 2 1 年 7月 2 01 2日通 过 国家 安 全 监管 总局 局长 办公 会议 审议 ,并
于 2 1 年 8月 5日以 国家 安 全 监 01
事故 ,暴 露 出危险 化学 品安全 生产
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设 自动化控制系统 ; 涉及危险化工工 艺的大 型化工装 置装 设 紧急停 车系 定 追究刑 事责 任 ; 尚不够 刑事处 罚 的 ,没收 违法所 得 ,对 其 直接负 责 的主管人 员 和其他直 接责 任人 员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 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 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 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 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 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 品安全标签。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 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 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 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 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 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向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 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原《实施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
一是对危化企业划分过细,影响了许可对象的界定; 二是没有委托实施许可的规定,造成部分省局难以完 成发证任务,而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又有将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权限下放的诉求; 三是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一些新 的部门规章、规范标准的出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门槛相应提高。 原《实施办法》中的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适应实 施机关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最新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2015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腐蚀性等特性的化学物质,它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可能会对人员、设备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国家对其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包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下面我将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进行一番阐述。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义及意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并依法颁发的证明其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和能力的许可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只有获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其次,它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种肯定和认可,证明企业具备了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能够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再次,它是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依据,有助于促进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及审查流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流程、安全生产措施、应急预案等,然后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 审查材料: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工艺流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的评估,以确保企业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条件和能力。

3. 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是对企业的场地、设备、工艺流程、人员素质、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检查,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第4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解读新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新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解读新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于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相对于2004版的《实施办法》,主要有如下方面作了修改:1、新版第三条新增: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新版《实施办法》对企业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作出了具体要求,对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化品的装置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3、新版《实施办法》对申请许可证新增了四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分别是:(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3)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4)承包商管理制度;4、新版《实施办法》对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新增了要求: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国家安监总局41号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发文号:总局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根据2015年5月27日《总局79号令: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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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于2004年5月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7年多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国家颁布、修订并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实施原《办法》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

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新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一是原《办法》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类型划分过细。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多样化,单从企业名称难以判别其属性,影响了颁证对象的界定。

二是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明确,事权划分不清晰。

三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规定不适应形势变化。

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的产业政策、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建设和布局作出了新的规定,一些新的法规、标准出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近年来发生了一些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方面的一些漏洞。

五是近年来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

修订《办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品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2010年3月份着手修订《办法》,2010年11月份形成了《办法(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

今年4月份,又征求了部分重点省安全监管局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今年6月份,专门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有关省安全监管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经多次修改,《办法》逐步成熟完善。

前后历经1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商和修改完善,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办法》分7章,共57条。

包括总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总体看,《办法》在《条例》、《危化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点,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细化并提高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办法》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规定有15条,充分吸收了“两重点一重大”的有关要求(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细化、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

《办法》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同时,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办法》要求,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

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流于形式的情况,《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办法》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针对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的情况,《办法》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引用并转化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办法》全文条款中,《办法》与《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条例》、《危化品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有机衔接,将上述法规的有关规定转化为《办法》的相应条款,从而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办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危化品条例》要求,《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三)固化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做法原《办法》实施几年来,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准入条件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实践当中也反映并暴露出一些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进行不断完善。

特别是近年来安全生产实践中有很多创新的经验,有很多基层创造出来的新方法、新机制和新制度,经过充分论证、提炼,此次修订,把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纳入《办法》之中。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经验总结,首次从部门规章层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条件中加入了“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要求,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充分考虑了各地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从进一步界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减少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疑问出发,《办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对于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之外。

此外,按照《危化品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办法》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间产品”等用语的定义。

(四)明确了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办法》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同时,《办法》禁止委托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办法》要求,对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原《办法》中没有对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进行规定,此次修订增设这些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了衔接,明确了委托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和要求。

(五)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本次《办法》修订,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原《办法》规定,对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该违法情节,修订后《办法》规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办法》中对于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该违法情节,修订后《办法》规定,“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作为《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今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乃至整个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正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贯彻好、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

目前,距离《办法》正式施行还有1个多月时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新《办法》的实施为契机,细化许可内容,规范许可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许可事项加强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持续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总之,要通过贯彻落实《办法》,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危化品条例》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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