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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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2010年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2010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建交〔2010〕1032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0-11-15【生效时间】2010-11-01【关键词】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沪建交〔2010〕103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8号令,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积极营造自觉执行文明施工规定和标准的良好氛围。

二、2010年11月1日起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以及新开工的工地,应执行本标准。

在建工地应于2011年2月1日前对照本标准,完成对工地的整改和完善。

三、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情况的核查,加大执法力度。

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力的违规工地,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32.术语与定义-----------------------------------------33.围挡设置施工现场边界---------------------------54.施工路栏设置施工现场边界----------------------75.脚手架设置------------------------------------------76.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87.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98.施工铭牌设置--------------------------------------109.防护性棚架设置-----------------------------------1110.临时通行道路设置-------------------------------1211.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312.办公(生活)区设置--------------------------1413.施工区域设置-----------------------------------1614.工地及生活区排水系统设置-------------------1715.地下管线保护-------------------------------------1816. 噪声控制-----------------------------------------1917. 扬尘控制 ----------------------------------------2018.光照影响控制-------------------------------------2219.其他污染物控制----------------------------------22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和社会良好环境,按照“文明、环保、便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浦建委建管[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10〕13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推进我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切实减少施工活动对城市交通、市容市貌和市民生活造成的影响,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订《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并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要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雨、污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建设单位负责、施工企业实施、行政部门监管、社会媒体监督”原则,做到“集中、快速、文明、环保”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以人为本、方便百姓、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属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并按规定保证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到位,以及做好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沪建交[2010]65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0〕651号)市公路处、各相关区(县)建交委、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

专用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市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下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监管单位;并负责其直接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直接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操作中的问题

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操作中的问题

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操作中的问题胡少麟【摘要】本文对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相关改善措施和建议.【期刊名称】《水利建设与管理》【年(卷),期】2013(033)009【总页数】4页(P43-46)【关键词】监理;取费标准;配套措施【作者】胡少麟【作者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理分中心,上海2002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11从1988年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迄今已25年。

监理取费标准,作为监理企业发展的根本基础,随着监理制度的完善,监理工作责、权、利的变化,责任风险的增加,物价水平的提高多次调整。

上海市监理费标准先后五次调整,调整的趋势表明,要提高监理管控力度,促进监理行业良性发展,保障监理企业的合法收益是前提和关键。

上海市监理取费标准调整整理如下表所示:五次监理取费标准的调整,调整原因如图1所示。

从上述五次变化可以看出,监理取费标准是随着监理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国民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监理服务内容扩项和责任加强,以及政府对监理期望值的提高,而不断调整。

其中有两次典型事件对监理取费的“上浮”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次是2003年8月市建委出台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

监理工作增加了“安全监理”内容。

2004年3月随之出台了“沪5号文”。

监理费在“沪20号文”的基础上上浮了10%,作为安全监理费。

另一次以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为标志点。

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即上海市“二十二条”,要求监理费按照“国670号文”计取,并强制上浮20%。

伴随着“上浮20%”政策的推动,上海监理行业同时历经市场整治、行业检查等多轮专项活动。

客观评价,2011年至今的活动成效显著,监理人员的到位率明显提高。

但是,随着治理活动的深入,整治步入攻坚阶段,整治的边际成本不断增加。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起重机械分类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起重机械分类

索引文号 沪建建管[2009]069号
45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 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46
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
沪建建管[2004]第113号
47
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
建安办[2005]10号
84 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安委 [2010] 6号
85
处 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
法发
[2011]
20号
86
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
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
第 2 页,共 3 页





序 号
16 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建筑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交[2008]683号
17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建建管[2009]61号
18
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09]243号
19
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 教育的通知
30 环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环保、便民工地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1 境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审
32 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2010年623号文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2010年623号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0〕62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日常监管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二、加强监理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监管(二)实行监理企业资质达标动态检查制度。

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四)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包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和项目安全监理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沪建交[2011]815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建交〔2011〕81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质监发【2011】19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即日起,本市将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上海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将开展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部署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深入开展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提升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水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防范和遏制一般事故,努力实现2011年高速公路工程坍塌“零事故”。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整治范围。

本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

(二)整治重点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市府【2011】1号令)2、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贯彻落实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GJ08-2077-2010(沪建交[2011]60号)等文件的情况。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0〕62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日常监管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

二、加强监理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监管(二)实行监理企业资质达标动态检查制度。

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三)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四)实行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包括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和项目安全监理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建交[2011]6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6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2: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3•【字号】沪建交[2011]1151号•【施行日期】201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11〕1151号)公路行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本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我委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将《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意见为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公路工程验收本市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新建工程(含独立大桥和独立隧道、地道工程)、建安工作量大于3000万元的改(扩)建工程及特殊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两阶段验收,其它公路改(扩)建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公路工程大中修项目及农村公路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一)交工验收责任主体本市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参加交工验收,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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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
通知
(沪建交〔2010〕8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为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效提高三类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沪施工的建筑企业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主要为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国家和本市近期出台的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国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近年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典型事故分析等。

三、工作组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承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安全知识的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继续教育的日常监管。

承担本市特级、一级和专业级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受理。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二级、三级及劳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受理。

有关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可承担具体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领导,严格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动态考核管理和复核审查工作。

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动态考核管理和复核审查等办法,由市安质监总站另定。

(二)各有关单位要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为契机,切实做好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保证三类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质量。

三类人员证书延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三类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原则上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

继续教育培训费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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