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安监[2012]113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2.08【实施日期】2012.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安监〔2012〕1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现将《2012年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附件:2012年四川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全省煤矿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确保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确定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围绕“一树立、三坚持、三强化”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坚持落实责任,坚持依法治理;强化科技支撑,强化应急处置,强化基础建设),以深入扎实开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落实责任、打非治违、瓦斯防治、隐患整治、整合技改、科技支撑、基础管理为重点,以落实国办发〔2011〕26号、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监管监察“十项要求”以及川府办发电〔2007〕33号、川府发电〔2010〕59号、川办函〔2011〕166号、川安办〔2011〕129号等文件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抓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21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年第21号公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2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10.12
【实施日期】2012.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21号公告的通知
(川安监〔2012〕223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第2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转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研究,抓好贯彻落实,并提如下要求。
一、《公告》中涉及我省停产整顿的煤矿19处(2处存在重大隐患、17处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以及经评估尚未审核通过的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煤监分局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矿明确联系人,负责监督煤矿停
产到位;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矿明确责任人,负责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停产到位;发现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直至依法关闭;各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责任人或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相关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市、县两级负责监督停产整顿的联系人、责任人名单报省局执法监督处(煤矿安全监管处)
兴文县金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久庆镇桂花煤矿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兴。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5号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2001年2月5日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对小煤矿实施安全监察,遵照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设计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小煤矿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小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小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小煤矿的开办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技术要求,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矿井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禁止证照不齐的矿井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小煤矿生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顺利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应装置备用电动机,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三)矿井应建立保证安全生产的排水系统;(四)矿用炸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五)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防爆,照明必须使用煤矿专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六)提升运输设备应合理选型,主要设备必须配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七)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并符合计量器具检定要求的瓦斯检查仪器、氧气检测仪、风表等检测仪器和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八)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九)矿井井上井下、矿区内外应当通讯畅通;(十)小煤矿必须配备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和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负责人;(十一)小煤矿必须依法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对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分别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二、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将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分别不低于30万吨/年、45万吨/年)。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8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日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办)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由省级目标督查、组织、监察、安全监管、应急管理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五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川安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
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 川安监〔2011〕291号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省小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培训学习,切实领会本《基本要求》各项规定。
本《基本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并经多次征求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它符合我省小煤矿安全发展实际,是我省小煤矿今后一段时期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小煤矿企业职工、中介服务机构及设计单位人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监分局监察员等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要求,确保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各小煤矿企业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开展对本矿井的安全生产—1—行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存在与本《基本要求》不相符合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小煤矿认真执行。
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经常性开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本《基本要求》执行到位。
要通过本《基本要求》的贯彻执行,使本地区、本单位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全面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
验收复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4]6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验收复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2014〕67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管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现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验收复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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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四川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的井工煤矿,建设矿井参照执行.第三条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级,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3]1号文件执行。
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级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基本条件:1. 证照齐全有效。
2。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
3。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4.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平衡,采掘关系正常,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采用正规开采,生产布局合理.5。
自查考核制度:煤矿企业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6。
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
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专业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专业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70分.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及以上,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上年度平均水平,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专业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60分.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逐级晋升达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川安办〔2008〕73号)关于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宜市安办〔2008〕2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省安办《关于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
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安监局、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8]7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安监局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对区域内小煤矿进行调查摸底,做好区域内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规划。
各区县要将确定今年建设的安全高效矿井名单于8月28日前以
—1—
传真和电子邮件报市安监局煤矿科,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2010年区域内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目标规划报市安监局煤矿科。
联系人:陈东、孙会林。
电子邮箱:ybhywy@; ybsshl@。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建设△ 通知
抄送:省安办,市政府办,市经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8月25日印 (共印5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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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川安监…2012‟113号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考核验收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广元市煤炭局,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
现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考核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煤矿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考核验收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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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考核验收暂行办法
为提高全省小煤矿机械化水平,深入推进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66号)的要求,适应煤矿机械化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提高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制定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考核验收标准(暂行)》,促进煤矿企业全面提高机械化程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本质安全矿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煤矿单井核定生产能力≤30万t/a的矿井;30万t/a<核定生产能力<45万t/a的矿井,参照本办法考核。
二、核定生产能力≥45万t/a矿井,按《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露天)评审办法》(中煤协会行调[2007]2号)执行。
三、煤矿企业申请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考核,考核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为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达标矿井。
四、煤矿企业对照验收标准自评达到安全高效矿井条件的煤矿,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初步验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级煤矿安全—2—
监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区域煤监分局进行考评验收,并于次年3月中旬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
其中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所属矿井由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公司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省安全监管局验收。
五、省安全监管局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市(州)验收达标的安全高效矿井进行抽查。
六、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实行动态考评管理制度。
安全高效矿井建设达标考评原则上每年一次,每年公布一次。
在评审期间和公布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安全高效矿井评审资格。
七、经省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达标的安全高效矿井,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核增生产能力。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文件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考核验收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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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考核验收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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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机械化、半机械化装备或工艺
采煤方法及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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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煤矿安全高效暂行办法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办公室2012年5月25日印发经办人:张凌电话:86263782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