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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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可编辑)

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可编辑)

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6〕136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136 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申请书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正副本填写说明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1: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未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等两个导则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安监[2006]9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5.15【实施日期】2006.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等两个导则文件的通知(苏安监〔2006〕95号)各市安监局:现将《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高危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及条件导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是指通过事前计划和准备,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事故发展和扩大,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人、物和环境的危害减至最小程度。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也是为了贯彻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水平。

1.2 适用范围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本导则适用范围是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城市轨道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如果存在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有扩大危险,后果一般比较严重,并引发较大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对本导则适用的范围我们统称为高危行业)1.3 重要性高危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否能尽快得到控制,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取决于施救措施和施救速度。

国际上公认的标准是,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将使得事故损失减少94%。

江苏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05•【字号】苏建城[2002]355号•【施行日期】200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城[2002]355号)各市建设局(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政公用局、规划局: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保障城镇燃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附件: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城镇燃气的管道及其设施的保护。

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之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化工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道设施,包括:(一)输送城镇燃气的管道;(二)储配站、门站、调压站、阀门井、凝水井;(三)管道标志和标识。

第三条城镇燃气管道及其设施是城镇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的义务。

对于破坏、盗窃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建设、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镇燃气的管道及其设施的安全,及时组织建设、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制止、查处破坏、盗窃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清除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苏安监[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06〕115号)各市安监局: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是安全生产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地方性法规;(三)国务院决定;(四)省人民政府规章。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内容的,该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苏安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11〕19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通知

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通知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安监局:为深刻吸取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强化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规范企业动火作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据统计,企业因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占事故总量的50%以上,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是因企业严重违规动火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的重要性,将动火作业管理作为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强力督导企业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持续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将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做实做细,坚决遏制企业因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有效落实企业动火作业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2016〕19号),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动火作业的风险管控,扎实开展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严格动火作业许可票证管理,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一)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要求,结合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实际情况,高标准地修订和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发布执行。

做到“三个明确”即企业必须明确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域范围,明确涉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动火作业分级的具体标准要求,明确动火作业许可票证审批部门和责任人。

大、中企业的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等应以分厂、车间等为单位列出。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6]46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6]46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06〕46号)
各市安监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据此,省局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格条件、规范经营”的原则,提出以下布设经营网点指导意见:
1、人口少于50万的市、县设立批发企业1家;超过50万人口的市、县,每超过50万人口增设1家。

2、常年销售烟花爆竹的零售点(不含季节性临时销售网点)每0.3万人口设1店。

为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局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布点所制定的指导意见,请各市按照2005年的人口统计数,并考虑上年销售额和行政区划调整等造成的历史因素,制定各市、县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布设方案,并在下一步换发国家统一印制的销售许可证工作中加以落实。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布点由市安监局审批报省安监局备案,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经营布点由县(区)级安监局审批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结束——。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161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161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6〕161号)
各市安监局:
近日,省局印发了《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2006]134号),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鉴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特殊性,经研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仍按如下规定执行: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2005]174号)执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2002]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办法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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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9〕170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对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进行了规范。

其中,对安监部门依法应当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和主要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地履行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这几年来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化监督检查工作的实践,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暂行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监察职责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是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各地要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与执法人员数量、安全监管技术装备与经费保障、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按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要继续按照《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7]96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的要求,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突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并在执法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

对化工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管力量情况进行抽查。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立即着手准备下一年度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三、按《暂行规定》调整监督检查内容。

《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各地应以《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为基准,对《工作意见》中的检查表内容进行调整,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和监管工作实际,重新制定分类监督检查表,既保证涵盖《暂行规定》中的全部内容,又切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突出监督检查重点,以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四、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情节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等。

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安监部门应当自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

检查、复查时应严格规范程序,并作好检查记录,填写检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由被查单位和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查出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五、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有关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程序和执法文书等,统一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执行。

六、切实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

各市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督促检查基层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管理,建立本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记录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

要建立辖区内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础档案,收录企业基本情况、行政许可情况和历次监督检查记录等,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础档案要做到“一企一档”。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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