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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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苏政办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监局2009年4月)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

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27•【文号】安监总厅宣教〔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宣教〔2016〕113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10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总局)政府网站信息管理,规范发布程序,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局政府网站是总局信息发布唯一官方网站,是总局建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互联网网站,中文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域名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总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在政务信息发布过程中解读具体内容、扩大宣传影响、引导社会舆论、服务便利公众制作产生的信息。

总局政府网站信息主要分为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安全生产新闻信息、安全生产互动信息、安全生产政务服务信息四大类。

第四条总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推动安全发展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控,遵循规律、务求实效,力求把总局政府网站打造成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苏安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7〕102号各设区市安监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 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能调整重要性的认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定制度和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能调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提高安监部门执法效能。

各级安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转变工作思路与监管方式,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扎实开展。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必须依法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各项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
用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川安监办[201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1.06
【实施日期】2014.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办〔2014〕37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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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
•【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65
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
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_.docx

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_.docx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现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本指南。

一、评审方法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

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

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要素评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

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8〕27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江苏省连云港市聚鑫生物公司“12·9”重大事故教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督导组于2018年1月14日至1月19日对你省盐城、连云港、淮安、徐州、宿迁等5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场检查了18家化工企业,发现了208项安全隐患问题。

现将有关安全隐患问题(见附件)反馈你局,请你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有关企业举一反三,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措,并精心组织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请你局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执法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举措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2月7日附件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一、盐城市(一)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13项)。

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

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

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

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

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

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鲁安监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27号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各市安监局: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安监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报告事故信息。

二、要特别重视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的跟踪报告工作,对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涉外事故及其他较大涉险事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跟踪报告工作。

三、对网站等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符合上报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四、各市要严格要求所属县(市、区)安监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对不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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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山东省聊城市、滨州市粉尘防爆专项整治
工作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安监办[2017]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01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察暗访山东省聊城市、滨州市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苏安监办〔2017〕31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近年来,各地持续深化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摸排辖区粉尘涉爆企业、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督、狠抓隐患整改落实,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

截止到2017年3月底,全省粉尘涉爆企业从上年底2784家增加到2973家,其中作业场所30人以上企业共有277家、10人以上30人以下有702家。

今年一季度全省各级监管部门检查粉尘涉爆企业1561家次,发现重大隐患63条,整改完成34条,一般
隐患5119条,完成整改4332条,对323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产35家、限期整改248家、共处罚金83万3千元;其中各地按照省局要求,对省安科院开展的554家作业场所30人以上企业核查工作进行了复查,核查和复查中发现的1191条主要问题和隐患,已经整改完成了907条,关闭企业20家,7家企业拆除粉尘工艺设备或停止使用,9家企业还在停产整改中。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部分粉尘涉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部分地区还存在监管台帐不全、监管执法不严等问题。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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