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9日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集美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推动集美区经济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结合集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十三五”期末,集美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超过8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超过15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超过100家。

第三条集美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集美区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事宜。

涉及企业改制的重大事宜,开辟“一企一议”上市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协调改制上市的具体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集美区上市办”),负责牵头做好企业上市的宣传、协调、推动、服务、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以及兑现扶持政策等具体工作,挂靠区发改局。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第六、七、八、十一条所称的企业还需纳入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杏锦路与锦亭北路交叉口东南侧片区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杏锦路与锦亭北路交叉口东南侧片区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杏锦路与锦亭北路交叉口东南侧片区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10.09
•【字号】闽政地厦〔2024〕69号
•【施行日期】2024.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杏锦路与锦亭北路交叉口东南侧片区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闽政地厦〔2024〕69号
集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集美区杏锦路与锦亭北路交叉口东南侧片区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集府〔2024〕158号)收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杏锦路与锦亭北路交叉口东南侧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和集美新城机械工业集中区三期2号地块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49.8102公顷。

二、你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
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三、你区和资源规划部门要做好《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确保《方案》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方案》难以实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市资源规划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集府办〔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137号各镇、街,各相关单位:《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所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0592-*******”来电、来信等方式,举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或事故隐患。

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以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有效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厦门市集美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责任分工

厦门市集美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责任分工
8.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
制定完善具体办法,组织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指南。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工作要求
二、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
9.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
区发改局
区经信局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集美(杏林)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集美文教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
各镇、街
15.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
16.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及时公开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等信息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工作要求
三、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一)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
17.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
区农林水利局
(区委农办)
区直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集美(杏林)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集美文教区管委会
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
18.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
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
19.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
35.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
区政府办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集美(杏林)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集美文教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厦府办[2013]25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3〕2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作为商事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对外公示的法定载体。

市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建立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以及有关单位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的载体。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和“谁主管、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事项、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备案事项信息;(二)商事主体经营许可信息;(三)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四)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五)违法商事主体名录信息;(六)与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监管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登记信息、与商事主体有关的行政许可、监管以及其他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商事登记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将登记信息抄送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厦府[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8〕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主动公开第六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8•【字号】厦府办规〔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8日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三农”工作部署,支持补齐“三农”领域发展短板,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含海域退养,下同)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发展用地,是指属地区人民政府为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久、稳定和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核定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土地。

发展用地可用于除商品住房以外的非农产业经营性项目开发。

第三条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应坚持下列原则:㈠体现以民为先。

着眼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远生计,发展用地选址应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增收。

㈡坚持规划先行。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优化发展用地选址和土地用途,鼓励集中连片开发,集约节约用地。

㈢保证有序可控。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在辖区内选择条件成熟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试点。

㈣尊重集体意愿。

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发展用地项目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

㈤注重全程监管。

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防止以各种名义变相建设、销售和以租代售“小产权房”、违法违规商办类房产等,严格防范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厦政管[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政管〔2014〕30号)各进驻单位:为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3〕254号)精神,经研究,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2014年4月2日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审批信息,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进驻单位(以下简称各进驻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审批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批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四条各进驻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下列审批信息:(一)进驻单位的基本信息。

包括分管领导、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主要工作职责,窗口工作人员分工情况,经办及审批人员信息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包括受理的名称与编号、事项类别、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信息、投诉监督电话、流程图等具体内容。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9.28
•【字号】集府〔2017〕186号
•【施行日期】2017.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集府〔2017〕18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集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集府办〔2013〕99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5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5件)、废止和失效的3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
公布。

凡列入废止和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7件)
2.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3.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肖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肖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杏林街道办事处、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当事人】肖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当事人-个人】肖红【当事人-公司】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刘锦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林佐铭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锦荣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林佐铭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锦荣林佐铭【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红【被告】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明与之前西亭社区居委会2019年11月19日提交的证明的内容有所不同,证明了肖红系西亭社区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但不享有合作社的股权、个人股的相应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按照职责权限的确定,集美区政府办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案涉拆迁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属于其职责范围,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集美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臵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

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互联网申请、当面申请、电话申请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在厦门市集美区官方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提交至受理机构或直接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邮件主题上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
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请的,都应填写申请表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当面申请的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九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

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予以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
充申请。

第十一条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五条申请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通过当面申请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
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公开义务人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监察机关、政府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