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4、告知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听证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等情况停止执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理意见。
5、决定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等情况停止执业的,依法决定收缴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行政检查
1、检查岗: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第三十七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年度检查材料初审。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锦集3篇)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市(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以下是作者整理的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锦集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登记统计制度一、本制度所称报表包括月表、季表、年报和其它报表等。
二、报送的报表,必须有单位公章、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字。
三、报表填写、报送工作要坚持客观性、真实性、时间性、一致性的原则。
四、月表、季表、年报都应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对没有按时上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两次以上迟报视为拒报,拒报两次将责呈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类报表实行档案化管理,应于次年二月底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每年区司法局将对报表的填写、保送、装订归档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接待来访制度一、热情接待。
对来访群众要坚持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周到。
二、来访登记。
在来访登记表上填写来访人姓名、单位、电话、地址及来访时间。
认真听取来访人的申诉,耐心询问有关问题,做好记录,必要时向来访人索要书面材料。
并告知来访人应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三、恰当处理。
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尽量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1.能当即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予以答复或解决。
2.比较重要的、典型的问题,应及时整理,送呈主管局领导批办。
3.来访群众要求合理,符合政策,应该解决而又长期末能解决的问题,可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或直接查办,并督促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4.对于集体上访或提出无理要求或要求过高的上访者,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时向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报告。
廉政建设制度一、每年开展一次辖区群众对司法所行风评议活动;二、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司法所各项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品、礼金,循私舞弊。
浅谈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法律救济

浅谈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法律救济一、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诉因”分析(一)依申请信息公开案件立案受理环节的行政程序缺失是涉诉信息公开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申请答复分为程序性答复和实体性答复两大类。
所谓程序性答复,是指依申请公开案的行政主体在对申请立案审查的行政程序环节,就申请的形式、主管、管辖、收费等程序性问题作出的答复。
尽管间接上,程序性答复同样会导致申请者知情权的实质性损害,但其直接法律效力是引发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与否。
实体性答复则是指,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行政主体就是否公开信息、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度以及依据、理由等事项的答复。
其实,在模糊意义上,实体性答复可视为“公开”或“披露”同意词,也可以将实体性答复作为信息公开或披露的载体、方式和形式看待。
从严格程序层面上讲,依申请信息公开的受理主体必须对申请者予以答复,那怕因申请者自身认识问题导致申请的公开主体错误,先期受理者也有责任告知其法定公开主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因为,答复首先是公开申请受理主体的程序性法律义务。
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条例》却没有对答复作出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明确立法区分——这从《条例》第21条第3、4项关于管辖、申请形式瑕疵补正的规定与该条第1、2项有关实体性答复内容的规定同条列举的立法模式中,就能得到有力佐证。
如是,不管是积极答复(如当场表示拒绝公开)还是消极答复(如对于申请不做任何意思表示),也无论答复的内容是什么,只要受理主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了关于申请行为的意思表示,就仿佛满足了依申请信息公开程序受理后的第一道程序义务。
,可是,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信息公开不作为又不是从上述程序性答复的意义上理解的,而是从实体性答复即从知情权的满足与否的角度观察问题的。
这就必然会在认识上造成错觉,也会导致行政公开实践操作和司法审查模式选择上的混乱,同时,亦增加了信息公开案件调查、统计和评估的工作难度。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京司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6〕102号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动公开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第四章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及时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确保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在依法履行本机关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产生的信息,谁负责公开”的工作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本机关成立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机关办公室。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促进专栏和管理系统信息的规范化;各处室作为信息的制作部门,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信息技术处应配合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建设和运维单位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并及时做好信息的录入和推送。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
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
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
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
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司法局报告怎么写【可编辑版】

司法局报告怎么写司法局报告怎么写201x年,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县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了服务质量、强化工作措施、密切了干群众关系。
一、工作情况加强领导,主动作为。
县局成立了以局长尹焦乐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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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事务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
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职责,使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更加高效、有序,确保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
确立原则,完善制度。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确定需要公开的,县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在xx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时效,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拓宽途径,丰富内容。
一是开设了政务公开公示栏,将县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能,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公证各种事项及收费标准,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法律援助中心的受理程序和援助对象等进行了公开。
二是开设了办事示意图,把各股室办公场所绘制成平面图,使办事人员一目了然。
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机关形象。
三是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工作动态通过湖南法治、湖南法律援助等网站向公众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1x年全年,县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1条。
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7条,服务事项类信息2条,工作动态类信息32条,政府信息公开电子化达到100%。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本年度年未接到任何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本年度没有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X〕14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X 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X 政办发〔X〕33 号)精神,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X 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为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X 则1. 坚持依法规范。
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2. 坚持执法为民。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3. 坚持务实高效。
聚焦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4. 坚持改革创新。
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5. 坚持统筹协调。
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区司法局:为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构建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建立“繁简分流”审理模式,推动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制定了《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2022年12月8日天津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构建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推进繁简分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市、区人民政府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下列类型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二)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或者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四)申请人明显不以获取政府信息为目的的;(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通知行政复议审理的程序性事项、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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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篇一:1-3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XX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机
构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
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城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
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机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受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但是,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
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
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九)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
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处理。
第十条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受理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书
面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本局不通过其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与本局相关的政府信息。
收费标准依据《XX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XX〕86号)以及《XX市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附件5:
阳江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单位依照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单位有义务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五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
(三)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