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美word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111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文章来源:/Content-111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幼儿园信息公开制度

幼儿园信息公开制度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园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编制的《XX幼儿园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园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园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具体网址为:XX,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园提出申请。
本园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
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将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园设立的办公室查阅上述信息。
(三)公开时限各类信息产生后,本园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信息免予公开的范围1.属于机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于第2项、3项所列的信息,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申请人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对于第4项、5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申请人也有权通过申请获得。
四、救济方式和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本机关信息公开监督电话:XX,地址:XX,邮政编码:XX。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或者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信息公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3、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隐私,顾名思义,是不希望别人知道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隐私,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了泄露别人的隐私应该受到的惩罚的种类。
信息公开,是针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而言的,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到的是政府部门就相关信息的公开。
小编整理了以下法律法规对▲隐私与信息公开的规定。
▲一、隐私▲(一)隐私的定义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二)相关法律对隐私的保护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
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是宪法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5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依章程进行信息公开,提高管理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为群众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公共信息资源,并接受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原则第四条依法公开原则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坚持依法、及时、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本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政府公开信息为重点,依法公开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事项、政策、决策、程序等公共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原则本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将相关信息公开,不得隐瞒、篡改或者删除公开信息。
第七条接受申请公开原则本单位应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提供信息。
第八条免费提供原则本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免费提供信息,不得收费。
第九条实事求是原则本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误导公众。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制度第十条信息公开编制本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程序、时限等,并定期进行修订,保持与工作需要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制度本单位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
本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的格式和载体本单位提供的信息公开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纸质、电子、光盘、磁盘等形式。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的发布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发布途径包括单位网站、报纸、电视、广播、手机软件等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公众关系,维护公民权利,促进政治透明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有关自身职责、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通过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和主动公开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信息,为社会提供便利。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保密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三定”制度,即公开信息指导目录、公开信息清单和公开信息规定。
第二章政务公开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政策、计划、法规、规划、经费等信息,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有重大影响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运转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着眼于加强政治纪律监察和政务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策中,向当事人依法公开与其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依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重点,及时通报突发性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以及有关自身工作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依法公开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积极依法公开信息,授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规定的方式请求获取信息。
第十二条公开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采用文书、公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开信息应当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完整、清晰易懂的,并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免费、及时获取。
第十四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信息保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信息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分类制度,依据信息类型、级别、保密程度、有效期限等因素进行分类,划分不同级别的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一、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局务公开、党务公开、企务公开实行主动公
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
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
项。
第三条 采取设立公开栏、上网发布、编发信息简报、
利用报刊、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多种形式,对党务公开、
局务公开、企务公开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
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公开
事项申请,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法
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
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
“三项工作”信息;口头申请的,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
况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科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2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
当及时将申请公开的具体局务公开、党务公开、企务公开
信息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局务、党务、企务公开内容备查制度
第一条 局务、党务、企务公开工作实行内容备查制
度。
第二条 各科室应及时将公开内容上报局务、党务、
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内容与所公开内容一致,
以备留查备案。
第三条 各科室要按照《局务、党务、企务公开目录》
及时进行公开,做到局务、党务、企务公开内容及时、全
面、真实。
第四条 各科室要做好政务公开资料、台帐归档整理
工作。
三、党务、局务、企务公开监督和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局“三项”公开工作依法接受“三项”公开
监督领导小组、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向市局“三项”
公开领导小组报告、通报我单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
第二条 局“三项”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
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内部监督由人教科、专卖科组
织实施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外部监督由
政风行风监督员及群众实行监督,及时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条 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三
项”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三
项”公开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各科室对群
众意见、建议和投诉进行办理答复。
第五条 对于群众向局信箱和“三项”公开热线电话
反映的涉及“三项”公开内容的事项,由局“三项”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按有关工作有关规定办理答复。向
各科室直接反映的意见、建议由各科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
办理答复。
四、“三项”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三项”公开工作纳入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
核,考评工作由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实施。
4
第二条 考评主要内容为“三项”公开工作的制度执
行情况、公开效果、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民主评议,通过问卷调查、
民主测评等形式对“三项”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议,
并将评议结果作为“三项”公开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三项”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效能和政风行风
评议重要内容,结合每年效能和政风行风评议,开展日常
监督评价和集中评议,评议结果运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兑
现奖惩。
五、“三项”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对“三项”公开
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组长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三项”
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条 对违反“三项”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局“三项”
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
予书面答复。
5
第三条 对违反“三项”公开规定要求的科室,由局“三
项”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 违反“三项”公开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
评、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分;
(一)未向局“三项”公开领导小组报告“三项”公开
工作的;
(二)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三)“三项”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方式公开应当公开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
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八)对投诉、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三项”公开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的。
六、“三项”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6
第一条 “三项”公开档案管理参照档案管理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条 “三项”公开档案管理由局人教秒、专卖科
确定专人负责,规范整理、分卷装订、妥善保管。
第三条 “三项”公开档案管理做到不外借,不私自
带回家,不损坏,不丢失等“四不准”要求,规范管理。
第四条 “三项”公开档案管理者为查阅者提供档案
资料,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造成档案损坏。
第五条 查阅者履行借阅手续,按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