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制度.doc
学校信息公开依申请制度

学校信息公开依申请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的权利,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系)、直属单位和其他学校所属机构。
3.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1.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等。
2.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学校章程、各项管理规定、办事指南等。
3. 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4. 教育教学信息:包括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质量、学术研究等。
5. 学生工作信息:包括招生政策、奖助学金、学生活动、就业信息等。
6. 财务信息:包括学校经费来源、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
7. 人事信息:包括教职工招聘、职称评定、培训进修等。
8.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1. 学校应当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信息。
2. 学校应当设立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
3.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形式公开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程序1. 申请人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2.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不属于学校掌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3.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美word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浙质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浙质办〔2017〕4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5月2日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
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一)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传真左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邮编:310013)。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2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机关事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本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操作。
二、工作目标1. 保障公民合法知情权。
通过信息公开,提供公民合法获取有关机关、事务的信息的途径,增强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能力。
2. 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
通过信息公开,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3. 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通过信息公开,增强政府对外部信息的接收和对内部管理的监督,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三、工作职责1. 领导责任(1)明确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及督促全员参与。
上级领导及各级领导要认识到信息公开对机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制定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档案。
2. 监督责任(1)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监督部门要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合规性和质量。
(2)受理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监督部门要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信息公开申请,确保公民合法的知情权。
3. 部门责任(1)做好信息公开材料的准备与整理。
各部门要主动配合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公开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信息公开的宣传与推广。
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信息公开工作的便利性和重要性,提高公民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度。
四、工作流程1. 信息公开申请(1)申请人向监督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目的。
(2)监督部门接收申请并进行审查。
监督部门应及时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验证申请人身份及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信息公开处理(1)监督部门向有关部门索取相关材料。
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程序向相关部门索取相关的信息材料。
(2)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材料。
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被申请信息的原始材料或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篇一:1-3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机构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城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务透明度,提升公众对本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信息公开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等。
第三条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主动提供信息,接受公众申请并及时、便捷地提供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第六条本单位应按照法定职责和授权范围,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决策依据、重要政策、规划方案、质量安全信息、政府采购信息、重大工程建设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等。
第七条信息公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按照职责和权限提供有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公开应当注重宣传和解读重要信息,提供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格式和渠道。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九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要主动公开重要信息,又要接受公众的申请,并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条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信息:1. 书面申请:凡属公众申请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
2. 口头申请:凡属公众口头申请信息的,应当及时填写口头申请表,记录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信息公开的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内容应当详细、准确。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向公众宣传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渠道、范围和程序,并提供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背景政务公开是一种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在国家治理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申请范围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记录、资料等信息。
申请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在线途径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务公开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申请的文件或资料名称、申请的方式(复制、查阅或提供复印件等)等内容。
申请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政务公开信息时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利,并且要求的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范围。
申请的审核和答复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务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核和答复。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免费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免费提供政务公开信息,但是,行政机关收取复制、查阅和发送等相关费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拒绝公开行政机关对政务公开申请的答复有三种方式:同意公开、不予公开和部分不予公开。
拒绝公开的理由包括: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职权。
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在拒绝公开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的申请权利复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
实施效果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政府透明化、规范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公信力,使得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工作,从而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
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还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使权力,切实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总结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我国政府为推动政府透明化、优化行政服务、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民主政治建设而推出的一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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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护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所称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相关行政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了解不公开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根据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便利、担保权。
三、以下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申请,他可以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应根据申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3)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六、每个行政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格式文本。
它还可以为申请人根据申请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政府信息公开表创造条件。
七、各行政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如能当场答复,应当场答复;如果您不能当场回复,您应在注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方法。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向行政机关公开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提供与其特殊需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生产、生活、科研;如果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答复。
九、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申请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公开场所,供申请人当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