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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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哈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哈政发〔2008〕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合法、便民、及时。

第二章申请内容及公开方式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7•【字号】哈政发法字[2009]2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本机关办公部门或者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规〔202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规〔2021〕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有关事
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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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规〔2021〕5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介服务事项98项。

二、取消中介服务事项8项,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结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哈政办发[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02]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2、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记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包括实施政务公开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以及领导责任制、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哈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07]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办事信息,提高政府机关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是指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区、县(市)政府和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通过“中国·哈尔滨”门户网站(网址:http://)或各自建立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公众信息网站,公开发布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目录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政务公开目录分为市政府本级,区、县(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和公用企事业单位4个层面分别进行编制。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将政务信息、办事信息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目录网上公开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应当依法严格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信息、监察、法制工作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一)落实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并按目录进行建设、维护工作;(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五)其他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黑政办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40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为规范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和评议、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1.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须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5)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6)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7)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8)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10)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1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12)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及结果;(13)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规定,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14)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15)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16)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1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18)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1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20)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2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2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将依法管理事项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务事项均应当公开。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一)市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二)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三)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计划、目标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四)财政预决算和政府采购情况;(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标投标情况;(六)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技术指标;(七)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八)行政收费有关事项;(九)涉及救灾、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城市供暖、城市拆迁等与公众切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十)重大突发事件其处理情况;(十一)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分工,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人事管理情况;(十二)各级行政机关对市政府重大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哈政办规〔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4日2017年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决策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围绕我市《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部署、惠民行动项目和“放管服”改革、行政权力、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突出重点,不断增强政务公开实效(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继续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工作,除涉密事项外,按照统一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开。

要在中国?哈尔滨网站和本部门网站设立专栏集中发布,根据权责事项取消、下放、承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要开设反馈意见信箱,在网站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

要设立投资核准事项清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等专栏,做到集中发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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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合法、便民、及时。

第二章申请内容及公开方式
第四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除行政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一)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版《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必填项);
4.申请提交时间。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版《申请表》须按要求填写必填项);
4.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

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
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对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按有关规定收
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现役军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下岗人员,凭有关证明免收相关费用;其他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
实施细则。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请人向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其方式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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