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全文)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科技档案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是记录和反映本公司勘察、设计、施工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以及以公司名义收集的科技资料,都属于归档范围。
三、管理规定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公司地质资源部负责全公司地质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地质资源部负责相关地质资料的归档、立卷、保管、借阅工作。
四、管理办法1、地质资料档案分类(1)原本档案(原始档案),是指设计、编录、报表、观测记录、计算原稿、分析图表、成果原稿和质量记录、审核(审查)意见等;(2)复制档案,是指印制出版的技术成果,复制的计算机文件、光盘等。
2、地质资料归档要求(1)归档的资料应经过系统归纳整理、分类、装订、装袋,保持清晰、完整、准确,不得丢失、遗漏、混杂和损坏。
(2)对于相关重要档案或有特殊要求档案必须备份一份。
电子档案应有相关备份,同时与纸介质档案内容应完全一致。
(3)公司内部借阅资料经由主管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外来单位借阅资料,应带介绍信和相关证件,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任何人不得替外单位代借和转借资料,亦不得向外单位泄露,因泄露或私自转借资料造成单位损失的,按照相关公司规定进行赔偿处罚。
(4)严禁在借阅资料的文字或图形上标注记号、画点线等,更不允许将借阅资料丢失或损坏,如有将借阅资料丢失、损坏的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或处罚。
(5)原始资料、复制资料、档案、光盘等仅存一份的资料禁止外借,一律在资料管理部门内进行查阅。
五、档案资料归还管理办法借阅的相关档案、资料、报表等文件借阅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对于没有及时归还的,相关负责人应及时督促其归还档案资料,对于因工作需要或出差外借资料的,相关负责任应及时与其沟通并按其工作进展和回归情况及时通知其归还资料。
六、管理办法执行时间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分管副总经理及地质资源部。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简版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引言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中的重要资源,对于地质工作者和科研人员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地质资料的管理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方法,以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
本文档将介绍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地质资料的定义地质资料指的是地质工作和研究中所涉及的各种数据、图表、报告和文献等资料的总称。
地质资料分为实物资料和电子资料两种形式。
实物资料包括地质岩心、标本、地质地图等;电子资料包括数字地质模型、地质图像数据等。
三、地质资料的管控3.1 资料登记1. 建立地质资料登记表,包括资料名称、编号、作者、文件类型、存储位置等内容。
2. 根据资料的特点,适时更新、完善地质资料登记表。
3.2 资料归档1. 地质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归档,例如按照地质区域、地质类型等进行分类。
2. 归档后的地质资料要进行标签标注,清晰记录资料的分类信息,方便后续查找和利用。
3.3 资料存储1. 实物资料应妥善保管,采取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 电子资料应进行多重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4 资料借阅和利用1. 建立资料借阅制度,对外单位或个人的借阅要进行记录和审批。
2. 合理利用地质资料,鼓励开展共享和交流,促进地质工作的发展。
四、地质资料的更新与维护4.1 资料更新1. 及时更新地质资料,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对于电子资料,定期进行数据的校验和更新,清理无用数据。
4.2 资料维护1. 建立专门的维护团队,负责地质资料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2. 定期检查实物资料的保存状态,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资料。
五、地质资料的保密和服务5.1 地质资料的保密1. 针对涉密地质资料,建立保密制度,加强资料的保密和控制。
2. 对于外部人员的资料查阅申请,需经过严格审批和核实。
5.2 地质资料服务1. 提供便捷的地质资料查询服务,减少资料的查找时间。
2. 根据需求,定期组织地质资料的展览和交流活动,促进地质工作者之间的合作和学习。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中地调发〔2003〕186号【2007-10-30 来源:地调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本办法主要规范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
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原始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内由地方地调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
发展中心负责其他工作项目的成果资料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指导大区地调中心资料管理业务;负责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负责保管地质调查项目有关立项论证材料、项目设计等技术文档资料。
第五条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章成果资料的汇交第六条所有地质调查工作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
因故终止项目均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
成果资料主要包括经审查后的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计算机软件系统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地调局要求上缴的数据资料等。
第七条地质调查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八条地方地调单位和大区地调中心承担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向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汇交。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地质资料是指通过勘探、开采、调查、研究等方式获取的地质信息的记录和资料,是研究地质科学、资源勘探与开发的重要依据。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地质资料,保障地质调查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二、地质资料管理的必要性地质资料作为地质科学研究的基础和资源开发的依据,其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1. 提高地质研究效率:有效的地质资料管理可以提高地质科研工作的效率,避免重复采集和浪费。
2. 保护地质资料资源: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损坏和丢失。
3. 促进资源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对于资源勘探与开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良好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挖掘和利用地质资源。
三、地质资料管理的原则1. 全面收集:地质资料管理要求全面收集各种类型的地质资料,包括野外勘探观测数据、试验分析数据、文献资料等。
2. 统一归档:对于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要进行统一的归档管理,建立清晰的分类体系和档案编目。
3. 规范标注:对于地质资料的存储位置和内容,要进行规范的标注和记录,方便后续的查找和使用。
4. 安全保护:地质资料是一种珍贵的资源,需要进行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备份、防火防水等措施。
5. 共享利用:地质资料应当以共享的方式进行利用,促进地质科研和资源开发的合作与交流。
四、地质资料管理的措施1. 建立地质资料库:通过建立地质资料库,集中管理地质资料,方便查阅和利用。
地质资料库应具备良好的设备和技术支持,保障地质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2. 制定管理规范:建立地质资料管理的工作流程和规范,明确各类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要求。
3. 加强人员培训: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地质资料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4. 制定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地质资料共享和交流的机制,促进地质科学与资源开发的合作。
5. 定期检查和审计:定期对地质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地质资料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文档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geological data management measures of S hando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具体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的全程监管,提高地质资料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质工作项目的,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一)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二)社会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三)多方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的各出资人所确定的一方,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四)中外合作的地质工作项目的中方,外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条 (⽬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保护地质资料汇交⼈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适⽤范围)本市⾏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依照《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地质⼯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或者⼯程地质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程勘察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作中形成的⽂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以及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四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资源局)是本市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的⾏政主管部门。
本市发展改⾰、建设交通、地震、⽔务、海洋、环保、农业等相关⾏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馆藏机构)市规划国⼟资源局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本市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市规划国⼟资源局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作。
第六条 (统⼀汇交制度)本市对地质资料实⾏统⼀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规划国⼟资源局汇交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执⾏。
第七条 (汇交⼈)在本市⾏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为地质资料汇交⼈;建设⼯程中涉及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程勘察的建设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
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作项⽬,有财政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财政出资的,其出资⼈为地质资料汇交⼈,其中地质⼯作项⽬有多个出资⼈的,各出资⼈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6-11-06【正文】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第 1 条为加强地质资料之搜集管理,提高地质资料使用效益,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地质资料之搜集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包括地层岩心与相关地质说明书。
前项所称地层岩心,指地质钻探所取得之土壤或岩石样本;相关地质说明书,指地质调查、探勘、试验、分析、评估之报告与图件。
第 4 条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其业务由经济部中央地质调查所执行。
第 5 条本办法所称各级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各级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各级机关。
本办法所称公营事业,指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二条所规定之公营事业。
第 6 条各级机关及公营事业,应依有关档案储存、管理之规定,保存地质说明书;取得之地层岩心,应自相关地质说明书完成后,保存半年以上。
前项地质资料之目录与要点,应定期向主管机关汇报。
汇报之时间及汇报表之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 7 条主管机关必要时,得向持有地质资料之各级机关及公营事业,要求提供地质资料。
第 8 条主管机关对于所汇报之地质资料目录,应于汇整后,定期公告之。
第 9 条主管机关依本办法所搜集之地质资料,应保存一定年限,必要时得委讬地质相关单位保存之。
前项地质资料之保存年限,由主管机关依地质资料之重要性等级分别订定之。
第 10 条主管机关依本办法所搜集之地质资料,应公开之。
但经依法核定为机密或其公开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 11 条主管机关依本办法搜集之地质资料,涉及他人之营业秘密者,得限制公开之。
但其公开为保护人民生命、身体等重大法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12 条。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1号]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一号)《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已于1988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朱训1988年7月1日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7月1日地质矿产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工作成果资料(简称地质资料,下同)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全国地质资料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机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负责地质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地方、基层单位的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按本办法附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地质资料从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一、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区域物、化探和航空遥感地质报告以及大中型矿区的勘探报告,二年以内汇交。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年以内汇交。
第七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份数规定如下:一、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式二份。
二、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地质资料一式四份。
第八条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提交资料。
汇交一式四份的地质资料,其中二份由地方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
第九条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地质资料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者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9 号现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自 XX年7月1日起施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以及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五条国家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第六条在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第八条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
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二)海洋地质资料;(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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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治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GJ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GJ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RM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治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进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治理工作。
第二章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汇交人可以托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
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GJ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筑以及设施配置参照GJ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治理专业知识。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治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
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连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GJ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公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
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RM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RM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RM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RM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治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
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
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XX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GJ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GJ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治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省城市建设档案治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治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2.*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3.*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倒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GJ级重点工程和GJ、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GJ级重点工程和GJ、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一)经GJ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附件2 *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资料分类资料汇交细目〖3〗指标单位汇交范围备注水利与渔业水利工程(水库)库容量亿立方米≥0.1灌溉工程受益面积万亩≥5标准海塘、江堤保护耕地万亩≥100水产冷库储藏能力吨≥5000渔业港口大中型交通铁路铁路干线铁路隧道长度米≥1000铁路桥梁长度米≥1000火车站等级级三级以上公路等级级一级以上港口、码头大中型独立公路大桥长度米≥1000独立公路立交桥型式互通式公路隧道长度米≥1000飞机场飞行区指标4C 及以上内河通航建筑通航吨级吨≥300通信电信枢纽、通信调度中心县(市、区)级以上通信工程电缆长度公里≥500电力核电站所有抽水蓄能电站所有水电站装机容量万千瓦≥5火电站单机容量万千瓦≥5输变电工程电压万伏≥22工业钢铁厂年产量万吨≥100石油化工厂年加工原油万吨≥50水泥厂年产量万吨≥100氟化工厂年产单体万吨≥4其他工业企业占地面积亩≥200非城区50亩以上输油、气管线长度公里≥120沉井、沉箱、过江管线、顶管工程及架空索道大中型教科文卫(独立)学校在校人数人≥3000高教园区占地面积亩≥200体育场(馆)座位座≥2000影剧院座位座≥1200会展中心大型医院、疗养院床位张≥500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长度公里≥3隧道长度米≥250桥梁(含立交、高架)长度米≥100地下铁道所有城市防洪工程保护人口万人≥20城市引、供水工程日供水万吨≥5水厂日供水万方≥5燃气厂日供气万方≥30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万方≥5住宅区、商业区和城市改造工程占地面积亩≥200城市垃圾处理场容积万方≥500人防掘开式工程底层面积平方米≥3000坑地道工程长度米≥1500其它粮食中转库及储库库容亿斤≥1.5油库库容万方≥5冷库储藏能力万吨≥1火药库建筑面积万平方米≥2其他重点工程地下储库、洞(硐)室省级以上一般建筑楼层数层≥20高耸构筑物高度米≥100高边坡工程高度米≥100矿山(甲类)年产矿石万吨≥10乙类矿山≥100旅游区、地质公园等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项目新建村庄人口人≥1000附件3*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定结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