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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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办学校改革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5月15日起执行-中考

青岛民办学校改革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5月15日起执行-中考

2019青岛民办学校改革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5月15日起执行-中考日前,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5月15日起执行。

按照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通知》对深化教育收费改革,加强对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收费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原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

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规范收费项目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同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以办学成本、办学质量、财政补助水平、学校可持续发展、市场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价,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

学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校与学生家长在入学前已签订书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

《通知》对退费等作出具体规定。

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牌)、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六是实行过渡期收费政策。

按照上级要求,为做好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平稳过渡,结合我市下一步将要开展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工作,规定自《通知》执行之日起至2020年2月底为过渡期。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pdf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 部
财政 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 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以下简称“幼儿园” ) 。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 保育教育费 (以下简称“保教费”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 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 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 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 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 交下列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 2011 〕3207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1 〕 3207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教育厅(教委)、 财政厅(局) :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 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青教通字[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教通字[2015]97号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特制订《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2015年11月25日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经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享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区市应当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科学、合法,符合布局规划,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满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二)办园条件合格,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模3个班及以上;(三)收费合理、规范,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主动接受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五)科学实施保育教育,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现象;(六)招生公开规范,按照市、区市有关要求招生,班额符合规定;(七)管理运行有序,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满意度较高,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办法

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办法

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幼儿园的财务管理规范、公正和透明,为家长提供清晰的收费政策和明确的收费标准。

2. 收费政策2.1 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的教育质量、设施条件、教职员工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2 收费标准应在每个学年开始前向家长进行公布,并在幼儿园内明显位置展示,确保家长充分了解。

2.3 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年龄段、不同班级和不同服务项目进行区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4 收费项目应明确列出,包括学费、教材费、午餐费、托管费等,并注明每项费用的具体金额。

3. 收费程序3.1 家长在报名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

3.2 幼儿园应及时审核家长提交的材料,并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家长是否被录取。

3.3 家长在接到录取通知后,应按时缴纳学费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

3.4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收费记录系统,确保每位家长的缴费情况得到准确记录。

4. 退费政策4.1 家长如需办理退费,应提前向幼儿园提出申请。

4.2 退费申请应经幼儿园审核,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若幼儿尚未入学,可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学费等费用;- 若幼儿已入学但未满一个月,可退还已缴纳学费的80%;- 若幼儿已入学超过一个月,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学费。

4.3 幼儿园应及时办理退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退费款项返还给家长。

5. 收费管理5.1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负责人,负责收费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5.2 幼儿园收费应使用正规的收据或电子支付凭证,并及时提供给家长。

5.3 幼儿园应加强内部财务控制,确保收费款项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5.4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对收费情况进行核对和监督。

6. 处罚措施6.1 对于恶意逃费或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幼儿园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向有关部门报告;- 追究法律责任等。

6.2 处罚措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公平、公正地执行。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全面完整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六条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

第九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条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收费标准制定第十三条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公立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幼儿园的收费现状从经济、社会及法律的角度纳入政府有效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幼儿园收费基本原则(一)公立幼儿园应当依据规定准确、合理地实行收费,强化费用管理,保证收费公平,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收入困难的家庭适当减免,努力维护孩子的受教育权。

(二)公立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暗藏的费用。

(三)公立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拨款标准和经费规模,仔细计算,实行精算管理,不得违规用于本校不属于教育办学目的的其它支出。

二、费用收取管理(一)一般收费1.公立幼儿园收取费用包括教育经费、食堂费、图书费、文化活动费等,收取费用的金额、分配比例、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市和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对财政部门拨款的教育经费、收费减征政策等,由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2.立幼儿园应当规范收费行为,按规定加强收费管理,不得推衍、私自变更规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加以任何形式的强制性要求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不必要的报考费用。

(二)减免收费1.公立幼儿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收入困难的家庭父母子女等享受减免收费的政策。

2.减免费用的减免比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县实际情况确定。

3.收入困难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有关凭证。

三、收费督导(一)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幼儿园收费督导工作,定期抽查收费情况,发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幼儿园应当健全收费管理,形成收费办法,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规范的收费管理。

(三)学校应当及时向家长公开关于收费的信息,定期公布学校收费的项目及收费标准,做好家长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青价费[2000]23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2号2000年8月18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9号)和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5号)等文件精神,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0-200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始,对全市中小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1、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55元;农村40元。

2、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90元;农村70元。

3、普通高中学杂费:省、市级规范化(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710元);其他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元)。

青岛二中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3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1210元)。

4、职业学校学杂费: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元)。

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5、借读费:中小学校接收的户口不在本地,属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需向借读学校缴纳借读费。

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

6、初、高中住宿费:仍执行原标准,即,每生每学期城市100元,农村60元;青岛二中、五十八中200元;青岛高职校职业中专200元。

青岛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办法

青岛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青教字[1992]9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发布日期】1992.09.03【实施日期】1992.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1998年12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青岛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管理办法(1992年9月3日市政府青政函[92]40号批准 1992年9月3日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发布青教字〔1992〕9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管理,促进托幼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工作。

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财政、物价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财务、收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民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举办幼儿园、托儿所:(一)本人及同住家庭成员品行良好、身体健康、热爱托幼工作;(二)会讲普通话;(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四)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水平或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音乐、舞蹈、美术等技能。

公民不具备前款(四)项规定条件的,应聘符合前款(一)、(二)、(四)项条件且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的保教人员担负保教工作。

第五条个体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招收不足三。

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08]287号

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08〕287号2008年12月19日)各区、市物价局、教体局、财政局,各托幼园所: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逐步形成了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教育相结合的良好局面。

期间,国家、省又陆续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托幼园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应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必要经费投入,并举办部分示范性托幼园所。

由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托幼园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从严核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办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托幼园所,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办园者可根据办园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填写“青岛市社会力量举办托幼园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出或高于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范围和标准。

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园所的经营者与幼儿家长双方应在幼儿入园所时签订合约,明确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由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托幼园所面向社会招生,其收费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其接收低保家庭子女入托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并应予优先保证。

托幼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市内四区现有21所,具体标准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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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
•【公布日期】2014.12.19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解读近日,青岛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14]4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在青岛政务网和青岛市物价局网站全文公布,《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的制定过程、制定的原则以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在对2012年12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青价费[2012]40号)试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研论证,拟定了《办法》修订稿。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三部门于2014年11月20日至24日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物价局门户网站,以实名制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还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30条。

在吸纳社会各界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2014年12月11日,青岛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青价费[2014]49号),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以推进价格简政放权和深化幼儿园收费改革为重点,坚持“市场导向、放管结合,民生导向、统筹兼顾”原则。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本着“市场导向、放管结合,民生导向、统筹兼顾”的原则,着重从四个方面细化了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之更符合我市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1.推进价格简政放权。

按照今年11月省政府出台的我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公办幼儿园收费下放市、县级政府管理。

据此,《办法》对接住、管好公办幼儿园收费,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坚持放管结合。

鉴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已放开,《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取消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的规定,鼓励社会办学,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需要说明的是,为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管理,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普惠性资格被取消或者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办法》还规定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公示。

此外,对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在社会监督方面的规定做到一视同仁,《办法》规定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3.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

《办法》规定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除此之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近年来我市相关政策变化情况,《办法》将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列入幼儿园代收费项目。

4.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园收费减免规定。

2014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9号),该文件明确规定“资助学前教育特殊群体。

学前教育特殊群体生均资助标准达到1800元/年以上,资助范围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城镇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等。

……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残疾幼儿、孤儿免除保教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不低于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标准予以补助。

”据此,《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的收费减免和资助办法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这样可以使幼儿家长有据可查。

四、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确定的原则,具体项目又有哪些?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原则确定。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
幼儿园代收费项目为: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

除此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需坚持自愿原则,经幼儿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收取。

五、幼儿园伙食费如何收取?
《办法》规定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如何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各区(市)有关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到标准,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由公共财政资助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促进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满足人民群众学前教育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当在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

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普惠性资格被取消或者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七、如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办法》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

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调整自秋季入园起执行。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前两个月公示。

通过规范和引导幼儿园收费行为,可以有效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八、幼儿园收费如何向社会公开?
幼儿园应当通过园内公示栏(牌)、招生简章等形式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评定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收费范围、投诉举报电话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标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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