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1.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
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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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的行政处罚(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226号)

(杭州)对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的行政处罚(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226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226号【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0000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293208620000【处罚日期】2022.07.05【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杭州市【处罚对象】胡海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0:11处罚名称(杭州)对未经登记消纳工程渣土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226号被处罚对象胡海峰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6月09日11时,***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胡海峰在杭州市上城区***与***交叉口西侧场地消纳工程渣土。
当事人在该处设置了一个消纳场地,该场地有陆名工作人员,现场有挖机壹台、推土机壹台。
该场地于2022年5月中下旬开始消纳工程渣土,场地占地面积250平方米,现场有工程渣土200立方米。
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消纳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消纳工程渣土。
经登记的消纳场地不得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执法队员于2022年06月11日14时30分到现场复查,当事人尚未整改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处罚决2022-07-05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本条例适用于。
A、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B、杭州市区C、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
A、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围的相应区域B、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C、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围的相应区域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3、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确定。
A、区、县(市)人民政府B、市人民政府C、街道(乡镇)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书面告知责任人。
A、区、县(市)人民政府B、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C、各街道(乡镇)5、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由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
应当定期进行巡查。
A、市政部门B、井盖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C、环卫主管部门6、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在发现或在接到报告、通知后,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或未及时更换或正位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A、按每处B、每天C、按每处每逾期一天7、在城市道路两侧、广场上设置候车亭、值勤岗亭、报刊亭、电话亭、电话交接箱、箱式变电间、有线电视端子箱或其他设施的,应经批准,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设置,并由设置单位保持设置物的完好和整洁。
A、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B、各区、县(市)政府C、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8、机动车辆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在地下管线沟盖上停放。
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罚款,并可锁扣车辆或将车辆拖离现场,但不得收取费用;因停放机动车辆损坏人行道、沟渠盖板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二十元以下B、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C、二百元以上9、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夜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0]8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5
【实施日期】2010.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市城管办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夜市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促进我市夜间经济不断繁荣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登记并取得经营资格的夜市。
二、管理目标和原则
(一)管理目标。
加强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夜市健康发展,为繁荣夜间经济、旅游经济创造良好环境,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
(二)管理原则。
1.坚持属地负责、统一管理原则。
夜市由属地政府负责管理,每个夜市均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夜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坚持完善配套、减少影响原则。
按照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杭政办函[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杭州市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管办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夜市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促进我市夜间经济不断繁荣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登记并取得经营资格的夜市。
二、管理目标和原则(一)管理目标。
加强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夜市健康发展,为繁荣夜间经济、旅游经济创造良好环境,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
(二)管理原则。
1.坚持属地负责、统一管理原则。
夜市由属地政府负责管理,每个夜市均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夜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坚持完善配套、减少影响原则。
按照打造“国内最清洁城市”的要求,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市场配套设施、环卫服务设施,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将夜市对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坚持检查考核、长效管理原则。
加强对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结果纳入道路保洁、街面保序和城市管理目标考核范围,有效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三、管理标准和内容(一)管理标准。
夜市市容环境做到“十无”,即无垃圾、无污渍、无积水、无超时、无越界、无破损、无缺绿、无吊挂(乱涂乱贴)、无乱堆、无投诉。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n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urban appea 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management in Zhe jia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市容环境卫生文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
下文是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城市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管理,但应适当保留必要的人、财、物的调控权,以利于加强宏观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管理处(所)(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城市发展状况、管理水平、文明程度、市民素质的直观反映。
下文是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责任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城市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管理,但应适当保留必要的人、财、物的调控权,以利于加强宏观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管理处(所)(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卫监察管理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家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建监察证》,并佩戴明显执法标志(胸章、臂章等)。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执法素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市容环卫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市容环卫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市容环卫事业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以任务量核拨,预算包干,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环卫教学内容,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卫意识,提高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杭人大〔1997〕1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04【实施日期】1997.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1月16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的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限期改正。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1996年9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设施,是指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通道、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处理场等设施;垃圾收集容器是指果皮箱、废物箱、垃圾箱(桶)等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产生生活垃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房管、建管、市政公用、园文、环保、卫生、公安、商业、旅游、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逐步推行净菜进城,发展垃圾焚烧技术,在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防止污染,保护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计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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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04•【字号】杭人大[1997]13号•【施行日期】1997.09.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1月16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的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限期改正。
第六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对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察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群众性监督队伍,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文明意识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教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凡破损、色彩剥蚀、不洁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清洗。
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设置遮阳雨篷,必须符合安装、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周围应当设置高于1米的遮挡围栏。
施工作业时,应当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出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占道设摊、兜售,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整洁。
第十八条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以及组织临时集市贸易、早市、夜市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负责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晾晒衣物。
临街商店不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第二十条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管理好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车况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行驶。
在城市和城市出入口设立车辆清洗站从事车辆清洗业务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污染市容环境卫生。
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二十二条在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应当设置牢固,整洁美观。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搭建牌楼,张挂彩旗,施放气球,设置指路牌,装饰标志,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标语、告示、招贴等宣传品,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张挂、张贴。
不得在城市建设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杆上等处随意涂改、刻画。
第二十五条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招牌、灯箱等,应当保持外型美观,与街景协调,并做到整洁、牢固。
凡破损残缺、色彩剥蚀、不洁,影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牌和门牌应当由有关部门统一制作,设置规范,保持整洁、齐全。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各类文字用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健康,用语准确,书写规范,用字正确。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
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应当及时修复。
修建、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不低于1米的遮挡围栏。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汽车电车站牌、候车享、岗享、公用电话享、交通标志、邮政信箱信筒、消火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电线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条城市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栽培、整修和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一条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清扫保洁;(二)里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负责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四)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的清扫保洁,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五)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广场、市场、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六)街心花园、绿带、绿地、花坛和临时停车处,由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七)公园、风景点、西湖水域以及河道,分别由管理部门负责保洁;(八)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九)公共厕所分别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十)责任不清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明确责任者负责清扫保洁。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推行袋装收集;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搞好综合利用。
禁止销售、使用泡沫塑料等制作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快餐餐具。
第三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住户装修房屋产生装饰垃圾的,应当按规定标准向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支付垃圾清运处置费,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统一清运。
第三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不得向路面、绿地、窨井和水域倾倒垃圾和粪便等废弃物。
实行垃圾袋装收集的地区,单位和居民必须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规定处置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废渣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禁止乱倒污水;禁止从楼上往下抛掷废弃物品;禁止在里弄、街道、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第三十六条粪便应当及时清运,防止堵塞、满溢。
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定期清运疏通。
第三十七条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及时清运、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市区街道辖区、风景点内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
单位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以及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按《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执行。
动物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乱扔。
第三十九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场(厂)、进出口岸、教学科研单位等产生的有毒、有菌、有害的特种垃圾,必须按照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