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绝对命令”与“人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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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观念

如何理解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观念

如何理解康德关于“⼈是⽬的”的观念作者俞吾⾦原载《哲学动态》2011年第5期长期以来,理论界形成了⼀种定见,即康德视“⼈”为“⽬的”,⽽不是“⼿段”。

其实,这种流⾏的见解完全缺乏对康德著作的深⼊研究和细致领悟。

本⽂试图通过对康德⽂本的认真解读,恢复其相关观念的本真含义,并做出合理的评价。

⼀在1785年出版的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此书苗⼒⽥先⽣译为《道德形⽽上学原理》,李秋零先⽣译为《道德形⽽上学的奠基》)中,康德⽐较详尽地论述了这个主题。

深⼊的研究表明,康德从⼈的⾏动出发来阐述其“⼈是⽬的”的观点,⽽⼈的⾏动通常包含着以下两个不同的侧⾯:其⼀,⼈与物的关系。

康德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存在者”(Wesen):⼀种是⽆理性的存在者,即“事物”(Sachen),它们不是依据我们的意志,⽽是依据⾃然的意志⽽存在的,因⽽它们只具有相对的价值,只能作为“⼿段”(Mittel);另⼀种是理性的存在者,即“⼈”(Personen),他们具有绝对的价值,他们的本性凸显为“⽬的本⾝”(Zwecke an sich selbst)。

康德随即写道:“Dies sind also nicht bloss subjective Zweck,deren Existenz,als Wirkung unserer Handlung,fuer uns einen Wert hat;sondern objective Zwecke,d. i. Dinge,deren Dasein an sich selbst Zweck ist,und zwar einen solchen,an dessen Statt kein anderer Zweck gesetzt warden kann,dem sie bloss als Mittel zu Diensten,weil ohne dieses überall gar nichts von absolutem Werte wuerde angetroffen warden.”[1]李秋零先⽣把这段话译为:“因此,这就不仅仅是其实存作为我们的⾏动的结果⽽对于我们来说具有⼀种价值的那些主观的⽬的,⽽是客观⽬的,亦即其存在⾃⾝就是⽬的的东西,⽽且是⼀种⽆法⽤任何其他⽬的来取代的⽬的,别的东西都应当仅仅作为⼿段来为它服务,因为若不然,就根本不能发现任何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

康德的“人是目的”命题与当代道德教育

康德的“人是目的”命题与当代道德教育
e p ca l ih r i s t t n h u d p t e h ss o e mo a e d o d vd a d tk e d v l p n t s e i l i h g e t ui s s o l u mp a i n t r l n e f i i i u l a e t e eo me yn n i o h n n a h
U a i t r iie mo e r le u a o t i a g r a mp rt e . s ie f M a t t S a b s o ci cz d m mo a c t n wi hs C t o c lI ea v s Hi d a o ” n a Ulma s t d i h e i i s i e En ’p it u ta rle u t n h ud ra ma a d rte h n d’ o s o t h t mo n a d c i s o l t t n s e h r ta men ; teeoe moa u t n a o e n a a s h rfr rle ci d a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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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3卷 第 3期 2o O 6年 6 月
莆 田 学 院 学 报
Jun l f o r a o Pu n t a Un v r i i i e st y
中 图分 类 号 : 5 6 : 2 B 1 31 B8

VO .3 11 No 3 .
关键 词 : 康德; 人是 目的; 道德教育; 以人为本 摘 要 : 今道德教育实际效果的不尽如人意与道德和道德教育的外在性与 “ 当 无我’ ’ 的性质有极大关系: 康德
的“ 人是 目的”的绝对命令 。 不仅为道德 实践提 出了绝对 目的 , 它还指 出道德教 育必须先验地 以人 为 目的 。 尊重

绝对命令(康德)名词解释

绝对命令(康德)名词解释

绝对命令(康德)的道德准则与实践应用绝对命令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人们应当无条件地遵守的道德准则,不论其后果如何。

康德认为,道德的根源不在于人的欲望或情感,而是在于理性和自由意志。

绝对命令被视为道德的终极准则,它要求人们根据道义的原则行动,而不是出于个人利益或欲望。

绝对命令的核心原则是康德所谓的“己人律法”,即“将人类视为目的,而不是工具”。

这意味着,人们应当将他人的尊严和权益放在首位,不应将他们视为满足自身利益的手段。

绝对命令要求人们言行一致,不做出矛盾的行为。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主张诚实是美德,那么他就应当在任何情况下都坚守诚实的原则,而不受其他目的或利益的诱惑。

在实际生活中,绝对命令的应用往往是具有挑战性的。

人们常常面临道义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而绝对命令要求人们无条件地遵守道义准则。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绝对命令是不切实际的,相反,它提供了一个理想的道德标准,指导人们在复杂的道德困境中作出正确的选择。

一个典型的实例是职业道德。

许多职业都有其道德准则,要求从业者遵守行业规范。

绝对命令告诉我们,从业者应当将道德准则视为职业生涯中的终极导向,即使面临个人利益或诱惑,也不能违背道德规范。

例如,一名医生无论面对多大的诱惑,都应当坚守医德,保护患者的利益,而不是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此外,绝对命令也可以应用于个人生活中的道德决策。

当我们面临道德抉择时,可以回归绝对命令的原则,思考我们的行为是否符合道义准则,是否将他人的权益放在首位。

这样的思考可以帮助我们作出正确的决策,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公平。

综上所述,绝对命令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概念,要求人们无条件地遵守道德准则,不论其后果如何。

它提供了一个理想的道德标准,指导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论康德的“人是目的”公式及其在生命伦理学中的意义

论康德的“人是目的”公式及其在生命伦理学中的意义

论康德的“人是目的”公式及其在生命伦理学中的意义
姚云
【期刊名称】《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31)002
【摘要】康德道德原则中的“人是目的”公式,被他称为绝对命令的质料公式.“人是目的”的含义是指所有人在行动时,都应该同时把自己和他人人身中的人性作为目的,而不仅仅只用作手段.人性就是人的理性能力和思考能力,以及道德判断和道德感的能力.这一道德原则使人自身的价值凸现出来,人类从此具有了尊严,应受到尊重,所以,道德和人性是唯一具有尊严的东西.它们在生命伦理学中的意义形象地表现在人所具有的四种义务类型中.
【总页数】5页(P30-33,69)
【作者】姚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82-052
【相关文献】
1.环境问题的伦理学解读——质疑康德的"人是目的" [J], 米江霞
2.生命伦理学语境中康德尊严观的重新阐释 [J], 李亚明
3.试述康德“人是目的”命题的现实意义 [J], 曾海涛;申细花
4.康德的“人是目的”伦理学口号评析 [J], 温纯如
5.康德伦理学在俄罗斯民族生命中——关于康德伦理学思想的一种跨文化阐释 [J], 刘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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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浅析康德道德法则及启示

浅析康德道德法则及启示

浅析康德道德法则及启示作者:赵松涛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9期赵松涛(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洛阳 471000)摘要:本文通过对康德普遍道德法则的绝对命令、人是目的、意志自律的论述,分析了康德普遍道德法则形式上的重要性,指出了康德道德法则的意义:作为道德主体的人要明确责任义务,强化道德自律,内化道德信念,发扬道德理性的作用。

关键词:康德;道德法则;意志自律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9-0044-02现代社会日趋个体化和多元化,人们对利益中立化的追求,使其成员制定的目标具有自主性和个人特色,但对道德普遍性的要求一直没有停止,且更为强烈。

如何在这样一个“个人的目的”都被中立化的社会里,形成一种道德的共识,困扰着当代社会。

既然在今天人类一时或根本无法在多元化价值的道德规范上达成共识,那么为什么不能先在形式上(理性上)达成一致呢?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就提示了这种理性,它是不带有任何目的的、无条件的、形式的,它尝试描绘出一种理性准则,根据这个准则人们可以检验:我的个人行为是否能和所有人的目标相互共存,普遍适用。

一、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排除了一切“质料”经验的内容,源于纯粹理性,所以它是普遍的、必然的,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的道德法则。

康德称它是适用于一切人的“绝对命令”,是隐含在一切道德行为中的道德律,是纯粹形式的法则。

道德法则有三种不同层次的表述形式。

1.绝对命令“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这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

其意同“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这条黄金法则之所以要以定言的形式向有限理性者下达命令,因为康德深知人不仅具有理性,而且也是一个感性体,物质性诱惑时常干扰和限制着人类的道德信念。

如何使道德的行为贯彻下去,惟一的方法就是有限理性者必须限制内心私欲官能的干扰,听从理性下达的命令,遵循道德法则。

人是自身目的,不是工具_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的名言金句34

人是自身目的,不是工具_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的名言金句34
我们对这个世界,知道得还实在太少。无数的未知包围 着我们,才使人生保留迸发的乐趣。当哪一天,世界上 的一切都能明确解释了,这个世界也就变得十分无聊。 人生,就会成为一种简单的轨迹,一种沉闷的重复。— —《文化苦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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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如规矩,志如尺衡,平静如水,正直如绳。 ——严遵(坚守原则正直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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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多了,容颜自然 改变,许多时候,自 己可能以为许多看过 的书籍都成了过眼云 烟,不复记忆,其实 他们仍是潜在的。在 气质里,在谈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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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骥才:风可以吹走一张大的纸,却 无法吹走一只蝴蝶,因为生命力量在 于不顺从。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苏轼《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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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丈的大厦总要有片奠基石, 最初的爱好无可替代。——王小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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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这是中国人的本体 论,不是无神论,也不是简单的 不可知论,而是“不可知且不可 论论”,“敬鬼神而远之”。对“未 知”心存敬畏,,“六合之外,存 而不论”但对“不可知”不予讨论。
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 ——苏 轼(勉励 乐观 不囿于困境 把握时光)
从一个圆心向外能够画出多少半径,就有 多少种生活之道。——梭罗「适用于:生活 之道,多样人生等」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老子《道 德经》
友谊是两颗心真诚相待,而不是一颗心对另一颗
“逍遥游”,这是中国人的自由,既高且远,超越一切,“游刃有余”。
但愿所有的负担都将变成礼物, 所受的苦都能照亮未来的路。— —卢苏伟。

浅析康德三大道德律令

浅析康德三大道德律令

综合论坛新教师教学一、第一律令——普遍立法对康德而言,只存在唯一的定言命令式,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这就是康德三大道德律令中的第一律令——普遍立法。

由于普遍立法是纯粹形式的,看起来似乎很空泛,又因普遍立法是先天的,因而只能是纯粹形式的。

虽然普遍立法并非为作出具体行动而存在的,但其关涉到后果。

这是因为普遍立法是从源头上来约束行为,并且保证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康德哲学意义上道德价值,并且这种后果必须体现于经验世界。

简言之,康德认为,必须是“出于义务”(纯粹动机)而不是仅仅“合乎义务”(巧合或投机)才是符合哲学上道德理性的行为。

按照一般的道德原则,后者值得赞颂并被鼓励,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角度而言,“合乎义务”未必值得被高度推崇,这取决于行为是否是“出于义务”。

例如有些人在生活中为了长远利益做好事,有些是为了自己的慈善事业,有些是出于本能或爱好,有些人为了享乐而追求幸福。

这些对于康德而言并不算是道德的,于其而言,只有出于义务,不为私利的帮助别人,恪守诚信,纵然在他们极其艰难的处境也不会轻易放弃生活,这种行为才能上升到哲学上的道德理性的层次。

若以康德的定言命令式而言,即:“你要这样行动,正如你行动的准则应是出于自身意志而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

”二、第二律令——人是目的第二道德律令是出于和第一律令不同的角度——目的这一角度来表述的。

在人格中,人性的欲求对象是理性的存在。

目的有这两个方面,其一是形而上的目的,其二是形而下的目的,后者是感性偏好或构成幸福的各种事项;而前者就是所谓的尊严,只有人格才具有这种道德上尊严。

康德的第二道德律令——人是目的意味着,唯有人格的目的才能起到指导并规范其他感性目的功能。

换言之,只有将人格视为无条件的尊重目的本身,那些构成感性幸福的各种目的才是我们在具体追求中配享的。

事实上,基于人格人格目的同第一律令一样,是纯粹形式的,因为人格只要求尊重。

亦即是说,尊重作为一个理性者的尊严脱离了感性而只存在于理性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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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绝对命令”与“人是目的”
作者:丁欢欢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5年第05期
康德从善良意志、人是目的等概念中引出了绝对命令,制定出一些理性必须遵守的准则,希望建立一个道德王国,该文主要从康德在所著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绝对命令与假言命令的内涵与区别入手,进而讲述绝对命令与人是目的的关系。

康德的道德哲学深邃并引人思考,时至今日,对康德哲学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为了更好地理解康德哲学关于命令式及其相关概念及逻辑体系,本文主要从命令式这一概念出发,从绝对命令与人是目的来探讨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

一、假言命令与定言命令之概念解析
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在文章的中间部分提出了命令式并贯穿在其逻辑论证过程之中。

什么是命令式及假言命令与定言命令如何表达,康德在书中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他认为:对命令这一命题的形式表达就是命令式。

命令式是唯有有理性的东西是按照客观规律的概念,也就是按照原则而行动的,其它均依据规律办事。

这些按照客观规律行动的行为称之为理性的命令。

依据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他将命令分为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

“一切命令形式,或者假言的,或者定言的。

假言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实践必然性看作是达到人之所愿望,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个目的的手段。

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的、客观必然性的,和另外目的无关。

”[2]31,这种分类与理解,我认为用通俗的理解应该是假言命法就是有条件的,定言命法是无条件的。

这里的关键是理解什么叫“条件”。

为方便理解,你可以比较以下两句话:1你应该早睡早起。

2你应该诚实当你问:“我为什么应该早睡早起”?你可能会倾向于这样的答案:因为早睡早起对身体好。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身体好,那么你就应当早睡早起。

反过来,一个人压根就没想要身体好,那么“你应当早睡早起”就对他没有约束力了。

也就是说,“你应当早睡早起”这件事情建立在一个“如果”上,也就是“条件”上:你如果希望身体好的话。

再进一步看,这里的“应当”是作为一种实现某个目的的“手段”而出现的。

也就是说,“早睡早起”这件事本身是没什么好不好,应不应当的;它好,它应当,是因为另一件事好,另一件事应当:就是身体好。

而早睡早起只不过是达到另一件事情的手段而已。

但是当你问“我为什么应该诚实”的时候,情况就不一样了。

当然你也可能倾向于这样的回答:因为诚实的人会笑到最后,会赢得人家尊重,等等。

你也可能会说,因为诚实虽然看上去吃亏,但可能有意想不到的结果呢等等。

但是!对于诚实这个问题,一般来说人们并不是这样看待的:如果你想笑到最后捡到大便宜,那你就应该诚实。

如果你想得表扬,你就应该诚实。

如果你想得到精神奖鼓励奖,你就应该诚实。

而是这样看待的:就算你笑不到最后捡不到大便宜,你也应该
诚实。

就算你得不到表扬(甚至反而背了黑锅),你还是应该诚实。

就算大家都误解你,连安慰奖鼓励奖都没给你,你依旧应该诚实。

也就是说,“你应该早睡早起”和“你应该诚实”这两件事是朝向完全不同的两个方向。

前者建立在“如果”上,而后者非但不是建立在“如果”上,反而恰恰是建立在一个个“如果”被撤销掉的基础上的——这就是所谓的无条件性。

并且正是因为它是无条件的,所以它是普遍的,对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它都如此——不管是谁,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诚实。

二、人是目的
康德提出了三条基本的道德命令,其中的核心就是人是目的这条命令式,依据性质这些都是绝对命令,人是目的构成了康德伦理学的基础和重要命题。

人是目的这一命题也是伦理学进步的表现。

人是目的表达了什么样的内容呢?万千世界当中,人之所以是人,人之所以是神圣的,人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的原因在意人是唯一理性具备者。

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以自身为目的,自身就构成了自身的目的。

长期以来,理论界形成了一种定见,即康德视“人”为“目的”,而不是“手段”。

其实,这种流行的见解完全缺乏对康德著作的深入研究和细致领悟。

在康德的著作中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即他从未否认,人在实际生活中会成为“手段”,他强调的只是:人不应该仅仅被当作手段来看待和使用。

也就是说,人是理想中的目的和实际生活中的手段的统一体,而在这个统一体中,康德注重的则是“人是目的”的这一理想的维度。

人是目的是康德伦理学的出发点,也是其道德命令的中心,人是目的不仅仅揭示了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是神圣的。

人是目的说明了人之所以为人,它自身就是目的,人生存在世界之中的一切只有相对于人来说才具有价值和存在的意义,所以人需要被尊重。

人之为人和人的存在是有目的的存在,总之,综上所述,在人与物的关系上,康德认为,物是手段,人是目的;而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康德则认为,人在实际生活中常把自己或他人视为工具,而从理想状态上看,人应该把自己或他人,即每一个理性的存在者视为目的。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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