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9.09.17•【文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河北省委办公厅、江苏省委办公厅,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7〕4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档发〔2017〕6号)要求,国家档案局将于2019年9—10月对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集中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及财务检查、结余资金管理、预算执行等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绩效评价及财务检查国家档案局对2018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国家重点档案保护开发基础条件建设2个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同时对现场评价省份任务单位进行财务检查。
(一)绩效评价内容2018年,经财政部批准,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国家重点档案保护开发基础条件建设2个项目列入绩效评价范围,预算分别为9200万元与8800万元。
国家档案局将对2018年2个项目中的所有任务自2018年项目预算批复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见附件1)。
(二)绩效评价方式鉴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覆盖面广、涉及任务单位多、资金规模较大,绩效评价工作采取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评价工作组,选取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湖南、四川、云南、陕西8个省(直辖市)进行现场评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未进行现场绩效评价的省份,根据其提交的项目材料情况进行非现场评价。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科学技术部部长王志刚2020年9月11日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科研工作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课题,下同)研究、计划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科研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科研档案是指科研项目在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以及标本、样本等实物。
第四条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应当把科研档案工作要求纳入科研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与科研项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将科研档案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予以考核。
第五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或验收。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在人员、库房、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科研档案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科研档案完整、准确、可用、安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87]5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8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2e66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b8.png)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文件(国档发〔1987〕5号)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了《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促进档案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者,均可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在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研究中,获得具有:一、国内首创的;二、本行业先进的;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2、评审标准(1)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一等奖。
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在档案界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2)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二等奖。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0•【文号】档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人民团体,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为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档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填写说明

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填写说明按国家档案局规定,申报国家档案局的科技项目须到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查新,并出具查新报告。
科技项目查新要求:1. 申报单位认真填报《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2. 每个项目需交纳费用200.00元;3. 将《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有关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发展现状与趋势、成果形式、学术经济价值等栏目,以及邮局的汇款收据存根传真到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4. 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将在5个工作日完成查新。
《国家档案局档案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简称《任务书》)是向国家档案局申报科技项目的申请书,凡向国家档案局申报科技项目的单位均需填写本任务书。
并请按照任务书各栏目要求,如实、认真填写。
申报单位可直接到广东省档案局科教处索取《任务书》的电子文件样本,也可到广东省档案局网页下载《任务书》的电子文件样本。
《任务书》规格一律为标准A4纸,竖装。
除栏目特殊规定外,各栏目填报内容均需按4号宋体字打印。
《任务书》是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标准格式,申报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内容,增减栏目。
各栏目纵向尺寸可根据填写内容的多少自行调整。
为申报单位填写方便,说明如下:1.项目名称:略2.承担单位:申请立项的项目需要档案局经费资助时,承担单位须由省、市、县档案局(馆)担任。
3.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的项目需要档案局经费资助时,须由承担单位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人员或档案局(馆)的领导担任。
4.申请日期:略5.申报单位:为省档案局(馆)或计划单列市。
6.批准编号:不填7.科研项目:(1)名称:略(2)承担单位:同2(3)参加单位:略(4)起止时间:科技项目开始至完成时间。
8.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研究内容要求,文字表述应清晰、明确,突出主要研究内容。
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具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主要技术指标,应明确地说明科技项目完成后可考核的技术指标。
9.国内外与本项目有关的科学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应准确掌握国内和国外与本项目有关项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水平,了解相关技术发展的趋势,并以清晰、简洁的文字表述。
项目档案验收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

项目档案验收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杜琳胡奎来源:《档案天地》2022年第01期一、引言项目实施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或管理活动都会产生大量文件,档案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对这些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使之符合验收要求,满足后续利用需求。
各级档案验收办法随项目档案管理规定产生,至今已形成一套相对标准和完备的体系,然而档案管理不是一成不变的被动接收,随着档案工作的持续开展,很多新问题新情况也随之产生,项目档案验收作为项目档案管理的后置环节更能全面准确地发现问题。
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档案验收中凸显的关于制度、管理、人员和验收本身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二、项目档案验收工作概述为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有效,项目档案均要按计划进行验收,一般是在项目竣工验收2~3个月前完成。
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其档案验收组织主体存在差异,通常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档案专业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国防科工委批复的项目其档案验收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或者授权符合军工资质的档案机构实施等。
不同验收主体的验收在形式和要求上存在些许差异,但验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一致。
档案验收一般通过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形式进行。
档案验收组人数及查验案卷的比例都有明确的要求,验收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项目的审批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等的审批文件;二是相关档案管理的标准、制度和办法,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等。
验收内容涉及项目档案基础管理工作情况,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项目档案的安全保管等。
最后根据验收情况提出整改要求与建议,出具验收意见。
三、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相关项目档案验收制度的编制或升版不及时就我单位而言,目前指导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制度主要有2006年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20年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其上一版的发布时间是2007年)以及本单位根据上级制度制定的相关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项目档案验收评分办法。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4.06.0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实施条例》新变化新要求,是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现发布《<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国家档案局办公室2024年6月5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学习宣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24年1月12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具体条款之中。
贯彻落实好档案法和《实施条例》各项规定,对于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档案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从原实施办法的6章30条扩展到8章52条,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对档案法中的原则性条款作细化规定,修改完善原实施办法与档案法不一致的内容,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学习宣传活动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df58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92.png)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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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
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
•【公布日期】2009.01.07
•【文号】档办[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专项检
查的通知
(档办〔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馆,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保密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馆局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档案科研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保障档案科研工作有序发展,我局决定近期对国家档案局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项目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包括2001年以来列入国家档案局科技计划的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研究进度情况,未能如期完成的原因等;
2.绩效情况。
包括科研成果在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作用情况,在档案学理论研究以及档案事业宏观管理中的指导作用等;
3.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包括科研成果在档案管理、档案保护以及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及推广情况;
4.经费使用情况。
指国家档案局划拨的科研经费是否用于科研工作,是否专款专用。
二、检查方式
我局将于近期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届时我局技术部科技处将提前一周通知被检查部门。
请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63093016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