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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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解析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解析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版,2012年8月1 日起实施。
三 、关于两本规范差异与协调 (《住宅设计规范》与《住宅建筑规范》)
1.住宅设计规范是针对“设计”,强调住宅设计时应做到的技 术措施,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 是编制《住宅设计规范》的目的。使用者及主体的差异:《住 宅设计规范》使用的对象主要是设计、审图、施工、科研、学 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 2.《住宅建筑规范》把‘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对象,对住 宅的各方面系统提出了技术要求。更关注环境、节能、安全, 使用与维护。《住宅建筑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该 《规范》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 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 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 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3.全部为强制性条文。
八、关于凸窗安全问题
1.凸窗的定义 指安装在外墙体之外与窗洞口的上下挑板结合,突出主墙 面的外凸形窗体,通常也称为阳光窗或飘窗。
窗台低于0.9m时防护栏杆的设置
推拉窗
倾仰窗
外平开窗
内平开窗
2. 凸窗的若干种使用方式
1)休息空间 :把凸窗空间改造成可供坐卧休息的位置,诸如茶座、棋牌座等 休闲空间,既可享受阳光,观览户外景色,又可增加居室的休息空间。 2)书桌空间 :利用凸窗台高度与书桌高度相似的特点,按照入墙家具的做法, 量体定做出书桌台面,既节约用料,又“偷”出了使用功能空间。 3)玩耍空间:不少年轻家庭将婴儿床安放在窗台上或供婴儿在此玩耍,既让 孩子享受到了充足的阳光,又为孩子创造出符合儿童心理的情趣空间。 4)晾晒空间:在凸窗的上沿安装晾晒衣物的挂杆,对于小户型来说,既解决 了居室晾晒衣服的功能,又不增加套型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500962012.

住宅设计规范500962012.

住宅设计规范(2003年版) 3.2.1 (调整) 对应5.2.1
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
说明
3.2.2 (调整) 对应5.2.2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 (调整) 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 m2 ; 自然通风,其使用面 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 m2 ; 1双人卧室为10 m2;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 2单人卧室为6 m2; 12 m2 。 3兼起居的卧室12 m2; 5.2.2 起居室(厅)应有直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 接采光、自然通风, (调整) 不应小于10 m2 。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 m2。
说明 经济技术指标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 (调整) 一至四类,其居住空 对应 5.1.2 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 宜小于表的规定。 表 3.1.2套型分类
套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居住空间 使用面积 数(个) (m2)
2 3 3 4 34 45 56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 未包括阳台面积。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 1.家具及电器尺 (调整) 规定: 寸减小,功能集 1.由卧室、起居室(厅)、 成化,如组合家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具、一体化厨卫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等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 2.保障性住房 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 3.总面积非各面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积简单叠加,鼓 励面积“借用” 4.取消住宅分类 标准 5.套型最小面积 30/22
住宅设计规范修订主要内容
• • • • • • • • • • • 住宅套型分类 房间最小面积 技术经济指标 楼电梯设置 信报箱设置 术语 节能 室内环境 建筑设备 排气道 附建公共用房

最新2012版工程建设现行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最新2012版工程建设现行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最新2012版工程建设现行标准规范目录清单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一、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1、轻工业行业标准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2、建筑工程行业标准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3、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标准号标准规范名称专业分类实施日期替代标准备注。

(完整版)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完整版)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2012现行国标国标大全-建筑

2012现行国标国标大全-建筑
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GBJ68-84 北京市市政设计院 1216号公告
生效日期
出版发行单位
代替标准
局部修订
58 GB/T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59 GB50067-97 60 GB50068-2001 61 GB50069-2002 62 GB50070-2009 63 GB50071-2002 64 GB50072-2010 65 GB50073-2001 66 GB50074-2002 67 GBJ75-84 68 GBJ76-84 69 GB50077-2003 70 GB50078-2008 71 GBJ79-8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冷库设计规范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
2007.8.1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GB50089-98 公告号578 公告号418 公告号419
GBJ92-86 GBJ93-86 2011.6.1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GB50094-98
GB50096-99(2003 年 版)
740号公告
2012.8.1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093号公告
2012.1.1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GB50099-86 GB50100-87 1987.10.1 2003.8.1 GBJ2-73 GBJ102-87
GB50034-92 GBJ133-90
公告号744
公告号451
TJ37-79
公告号390
2011.6.1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GBJ39-90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目录2012年7月更新

《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目录2012年7月更新

2011版《现行建筑更新至2011年11月 蓝天整理)注:红色部分为最新代替的更新规范,由淘宝店铺铭心设计工序号标准号1、通用标准1CJJT78-19972GBJ2-19863GBJ6-19864GBT50001-20105GBT50100-20016GBT50103-20107GBT50104-20108GBT50106-20109GBT50114-20102、民用建筑1CJJ14-20052CJJ15-19873CJJ47-20064CJJ64-20095GB50025-20046GB50037-19967GB50038-20058GB50091-20069GB50096-199910GB50174-200811GB50226-200712GB50285-1998 13GB50333-2002 14GB50346-2004 15GB50352-2005 16GB50368-2005 17GB50447-2008 18GBJ99-198619GBT50340-2003 20GBT50362-2005 21JGJ100-199822JGJ117-199823JGJ122-199924JGJ124-199925JGJ156-200826JGJ25-201027JGJ31-200328JGJ36-200529JGJ38-199930JGJ39-198731JGJ39-200232JGJ40-198733JGJ41-198734JGJ48-198835JGJ49-198836JGJ50-200137JGJ57-200038JGJ58-200839JGJ60-1999 40JGJ62-1990 41JGJ64-1989 42JGJ66-1991 43JGJ67-2006 44JGJ76-2003 45JGJ86-1992 3、工业建筑1GB50029-20062GB50030-19913GB50031-19914GB50041-20085GB50046-20086GB50049-19947GB50071-20028GB50072-20109GB50073-2001 10GB50074-2002 11GB50089-2007 12GB50156-2002 13GB50161-1992 14GB50177-2005 15GB50187-1993 16GB50195-1994 17GB50295-2008 18GB50317-2009 19GB50320-200121GB50408-2007 22GB50426-2007 23GB50435-2007 24GB50457-2008 25GB50475-2008 26GB50265-2010 27GBT50294-1999 4、建筑防火1GB50016-20062GB50045-19953GB50067-19974GB50084-20015GB50098-20096GB50116-20087GB50140-20058GB50151-20109GB50160-2008 10GB50163-1992 11GB50183-2004 12GB50193-1993 13GB50196-2002 14GB50222-1995 15GB50229-2006 16GB50284-2008 17GB50338-2003 18GB50347-200420GB50414-200721GBJ110-198722GBJ39-19905、建筑设备(给水排水•电气1GB50015-20032GB50019-20033GB50057-20104GB50311-20075GB50336-20026GB50343-20047GB50343-20098GB50400-20069GBT50314-200610JGJ16-20086、建筑环境(热工•声学•采1GB50034-20042GB50176-19933GB50178-19934GB50325-20105GB50371-20066GB50118-20107GBJ122-19888GBJ76-19849GBJ87-198510GBT50033-200111GBT50121-200513GBT50356-2005 14GBT50441-2007 15JGJ153-200716JGJT119-2008 17JGJT131-2000 18JGJT151-2008 19JGJT154-2007 7、建筑节能1GB50189-20052GB50364-20053GB50376-20064GB50443-20075GB50495-20096GBT50378-20067JGJ129-20008JGJ132-20079JGJ134-201010JGJ176-200911JGJ26-201012JGJ75-2003行建筑设计规范大全》目录淘宝地址(只要8.5元PDF电子版理)注:红色部分为最新代替的更新规范,由淘宝店铺铭心设计工作室于2012年7月整理标准名称供热工程制图标准CJJT78-2010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2010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总图制图标准建筑制图标准给水排水制图标准暖通空调制图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T 15-2011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建筑地面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建筑规范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体育建筑设计规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电气部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06年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氢气站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水泥工厂设计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2011烧结厂设计规范印染工厂设计规范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泵站设计规范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局部修订版)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固定消防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39-2010水•电气•防雷•暖通•智能)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送审稿)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学•采光与照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建筑气候区划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住宅建筑室内振动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水泥工厂节能设计规范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T 132-200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2新版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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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1.0.4 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了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特别是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针政策和法规与住宅建设关系特别密切,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如建设部提出“从1996年起到2000年,新设计的采暖居住建筑应完成1980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50%”的目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已进行了修订,为此要改革墙体,加强住宅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我国是土地和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在设计中要采用节地型方案,使用节水型器具等等。

1.0.5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必须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困此,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以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当然还包括前条规定的安全、卫生等要求。

1.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因此,建筑构配件需要标准化、模数化,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标准,适应工业化生产,建筑设备与建筑主体也需模数协调,有得于商品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改变以往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粗放经营的局面,采取集约化规模经营,提出高产品质量。

住宅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设计时难预测也不可能按如此长时间的使用要求去做,而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导致对旧住宅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将比新建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并延长了住宅的使用寿命。

1.0.8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处处要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低频,还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国家已颁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正在制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故住宅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必须执行上述规范的有关规定。

1.0.9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 13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 1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等。

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m²)一类 2 34二类 3 45三类 3 56四类 4 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为10m²;2 单人卧室为6m²;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²。

3.3 厨房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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