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02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 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料附件0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项目权重1.现金类资产1.1现金0%1.2黄金0%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0%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0%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0%2.3对评级AA-(含A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0%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20%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50%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100%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150%的债权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100%权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20%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0%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项目权重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0%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100%其他债权4.3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4.3.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20%4.3.2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25%4.4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100%4.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5.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5.1对评级AA-(含A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25%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5.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50%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5.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100%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5.4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150%门实体的债权5.5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100%实体的债权5.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0%的债权5.7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6.对一般企业的债权100%7.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75%8.对个人的债权8.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50%8.2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150%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8.3对个人其他债权75%9.租赁资产余值100%10.股权项目权重10.1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250%10.2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400%10.3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400%股权投资10.4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1250%11.非自用不动产11.1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并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100%非自用不动产11.2其他非自用不动产1250%12.其他12.1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250%12.2其他表内资产100%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2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项目信用转换系数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100%2.贷款承诺2.1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20%2.2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50%2.3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0%3.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3.1一般未使用额度50%3.2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20%4.票据发行便利50%5.循环认购便利50%6.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100%7.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20%8.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50%9.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100%10.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100%的股票及证券11.其他表外项目100%(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附件)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 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 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 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 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 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
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
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
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
4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
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评估资本吸收的能力,强化资本在经营管理的约束机制,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第2号令)、《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银监发【2005】88号)、《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及附属资本。
第三条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资本的稳定性和资本质量,通过资本约束强化资产结构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第四条资本管理层级划分为: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责任部门。
—1—一、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二、经营管理层负责资本管理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一)根据董事会资本政策,负责制定资本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和完善风险控制制度、方法和手段,控制各项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规避、缓释、降低和分散风险,对重大和突发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三)负责建立对资本内部评价机制,定期对影响资本质量各因素进行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及操作程序,报董事会审批;(五)负责流动性管理,制定流动性管理办法,确保流动性目标达到监管要求;(六)负责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并制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确保资产损失准备目标达到监管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7•【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已被《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第5号)自2021年12月1日起停止适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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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一、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表1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权重
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0%
1.2黄金0%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0%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0%
2.3对评级AA-(含A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
0% 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
20% 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50% 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
100% 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7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
150% 的债权
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
100% 权
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20%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0%
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项目权重
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0% 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
100% 其他债权
4.3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4.3.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20%
4.3.2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25%
4.4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100%
4.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
5.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
权
5.1对评级AA-(含A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
25% 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5.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
50% 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5.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
100% 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5.4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
150% 门实体的债权
5.5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
100% 实体的债权
5.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0% 的债权
5.7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
6.对一般企业的债权100%
7.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75%
8.对个人的债权
8.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50%
8.2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
150% 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
8.3对个人其他债权75%
9.租赁资产余值100%
10.股权
10.1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250%
项目权重
10.2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400%
10.3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
400% 股权投资
10.4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1250%
11.非自用不动产
11.1 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并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
100% 非自用不动产
11.2 其他非自用不动产1250%
12.其他
12.1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250%
12.2其他表内资产100%
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表2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
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100%
2.贷款承诺
2.1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20%
2.2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50%
2.3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0%
3.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
3.1 一般未使用额度50%
3.2 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20%
4.票据发行便利50%
5.循环认购便利50%
6.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100%
7.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20%
8.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50%
9.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100%
10. 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
100% 的股票及证券
11.其他表外项目100%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
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二)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四)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三、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
(一)货款对付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1.货款对付模式指在结算日,证券和资金、资金和资金进行实时同步、最终一致、不可撤销的交收。
2.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
RWA E R
=××
12.5
其中:
(1)RWA为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E为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合约结算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3)R为与延迟交易时间相关的资本计提比例,具体见表3。
表3 货款对付模式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提比例
自合约结算日起延迟交易
资本计提比例
的交易日数
4(含)个交易日以内0%
5至15(含)个交易日之间8%
16至30(含)个交易日之间50%
31至45(含)个交易日之间75%
46(含)个交易日以上100%
(二)非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非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商业银行已执行支付,而交易对手未在约定日期支付而产生的风险暴露:自商业银行执行支付之日起,交易对手未支付部分视同对该交易对手的债权进行处理;自交易对手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交易对手仍未支付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250%。
四、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表4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种类
质物(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
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而定向发行的债
券;
(八)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
银行发行的债券;
(九)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
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
票;
(十)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
行的债券。
保证(一)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
门实体和商业银行;
(二)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
银行;
(三)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四)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