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招标办招投标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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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统一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济南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济南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招标与投标,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与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第一章第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二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第一章第二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第一章第二条)

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

委3号令结合市场及现行规定完善)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供(排)水项目;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4)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5)国家融资项目,包括: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以上项目达到下列投资额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项目

3.1属于本规范第2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

3.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

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13号令第二章第八条结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号第七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

3.3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邀请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2)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号令第二章第九条)

3.4 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49号令第二章第十条)

4 依法招标但可以不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项目

在本规范第3条规定之外的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是否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

5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项目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除外)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民营企业自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普通工业厂房,厂区内配套设置的生活用房、办公用房、食堂、垃圾站、变配电所、雨水泵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本规范第2条规定投资限额以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6 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招标的,其招标投标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应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8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9号令第二章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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