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常见涉税问题指南
不动产转让中的税费计算与纳税义务

不动产转让中的税费计算与纳税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动产的买卖交易日益频繁。
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纳税义务和税费计算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不动产转让中的税费计算和纳税义务,并通过案例来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
一、不动产转让中的税费计算不动产转让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中,契税是指不动产交易中的购房税费,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转让过程中的税费,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不动产转让中所得的税费。
1. 契税的计算契税是按照不动产交易的合同价款或者市场价格的比例计算的。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契税 = 不动产交易价格 ×契税税率契税税率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在3%至5%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区对于首次购房、自住房等给予了一定的减免政策,可以享受较低的契税税率。
2.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部分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土地增值税 = (土地转让价格 - 取得土地的成本) ×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率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在30%至60%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转让自己的住房土地时,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不动产转让中所得的税费。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在20%至30%之间。
速算扣除数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的,用于简化计算过程。
二、不动产转让中的纳税义务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有纳税的义务。
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 买方的纳税义务买方需要按照实际支付的不动产交易款项,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契税。
2. 卖方的纳税义务卖方需要按照不动产转让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如果卖方是个人,还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国实 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税 [ 0 8 1 0 ) 四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财 201 号 第 7
财政部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国 实 施 增 值 税 转 型 改 革 若 干
问题 的 通 知 财 税 [ 0 8 1 0 ) 于 纳 税 人 销 售 在 2 0 年 1 日 ( 2 0 17 号 对 0 9 月1 指 人 们 不 在 其 内生 产 、 活 的 人 工 建 造 物 , 体 为 生 具 固定 资 产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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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 规 解 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 条
例 第 十 条 第 ( ) 和 本 细 则 所 称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指 提 供 非 一 项 是 增值 税应 税劳 务、 让无 形资产、 售不动产和不 动产在建 工程。 转 销 不 动 产 是 指 不 能 移 动 或 者 移 动 后 会 引起 性 质 、 状 改 变 的 财 产 , 形 包 括 建 筑 物 、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 构 财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固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题 的 国
纳 税 人 , 售 自己 使 用 过 的 2 08 l 3 日以 前 购 进 或 者 自制 的 固 销 0 年 2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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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房地产在建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划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条件和要求,采用科学的设计、施工、装修手段,建造的、具有经济可行性的住宅、公私建筑等建筑物,其主体结构尚未建成或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
在建项目的转让方式有多种形式,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预售权等。
而不同的转让方式下涉税问题也各有不同,需要开发企业和购买方在转让时注意相应的税务规定。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在用地取得后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增值税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超过土地成本以及房屋建设成本和相关税费的,可以不收取土地增值税。
但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超过上述成本,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土地转让所得额的5%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此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税费的计算和缴纳,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导致转让交易受阻。
二、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是指开发企业将整个在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转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对房地产项目的整体转让有严格的规定,需要开发企业在转让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购买房地产项目需要缴纳契税。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购买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缴纳相应的契税。
在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时,如果转让项目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不是通过竞买方式取得,而是政府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拿地的8个涉税难题处理

房地产拿地的8个涉税难题处理一、房地产企业取得政府土地返还款的纳税筹划技巧1.在与政府签定土地购买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政府给予土地返还款的用途是专门用于给房地产企业给本地经济建设的奖励和补助。
2.企业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取得政府部门的配合和理解,通过合法途径使土地返还款满足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三个条件。
即:(一)要求当地政府提供拨付土地返还款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拿地中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如何计缴契税财税〔2004〕134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财税〔2004〕134号)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2)如果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同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①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②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拿地中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如何计缴契税某房地产公司竞价取得某市旧城改造项目,除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各项配套费10000万元外,还涉及拆迁还建50套商品房和货币拆迁补偿1000万元。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因城市进行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以及变更如何认定,是区分征免税和如何征税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管理中,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出租、出让、转让以及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一直以来是税务部门监控管理的重点。
深入研究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与转让行为,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税收政策,而且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税收收入,都有积极的意义。
下面,结合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就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土地使用权出租一是集体土地违法长期租赁。
一些村镇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由村委会将一些沿省道、国道的集体土地自行规划为生产建设用地,为拴住外来加工的客户,以土地租用价格优惠为诱饵,私下违法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20-50年,甚至长期或永久使用。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在租赁场地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建造房屋,租赁期满房屋所有权归出租人,租金一次性或者按年支付。
这类合同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批准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的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日常管理中,由于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缺位,地税部门一般按照租赁服务业征税。
承租人在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生产经营或者土地租金上涨等原因,承租人往往采取转租甚至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出售来赚取差价,由于承租人多为个体经营,社会流动性大,税务机关事后进行税款追缴难度大,税收流失普遍。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

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10%非房企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当地税收政策规定的,一般为10%。
下面是一些与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和背景:土地增值税是指在不动产(包括房地产)交易中,卖方所获得的土地增值部分需要缴纳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是通过落实税收政策,调控不动产市场,促进经济稳定持续增长。
2.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一般情况下,非房企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10%。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是将不动产的销售价与购买价之间的差额乘以税率。
3.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为卖方,即不动产出售方。
卖方需要在不动产交易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4. 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卖方在不动产交易完成后,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土地增值税。
申报材料通常包括不动产交易合同、购房发票、土地使用证明等。
税务部门会根据申报材料审核确认税款,并要求卖方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
5. 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因素: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政策可能会因地区、时间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此外,不同的不动产性质和用途也可能会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政策适用。
因此,非房企在销售不动产之前应仔细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以免发生税务纠纷或额外税费的负担。
6. 土地增值税的合规性和风险:非房企销售不动产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确保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合规性。
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可能会面临罚款、滞纳金以及其他法律风险。
因此,非房企需与会计师或税务专业人士合作,确保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流程正确无误。
总结起来,非房企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一般为10%。
卖方需在不动产交易完成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合规性和风险方面,非房企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并确保申报和缴纳流程的准确性。
这些参考内容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非房企销售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目录一、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一)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二)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具体规定(三)不动产作价入股后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二、与不动产作价入股有关的税收规定(一)营改增之前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营业税(二)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作价入股缴税分析三、结语不动产作价入股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种作为出资或者资产转让的方式之一。
其中,采取此种方式的原因之一是为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
我们知道若某企业直接转让名下的不动产给其他企业,按照直接转让方式,该企业将承受高额的税负,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此种方式将很大程度上影响该企业的利润。
在地产的并购实践中,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后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并购一直被行业广泛推崇,实务中不少企业会有意地控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后,以评估价签订《出资入股协议》,并通过土地增值税、契税甚至所得税的筹划后办理资产的过户登记并以转让股权的方式最终完成地产项目的并购(比如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不征税申请表》、《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等,其他地产并购的税筹实操详见本公众号“西政资本”2017年9月20日推文《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西政资本201709实操版)》)。
就交易架构而言,具体的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如,A企业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B企业,直接转让方式将产生高额税负,那么通过A与B企业成立一个新的企业C,A公司将其名下的不动产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出资给C,B公司以其他方式出资,A公司再将其持有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完成不动产的转让。
(A也可直接以不动产对C企业增资,再将股权转让给B企业(原股东),或从C企业减资退股方式实现货币方式退出,有同效)。
那么,营改增之后,不动产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是如何交税的,能否真正的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呢?此种方式适用的范围是否有限制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方式以及其涉税问题的相关规定.一、法律法规对不动产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一)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在梳理不动产作价入股的相关规定时,还有一种作价入股,即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很多人容易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视为不动产作价入股,那么土地使用权与不动产存在什么区别呢?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吗?这个答案是否定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详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详解一、营业税(一)、应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要紧涉及下列两个方面: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含:销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同意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涉及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紧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与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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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升温景气,许多投资者购买不动产作为储值的手段。
在投资过程中,有些投资者由于利益驱使,或者受国家政策影响,或者因为抵债,将这些购置的房地产再次转让。
为了更好指导纳税人购置再转让的税务处理,降低涉税风险,本文就读者关心的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不对之处请予以明示。
一、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方面(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上开具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对销售自建建筑物的情况,应按销售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有关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购置或受让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指产权转移、股权转移、企业兼并、分立、企业整体拍卖、改制前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入或受让凭证)的,计征营业税时可按规定给予扣除;如没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的,计税时一律不能扣除。
(三)单位和个人用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包括法院判决)的,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作价的认定,按原产权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上的金额为准。
(四)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是指企业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法提供购进发票,但可提供购进环节转让方或受让方完税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可根据该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在计税营业额中予以减除。
未载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的,可依据税款缴纳金额计算出其购进金额,在计税营业额中予以减除。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属于条例第五条第(五)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应继续执行。
土地出让金不属于上述购置或受让原价,不能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中减除。
(六)以抵债方式取得的房产,再销售或转让时,不能提供有效发票的,应提供相关部门评估或裁定的价格证明,经过主管税务确认抵债双方核销的债务价值额后,可减除该确认的抵偿额。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里所称销售或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是指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对纳税人购买土地、利用自有土地以及其他土地销售开发房地产的行为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八)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是指同税目扣除,即:销售或转让时,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的,可扣除受让土地的原价;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的,只可扣除购置不动产的原价。
可扣除的原价须是已征营业税(包括享受减免)后的原价,对购置或受让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未缴纳营业税的一律不得扣除。
(九)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十)关于抵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债务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拥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债权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税营业税。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一)实际抵偿债务的金额;(二)法院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三)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四)其他具体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二、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纳税人转让旧房,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原购房价款,转让房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转让房产时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手续费、登记费等。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其计算公式如下:增值额=转让收入额(实际成交价格)-原购房发票金额×(1+5%×使用年限)-准予扣除税费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适用数算扣除系数(三)关于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再开发销售的加计扣除问题。
纳税人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其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款可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但未经投资、建设而直接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规定:即“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五)关于转让住房扣除税金问题依据《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六)凡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三、个人所得税(一)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