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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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权责事项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权责事项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权责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30
•【字号】佛府〔2018〕38号
•【施行日期】2018.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权责事项的
通知
佛府〔2018〕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经研究论证,决定取消和调整218项权责事项。

请各区、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及衔接工作,更新权责清单,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权责事项目录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财政厅。

财政厅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给国土资源厅、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

2、原由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4、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5、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职能。

2、对政府采购实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3、向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编制部门预算,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

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

精品资料
xxx财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
目录
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共1项)
(一)行政审批类1项 (2)

1.行政许可1项 (2)

2.管理服务1项 (2)

(二)行政处罚类3项 (3)

(三)行政征收类3项 (4)

(四)行政确认类1项 (4)

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共4张)
(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5)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6)

(三)行政强制流程图 (7)

(四)管理服务运行流程图 (8)

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一)行政审批类
部门名称:xxx财政局
(注:由原来的几项审批压缩成一项的审批事项,各子项目要分别制定清单目录和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类
可编辑修改
(三)行政征收类
可编辑修改
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对违反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会
(三)行政征收流程图
(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
精品资料
(四)管理服务运行流程图(会计从业资格证确认)
精品资料可编辑修改。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佛府[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1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9〕33号)和《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7号),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意见》(佛府办〔2010〕83号)的要求,在总结顺德区容桂街道和南海区狮山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进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

现就区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全省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构建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重心下移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镇(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大胆赋权,依法扩大镇(街)的行政执法权限,依法规范和监督权力运作。

(二)坚持放管结合与权责相对应原则。

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要求,区职能部门和镇(街)应建立与行政执法权改革相适应的权力约束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权责明确,责任落实,切实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

01佛山市南海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01佛山市南海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审计)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1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14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8
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1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4
审计调查结束后,依法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事业审计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室、经济责任审计室、财税审计室、企业审计室

5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提出处分建议

9
进行审计调查时,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佛府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佛府办[2008]53号)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目前我市已完成了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6号),经市政府同意,近期在市直行政机关开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在梳理执法依据、核准界定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做到各项职权和相对应的责任具体化、公开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因此,市直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将已经核准公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岗位,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市各有关单位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采用流程图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制定并公布反映各项行政执法职权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06]77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17
【实施日期】200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6]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佛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建设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通过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二、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属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部门不列入)。

三、主要工作
(一)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机关的各种具体执法权限,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

财政所人员岗位职责

财政所人员岗位职责

财政所人员岗位职责财政所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财政资源的调配、收支的核算和监督,以及财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工作。

作为财政所的人员,需要承担一系列的岗位职责,以正确认识和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1. 预算编制与执行财政所人员要负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他们需要根据各项经济指标、政府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导向,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并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同时,财政所人员还要监督和控制各个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运作。

2. 财务管理与监督财政所人员应当负责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他们需确保各项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合理控制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

财政所人员还需监督和审计行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加强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财务管理体系。

3. 税收筹划与征收管理财政所人员要负责税收筹划与征收管理工作。

他们需要依据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和优化,确保税收收入的最大化和合法化。

同时,财政所人员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对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4. 财力补助与资金拨付财政所人员要负责财力补助和资金拨付工作。

他们需要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合理制定和拨付财力补助资金,确保资金的目标导向、高效使用和监督。

同时,财政所人员还要与各相关部门协调工作,及时调度和拨付资金,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支持各部门和项目顺利进行。

5. 经济分析与评估财政所人员要负责经济分析和评估工作。

他们需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经济依据和参考。

财政所人员还需对政府政策的效果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帮助政府完善和优化财政政策,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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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
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

39
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 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警告、通报批 评
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
40
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 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 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拒绝履
32 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 警告、罚款
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 商;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 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 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 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采购合同;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 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 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拒 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
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 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
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
情况。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 罚款 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
5 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采购业务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 法所得 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22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 警告、没收违
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法所得、罚款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
23
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 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
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罚款
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 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 书
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
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
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
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
8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
罚款、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 书
9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34 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 罚款
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
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
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
35
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 罚款、没收违 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法所得
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
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没收违 法所得
19 擅自提供担保的
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没收违 法所得
20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没收违 法所得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 警告或者通报
21 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批评、没收违
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
的;
44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通报批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
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
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
政策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通报批评、警 告、罚款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
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
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的。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
45 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 正的,给予警 告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
的;
46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12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 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 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
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
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
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 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 警告或者通报
号)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
法》(粤财会〔2005〕60号)
表三: 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行政强制对象及
序号
措施
依据
1
登记保全证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二十三条
会计科、工贸发 政监督办公室、 管理科、基金收
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1 收费票据工本费
罚款、取消进 行相关业务的 资格
6 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
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
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
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
7
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 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 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 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
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
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
定的行为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
15
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 警告或者通报 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 批评
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
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
1.国家发改委《关于收费票据 (计价费〔1998〕374号) 2.国家发改委《关于票据工本 的复函》(计价格〔2001〕6
1.国家发改委《关于会计从业
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费
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
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29
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 通报批评、罚
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办理核
30 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 通报批评
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31 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财政贴息资金
13 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 批评
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
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
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
14
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 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 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
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
33
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 罚款、没收违 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 法所得
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招标采购单位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
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
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
2 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 泄露标底。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 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拒绝有
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
36
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 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
警告、罚款
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26 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 计从业资格证
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 书 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 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7
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 务会计报告
罚款、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 书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
28 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 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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