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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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依法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废止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锦政办发[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06〕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有关单位:《2006年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县(市)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六年六月八日2006年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现“三年大变样”目标的关键一年,为全面完成省、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有效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对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对县(市)区的考核1.对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考核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

其中侧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GDP比重、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区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和域外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外贸出口额、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民营经济增加值、就业和再就业等。

2.对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凌南新区、南站新区,考核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

其中侧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占GDP比重、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区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额和域外引资、社会保障、外贸出口额、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民营经济增加值、就业和再就业等。

(二)对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1.经济发展指标考核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其中侧重考核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效、加速沿海经济带建设项目实施、工业倍增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项指标和发展民营经济情况。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 行政执法 沈阳市财政局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 行政执法 沈阳市财政局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行政执法沈阳市财政局范本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一.案例背景本章节详细介绍案例的背景信息,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等。

二.案件事实本章节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行为人的身份等。

三.执法机关介绍本章节介绍执法机关的名称、职责、权力等信息,以及该机关与本案的关系。

四.执法过程本章节详细描述了执法的过程,包括接到举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环节。

五.法律依据本章节了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解读和注释。

六.行政处罚决定本章节记录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和理由。

七.案例启示本章节总结了该案例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

八.附件本章节附上与案件相关的附件,如举报材料、证据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2. 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 执法机关:指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部门或单位。

范本二:行政执法沈阳市财政局一.执法机构介绍本章节介绍沈阳市财政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职责等。

二.执法职能本章节详细描述沈阳市财政局的执法职能,包括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等。

三.执法流程本章节对沈阳市财政局实施行政执法的流程进行细化,包括案件接收、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环节。

四.典型案例解析本章节分析沈阳市财政局执法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对案件事实、执法依据、执法过程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五.法律依据本章节沈阳市财政局执法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解读和注释。

六.案例启示本章节总结典型案例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为提升沈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水平提供参考。

七.附件本章节附上与案例解析相关的附件,如案件材料、证据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强制性措施的行为。

2. 沈阳市财政局:是沈阳市政府下属的行政机构,负责财政相关的管理工作。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锦政发[2006]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0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更好地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五年规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五年规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市政府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这一主题,对政府工作的思维、观念、方式和方法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和革新,取得了初步成效。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政府法制建设有了明显加强。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在依法行政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还相对滞后;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还不够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和法制机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时有发生。

因此,贯彻落实《五年规划》是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五年规划》的精神实质,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贯彻《五年规划》与我市的“三年大变样、十年大振兴”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结合起来,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到2010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明确任务,落实好贯彻《五年规划》的职责分工贯彻落实《五年规划》是一项重要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15〕18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15〕18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正文:----------------------------------------------------------------------------------------------------------------------------------------------------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辽宁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辽委发〔2014〕13号)和《中共锦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若干规定》(锦委发〔2014〕18号),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法治政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推进“三张清单”建设。

2015年完善并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制定公布责任清单,强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向社会公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

组织实施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审批办会同有关部门。

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进一步取消、转移、下放适合市场、社会、下级政府承担的事项。

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前置要件,简化、规范行政审批实施程序,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大力推行“并联式审批”,实行全流程“一站式审批”。

2015年底前编制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

与省同步清理并取缔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016年底前,建成市县统一的、以网上审批系统为核心、兼备电子监察功能的网上审批平台。

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

2013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宽甸县公安局 北镇市公安局 大石桥市公安局 大石桥市公安局 大石桥市公安局 盖州市公安局 盖州市公安局 阜蒙县公安局 铁岭县公安局 喀左县公安局 辽阳市森林公安局 辽阳市森林公安局 葫芦岛市连山区森林公安派出所 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 法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政府 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 沈阳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瓦房店市工商业联合会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中共庄河市委党校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大连市西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连市殡葬管理处 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处 大连市旅顺口区房产局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岫岩县人民法院 鞍山市规划局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鞍山市立山区卫生局 鞍山市救助管理站 鞍山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 新宾满族自治县司法局 新宾满族自治县审计局 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人民政府 抚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抚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抚顺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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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司法警察 城市管理科城市规划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科审计员 办公室文秘 城市管理科土木工程 节能一科 矿管办 侦查处司法警察 法警大队法警 执行局法官(二) 档案编研处档案编研 教务处教学管理(一) 调研科科员 土地收益处土地收益核算管理 园区分局软件园工商所案件审核 庄河市工商局塔岭分局规督查室法律法规培训专干 办公室 监管科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办公室科员 城建办科员 信息化管理处科员 综合科科员 设施监管科科员 反渎职侵权局科员 反贪污贿赂局科员 反渎职侵权局科员 举报中心信访受理科 风景园林管理 工程科科员(一) 上夹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 农水办科员 防汛办科员 业务部援助律师 执行局执行法官(一) 执行局执行法官(二) 民事审判庭法官 办公室工作人员 村镇土地办公室工作人员 办公室 思山岭执法中队 资产评估科员 执行法官 法官 校产管理处科员 社区矫正管理股科员 招商二处科员 检验科检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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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
职责汇编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1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说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8号)文件,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共同依据;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进行了确认和汇编。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2
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一)职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
主体名称:锦州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职权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及法律依据
1、主体名称: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主体名称:锦州市收费管理处
法律依据:《辽宁省财政收费征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财政收费征管机构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领导的,负责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入等项预算外财力统一征收的职能部门。


一、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目录
3
(一)国家法律
(二)国务院行政法规
4
(三)辽宁省地方性法规
(四)财政部规章
5
(五)省政府规章
6
(六)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七)省规范性文件
7
二、行政执法共同法律依据目录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省政府规章
8
(五)
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一)锦州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政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的有关财政分配的政策。

2、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
9
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属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税收收入计划。

4、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5、管理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及制定需要全市或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6、拟定和执行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行政事业资产使用、租赁转让和处置等产权事务;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使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工作及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7、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8、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开支;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9、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10
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办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10、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地区实施细则;指导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1、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12、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2]134号)
五、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一)行政许可
1、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1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帐;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行政处罚。

1、警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12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1)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三、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示范格式(见下页)
锦州市财政局执法职责分解表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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